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安全系统隐患15条及处置要求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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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张家湾煤业有限公司重大安全隐患释义2016年3月8日煤矿重大安全隐患认定办法(试行)中提到了十五个隐患,针对十五个隐患采取了相应的处置措施。具体如下:一、“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一)矿井全年产量超过矿井核定生产能力的;(二)矿井月产量超过当月产量计划 10%的;(三)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布置 3 个(含 3 个)以上回采工作面或 5个(含 5 个)以上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的;(四)未按规定制定主要采掘设备、提升运输设备检修计划或者未按计划检修的;(五)煤矿企业未制定井下劳动定员或实际入井人数超过规定人数 的。处置措施:红岩煤矿月产量、年产量严格控制计划范围内;一个采

2、区布置 2 个工作面或 3 个掘进头;制定主要采掘、提升运输设备检修 计划并严格按计划检修;严格制定井下劳动定员并保证入井人数不超规 定人数。二、“瓦斯超限作业”(一)瓦斯检查员配备数量不足的;(二)不按规定检查瓦斯,存在漏检、假检的;(三)井下瓦斯超限后不采取措施继续作业的。 张家湾煤业瓦斯检查员按规定配备足够人员;按规定检查瓦斯;井 下瓦斯超限后及时有效地进行瓦斯排放(按瓦斯排放措施执行)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张家湾煤业属于低瓦斯矿井,没有煤与瓦斯突出的可能。、“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张家湾煤业属于低瓦斯矿井,没有

3、瓦斯抽放,但还是积极的装备 了瓦斯监控系统。五、“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一)矿井总风量不足的;(二)主井、回风井同时出煤的;(三)没有备用主要通风机或者两台主要通风机能力不匹配的;(四)违反规定串联通风的;(五)没有按正规设计形成通风系统的;(六)采掘工作面等主要用风地点风量不足的;(七)采区进(回)风巷未贯穿整个采区,或者虽贯穿整个采区但 一段进风、一段回风的;(八)风门、风桥、密闭等通风设施构筑质量不符合标准、设置不能 满足通风安全需要的;(九)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的掘进工作面未装备甲烷 风电闭锁装置或者甲烷断电仪和风电闭锁装置的。处置措施:红岩煤矿主要通风机配置能满足井下

4、总风量需要;杜绝 主井、回风井同时出煤现象;按规定加强“一通三防”的管理,保证满 足生产需要。六、“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一)未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相邻矿井及废弃老窑积水情况而 组织生产的;(二)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没有配备防治水机构或人员,未按规 定设置防治水设施和配备有关技术装备、仪器的;(三)在有突水威胁区域进行采掘作业而未按规定进行探放水的;(四)擅自开采各种防隔水煤柱的;(五)有明显透水征兆未撤出井下作业人员的。处置措施: 张家湾煤业严格按“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 治后采”的水害防治十六字原则组织生产 , 落实“防、堵、疏、排、 截”五项综合治理措施。张家湾煤

5、业针对井下探放水工程采取提前物探、瞬变电超前探测结合施工小班前超前钻探的办法探测施工前方可疑区,发现可疑立即停止施工,待探明情况后方可正常施工。超层越界开采的”一)国土资源部门认定为超层越界的; 二)超出采矿许可证规定开采煤层层位进行开采的;(三)超出采矿许可证载明的平面坐标控制范围开采的;(四)擅自开采保安煤柱的。处置措施:严格按采矿许可证规定的开采范围施工。八、“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的”一)有冲击地压危险的矿井未配备专业人员并编制专门设计的;(二)未进行冲击地压预测预报、未采取有效防治措施的处置措施:张家湾煤业井下没有冲击地压。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的”,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

6、的:一)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时,未编制防止采空区自然发火设计或未按设计组织生产的;(二)高瓦斯矿井采用放顶煤采煤法采取措施后仍不能有效防治煤层自然发火的;(三)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未选定自然发火观测站或 者观测点位置并建立监测系统、未建立自然发火预测预报制度,未按规 定采取预防性灌浆或者全部充填、注惰性气体等措施的;(四)有自然发火征兆而没有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并继续生产 的;(五)开采容易自燃煤层而未设置采区专用回风巷的。处置措施:张家湾煤业可采煤层为容易自然煤层,采区回采结束后 对已采取进行洒助燃剂和封闭管理。十、“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一)被列入国家应予

7、淘汰的煤矿机电设备和工艺目录的产品或工 艺,超过规定期限仍在使用的。(二)矿井提升人员的绞车、钢丝绳、提升容器、斜井人车及采区 内电气设备等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未按规定进行定期检验 的;(三)使用非阻燃皮带、非阻燃电缆,采区内电气设备未取得煤矿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四)未按矿井瓦斯等级选用相应的煤矿许用炸药和雷管、未使用专用发爆器的;(五)采用不能保证 2 个畅通安全出口采煤工艺开采(三角煤、残留煤柱按规定开采者除外)的;严禁使用被列入国家应予淘汰的煤矿机电设备和工艺目录的产品 或工艺;严禁购买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提升人员的绞车、钢 丝绳、提升容器、斜井人车、非阻燃皮带、非阻

