论意思表示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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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意思表示错误摘要:法律行为是民法理论研究的重点,而意思表示则是法律行为不可或缺的 重要因素,因此对意思表示的研究在民法理论中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针对上述 问题,应该借鉴吸收域外成熟立法经验,从立法用语精确化,错误形态完备化, 错误救济合理化等七个方面着手完善我国民法上的意思表示错误制度。关键词:意思表示错误;立法用语精确化;错误救济合理化一、意思表示错误的界定(一)意思表示的概念及构成意思表示,是指将希望发生一定私法上效果的意思表示于外部的行为。一般 而言,完整的意思表示是由两个要素构成,一为内心意思,一为该内心意思的外 部表示,二者合为一体,构成意思表示,因此意思表示可以分为内在要件和外在

2、 要件。(二)意思表示错误的概念意思表示的理想状态即是内心意思与外部表示一致、自由,然而由于诸多原 因。它的发生原因是由于表意人自己不知或误认而造成,与他人行为无关。与真 意保留、虚假行为相比,它不是表意人故意做出的不真实的意思表示,在为意思 表示的同时,表意人对其意思表示的错误并无认识,事后才有所认识。(三)解释先行于错误意思表示有无错误,乃解释问题,应先行处理,是为解释先行于错误原则。 也就是说错误存在与否只有在对民事行为解释后才能确定,解释与错误相比具有 优先地位。意思表示只有在通过一定程序解释后才能确立它的客观意思与主观意 思,在两者不一致时,法律才有可能对此予以调整救济。二、意思表示

3、错误的类型(一)以意思表示发生阶段为视角的错误类型一个完整的意思表示会经历下列过程:意思的形成阶段;决定使用何种符号 表示意思的阶段;意思表达阶段;意思运送阶段;意思的受领阶段。由于以上五 个过程的存在都可能发生意思表示错误,因此可以将意思表示错误划分为以下五 个类型。1. 动机错误指意思表示缘由的错误,即表意人在其意志的形成过程中,对其决定为特定 内容意思表示具有重要性的事实认识不正确。2. 内容错误指表意人未示其所欲为的表示,但误认其表示的客观意思。它是在为意志寻 找某种表示符号过程中发生的错误,这里表意人做出的效果意思是错误的。3. 表达错误指行为人做出意思表示时,因无意识或不经心而导致

4、的表示未伴随内心意愿 而进行的错误,即所言、所写非所想的错误。它是在意思表示的表达阶段发生的 错误。4. 传达错误即意思表示在传达过程中所发生的错误。在这一过程中,可能存在误传与误 达的风险。误传是传达人向相对人错误地传达表意人的意思表示,误达是传达人把表意人的意思表示错误地传达给了相对人以外的人。5.受领错误即受领人对正确表达和正确传达的意思表示做出了错误理解,这种误解本身 在法律上并没有价值,只有受领人作了错误的理解并基于此做出意思表示时,才 能根据错误理论规定予以救济。(二)归属不明的特殊错误类型1. 法律错误又称法律效果错误,是指表意人对其意思表示所生的法律效果有所误认。对 法律错误的

5、规定,两大法系都经历了一个从拒不承认救济到部分予以救济的过程。2. 计算错误指在意思表示时,表意人就决定给付之价格或数额在计算基础或过程中发生 的错误。3. 签名错误三、完善我国民法上的意思表示错误制度(一)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分析1. 问题大量规则没有规定已有规定不尽合理。严格地说,我国民法上并无“意思表示 错误的文字表述。我国立法关于意思表示错误制度规定有两个明显不足:第一、 大量有关意思表示的基本规则没有规定,如赔偿标准,错误的可识别与撤销权、 赔偿请求权关系;第二、已有的规定存在不少不合理地方,如用重大误解替代错误, 质量误解也属于重大误解,赔偿损失要以过错为前提等。2. 原因分析第一、

6、理论准备不足。中国几千年专制社会缺乏民主文化,取而代之的是严 格的等级制度,伦理型文化,对商品经济、商人的鄙视,私有财产意识淡薄。第二、经济基础的局限。西方社会很多学术根源都是可以追溯到古希腊,惟 独法律不是,因此我们常说罗马法是如何规定的,却很少提及所谓希腊法,究其 原因古罗马是一个商品经济社会,而希腊不是。类似的情况反映了一个基本的规 律,即社会的需要是法律的生命源泉。第三、整个社会对民法的疏忽也是一个重要原因。早在1979年我们就制定了 刑法典,其后又陆续制定了三大诉讼法典,而作为大陆法系的标志性法律,民法 却四起三落”,其中坎坷不言自明,个中原因也耐人寻味。(二)现存问题的完善思路第一

7、、取消“重大误解”,确立“意思表示错误概念,这一点已为很多学者所 关注。对重大误解与错误的关系,学者间主要有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主张严 格区分错误与误解,并指出“错误的对象是当事人据以订立合同的事实。第二种观 点认为错误和误解不应该严格区分。第三种观点认为应区分误解与错误。尽管他 们认识到两者之间的区别,但基于实用主义的态度对误解做了迎合解释。第二、错误类型过于简单,宜加以增补以适应民事生活需要。我国法律规定 了大陆法系的内容错误、传达错误。然而大陆法系的其他错误类型,如误写、误 说引发的表示错误等却没有规定,这种错误在实践中并不少见,司法实践处理时 缺乏相应法律依据,因此应将现实生活出现的各种

8、错误类型加以统一规定,将司 法解释中传达错误纳入到民法典中,对表达错误也要加以规定,以指导我国司法 实践。第三、合理确立重大误解的判断标准,较大损失也宜给予科学界定。民通 意见第71条提出了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的标准,对司法实践具有非常重要的指 导意义,但是该条规定也存在不合理和疏忽的地方。第四、撤销权的有关规定不尽合理,有的地方还有矛盾,应加以梳理。在相 关的规定中,有关意思表示错误撤销问题主要涉及到撤销权人、撤销相对人、撤 销权的除斥期间及其起算、撤销权的限制四个方面。第五、相对人赔偿请求权的规定需进一步明确条件、范围及限制。过错不宜 作为撤销权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条件。法律对于表意人以撤销

9、权优惠以避免更 大损失,但无辜相对人的信赖利益也必须予以赔偿,一则给表意人教训,二则给相 对人以适当补偿,不至于无辜受损过大。结语由于种种原因,我国的意思表示错误制度无论是立法还是理论研究都显得相 当单薄。伴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国内外民商事交往的不断增加,我国对意 思表示错误的粗糙立法,不足够回应市场经济的要求,满足市民生活的需要,因 此对该制度的探讨、反思显得十分必要和紧迫,而且探索远未结束,未来任重道 远。参考文献1 李开国.民法总则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2 德迪特尔梅迪库斯,邵建东等译.德国民法总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3 王泽鉴.民法总则(增订版)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作者简介:吕艾颖(1995.02-)女,山东省烟台人,烟台大学法学硕士研究生, 研究方向为民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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