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讲义(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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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婚姻法讲义总要主讲人:王铁成 河北群望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法学士 主要参考:曹诗权中国法学会婚姻家法常务理事同学们,婚姻家庭法是我们展开法律学习的第一章内容,也是独立于民法总则外的特别 规定,我们独立来学习,而将民法总则,物权,债合同,赔偿,商法作为一个系统来讲。今 天我们就来先看看中国的婚姻法。我国婚姻法现在的体系包括:婚姻法为主干,以收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为 程序的配套,民法通则、继承法、四个“弱者”保障法、母婴保健法为相关规范,最 高人民法院的五个司法解释为补充,形成一个有中心,又分散化的结构。第一目、新婚姻法的新问题1、新情况新社会问题的怎么解决:(1)主流道德危机,这是婚姻法主要面临

2、的问题;婚姻家庭本来应是一个谐调统一的整体,婚姻家庭关系首先应当是揉合两性,爱情,婚 姻三者,随后再发展为生育,家庭,亲属,财货等多元化的关系。近二十年来,婚姻家庭关系模式被社会变革的强大震力突破和超越,新的理想模式却尚 未再构和定型;婚姻家庭亲属关系处于外控力弱化、内聚力松软、抗震力减低的“失范失序” 状态;因此婚姻家庭法必须通过明确的授权,禁止、处罚规范为社会树立统一的规范模式, 提供明确的价值选择标准,保证现实的婚姻家庭关系统一归顺在社会主义法律和道德主流 轨道上。这是婚姻法适用主流危机提出的使命。(2)8个新的形势。(1)经济民营化-使物质生产方式向家庭全面历史性回归,家庭财产关系日趋

3、复杂多 样,家庭财产制的法律地位突出到第一的位置。(2)政治民主化和人权意识-使家庭结构和人际关系处于开放动态变异之中,地缘、 亲缘、情缘的依从性明显减弱,传统的长幼尊卑、亲属人伦模式逐渐瓦解。(3)科技化使人工授精、试管婴儿、代孕母亲等技术应用,人类由生育的“奴隶”真正 变为生育的“主人”,彻底解决了不能生育的问题,同时引发出一个人存在遗传父(母)孕 育(父)母和养育父(母)等多元亲子主体的冲突,及生育过程中的诸多法律纠纷。(4)效率化-劳动效率和就业问题使男女平等和妇女在家庭中的地位重新陷入危机, 引发家庭暴力和妇女权益保障等问题,社会公平和家庭公平怎么保障?(6)两性文明化-贞操观、婚恋

4、观发生了空前的裂变与更新,“试婚”、未婚同居、早 婚早恋、“事实婚”、婚外情、非婚生子女等问题发生率高,存在面广,法律规制空缺。(7)两性堕落化-重婚、通奸、姘居、嫖娼、卖淫等性失行,性违法、性犯罪问题滋 生不断,不健康的性文化、性观念影响很大。(8)社会快节奏一处于联系、开放、动态变异中的人,感情节奏加快,感情内容丰富, 感情变异频繁,功利意识增强,对自己、对他人、对生活条件的肯定与否定的评判尺度再 无固定的恒量标准,婚姻组合存在一种不断进行调适、更新、变异的客观可能和主观需要。 结婚与离婚、离婚与再婚,生活中显得丰富多彩;婚姻的持久内聚力减低、稳定性差、抗 震力弱、破裂率高;离婚已走向更广

5、泛、更常态的社会认同和宽容。第二目、新婚姻法的新规定,对于家庭暴力,无效婚和撤销婚:财产,感情破裂,损 害赔偿五个方面一、禁止家庭暴力1、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以暴力、胁迫、侮辱等手段,侵害其他家庭成员的人身权利包括身体上、 精神上和性方面的权利,并造成一定损害后果的行为。其一,各种类型的家庭暴力并非孤立存在,而是交互存在的。对身体的暴力中可包含对 性的暴力,又会引发精神折磨心灵屈辱的间接精神暴力。对性的暴力同时也是身体暴力,同 时也是精神暴力。即使单纯的精神暴力,毫无疑问地会损害被害者的心理身体健康,从而导 致间接的身体暴力。其二,家庭暴力具有程度上的层次性:一是轻度的,即对受暴者偶尔进行一般

6、殴打行为, 虽然对身体不构成伤害,但却也是一种暴力行为,并造成受害者的心理伤害;二是中度的, 即对受暴者经常的或较为严重的侵害,但未构成犯罪,使受害者身体和心理都受到一定的伤 害,主要表现为轻微伤害;三是重度的,即经常的、或严重的侵害使受害者受到极大的伤害, 已经造成轻伤,重伤甚至致残,甚至危及生命或丧失生命,受害者的心理也受到极度的伤害, 应构成犯罪。2、家庭暴力的原因包括历史的,社会的,法律的,家庭的,个体的多方面的原因。我 们每个方面挑一两个关键的谈一下:历史原因:(1)封建伦理纲常、宗法制度、家长制结构的社会遗传;(2)男强女弱、重 男轻女、男主女从的男权中心文化的历史过渡。社会原因:

7、(1) “清官难断家务事”、“家丑不可外场”的社会心态;(2)在现代市场经济 氛围下,一方面人的空间扩大、陌生人场所增多,相应竞争性、风险性等精神、情感压力增 长,而情绪渲泄、焦虑释放的可利用空间和资源越来越少,家庭中个人情绪化因素更趋激烈, 容易诱发家庭暴力;(3)在中国现阶段人们原有的群体性组织消失,我们集会,结社,团体 的集体整合力、自控力减弱;(4)家庭纠纷的社会调节机制弱化,调解功能未能有效发挥, 激化了部分家庭矛盾;法治原因:(1)公安、司法部门对家庭暴力问题态度陈旧,干预、介入的积极性不高, 管事不足,推诿有余;(2)国外单独的婚姻法庭似可借鉴。家庭原因:(1)家庭经济状况不良或

