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证据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证据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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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事证据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证据区分 1搜集证据的主体不一样。按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要求,有权搜集公诉刑事案件证据的机关是国家侦查机关,侦查机关要全方面搜集证据,是站在公正的角度搜集证据;附带民事诉讼证据则只是民事诉讼原告及其代理人从本身利益出发搜集对自己有利的证据。2搜集证据的目标不一样。刑事诉讼证据目标是证实被告人有罪或无罪、罪轻或罪重,是法庭给被告人定罪量刑的法律依据。而民事诉讼证据是围绕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证实被告的行为给原告造成的损害,方便经过确定这些损害而从被告处取得赔偿的目标。3证人作证的态度不一样。对国家机关搜集证据,证人通常能严厉对待,所反应的情况真实性较高;民事诉讼证据的搜集,除

2、了法院通知证人当庭作证外,民事诉讼原告或代理人搜集证据时,证人可能受其要求、利诱、威胁、恐吓等原因,所作证词的真实性就打了折扣。4搜集证据的人对法律的认识了解不一样。侦查机关侦查人员通常全部经过专业学习或培训对法律的了解比较正确和全方面,而原告及其代理人认识法律较偏颇,往往断章取义地了解法律,所以双方所搜集的证据易产生差异。>gt;刑事诉讼证据和附带民事诉讼证据冲突的情形1二者存在矛盾。即一方证据证实行为人行为组成犯罪,而另一方证据则证实不组成犯罪。2二者存在排斥。相互排斥的情形常出现在包括财产的侵害案中,两种证据的排斥产生在财产损害的金额上。如王某偷窃了周某家的一台电视机。法庭上公诉人依

3、据物价部门的价格判定认定偷窃金额为9600元,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某依据该电视机购置时为16万多元、使用不满两年和销售企业的估价汇报,认为被盗电视机仍值12万元。这两方面的证据不影响案件的定性,但不一样的价格认定将直接影响对被告人的量刑。依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和该地域的相关要求,偷窃金额为9600元为偷窃数额较大,被告人将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偷窃金额为12万元则为偷窃数额巨大,被告人将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3二者出现差异。在某强奸案中,公诉方证据表明,曾某对幼女李某实施了奸淫,但没有证据表明李某处女膜破裂。而李某的法定代理人在法庭上出示了某权威机构的证实材料,证实被

4、害人李某处女膜破裂。除了要求被告人赔偿被害人的精神损失外,还要赔偿处女膜修复费1万元,由此和公诉方的证据产生差异。>gt;处理冲突的路径为了有效打击犯罪,维护被害人、被告人的正当权益,有利于案件审理的顺利进行,必需处理刑事诉讼证据和附带民事诉讼证据的冲突。笔者认为合理正当处理这种冲突的路径有以下几条:1认真审查刑事诉讼证据。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之要求认真审查公诉证据,依据需要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要求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或自行搜集补充证据,预防和附带民事诉讼证据发生冲突。2具体交待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之要求,公诉机关在受理案件三日内通

5、知被害人的权利。笔者认为同时也应具体通知法律要求的相关义务,预防被害人或代理人为达成个人目标,制造伪证造成刑事诉讼证据和附带民事诉讼证据的冲突。3认真听取被害人及其代理人的意见。对于被害人及其代理人的正确意见要立即调查落实;对于她们的无理要求要有理有据依法向她们说明,方便在庭审时协调一致,更加好地打击犯罪,保障人权。4庭前核实刑事诉讼证据和附带民事诉讼证据的冲突。庭审前最好先了解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及其代理人提供的相关证据,对有冲突的证据立即核实。必须时能够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及其代理人交换意见,方便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顺利审理。>gt;案例有关交通肇事引发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情:公诉机关民权

6、县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启田,男,1950年10月18日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程度,住民权县顺河乡帅庄村委卞庄村。本案被害人伏秀荣之丈夫。被告人郭海亭,男,1971年6月3日出生于河南省新密市,汉族,农民,初汉字化程度,住河南省新密市城关镇梁沟村纪垛24号。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5月23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被逮捕。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郭海群,男,1965年3月8日生,汉族,农民,初汉字化程度,住河南省新密市城关镇梁沟村纪垛25号。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河南亚联汽车运输有限企业,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北环路18号。法定代表人袁第2页建国,该企业经理。公诉机关指控,被告

7、人郭海亭于2021年5月23日早晨8时许,驾驶豫A51158号东风大货车,由西向东行驶至民权县顺河集十字路口时,因靠左侧行驶将在此处卖水果的顺河乡帅庄村民伏秀荣当场轧死;郭海亭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郭海亭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事故发生的经过。认为被告人郭海亭的行为已组成交通肇事罪,请求对被告人郭海亭依法惩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启田诉称,其妻伏秀荣于2021年5月23日被郭海亭驾驶的豫A51158号东风货车轧死,司机郭海亭是为郭海群所雇往民权顺河运煤,肇事车行车证登记车主为亚联运输企业,请求判令郭海亭、郭海群和亚联运输企业共同连带赔偿给其造成的经济损失丧葬事宜交通费、死亡赔偿金、

