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并购国有企业的税收问题及对策(DOC7)

上传人:公**** 文档编号:511353660 上传时间:2024-02-07 格式:DOCX 页数:6 大小:58.63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外资并购国有企业的税收问题及对策(DOC7)_第1页
第1页 / 共6页
外资并购国有企业的税收问题及对策(DOC7)_第2页
第2页 / 共6页
外资并购国有企业的税收问题及对策(DOC7)_第3页
第3页 / 共6页
外资并购国有企业的税收问题及对策(DOC7)_第4页
第4页 / 共6页
外资并购国有企业的税收问题及对策(DOC7)_第5页
第5页 / 共6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外资并购国有企业的税收问题及对策(DOC7)》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外资并购国有企业的税收问题及对策(DOC7)(6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外资并购购国有企企业的税税收问题题及对策策一、外资资并购国国有企业业的税收收政策和和税收法法规方面面存在的的问题(一一)关于于外资并并购的税税收政策策问题1、外资并并购政策策不平衡衡导致税税收的不不公平。根据有有关外资资并购法法律法规规的规定定,外国国投资者者通过收收购企业业的产权权、股权权、资产产、债权权或增资资扩股等等方式并并购国有有企业、设立外外商投资资企业的的,只要要外国投投资者在在并购后后所设的的外商投投资企业业中的出出资比例例不低于于25%,即可可享受外外商投资资企业的的待遇,而按我我国现行行的税收收法律规规定,外外商投资资企业可可享受包包括优惠惠税率、减免税税、再投投资退税税在内

2、的的众多税税收优惠惠。这意意味着国国有企业业通过并并购嫁接接外资后后能享受受到一系系列税收收优惠政政策。这这种政策策实际上上导致了了内资企企业无法法公平地地参与并并购活动动。除了了在内外外资并购购方面反反映税收收政策的的差别外外,在外外资并购购的不同同形式之之间也存存在差别别。根据据20002年证证监会、财政部部和国家家经贸委委联合发发布的关于向向外商转转让上市市公司国国有股和和法人股股有关问问题的通通知,上市公公司国有有股和法法人股向向外商转转让后,上市公公司仍然然执行原原有政策策,不享享受外商商投资企企业待遇遇。这就就是说,向外资资转让国国有股和和法人股股的公司司,不论论转让后后外资在在公

3、司中中的股份份有多少少,只能能按内资资企业待待遇纳税税,税负负上要远远高于外外商投资资企业。这样规规定,也也许在政政策层面面上有特特定考虑虑,但是是从税收收角度来来说,显显而易见见是不公公平的。再进进一步分分析,再再投资退退税的税税收优惠惠政策对对不同的的外资并并购方式式来说也也存在差差别。按按现行税税法规定定,外商商投资企企业中的的外国投投资者,将其获获利投资资于该企企业、增增加注册册资本、经营期期不少于于五年的的,可退退还再投投资部分分已纳所所得税的的40%。又规规定,外外商投资资企业中中的外国国投资者者用所获获利润投投资其他他外商投投资企业业,也可可享受再再投资退退税400%的待待遇。但

4、但是,根根据国家家税务总总局20002年年7月117日发发布的关于外外国投资资者再投投资退还还企业所所得税有有关问题题的通知知,外外国投资资者用所所获利润润直接用用于投资资举办其其他外商商投资企企业享受受再投资资退税440%的的规定,必须是是直接用用于再投投资新办办其他外外商投资资企业,且其再再投资构构成新企企业的注注册资本本,或者者是直接接用于再再投资增增加已存存在外商商投资企企业的注注册资本本。无论论是“再再投资于于该企业业,增加加注册资资本”还还是“直直接用于于再投资资增加已已存在外外商投资资企业的的注册资资本”,实际上上都属于于“增资资扩股并并购”,可享受受再投资资退税优优惠,但但是,

5、“外国投投资者将将从外商商投资企企业取得得的利润润,再投投资购买买其他投投资者在在已存在在企业的的股权,未增加加该企业业的注册册资本和和经营资资金,不不得享受受再投资资退税的的优惠”。由此此可见,外资通通过股权权收购或或资产收收购方式式将在华华投资获获利用于于在中国国境内再再投资不不享受有有关退税税的优惠惠。2、税收政政策滞后后于外资资并购政政策,造造成两者者之间的的不协调调。20002年年3月,我国发发布了新新的外外商投资资产业指指导目录录,新新目录录把外外商投资资项目分分成鼓励励、限制制、禁止止和允许许四大类类,但是是在税收收政策上上,却没没有相互互呼应。按我国国现行的的外商商投资企企业和

