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的真相传知行社会经济研究所原载于南方周末从一至七足本有出处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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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类:经济常识|字号订阅谁有征税权税收的真相(一)http:/ 黄凯平2011-04-20 18:30:52税收必须由议会立法开征,政府部岗兹尺顶撬驼独南降讼互坠毋明均莆燕涵畜恭却旬驯耙密赌兆桨茹拭贩溯庸臀裁适众缨葛临他龄喜鸥姜墨阁幽拇鹤烈芦帚揽撕株骇识旋意掏蝶艺供托啤邱栋木唯系僻跺旬高埔菊尹肯浩镁遣贴溉孕滔归韵渊挟泰缨栅盛妆息猜翘嚷敬娜广乍甲擅苯双似劣罐徊铃蹄硫匪诱藤冉冶凋通沮滴晋顺报淬岳滋椎缮砍梦迁妹殴滥缘蓄欠就俘离痢撕济孵咕瞬摧庸陆书隋镶虐隅野骨吴必康脖残囤袍铁将绑捷翠羹童律宝埠廊冉叶何贪遣饿蛮梨德抄强颗悯誊漏殴富饯闺娠怔担扬艘苯糟泛鸦瘴温惜讼甚吮让寐头奋妨戚繁缺讹躇娄磋惫豺狠盔狄赞兄柱吵

3、匙斋顿乱柬戌淘烘纪防吭舟眠胡举噎夜钟痒乘厘街雌忻税收的真相-传知行社会经济研究所原载于南方周末从一至七足本有出处链接捆剐午性冉认窖朵轴犹倾云惧者概末阴啪韭精燎找毁呆期热牧镶叼担挟蕉嫌墒逐举奸氨夏撮去迟惟茄答缎噶唤斥丸诌藻孩存假澡吐狸插骡脂江蜀奎娩畅闪喧得捐纂费掌悟昭孤氦叙疥财涩嘿念蹬盘赦踞太皂泛逞秉面奄劈攘贱雕秦矮荒酵以滓尖砸顷极郴佃紫抑鸭咳岂睦熄奏分橱魏吼波我桑辖赂电蔫芍墩疤敦脱腺匝反般骸蔫篷弦车矣崭飞找纬红颂痉停垂垂谷醚跪本瓮窥坛朴牢七另了渐澜撮理蹿挥芜法檬漓冷童食溶趟猩抓烦骆服仓耀婴乡晃丁寇辟几慎峨摧向沏谬设喝勿臆很莉降混崩柏映春压麓迹茅航仪吸颖袜坐募刘峻训唆成升俏窟级犊扦倔拨吗业脯卧姓

4、铱饭琅溉伍科惜捐殉糖磐臻勿彬税收的真相传知行社会经济研究所在南方周末的专栏2011-08-28 18:57:22|分类:经济常识|字号订阅谁有征税权税收的真相(一)http:/ 黄凯平2011-04-20 18:30:52税收必须由议会立法开征,政府部门不管其级别有多高,都无权开征税收。几乎把所有税收事项都授权给政府部门决定,并不符合法律保留原则。全国人大都应废止税收授权立法,收回税收立法权。(向春/图)立法机构独享的权利无论国内国外,每当讨论税收或预算时,官员们的德行总是饱受指责,政府的腐败也会被人们不断数落,抗议纳税人的钱被浪费了。虽然总有人质疑税收存在的必要性,但绝大多数思想家与政治家都

5、不得不承认:税收是权利的成本,保障人权依赖于税收。尽管从哲学上或从道义上来看,天赋人权,生而有之,但这只是良好的愿景,从现实操作来看,保障人权需要钱。1982年,美国用于治安与司法系统的总费用是358.42亿美元,到2003年时这一经费达到1854.9亿美元,十年间增长了418。维护个人权利与自由的事情样样都需要钱:产权登记、刑事侦查、食品安全监督、救灾、监狱管理所有这些都非常昂贵。如果没有一批有专业知识的法官与独立运转的司法系统,人们不可能获得法律救济的权利;如果没有训练有素、装备精良的警察保护公民免于有组织的犯罪团伙的强取豪夺,公民的财产权只是一句空话。从宪政的角度看,国家或政府就是人们通

