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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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试行)(2003 年 6 月 12 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第一条 为了 规 范特种设 备 生产 、使用 及检验 检测 的行政 许可工 作,根 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包括以下项目 :(一)特种 设备 设计许 可 ;(二)特种 设备 制造许 可 ;(三)特种 设备 安装、 改 造、 维修 许可;(四)气瓶 充装 许可;(五)特种 设备 使用登 记 ;(六)特种 设备 作业人 员 考核 ;(七)特种 设备 检验检 测 机构核准 ;(八)特种 设备 检验检 测 人员 考核 。第三条 特 种设备 的行 政许可 采

2、取 颁布许 可证的 形式 ,许可 证 由国 家质检总局统一制订,其名称如下:(一)特种 设备 设计许 可 证;(二)特种 设备 制造许 可 证;(三)特种 设备 安装、 改 造、 维修 许可证 ;(四)气瓶 充装 许可证 ;(五)特种 设备 使用登 记 证;(六)特种 设备 作业人 员 证;(七)特种 设备 检验检 测 机构 核准 证;(八)特种 设备 检验检 测 人员 证。第四条 特 种设备 许可 项目中 的许 可级别 、 种类 ,根 据规章 、 安全 技术规范确定。第五条 特 种设备 行政 许可工 作由 国家质 检总局 和各 级质量 技 术监 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质检部门),按照条例的有关

3、规定,分级负责 管理。国家质检总局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情况可以将其 负责的行政许可工作委托下一级部门负责进行。各级质检部门的特种设备 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具体实施。(一)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 装、改造的行政许 可以及检验检测机构的核准、检验检测人员的考核。具体工作由国家质检 总局或者其委托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分别负责,以国家质检总局的名 义颁发相应证书。具体分工另行规定。(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特种设备维修、气瓶充装单位的许 可。具体工作可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也可按照本地区的工作实 际,委托设区的市(包括未设区的地级市和地级州

4、、盟,以下简称市级)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名义颁发许可证。(三)特种 设备 使用或 者 特种 设备 安装、 改 造、维修 施 工前 应 当向 直辖市或者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使用登记或者告知。国家大型发电 公司所属的电站锅炉、移动式压力容器、客运索道的登记由省级质量技术 监督部门负责,并颁发使用登记证;其他特种设备的登记或者接受告知由 直辖市或者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并颁发使用登记证。直辖市根据 情况,可以将具体登记或接受告知工作委托下一级安全监察机构负责,使 用登 记 证以直 辖市 的名 义 颁发。 直 辖市或 者 市级质 量技 术监督 部门接 受特 种设备安

5、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告知后,应当通知负责监督检验工作的检 验检测机构,必 要时,应 当通知下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压力管道的登 记和压力管道安装、改造、维修许可按压力管道的有关规定实施。(四)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部门考核合格。各 级质检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负责组织,并颁发相应证书。具体考核工作可以 按有关规定委托相关机构负责。第六条 许 可工作 程序(一)负责 实施 特种设 备 生产 (设 计、制 造 、安装、 改 造、 维 修) 许可 、检 验检测 机构 核准 具 体工作 的部 门应当 在正 式受理 申请后 的 30 个 工 作日内完成各项许可、核准工作,并颁发相关的许可、核

6、准证件。其中组 织进行实地条件鉴定评审,提出鉴定评审报告,以及因申请单位的原因而 延长 的 时间, 不包 括在 规 定的 30 个 工作日 内。(二)负责许可、核准的部门根据审查工作的需要可以设立特种设备 许可办公室,负责接受许可、核准工作中有关文件的收发、转递、归档、 建立 数 据库等 事务 性工 作 。 国 家质 检总局 和 省级 质 量技术监 督 部门按 照特 种设备的许可项目、级别、种类,确定若干检验检测机构或者其他技术机 构作为鉴定评审机构具体实施鉴定评审工作。国家质检总局委托省级质量 技术监督部门负责行政许可具体工作所设立的鉴定评审机构,由国家质检 总局规划,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

7、出,并经国家质检总局核准后公布。 鉴定评审机构应该在批准的工作范围内工作,并对鉴定评审结果负责。(三)特种设备的许可、核准工作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审查和颁发 许可或核准证书。1、申请 需要从 事条 例规 定的 生产 (设计、制 造、安装 、改 造 维修)、检验检测活动的单位或机构(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必须按照有关规 定,具 备一定的条件,填 写特种设备许可、核准申请书,经负责具体许可 核准工作的安全监察机构的下一级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下一级安全监 察机构)签署意见后,将申请所需要的材料,报 送负责具体许可、核准工作 的安全监察机构,提 出申请。 下一级安全监察机构签署意见,应 当在 5 个

8、工作日内完成,主要是确认申请单位合法性和申请材料的真实性,不宜组 织初 审 。 境外申 请 单位的 受理、审查由国 家 质检 总 局安全监 察 机构直 接负 责,不需要下一级安全监察机构签署意见。2、受 理 负责具体许可、核 准工作的安全监察机构接到申请书和相 关资 料 后,应当 在接 受申 请 书后的 15 个工作 日 内完 成 对提交的 申 请书和 相 关资料的初步审查。对符合规定的,在申请书上签署正式受理意见;对不 符合规定的,应当书面向申请单位说明不受理的理由。3、审查 申请单位被正式受理许可、核准后,应 当约请鉴定评审机 构安排实地条件的鉴定评审。根据有关规定必须进行型式试验的,申

