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辖权异议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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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五大民连事池市裁人定民书法院签发核稿校对拟稿2011)五民初字第 716 号原告单宝华,女,1964 年 7 月 1 日出生,汉族,个体, 住五大连池市龙镇第一社区。被告杨庆芬,女,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无职业,住北 安农垦管理局龙镇农场二委。被告齐鹏跃,男,出生日期不详,汉族,无职业,住北安 农垦管理局龙镇农场二委。被告王龙,男,出生日期不详,汉族,农民,住五大连池 市龙镇增产村。被告陈起坤,男,出生日期不详,汉族,农民,住五大连 池市龙镇增产村。被告李军,男,出生日期不详,汉族,农民,住五大连池 市龙镇增产村。被告陈起凤,男,出生日期不详,汉族,农民,住五大连 池市龙镇增产村。被告宋福生,

2、男,出生日期不详,汉族,农民,住五大连 池市龙镇增产村。被告陈洪卫,男,出生日期不详,汉族,农民,住五大连 池市龙镇增产村。本院受理的原告单宝华与诸被告齐鹏跃、杨庆芬等人财产损失纠份一案,被告齐鹏跃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 出异议,认为申请人户口和经常居住地和侵权行为发生地均 在龙镇农场厂部,不在五大连池市法院管辖区内,申请本院 移送有管辖权的北安农垦法院受理。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提出的申请与事实相符,符合法 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 规定,裁定如下:被告齐鹏跃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北安农 垦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 10 日内,向本 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上诉 于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么乃臣边永刚陈真义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二 0 一一年七月九日书 记 员 陈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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