8、燃电缆及采区内电气设 备并定期进行检验;保证 2 个畅通安全出口采煤工艺开采。十一、“年产6万吨以上的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一)单回路供电的; 二)有两个回路但取自一个区域变电所同一母线端的。处置措施:张家湾煤业保证了双回路供电系统。十二、“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 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批准擅自组织施工的; 二)对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作出重大变更后未经再次审批即组织施工的;(三)改扩建矿井在改扩建区域生产的;(四)改扩建矿井在非改扩建区域超出安全设计规定范围和规模生 产的;(五)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竣工

9、验收并批准而擅自组织生产的。张家湾煤业矿保证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经过审批后组织施工,杜绝 改扩建矿井在改扩建区域进行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经竣工验收并批 准合格后组织施工;十三、“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和ri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的,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的,以及煤矿将井 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一)生产经营单位将煤矿(矿井)整体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二)煤矿(含矿井)实行整体承包(含托管)但未签订安全管理协议书(或载有双方安全责任与权力内容的承包合同)进行生产的;(三)整体承包方(含承托方)未重新取得煤炭生

10、产许可证和安全 生产许可证进行生产的;(四)整体承包方(含托管)再次转包的;(五)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或井巷维修作业对外承包的。张家湾煤业井巷工程严格按规定进行承包;(大同市美运煤炭科技 工程有限公司)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的,或 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 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一)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进行生产的;(二)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其管理人员进行 生产的;(三)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 进行生产

11、的。重组后的张家湾煤业严格按规定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 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已取得矿长资格证 矿长安全资格证,明确了安全生产责任人; 十五、其他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针对煤矿十五条重大安全隐患采取如下措施:一、煤矿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坚持下井带班1、每个班次至少有1 名负责人或生产经营管理人员在现场带班作 业,与工人同下同上。2、张家湾煤业采煤、掘进、通风、维修、井下机电和运输作业,一律由区队负责人带班进行。3、煤矿副总工程师以上,每月在完成规定下井次数的同时,要保 证1至 2次下井带班。4、张家湾煤业及井下施工单位管理人员,在贯通、初次放顶、排 瓦斯、揭

12、露煤层、处理火区、探放水、过断层等关键阶段,集团公司的 负责人要按规定到现场指导,确保安全生产。二、建立和完善下井带班制度1、张家湾煤业建立健全煤矿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 制度,明确下井带班的作业种类、下井带班人员范围、每月下井带班的 次数、在井下工作时间、下井带班的任务和职责权限。2、红岩煤矿基层区队负责人、矿机关科室负责人下井带班的具体办法,由煤矿根据实际情况制订三、明确下井带班人员的职责1、下井带班人员要把保证安全生产作为第一位的责任,切实掌握 当班井下的安全生产状况,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检查巡视,及 时发现和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及时制止违章违纪行为,严禁违章指挥、 严禁超

13、能力组织生产。2、煤矿矿长、区队长是矿、区队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下井带班 人员协助矿长、区队长对当班安全生产负责。发生重大隐患和严重问题 时,立即采取停产、撤人、排除隐患等紧急处置措施,并及时向矿长、 区队长报告。1、实行井下交接班制度。说明井下安全状况、存在的问题及原因、需要注意的事项等,并认真填记交接班记录簿。2、建立下井带班档案。下井的时间、地点、经过路线、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意见详细登记,并存档备查。3、加强企业内部监督考核。五、“四位一体”的防突措施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水害防治十六字原 则 落实“防、堵、疏、排、截”五项综合治理措施六、加大监管监察力度1、煤矿安全监

14、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加强监督检查下井带班制度的执行2、要把煤矿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的主要情况,及时向矿长通报,作为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关于加强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四位一体”的防突措施“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水害防治十六字原 则 落实“防、堵、疏、排、截”五项综合治理措施企业法定代表人每月下井不得少于 10 次,生产、安全、机电副矿长 和技术负责人每月下井不得少于15 次。井下每班必须确保至少有1名 矿级管理人员在现场带班。井巷推广使用锚喷支护,回采工作面采用金属液压支护 坚持“一炮三检”(装药前、放炮前和放炮后分别检查现场瓦斯,瓦 斯超限停止操作)

15、和“三人连锁”(班组长、安检员、专职放炮员三人 共同认定后,才许放炮)放炮制度。“四不放过”原则对发生一次死亡 3至 9人责任事故或一年内连续发生两起一次死亡1 至 2 人责任事故矿井的主要负责人,暂扣其安全资格证书和矿长 资格证书,责令参加复训,合格的退还其两个资格证书,不合格的吊 销其安全资格证书和矿长资格证书;对发生一次死亡 10人以 上(含10 人)或一年内发生两起一次死亡3至 9人责任事故矿井的主 要负责人,吊销其安全资格证书和矿长资格证书,5 年内不得 颁发。(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 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 (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 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 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 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 5000 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的事故;(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 3人以上 10人以下死亡,或者 10人 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 1000万元以上 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 失的事故;(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 3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下重伤, 或者 1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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