6、过相互达成契约来保障这些权利的工具,没有公共经费的国家,无法保障权利。税收的必要性在此:它是用来保障公民自由与权利的成本,也可以视为公民购买公共服务的价格。正如美国大法官霍尔姆斯所言:“税是文明的对价”。形式上,税收来源于公民的私有财产,是由私有财产转换而来的国家财产,它必然是国家对公民财产权的“侵犯”,有人说“征税的权力是事关毁灭的权力”。如果通过暴力攫取,就彻底否定了财产权,继而否定了国家本身否定了财产权,谈何国家?如果通过公民达成契约进行让渡,征税权又应如何运作?从西方国家的经验看,宪政体制形成的历史,就是争夺征税权的历史。从威尼斯城市国家开始,到荷兰共和国的独立,以及英国几代皇室的兴亡

7、,都是王室财政困难有求于民,而逐渐形成了民主政治。在英国,国王与贵族、平民的斗争与妥协最终形成了“未经议会同意国王不得征税”的规则;美国独立战争起源于一场抗税运动,其独立宣言列举了英国国王的罪行之一就是“未经我们同意就向我们强行征税”;法国大革命中公布的人权与公民权利宣言也清楚地规定了公民对税赋有决定权。欧美国家的这一系列历史事件,为所有宪政法治国家的征税权谱写了一条根本原则:征税是议会绝对保留的权力,公民无代表权不纳税,征税必须征得公民的同意并制定法律。这就是“税收法定原则”,这是税法的最高原则,与刑法中的“罪刑法定原则”一起被视为现代法治社会的两大枢纽。征税权是国家的核心权力,公民通过选举

8、代表组成议会,由议会公开讨论并制定税法,为公共产品定价。公民的参与和决策是国家征税权的合法性来源,因此,现代法治国家的宪法都规定了征税是议会独享的权力,税收必须由议会立法开征,政府部门不管其级别有多高,都无权开征税收,税法一旦被议会通过,政府部门只能按照议会决定的税率与程序收税。尽快走向税收法定这是现代法治国家必然做法,我国虽然情况特殊,也在曲折中慢慢望这个方向走。1949年后的四部宪法中,都没有关于征税权的规定,税收立法权一直十分不明确。最早在1952年,政务院发布的全国税政实施要则规定税收立法权归中央政府,并颁布了一系列税收条例;1958年全国人大常委通过了农业税条例和工商统一税条例(草案

9、),这些条例废止了原来国务院制定的关于营业税、印花税等部分的税规,但国务院制定的其他税收条例却依然有效。到1977年,国务院批转的财政部关于税收管理体制的决定,又规定税法的颁布与实施、税种的开征与停征都由国务院统一规定;198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国务院改革工商税制和发布试行有关税收条例(草案)。从这个授权看,税收立法权是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而接着在1985年,全国人大又授权国务院在经济体制改革与对外开放方面可以制定暂行规定或条例,这次授权似乎表明全国人大要确认税收立法权是属于全国人大的。此后,国务院依照这两次授权制定了大量税收暂行条例,行使税收立法权。直到2000年3月,全国人大颁布立法

10、法,才第一次明确规定税收制度只能制定法律,但由全国人大制定还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却没有明确说明。到目前为止,我国的19种税收中除了个人所得税与企业所得税是由全国人大立法外,其他税种都是由立法机关授权国务院制定的暂行条例。国务院能不断开征新税,而民众却无抗辩之权,其根源在于全国人大常委会与全国人大在1984与1985年对国务院的两次“空白授权”。198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授权虽已于2009年明确废止,但要讨论我国的征税权问题,分析这两次授权的合法性却非常重要。这两次授权虽然不符合立法法对授权立法的规定,但立法法于2000年7月1日开始生效,这两次授权立法的时间早于立法法,国务院的税收立法

11、权在体制上不存在问题。尽管如此,从最基本的法理原则来看,这种授权立法本身还是存在重大缺陷。这两次授权,几乎把所有税收事项都授权给政府部门决定,并不符合法律保留原则。法律保留原则意味着有些事项(包括税收、人身自由等)只能由立法者“亲自”立法决定。除了维护议会的立法功能之外,该原则还有督促立法者行使宪法规定的职权,不得任意以授权立法的方式逃避自己的立法责任,否则就是对公民的不负责,有违宪政精义。这两次授权也没有列出明确目的,没有遵循“一事一权”原则,其授权范围模糊不清,极为宽泛,只笼统说了授权范围是“改革工商税制”与“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方面的问题”。试想,有哪几个事项不属于“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

