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商品房预租合同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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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商品房预租合同样本二、预租仅限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投资建造,并已取得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但房地产开发企业已经预售的商品房不得预租。三、本合同条款中的出租或预租为提示性符号,表示该条款适用于出租行为或预租行为。本合同作为房屋租赁合同使用时,只能采用标有出租部分的内容;而作为商品房预租合同使用时,则预租部分的条款和补充条款中的“预租有关事宜”部分的条款。其他未标有 符号的条款作为通用性条款,不论预租或出租都适用。四、本合同用于商品房预租的,在该商品房竣工,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了房地产初始登记、取得了房地产权征后,预租双方当事人应当签订商品房使用交接书。商品房使用交接书生效后该合同内的原预租条款履行

2、完毕。五、本合同文本系市房地资源局和上海市工商管理局根据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制定的示范文本(试行)其合同条款均为提示性条款,供租赁双方当事人约定采用。本合同中的示尽事宜可由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订立补充条款予以明确。六、本合同签订前,出租人应向承租人出具房地产权证或其他权属证明,房地产开发企业向预租人出具预售许可证。并相互交验有关身份证明。其中将房屋出租给外来流动人员的,出租人还应出示公安部门发放的房屋租赁治安许可证。七、本合同签订后的15日内当事人应按规定办理合同登记备案。其中,属房屋租赁的,应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交易中心或农场系统受理处办理,领取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属于商品房预租的,外销商

3、品房应向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登记备案;内销商品房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登记备案。预租商品房竣工取得房地产权证,由双方当事人订立预租商品房使用交接书后,再按规定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交易中心或农场系统受理处办理登记备案,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租赁合同经登记备案扣,当发生重复预租、出租、租赁期间房屋转让或设定抵押后被处分等事实时,可以对抗第三人。八、凡当事人一方要求登记备案,而另一方不予配合的,要求登记备案的一方可持本合同、有效身份证明等有关文件办理登记备案。九、房屋租赁保证金是一种履约保证的措施。房屋出租时,出租人可以与承租人在合同中约定收取房屋租赁保证金。租赁保证金的数额由租赁双方当事

4、人约定。租赁关系终止时,房屋租赁保证金除用以抵充合同约定由承租人承担的费用外,剩余部分应当归还承租人。十、本合同文本可向市或房屋所在地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或农场系统受理处购取。双方当事人使用本合同前应仔细阅读,认真了解各条款内容。十一、本合同为示范文本,供当事人参照使用。十二、本合同的租赁关系由经纪机构代理或居间的,则租赁当事人应当要求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在本合同的最后页签字、盖章。上海市商品房预租合同(合同编号: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出租方(甲方)出租承租方(乙方)预出租方(甲方)预租预承租方(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

5、平和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就乙方承租甲方可依法_(出租/预租)的_(房屋/商品房)事宜,订立本合同。一、出租或预租房屋情况1-1 甲方_(出租/预租)给乙方的房屋座落在本市_(区/县)_路_(弄/新村)_(号/幢)_室(部位)_(以下简称该房屋)该房屋_(出租实测/预租预测)建筑面积为_平方米,房屋用途为_,房屋类型为_,结构为_.该房屋的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甲方已向乙方出示:1)出租房地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_;证书编号:_.2)预租预售许可证许可证编号:_.1-2 甲方作为该房屋的_(房地产权利人/代管人/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人)与乙方建立租赁关系。签订本合同前,甲方已告知乙方该

6、房屋_(已/未)设定抵押。1-3 该房屋的公用或合用部位的使用范围、条件的要求;现有装修、附属设施、设备状况和甲方同意乙方自行装修和增设附属设施的内容、标准及需约定的有关事宜,由甲、乙双方分别在本合同附件(二)(三)中加以列明。甲、乙双方同意该附件作为甲方向乙方交付该房屋和本合同终止时乙方向甲方返还该房屋的验收依据。二、租赁用途2-1 乙方向甲方承诺,租赁该房屋作为_使用,并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房屋使用和物业管理的规定。2-2 乙方保证,在租赁期内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以及按规定须经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前,不擅自改变上款约定的使用用途。三、交付日期和租赁期限3-1 甲乙双方约定,甲方于_年_月_日前向乙