8、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人民币10万元,并表示获赔依法应得赔偿款后不再要求追究肇事司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海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愿依法足额赔偿给被害人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辩称系投案自首,且已预缴事故赔偿金,请求从轻处罚;认为自己在负担刑事责任后,应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有关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郭海群辩称,其安排郭海亭驾驶豫A51158号货车去民权顺河运煤途中造成交通事故属实,但不应负担全部赔偿责任,司机亦应负担部分赔偿责任,请求法院依法判决。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亚联运输企业辩称,豫A51158号东风货车是由郭海群以分期付款方法向其企业出资购置,企业依协议约定在郭海群

9、付清车款前保留车辆全部权,但企业不收取豫A51158号货车任何利润费用,企业依法不应负担赔偿责任,请求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对其企业的诉讼请求。审判:民权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和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相同。另查明,郭海亭是为郭海群驾驶豫A51158号货车,郭海群每个月给付郭海亭工资1000元;豫A51158号东风货车系由郭海群采取分期付款方法向亚联运输企业购置,亚联运输企业依协议约定在郭海群付清车款前保留车辆全部权,代豫A51158号货车办理多种规费手续,车辆由郭海群自主支配经营,亚联运输企业不享受运行利润。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郭海亭驾车靠左侧通行,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其行为已

10、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郭海亭交通肇事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郭海亭认罪态度很好,且预缴了事故赔偿金,可酌情从轻处罚。郭海亭依据郭海群安排驾车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郭海群依法应负担赔偿责任;郭海亭应该负担连带赔偿责任。亚联运输企业不享受豫A51158号货车营运利润,不应负担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交通费等符正当律要求,但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于法无据,不予支持。遂根据中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

11、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使用方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有关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购置人使用分期付款购置的车辆从事运输因交通事故造成她人财产损失保留车辆全部权的出卖方不应负担民事责任的批复等要求,判决:一、被告人郭海亭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二、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郭海群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启田丧葬费元、死亡赔偿金元、交通费520元,累计元,郭海亭对上述赔偿款负连带赔偿责任。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启田其它诉讼请求;三、河南亚联汽车运输

12、有限企业不负担赔偿责任。一审宣判后,当事人均未上诉,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评析:本案是一起因交通肇事犯罪而引发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各方当事人对犯罪事实无争议,争吵焦点在民事赔偿方面,关键有三点:一是应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主张的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二是肇事司机即本案刑事被告人郭海亭应否负担民事赔偿责任;三是亚联运输企业应否负担民事赔偿责任。一、有关应否赔偿民事诉讼原告人主张的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要处理这一问题,首先应明确死亡赔偿金的性质。在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于2021年5月1日生效的有关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使用方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前,除国家赔偿法中要求的死亡赔偿金,死

13、亡赔偿金通常被认为是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性质,最高人民法院有关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明文要求为:“致人死亡的精神抚慰金形式为死亡赔偿金”;新人身损害解释为了使受害人的近亲属取得相对公正的司法救助,在不改变现行刑事案件受害人不能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的现有模式下,以“继承丧失说”为理论依据,在第二十九条明文要求:“死亡赔偿金根据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从而明确了死亡赔偿金的性质赔偿的是“假如死者正常生存未来二十年发明的财富”,即物质赔偿,而非对受害人亲属的精神抚慰金。依据新人身损害解释第三十六条第二款有关该解释时效的要

14、求,上述精神损害解释第九条的要求,应视为已被废止;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要求第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人民法院是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要求的“刑事案件被害人不得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的民事诉讼”,依然继续有效。因此,自2021年5月1后来,受害人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主张赔偿死亡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若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则仍于法无据。本案是民权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1后来新受理的一起因交通肇事致人死亡引发的刑事附带民事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法院判令被告人郭海亭负担刑事责任的同时,判决支持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启田主张的死亡赔偿金,而

15、驳回其有关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的要求。需要说明的是,依据新人身损害解释第十八条:“受害人或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有关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给予确定”的要求,在非刑事案件中,受害人近亲属因遭受精神痛苦仍可依据精神损害解释之要求,要求赔偿义务人赔付合适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二、有关肇事司机即本案刑事被告人郭海亭应否负担民事赔偿责任。本案中,肇事司机被告人郭海亭的行为组成交通肇事罪,应负担对应的刑事责任,当事人均不持异议。有关被告人郭海亭应否负担民事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郭海群主张自己不应负担全部赔偿责任,肇事司机亦应负担部分赔偿责任。从案情中可知,郭海亭驾驶豫A51158号东风货车,郭海群按月给付郭海亭酬劳,郭海群和郭海亭之间是雇佣关系,郭海群是雇主,郭海亭是雇员。有关雇员致人损害怎样负担赔偿责任,中国民法通则未作要求。伴随中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劳动力市场的逐步开放,在经济领域和社会的其它方面,出现了多种多样的雇佣劳动形式,因此雇主的赔偿责任也就客观存在。新人身损害解释适应司法实践的需要,在第九条明文要求:“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该负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有意或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该和雇主负担连带赔偿责任”。结合本案情况,雇主郭海群应依法负担因雇员郭海亭实施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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