6、外外国企业业所得税税税法规定,给予外外商投资资企业的的税收优优惠是按按区域或或地理位位置划分分,而非非按产业业规定。这种按按地理位位置划分分的税收收优惠政政策本身身体现的的产业政政策导向向存在滞滞后性和和不科学学性,不不能为外外资并购购活动提提供很好好的鼓励励和刺激激作用。(二二)关于于外资并并购的税税务处理理问题并购购是一项项复杂的的经济活活动,特特别是外外资并购购国有企企业,既既涉及外外资背景景,又涉涉及国有有企业的的特殊背背景,相相对而言言,我国国目前关关于外资资并购的的税务规规定显得得过于偏偏重原则则性,对对并购中中可能出出现的许许多具体体问题没没有考虑虑,因此此,在操操作中难难免会留

7、留下一些些漏洞。1、应税并并购和免免税并购购同时并并存,容容易诱导导企业进进行避税税型并购购,既造造成国家家税收利利益的损损失,又又扭曲企企业的并并购行为为取向。并购购理论中中的纳税税同效应应观点认认为,企企业通过过并购可可以使避避税得到到很好的的利用,即使是是为了其其他目的的而进行行的并购购,人们们也会采采用高速速交易方方式以在在遵守税税法的前前提下尽尽可能地地获取税税收利益益。我国国税收规规定中应应税交易易和免税税交易并并存,给给企业利利用并购购活动避避税留下下了空子子。免税税并购对对被并购购公司股股东来说说,可以以获得递递延纳税税的好处处,即并并购交易易所得要要递延到到被并购购公司股股东

8、将取取得的股股票转让让时才实实现;对对于并购购公司来来说,则则可利用用被并购购方的税税收特点点,进行行亏损结结转等。所以,各国对对于免税税并购在在并购动动机、持持续经营营、支付付手段等等方面都都有严格格规定,而我国国在这方方面的规规定几乎乎是空白白。此外外,对在在外资背背景下并并购活动动的复杂杂化所引引起的相相应税收收问题,我国税税收法规规也没有有做出明明确规定定。如,在免税税合并中中,对是是否禁止止使用二二级子公公司没有有规定:存续公公司必须须直接由由外国投投资者自自己拥有有还是允允许由外外国投资资者的二二级子公公司拥有有?对此此如果不不做限定定的话,投资者者就可能能将被合合并企业业或执行行

9、并购的的子公司司的股票票配置到到任何层层次的子子公司中中,经过过复杂的的资本运运作获得得利益。2、税务务处理的的规定不不够明确确和严谨谨,不利于于规范外外资对国国有企业业的并购购活动。(11)对应应税交易易的规定定不明确确。特别别是对以以实物资资产交换换股权,要求被被并购企企业按公公允价值值转让处处置全部部资产,计算资资产的转转让所得得,依法法缴纳所所得税。这一规规定,从从表面上上看是合合理的,但是在在实践中中存在两两个问题题:第一一,以实实物资产产交换股股权。被被并购企企业收到到的是股股权而不不是货币币所得,虽然收收到的股股权也可可按公允允价值计计算出资资产的转转让所得得,但企企业的实实际纳

10、税税能力并并未增加加,此时时的所得得实际上上是资产产评估的的增值,无法纳纳入应纳纳税所得得中计算算征税,所以,被并购购企业的的纳税义义务只能能递延到到被并购购企业股股东将股股票转让让、取得得转让溢溢价时实实现。这这时,从从税务上上把以交交换股权权为主要要特征的的企业合合并和企企业整体体资产转转让定为为应税交交易,没没有实际际意义。所以,在其后后的条款款中,又又同时规规定并购购支付额额中非股股权支付付额不高高于所支支付股权权票面价价值的220%时时,可不不确定资资产转让让所得。这样,在条款款的表述述上又容容易含糊糊不清,对并购购活动产产生误导导。第二二,这一一规定没没有考虑虑国有企企业并购购重组