9、请单位应当约请具有型式试 验资格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型式试验,并取得型式试验报告。鉴定评审机构接到申请单位的鉴定评审约请后,应 当按照申请单位 的要 求 ,及 时安 排鉴 定评 审工作 ,并在 完 成鉴定 评审 工作结 束后的 30 日内 向安 全 监察机 构提 交鉴 定 评审报 告 。 负责具 体许 可、核准工 作 的安全 监察 机构可以派人对鉴定评审工作进行监督。负责对鉴定评审结果进行审核的 安全监察机构,必要时可以进行实地核查。审核或者核查中,认为申请单 位不符合条件的,安全监察机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单位和鉴定评审机构, 并说明理由;按照规定可以改进的,允许限期改进。4、颁发许可、核 准证

10、安全监察机构对鉴定评审报告进行审核,应 当 在 30 个 工作 日内 完成 各项审 批 手续 。对 符合规 定 要求的, 由许 可 、核 准部门颁发相应证书;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发出不许可、核准通知 书。(三) 特种 设备 安装、 改 造、 维修 单位在 施 工前,应 当 按照 有 关规 定,向安全监察机构告知。安全监察机构,认 为存在不符合规定的问题时 应当 在 15 个工 作日 内向 施工单 位 书面说明 原因和 处 理意见; 如 果在 15 个 工作日内,没有书面通知施工单位,在进行日常的监督检查时,没有发现 与告知材料不符的情况,不得以此为由进行行政处罚。(四)特种 设备 使用登

11、记 程序 包括 申请、 受 理、审查 、 颁发 使 用登 记证。1、申请 特种设 备 使用 单 位在特种 设 备使用 前,应 当按 照有关 规 定 设立管理机构、管理人员,建立必要的制度,并具备一定数量的持证作业 人员,在 特种设备检验合格的前提下,在 其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的 30 日 内,填写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携带有关资料到安全监察机构进行登记。2、受理、审查 安全监察机构对资料齐全,认 为符合要求的,应 当 予以受理,并进行审查。在资料审查中,安全监察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 以派人进行实物检查。审查认为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单位进行改正。3、颁 发使用登记证 经审查符合规定要求的

12、,安 全监察机构应当在 15 个工 作日内 颁发 使用 登记证 。 因使用单 位 原因 延 长的时间 , 不包括 在规 定的时间内,但必须向申请单位说明原因。(四)人员考核程序包括申请、受理、组织考核和颁发资格证。1、申请 符合规定要求的人员,经 聘用单位同意,应当填写特种设 备人员登记表,向办理特种设备相关人员证的安全监察机构或其委托的考 核机构提出考核申请。2、受理 安全监察机构或其委托的考核机构,接 到申请资料后,进 行资格审查,认为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予以正式受理,并安排考核。对 资格 审 查不符 合规 定的 ,安 全监察 机构 应当在 收到 申请资 料 15 个 工 作日内 书面通知

13、申请人,不予受理。3、考 核时间 负责考核的机构每年应当安排适当次数的考核,一 般 每年不少于二次,每年年初向社会公布具体考核时间。对已经接受申请的 应当在满足申请人能够参加考核的时间内书面通知申请人。4、考核机 构 负 责考核 的安全 监 察机构 根据 有关规 定或者 考核 工作 的需要可以设立或者批准设立专门的考核机构负责考核的实施工作,并向 社会公布。考核机构的考核人员应当在安全监察机构备案。考核机构应当在批准的工作范围内实施考核工作。5、发证 在 考核 完 毕 15 个工 作 日内 , 安全监 察机 构应当 给考 核合 格的人员颁发证书。6、异 地考核 人员的考核工作,一 般情况下应当

14、在聘用单位所在地 进行。情况特殊的,经当地负责考核工作的安全监察机构同意可以到其它 地区进行考核,并由该地区负责考核的安全监察机构依据本办法第五条的 规定颁发证书。第七条 行 政部门 的受 理、审 查、 颁发相 关证件 ,以 及鉴定 评 审和 考核机构的鉴定评审、考核收费,按财政、物价部门的规定执行。第八条 其 他规定 如下 :(一)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没有规定单位许可、人 员考核数 量要求的,满足许可、核准、考核条件的必须受理。法律、法规、规章对 单位许可、核准和人员考核数量有规定的,需要进行总量控制,不再进行 受理的,应当向社会公示。(二)各级质检部门应当建立许可工作程序,明确相关

15、机构和人员的 责任,按照特种设备许可审批表的要求,履 行各项许可受理、审查、审核、批准手续。(三) 申请许可、核准、登记、考核的单位或人员,以及负责组织鉴 定评审、考核工作的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的申请、登记、鉴定评审、考 核表格内容建立电子信息资料,连同文字资料送交负责行政许可、核准、 登记、考 核的安全监察机构,安 全监察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特种设备单位 人员、设 备数据库,并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输入国家统一的数据库。 办理 行政许可所用的申请书,施工前的告知书等有关文书,由质检总局统一制 订,同时在国家质检总局网站( )、国家质检总局锅炉 压力容器检测研究中心网站( )、中国特种设备公众信

16、 息网 () 公 布,供有关 单位 下载使 用 。 负 责行政 审批 的部 门应当创造条件,使相关单位或个人可以通过互联网在网上输入相关资料(四) 鉴定 评审 、考核 机 构必 须建 立相应 的 管理制度 、 责任 制 度、 工作程序和鉴定评审、考核人员的考核制度等。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工作总 结,报 负责许可、核准具体工作的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各级质检部门应当 加强对鉴定评审、考核机构监督管理,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检查。(五) 在进行各项许可的工作中,应当告知申请单位的权利。1、各级质检部门负责许可工作的机构对不予安排受理和做出不予 许可决定的,在书面说明理由和依据时,应当告知申请人可以依法申请行 政复议、提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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