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的变更.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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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合同的变更劳动合同的变更劳动合同的变更是指在劳动合同开场履行但尚未完全履行之前,因订立劳动合同的主客观条件发生了变化,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原合同中的某些条款修改、补充的法律行为。此外劳动合同的变更无需鉴证。劳动合同鉴证是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审查、证明劳动合同真实性和合法性的一项行政监视、效劳措施。劳动合同鉴证由劳动行政部门的劳动仲裁机构负责,除法律明文规定必须鉴证的之外,劳动合同鉴证实行自愿的原那么。劳动合同可以不经过鉴证同样生效。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解

2、读】本条对劳动合同的变更作出了规定。一、劳动合同的变更劳动合同的变更是指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后,在合同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履行完毕之前,经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对劳动合同内容作局部修改、补充或者删减的法律行为。劳动合同的变更是原劳动合同的派生,是双方已存在的劳动权利义务关系的开展。根据本法第十六条和第三条第款的规定,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调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因此,劳动合同一经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受法律保护,双方当事人应当严格履行,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但在,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有时不可能对涉及合同的所有问题都做出明

3、确的规定;合同订立后,在履行劳动合同的过程中,由于社会生活和市场条件的不断变化,订立劳动合同所根据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使得劳动合同难于履行或者难于全面履行,或者使合同的履行可能造成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不平衡,这就需要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对劳动合同的局部内容进展适当的调整。否那么,在劳动合同与实际情况相脱节的情况下,假设继续履行,由可能会对当事人的正当利益造成损害。因此本法允许当事人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变更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协商一致,就劳动合同的局部条款进展修改、补充或者删减,通过对双方权利义务关系重新进展调整和规定,使劳动合同适应变化开展了的新情况,从而保证劳动合同

4、的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变更是在原合同的根底上对原劳动合同内容作局部修改、补充或者删减,而不是签订新的劳动合同。原劳动合同未变更的局部仍然有效,变更后的内容就取代了原合同的相关内容,新达成的变更协议条款与原合同中其他条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对双方当事人都有约束力。二、劳动合同变更的情形1、根据本条的规定,在一般情况下,只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即可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这就是说:首先,劳动合同是劳动关系双方协商达成的协议,当然也可以协商变更;对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只要是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而达成的,都可以经协商一致予以变更。其次,对变更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应当采取自愿协商的方式,

5、不允许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未经协商单方变更劳动合同。一当事人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任意改变合同内容的,在法律上是无效行为,变更后的内容对另一方没有约束力,而且这种擅自改变合同的做法也是一种违约行为。再次,劳动合同的变更只是对原劳动合同的局部内容作修改、补充或者删减,而不是对合同内容的全部变更。对劳动合同所要变更的局部内容,当事人双方通过协商后,必须达成一致的意见。假如在协商过程中,有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所要变更的内容,那么就该局部内容的合同变更就不能成立,原有的合同就仍然具有法律效力。最后,在变更过程中必须遵循与订立劳动合同时同样的原那么,即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老实信誉的原那么。2、根

6、据本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根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在提早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由此可以确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根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是劳动合同变更的一个重要事由。所谓“劳动合同订立时所根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主要是指:1订立劳动合同所根据的法律、法规已经修改或者废止。劳动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必须以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前提。假如合同签订时所根据的法律、法规发生修改或者废止,合同假如不变更,就可能出现与法律、法规不相符甚

7、至是违背法律、法规的情况,导致合同因违法而无效。因此,根据法律、法规的变化而变更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是必要而且是必须的。2用人单位方面的原因。用人单位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或者根据市场变化决定转产、调整消费任务或者消费经营工程等。用人单位的消费经营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或者根据市场变化可能会经常调整自己的经营策略和产品构造,这就不可防止地发生转产、调整消费任务或者消费经营工程情况。在这种情况下,有些工种、产品消费岗位就可能因此而撤销,或者为其他新的工种、岗位所替代,原劳动合同就可能因签订条件的改变而发生变更。3劳动者方面的原因。如劳动者的身体安康状况发生变化、劳动才能局部丧失、所在岗位与其职业技能不相适应、职业技能进步了一定等级等,造成原劳动合同不能履行或者假如继续履行原合同规定的义务对劳动者明显不公平。4客观方面的原因。这种客观原因的出现使得当事人原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的履行成为不必要或者不可能。这时应当允许当事人对劳动合同有关内容进展变更。主要有:由于不可抗力的发生,使得原来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可能或者失去意义。不可抗力是指当事人所不能预见、不能防止并不能克制的客观情况,如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战争等。由于物价大幅度上升等客观经济情况变化致使劳动合同的履行会花费太大代价而失去经济上的价值。这是民法的情势变更原那么在劳动合同履行中的运用。第 页 共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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