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广播电视大学辽宁装备制造职业技术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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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辽宁广播电视大学 辽宁装备制造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争议解决办法(讨论稿)一、为规范我校人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下称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办案程序,切实保障教职工个人的利益和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工作秩序,结合国家、地方及学校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则二、本规则适用于争议调解委员会受理的校内教职工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人事、劳动争议纠纷(下称争议)。三、争议调解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绳,遵循自愿、公正和公平原则,着重调解,及时处理。四、争议调解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校工会;争议调解委员会办公室由校工会、人事处共同派员组成。五、争议调解的受理1学校教职工(含事业编制人员、聘用合同制人员及

2、其他各类由我校发放劳务报酬的用工人员)与学校或学校所属各部门间发生人事、劳动争议,申诉方在自认为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争议调解委员会提出申诉;2争议调解委员会办公室根据“申诉书”有关内容在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3争议调解委员会决定不予受理的,以书面形式答复申诉人;决定受理的,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诉人与被申诉人,并向被申诉人送达申请书副本。4被申诉人在收到争议调解申诉书副本及通知的五个工作日内,应当向争议调解委员会送交书面答辩状;逾期不交答辩状,将视为申诉人申诉内容属实,调解程序终止;争议调解委员会将材料报送校有关部门及校领导。5争议调解委员会开展人事、劳动争议调解,自受理之日

3、起六十日内结束调解。六、争议调解前的准备1申诉人及被申诉人需委托第三人代理有关争议调解工作,在调解开始前向争议调解委员会办公室送达授权委托书。2发生人事、劳动争议的教职工一方,有三人以上并有共同申诉理由的,应当推荐一至两名代表参加调解。3争议调解委员会决定受理争议调解,由主任委员确定三至五名委员组成调解组进行调解。4调解组进行调解时,应确定一名委员担任组长,由调解组主持调解工作;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参加调解组的,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担任调解组组长。5调解组实行合议制。对个别影响大、内容复杂的争议,由争议调解委员会讨论决定。七、争议调解前的调查取证1人事、劳动争议调解实行“谁主张谁举证”;调解组

4、认为必要时,可以开展调查取证工作。2调解组向相关人员及单位了解争议的原因、事实、双方争议的焦点时,相关人员和单位应当支持与协助。3调解组开展调查取证工作时,每次调查结束时应由被调查人核对内容并签字。八、争议的调解1调解的日期与地点,应当向争议双方送达书面通知;有关通知送达时,被通知人应当在送达回执上签字。2按通知时间及地点,由调解组主持调解,相关单位和个人可以参加调解。3所有调解参与人员,应当遵守调解纪律,听从调解组安排;未经调解组组长许可,不得发言。4调解过程,由争议调解委员会办公室人员进行争议调解笔录,每次调解结束后,双方当事人核对、签字。九、争议调解的结案1调解工作成功(或结束),由调解组根据相关材料出具人事(劳动)争议调解协议书,三个工作日内送达申诉人、被申诉人,以及校有关部门,并报送校领导。2调解工作结束后,由调解组、争议调解委员会办公室出具人事(劳动)争议调解结案意见书,明确调解结论及当事双方的意见,送达申诉人、被申诉人,以及校有关部门,并报送校领导。3申诉书、答辩状,有关通知书,调查记录,申诉人、被申诉人及第三人提供的证据,调解记录,争议调解协议书,争议调解结案意见书等申诉所涉文件、材料,由争议调解委员会办公室整理、备案。十、一方或双方不同意调解或经调解未达成协议的,申诉人可按有关规定向地方人事、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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