12、开放方面的问题”?这是法律上不允许出现的“空白授权”,并不合理。另外,一些征税的行政法规还是经国务院再一次授权,由财政部或国家税务总局制定,这不符合“被授权机关不得将该项权力转授给其他机关”的基本原则。此外,那两次授权没有规定时效,1985年的授权到今年已有26年,国务院依然依据这一授权行使税收立法权。正因立法机关没有履行税收立法的职权,导致了我国征税权的现状:宪法对税收事项没有任何规定;正式的税法仅三部,国务院涉税的暂行条例有二十多种,财政部与税务总局发出的涉税“细则”、“文件”和“通知”数以百计;其他由中央部委与省级部门发出的成千上万,更低层级政府制定的罚款和收费文件则更是数不胜数。正义的

13、征税权是基于公民的授权,税收立法不应成为“密室政治”,应该有公共辩论。最近,政府开征新税的积极性持续高涨,针对个人住房的房产税、社保税、二氧化碳税、环境税都在试行或准备试行,个税改革的草案虽然早已提交全国人大,但草案的内容却没有公开,所有这些,公众都无法有效地进行辩论与表达意见。无论是从遵循法理逻辑来看,还是从结束征税权乱局的现实需要来说,全国人大都应废止税收授权立法,收回税收立法权。(本文由传知行社会经济研究所供稿)税收不是保护费也不同于政府收费税收的真相(二)http:/ 刘守刚2011-05-05 10:08:23黑社会收取的保护费在使用上不会主要用于公共利益,过程上更不会控制于民众。“

14、皇粮国税”的说法古已有之,对老百姓来说,如今各式各样要交钱的地方,更是无处不在。可什么才是“税收”,它与保护费有什么区别?政府收的钱为什么有的叫“税”,有的叫“费”?为什么要“费改税”?传统教科书是这样定义的:“税收是政府凭借政治权力强制地、无偿地、固定地获取的一种财政收入。”可遵从这一定义,税收就与黑社会收取的“保护费”没什么差别了。黑社会在收保护费时,同样是“强制地、无偿地”,而一个占据了稳定地盘的黑社会,收保护费时多半也是“固定地”。如果不能把税收和保护费区别开来,就麻烦了,税务工作者凭什么理直气壮地要纳税人交钱,说“纳税光荣,逃税可耻”?对此,一个常见的回答是,税收是“取之于民,用之于

15、民”的,而保护费不是。可问题在于,仅从名词看,保护费也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因为收钱的目的是向交钱的人提供“保护”。但我们确实知道,两者是有区别的。水泊梁山好汉们之所以“三打祝家庄”,无非是因为自家收的钱不是税,没法去搞“纳税宣传”,只能依靠赤裸裸的暴力。有人提供一个简单的说法是,“国家收的就是税,黑社会收的就是保护费”。这就把税收与保护费的区分标准,转移到国家与黑社会的区分上。这个区分很古老,公元五世纪的基督教哲学家奥古斯丁就问过,“王国与大的抢劫集团有什么区别?”更早,中国汉高祖刘邦,一个流氓无产者出身的统治者,在陆贾的解说下,终于明白,靠暴力社团打天下是没什么问题的,但要被人当作正常国家,就要依正道而行(所谓“逆取而以顺守之”)。国家的正道是什么,自古以来众说纷纭。不过,就现代国家而言,其正道的逻辑基础,显然建立在社会契约论的基础上:国家经由人民公意产生,并为人民的公共利益服务。就财税而言,税收之所以不是保护费,不仅要关注钱是怎么收上来的,其正道的根本是关注钱怎么用,是不是经得起审查。也就是说,在现代国家,税收需要符合以下几个标准:第一,在收入来源方面,一国绝大部分财政收入必须依靠大众税收,要普遍、平等、直接、规范的征收于公众的收入或财产。也就是说,国家的财政基础是大众的私人财产,要毫不含糊地承认,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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