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包队伍质量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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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 程 分 包 管 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工程分包行为, 全面加强工程分包管理, 提 升工程分包管理水平,保证工程质量、进度、环境和施工安全,维 护项目部的经济利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项目部实际, 规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凡项目部进行工程分包等有关活动及实施监督管理 的所有部门和人员,必须遵守本管理办法。本办法仅适用于项目部作为分发包人的情形。第三条工程分包的分类:根据交易对象的不同建设工程分包分为: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两类。专业工程分包一一是指将工程承包合同中部分工程项目或部 分工序,以包工包料的方式发包给分包商完成,发包方负责协调和监督管理。劳务作业分包一一是指发包方

2、提供主要设备和材料, 将工程承 包合同项目施工中某些劳务作业任务发包给分包商,由分包商组织劳务进行现场作业,发包方负责监督管理和现场施工组织协调。根据分包工程工序衔接管理的不同, 专业工程分包分为工程项 目切块分包和工序分包两类。工程项目切块分包一一是指将工程承包合同中的部分工程项 目切分出来,以包工包料的方式发包给分包商,由分包商完成工程承包合同中规定的全部施工任务,发包方负责监督管理工序分包是指将工程承包合同项目中的部分工序的施工 任务以包工包料的方式发包给分包商完成, 发包方负责监督管理和 协调工序间的衔接。第四条 工程分包行为应当合法。工程分包应当符合 合同法、建筑法、招标投标法 和建

3、 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第五条 工程分包行为应当守约。工程分包应当符合项目部与甲方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 (以下简 称主合同) 的有关规定。 主合同规定不允许分包的项目, 不得分包; 主合同规定须经甲方同意后才能分包的项目, 在取得同意前不得分 包。对分包工程的工期和进度要求、 技术和质量标准等不得低于主 合同相应的要求和标准。第六条 工程分包必须通过市场竞争方式, 公开、 公平和公正 地在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合格分包商中择优选定分包商。第七条 工程分包必须订立有效、 规范的书面形式的工程分包 合同。第八条 工程分包合同履行完毕后, 项目部应对分包合同的实 施情况进行客观的评价。 包括

4、对分包规划的合理性、 分包商的进度 控制、质量控制、安全控制的得失、对分包商的综合评价等,以便 及时总结工程分包管理经营教训, 客观评价分包商, 完善分包商资 源库。100第九条 分包工程项目投标阶段,最迟在合同签订之初, 万元人民币及以上分包工程应按内控要求进行前期策划工作, 工程 分包规划是项目前期策划的重要内容。 应根据工程项目的特点和自 有人员、设备配置情况,确定分包队伍、机械设备的需用量,对工 程分包进行规划。分包规划应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主合同合理进 行,需要对分包范围、分包模式、分包时间进行合理规划。分包规 划在第一个分包项目申请立项前报批, 分包项目需报公司主管领导 批准。第十条

5、 必须对工程分包的工程质量、 进度、 施工安全、 施工 环境进行严格的控制。项目部应对分包商的工程施工实行监督式、 介入式和指导式的管理,不得“以包代管” 。第二章 工程分包的审批第十一条 工程分包常规审批事项有:(一)工程分包立项(许可与否) ;(二)确定分包商;(三)签订工程分包合同。 只有终审通过,并获得批准的事项,项目部才能正式办理。 上述常规审查事项, 除工程分包立项必须单独报批外, 其他事 项可归并报批,但必须分步办理。第十二条 分包工程的常规审查和审批权限。一、工程分包立项的审批 按工程分包的类别和分包合同金额的大小,审批权限如下:(一)工程项目合同金额在 100 万元人民币以下

6、, 项目部审核 批准,报公司备案;合同金额在 100 万元人民币以上, 200 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工程项目, 项目部自审通过后, 报公司审核, 经主管领 导批准; 200 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经过以上程序后,报公司总经理 批准。(二)立项审批时必须明确分包商的选择方式, 原则上应进行 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议标的必须说明理由。二、分包商的资质审批 项目部须对拟参与投标的分包商进行资格预审, 资格预审合格 后方可参加投标。 对拟定的分包商, 项目部对其资格进行监督审核, 批准后方可进行合同谈判。审核批准的权限同立项审批。三、合同审批工程项目合同审批权限同工程项目立项审批。四、只有在工程分包立项、 拟定

7、的分包商、 分包合同草案获得 批准后方可正式签订合同。第十三条 工程分包特别事项的审批。超出本规定限制的特别事项应进行特别审批。 特别事项主要有 (包括但不仅限于) :(一)工程分包合同价格高于工程承包合同价格而出现倒挂 的;(二)分包单价超出分包指导价 5%的;(三)工程施工确实急需引入分包商, 而后补签工程分包合同 的;(四)确实需要给予分包商工程预付款的;(五)分包合同签订后由于种种原因, 分包方难以履约, 需调整分包价格或更换分包队伍的;(六)受条件和市场情况所限, 难以采用市场竞争方式选择分 包商而又需进行工程分包的;(七)凡因市场原因而享受一定照顾的分包商, 可比照本规定 在竞标后

8、同等条件下优先选用,但需按以下程序处理:1、在培育市场过程中,有标前合作协议的分包商,其协议经 主管经营和市场开发的副经理确认后由总经理批准按协议原则执 行;2、甲方指定分包商(甲方在标前或标后就某项专业性强的单 项工程以书面或口头方式指定分包给某个专业施工队伍) 的,合同 价款原则上根据双方协商和市场价格确定。第十四条 不允许为规避审批而将分包工程肢解或分包给多 个分包商;不允许对单价分包的工程项目采取估小工程量或减少合 同总金额的做法,以达到规避上报审批的目的。当实际发生的工程分包结算金额累计超过合同总金额的20 %时,发包方应按该项工程审批时高一档的审批权限重新上报审批, 并说明超额的理