7、方交付该房屋。出租房屋租赁期自_年_月_日起至_年_月_日止。预租房屋租赁期自预租商品房使用交接书签订之日起至_年_月_日止。编辑推荐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制定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监制二零零零年印制特别告知一、本合同文本是根据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制定的示范文本,印制的和同条款为提示性条款,供双方当事人约定采用。二、购房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涉及的标的额较大、专业性较强、法律规范较多,为更好地维护双方当事人的权益,双方签订合同时应当慎重,力求签订得具体、全面、严密。三、在签订预售合同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向购房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售许可证真实性、合法性及该商品房屋是否

8、存在重复预售和被司法机关查封等权利转移受限制的情况,购房人可向该商品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查阅。四、为保护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双方可以将预售广告、售楼书约定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的附件。五、预售的商品房是房地产开发企业正在建设中的房屋(或已建成但未经初始登记的房屋),该房屋的面积、交房日期质量等方面都存在着不确定因素。房屋买卖双方在签订前,应对下列问题予以充分了解:1.商品房预售时房屋的建筑面积是暂测的,房屋交付时则以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认定的测绘机构实测建筑面积为准。预售合同中须明确载明房屋的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公用分摊建筑面积。暂测面积与交付时实测面积不一致,按上海市房地产

9、转让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处理。【第四十四条(预售商品房交付时建筑面积增减的处理)预售商品房交付时,其建筑面积与预售合同的约定出现增减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因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分摊房屋公用部位的建筑面积或者因具有相应资质的测量机构实际勘测的误差而造成建筑面积增减的,预售合同约定的转让总价格不变。(附第二十七条 第二款:房屋转让时,房屋的公用部位、公用设备与自用部位、自用设备同时转让;公用部位的建筑面积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由房地产权利人分摊。)(二)因预售商品房的建筑设计变更而造成建筑面积增减的,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处理。(附第三十九条:已经预售的商品房,房地产开发企业

10、不得擅自变更其建筑设计;确需变更的,应当在征得预购人同意并报规划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与预购人订立预售合同的变更协议。未征得预购人同意,房地产开发企业变更预售商品房的建筑设计的,预购人有权解除预售合同,并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三)除本条第(一)项、第(二)项所列的情形外,建筑面积超过预售合同约定的,受让人可以不承担增加建筑面积部分的价款;建筑面积不足预售合同约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减少建筑面积部分的价款退还受让人。但预售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2.依据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新建商品房屋竣工验收后交付给买受人之前,持本条例第二十条所列文件和商品房屋建设项

11、目批准文件办理新建商品房屋初始登记”的规定,商品房建成交付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取得新建商品房房地产权证(大产证)3.国务院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对商品房屋的质量的保修期限为:“(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保修期限自竣工合格验收之日起计算。房地产开发企业对购房人购买的商品房屋得保修责任从房屋交付之日起承担,保修期自房地产权利转移之日起,不得少于

12、两年。4.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的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按国务院发布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关于“商品房交付使用后,购买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向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申请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购买人有权退房;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处理。六、双方履行合同发生争议的,可选择向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也可选择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如果选择申请仲裁的,可向本市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也可向外地的仲裁委员会申请,本市的仲裁委员会全称是上海仲裁委员会。七、商品房预售合同签订后应及时向房地产登记机构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以便保

13、护合同双方当事人权益。不登记备案的预售合同,当发生重复预售、抵押等事实时不能对抗第三人。根据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可由合同当事人双方共同办理,也可由购房人一方单独办理。八、本合同文本在市、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对外发售,建议购房人先行购买,仔细阅读。甲方(卖方)_住所(址)_邮编:_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号码:_联系电话:_委托/法定代理人:_住所(址)_联系电话:_乙方(买方)_国籍:_性别:_出生年月:_住所(址)_邮编:_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号码:_联系电话:_委托/法定代理人:_住所(址)_联系电话:_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购买甲方预售的_商品房事宜,订立本合同。第一条 甲方通过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划拨方式取得_区/县_地块土地使用权,并依法进行了土地使用权登记取得房地产权证,证书号为:_ 土地面积为:_,土地用途为: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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