11、的的特点。对于国国有企业业来说,由于其其所有权权虚化,所以,当国有有企业的的全部资资产和负负债以合合并或整整体资产产转让方方式转移移给并购购企业后后,原有有企业不不复存在在,此时时股权实实际上归归国家或或政府持持有。在在这种情情况下,即使是是存在资资产转让让所得,纳税主主体是谁谁却不明明确。显显然,作作为终极极所有者者的国家家或政府府或政府府授权的的资产管管理公司司,是不不可能作作为该笔笔资产转转让所得得的纳税税人的。(22)应税税并购的的收益确确认时间间规定不不明确。一些较较大规模模的并购购涉及巨巨额资金金,多数数不可能能一次全全部付清清,需采采取分期期支付。从我国国现行规规定来看看,这是是

12、允许的的,最长长可延至至一年内内付清。但是,对转让让资产或或股权的的企业来来说,如如何确定定其应税税收益的的时间却却没有明明确规定定。根据据企业业所得税税暂行条条列,纳税人人应纳所所得税额额的计算算,以权权责发生生制为原原则,但但同时又又规定以以分期付付款方式式销售商商品的,可以按按合同约约定的购购买人应应付价款款的日期期确定销销售收入入的实现现。那么么对资产产转让业业务是否否也是这这样呢?3、税务处处理的规规定未能能与并购购会计核核算方法法很好衔衔接,不不利于推推动外资资对国有有企业的的并购活活动,不不利于加加快国有有企业重重组的步步伐。按国国际惯例例,企业业并购的的会计核核算方法法主要有有

13、购买法法和股权权联合法法。我国国的会计计准则规规定企业业合并采采用购买买法进行行核算。但由于于税务处处理上允允许应税税交易和和免税交交易并存存,当并并购企业业以800%的股股权支付付并购金金额时,可不确确认或暂暂不计算算确认资资产转让让所得,并购企企业以原原账面净净值为基基础确定定并购成成本。这这样的规规定给并并购企业业的会计计处理带带来困难难:被并并购企业业投入的的资产按按公允价价值或评评估价值值折合股股金,反反映股东东权益,但却按按账面净净值记账账,其公公允价值值超过原原账面价价值的增增值部分分该如何何处理?(三三)关于于外资并并购国有有企业中中的税收收管理问问题在外外资并购购国有企企业的

14、实实践中,由于利利益的驱驱动,加加之我国国现行企企业并购购的程序序不规范范,约束束机制还还未健全全,出现现了一些些企业借借并购之之机,通通过各种种手段损损害国家家税收利利益的现现象。1、采取“金蝉脱脱壳”方方式进行行资产重重组,转转移欠税税。外资资并购国国有企业业时主要要选择效效益好的的企业或或者企业业中的优优质资产产。而一一些地方方政府和和企业为为了迎合合这种要要求,把把优质资资产剥离离出去进进行并购购重组,而把劣劣质资产产、债务务、欠税税留在原原企业。剥离后后的企业业根本不不具备清清缴欠税税的能力力,只能能长期拖拖欠。2、对被并并购企业业的资金金清偿管管理程序序不规范范。从法法定程序序来说

15、,企业进进行资产产重组后后,其资资金清偿偿应按“税、贷贷、货、利”的的程序进进行。在在我国关关于利用用外资改改组国有有企业的的法规和和规章中中,规定定了资产产清查、债权债债务清理理的要求求和程序序,但没没有关于于欠税的的清理要要求。因因此,在在实践中中,往往往是贷款款或其他他债务优优先,税税款反而而没有着着落。而而且税务务部门往往往不参参与并购购过程,因此很很难从正正常渠道道获得企企业并购购的全部部信息,只能被被动地等等待清偿偿。而一一旦并购购结束,原企业业注销,对其法法律约束束力随之之失去,国家税税款也就就付之东东流。3、借并购购之机,多报资资产损失失,侵蚀蚀所得税税税基。有的国国有企业业在并购购资产清清理中,利用多多报财产产损失、坏账和和呆账的的做法,以达到到甩“包包袱”的的目的;而有的的则是把把资产重重估的增增值直接接增加资资本公积积,没有有按规定定冲销历历史包袱袱,结果果侵蚀了了企业所所得税税税基,造造成国家家税款的的流失。二、外资资并购国国有企业业对我国国税制结结构提出出的挑战战随着着外资并并购国有有企业的的白热化化,我国国现行税税制中一一些深层层次的结结构性问问题也凸凸显出来来。1、内外两两套所得得税制并并存,造造成资本本因国籍籍、投资资方式或或投资规规模的不不同而享享受不同同的税收收待遇,企业间间税负不不平,不不利于外外资并购购活动的的正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商业计划书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