9、由。第十五条 就各事项的审批, 项目部应分别填写 工程分包立 项审批表 或工程分包特别事项审批表 、分包商资格评审记录 表、工程分包合同审批表 及合同草案等, 并附必要的文件资料。 ( 上述表格见附件 4)第三章 分包商的选择及分包商资质管理第十六条 在选择分包商时应采用公开招标、 邀请招标、 议标等市场竞争方式进行。原则上米用前两种方式。当米用议标方式时,须在分包立项报审时对其理由进行特别说明。无论是招标还是议 标,分包商数量均应在三家以上。第十七条通过工程分包立项审查并获得批准的工程分包,其选择分包商的工作应按一下程序进行:(一)发包方确定选择方式;(二)发包方发出招标邀请或发布工程分包信

10、息;(三)发包方选择参加竞标的合格发包商;(四)分包商竞标;(五)评审小组评审并推荐中标候选者;(六)发包方定标;(七)按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要求报审,经过批准后正式确定中第十八条 参加竞标的分包商必须具备承担分包工程任务的能力,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和良好的信誉(称为合格分包商)。为此,发包方必须对有意参加竞标的分包商进行资格预审。只有获得合格分包商资格的方可参加竞标。证明分包商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证明文件应按国家法规和勘探局的相关规定执行。现行规定必须具备以下证明文件:(一)年检合格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二)有效合格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三)有效的法人代表证书或法人代表的授权委托书;(四)有效的税

11、务登记证;(五)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六)有效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除上述证明以外, 为掌握分包商具备承担工程分包任务的能力 和信誉情况, 必要时, 发包方应要求参加竞标的分包商提出以下资 料:(一)分包商企业简介、财务、设备及人力资源情况;(二)近三年已完工程项目情况及主要业绩;(三)质量及安全管理保证体系情况。 发包方对分包商进行资格审查, 必须按本办法要求做好资格审 查记录。 分包商资格报审时附分包商资格证明材料并填报 分包商 资格评审记录表 ,所附资质证明材料须满足以下几点:1、证件齐全,具有最新的年检记录;2、各单位的经办人员须核实各类证件的原件,并在复印件上 标明“已核实,与原件无

12、误”字样,并签字、盖各单位公章确认。第十九条 项目部合同部门负责建立和完善分包商资源库。 分 包商资源库是关于分包商信息的内部资料库,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 容:(一)合格分包商的名单;(二)分包商资质证明文件;(三)分包商资源配置情况、财务状况、抗风险能力,承担工 程分包的能力;(四)分包商在承建分包工程情况的记录及主要业绩;(五)以前分包方甲方单位对分包商履约能力、 信誉等方面的评价;(六)被公司禁止进入分包市场的分包商名单。第二十条 发包方应首先在公司分包商资源库选择合格的分 包商参加竞标。 应对分包商在履约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作出书面 报告交项目部有关领导, 以便规范管理。 不使用列入公

13、司资源库中 的“黑名单”分包商。第四章 工程分包运作程序第二十一条 承包合同实施单位在收到公司书面通知 5 天内, 根据已明确的承包工程任务及其考虑自身的施工力量, 抓紧内部资 源的平衡工作,确定需要分包工程项目,在分包工程开工 10 天内 向公司计财科上报分包工程计划表 ,在此期间内未报的分包工 程项目,原则上公司不予审批。第二十二条 项目部收到公司经讨论后确定需对外分包的工 程项目, 必须在公司合格分包商资源库中选择分包商,按分包招标管理手续上报公司审批同意后,再实施招标确定施工单位。第五章 工程分包招标议标及结算管理第二十三条 工程分包招标、议标: 一、分包工程招标的范围:1、参加投标的

14、单位必需是经公司审核合格的分包商。2、招标工作程序如下 :不少于 3 家投标单位参加招标, 并领取招标文件和施工图。 招 标文件主要内容: 招标须知; 招标工程项目一览表; 对合同 条件的修改和补充:评标计分标准;施工图;技术要求;投标文件的主要内容;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等。4、现场交底和招标答疑 : 各投标单位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地点准时进行。5、投标和验收投标文件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 地点进行。 并专人负责检查投标文件 密封情况,现场登记投标单位、投标人姓名、投标时间(时、分) , 逾期投标不予受理。6、开标、评标、定标投标结束后, 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 地点进行开标。按合理 最低标

15、价确定中标单位, 综合得分第一名的为中标单位, 如果第一 名放弃中标资格,第二名中标。7、中标通知书中标单位持 工程建设中标通知书 在规定的时间及时签订施 工合同;如果无故拖延签订时间的,取消中标资格。同时,定标后 一周内,在公司网站公布,并签订廉洁从业责任书 。二、工程对外分包的议标紧急状态下的原油及天然气生产项目, 如管线、 电力线路及设 备抢修更换等; 抢险救灾、 紧急防洪排涝项目; 施工主要技术采用 特定专有技术的;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 程、原中标单位仍具备承包能力的项目, 可按照议标程序办理, 程 序如下:1、推荐不少于 3 家投标单位参加议标,议标申请经项目部主 管领导审批。2、组织由预算、合同、技术人员参加的议标小组,对上报的 各分包商资质、 报价进行评选, 并在纪检部门的监督下, 按合理最 低标价确定中标单位, 综合得分第一名的为中标单位, 如果第一名 放弃中标资格,第二名中标。第二十四条 工程分包价款的确定与结算一、分包价格的确定1、固定总价方式:由项目部采取招标或议标的形式, 选择分包商。 分包工程的价 格原则上实行总价包干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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