8、双方经济收入的差距很大;(2)婆媳关系或其他相 关亲属关系紧张;(3) 方有喜新厌旧或婚外性关系情结;(4)两性生活不协调、不满意。个人原因:即个体的心理,如弱者心理、隐忍心理、嫌弃心理、猜疑心理、厌旧心理等3、新婚姻法就有关家庭暴力问题在八个条文中作了直接或间接的反映。总则第3条规定: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第21条规定: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第25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第27条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第32条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一方提出离婚,经调解无效,应 准予离婚。第43条

9、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 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 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第45条规定: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 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第46条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 害赔偿。二、无效婚姻制度和

10、可撤销婚姻;(一)现实生活中的无效婚姻至少有四大类:第一类:实质不合法,但已登记;欺骗、弄虚作假或与登记工作人员合谋串通等手段形成的违反结婚实质要件的违法登记 婚。1、违背自愿的强迫包办买卖婚姻;2、不到法定婚龄的早婚;3、违反一夫一妻制的重 婚;4、违反禁止结婚规定的近亲婚;5、违反禁止结婚规定的疾病婚等五种。第二类:实质合法,但未登记;符合条件但没有登记的事实婚。注意从婚姻的角度上看,不能产生婚姻的法律效果。但 从同居的角度来看,这种单纯的同居或共同生活并不违法。解决的办法就是补办结婚登记就 可以了,而且结婚的时间从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时起算,而不是从补登记时起算。第三类:实质不合法,也未

11、登记;既违法,又未登记的违法事实婚;具有双重违法性,具体表现为事实上的包办买卖婚姻、 事实早婚、事实重婚、事实近亲婚、事实疾病婚等。第四类:单纯违反程序的冒名虚假婚;其他以欺骗、弄虚作假手段形成的违法婚姻。如冒名顶替的婚姻、虚假结婚、欺骗结婚、 同性结婚、只有一方当事人的结婚等。其中第二类的双重违法的事实婚姻存在面广,社会危害性大。管理起来也最难。严格说 来,由于它不去登记,所以民不举,官不纠,很难处理。所有违法婚姻都不应具有合法婚姻的效力,只能按无效婚姻认定和处理,即上列各种违 法婚姻均应无效。但新婚姻法将复杂问题简单化,在第10条中仅规定四种情形下,婚姻无 效:(1)重婚的;(2)有禁止结

12、婚的亲属关系的;(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 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4)未到法定婚龄的。关于违反当事人自愿的违法婚姻,新婚姻 法仅以“胁迫结婚”之名将其界定为可撤销婚姻。而这些无效或可撤销婚姻中,是否涵盖着 办理了登记手续的违法婚姻和未办登记且违反实质要件的“事实婚姻”,以及符合实质要件 的“事实婚姻”在法律效力上如何确定,立法指向不清,意图不明,不失为新婚姻法的一大 败笔。这样看来,对于各种问题婚姻法是四个思路:1、违反实质要件登记的无效,其中违 反自愿原则的可撤销;2、不登记的同居合法;3、不登记的违反实质要件的同居,追究起 来没有法律依据。当然违反计划生育不行,地方法规管不管另

13、议;4、骗取结构证的由登记 机关撤销。(三)无效和可撤销婚姻的处理1、可撤销婚姻的操作规则新婚姻法第11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 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 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对此, 在适用中应把握如下几点:新婚姻法确认的可撤销婚姻仅限于一种,即胁迫结婚”。所谓胁 迫结婚,应指违反婚姻自由原则,违背一方当事人自愿,在他方或第三人的威胁、恐吓、强 迫、包办下缔结的婚姻。这种婚姻的违法性实质在于违背“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 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

14、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的法律规定。可撤销婚姻的撤销请求权 依法只能由受胁迫的一方当事人享有。如强迫包办婚姻下双方当事人都属于受胁迫,则双方 当事人均应享有撤销请求权。除此之外,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享有。有权撤销的主体 有二个:一是婚姻登记机关;二是人民法院。撤销权人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提出撤销请求。 撤销请求权的行使具有严格的时效性,法律明确规定了撤销权的除斥期间。该期间具体表现 为二种:一是常态下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二是当事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应 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2、无效或撤销后的法律后果;无效或被撤销婚姻的法律后果新婚姻法第12条规定:“无效或被撤销的

15、婚姻,自始无效。 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 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 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据此,对 无效或被撤销婚姻的法律后果,可明确把握如下几点:(1)无效婚姻自始无效、当然无效、绝对无效;可撤销婚姻,一旦被撤销,则溯及为 自始无效,不产生任何婚姻效果。(2)无效或被撤销婚姻,当事人之间不形成为夫妻关系,没有夫妻之间人身上、财产 上的权利义务。(3)无效或被撤销婚姻在存续期间,不能产生夫妻财产制的效力,各自取得的财产归 各自所有,

16、共同取得的财产应按民法的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处理。如何处理,应首先由当事 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4)人民法院处理无效或被撤销婚姻中的财产问题时,应坚持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 尤其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要注意保护合法婚姻当事人另一方的财产权益。(5)无效或被撤销婚姻中当事人所生的子女,依法享有常态下父母子女关系中的子女 权利,承担子女的义务。有关子女的抚养、监护、探望等问题,应参照婚姻法关于离婚后父 母子女关系的具体规定处理。(6)无效或被撤销婚姻下,不产生姻亲关系。(7)对无效或被撤销婚姻中有关责任人的违法犯罪行为,要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或刑事 责任;给当事人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还应承担民事责任。以上我们讲了新婚姻法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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