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经营标准化示范门店建设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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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印发XX县农药经营标准化示范门店建设规范的通知各镇(街道)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农药经营单位、局属有关单位: 经局党组研究同意,现将XX县农药经营标准化示范门店建设规范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附件:XX县农药经营标准化示范门店建设规范XX县农业局201X年X月X日XX县农药经营标准化示范门店建设规范一、场所要求1、经营场所地理位置优越,基础设施完善,交通便利,利于宣传推介和辐射带动。2、有固定的、与农药经营业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仓库,经营场所和仓库相对独立,并与生活区域、饮用水源有效隔离;兼营其他农业投入品的,有相对独立的农药经营区域。3、经营场所和仓库面积与经营的农药品种、规模相适应。经

2、营场所面积在40平方米以上,仓库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兼营其他农业投入品的,相对独立的农药经营区域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4、不在农药经营场所内经营食品、食用农产品、饲料和日杂等(卫生用农药除外)。二、店容店貌5、经营场所外装饰省所统一设计的代表“湖南农药监管”行业标识的LOGO,LOGO标志样式如下。(省略) 门店装饰样式如下(门店招牌及包柱):(省略)6、经营场所和仓库的地面、墙壁、顶棚等应当平整、光洁,门窗严密、易清洁,地面干燥硬化、防雨防潮。装饰环保,色彩搭配协调,无刺激性、难闻气味。7、店内显著位置悬挂营业执照和农药经营许可证正本。验收合格的悬挂“湖南省农药经营示范门店”标识,悬挂标识

3、样式如下。(省略) 8、经营场所张贴式样、大小统一的制度牌,制度牌至少包括:农药诚信经营承诺书,进货查验、台账记录、仓储管理、安全防护、农药废弃物回收处置、问题产品报告和召回、质量投诉、事故应急处理制度及国家禁限用农药名录等。9、经营场所内醒目位置设置农药监管部门统一格式的“湖南省农药监管责任公示牌”。标明县镇(街道)农药监管责任人,并公布监管电话。公示牌样式如下。(省略) 10、经营场所不乱堆乱放物品,张贴的广告标语以不影响门店整洁美观为前提,不张贴夸大宣传的不实广告标语,及时清除过期广告。三、设施设备11、有与所经营农药品种、类别相适应的货架、柜台等展示、陈列的设施设备。货架柜台摆放整齐、

4、干净、协调,易于分类陈列。经营场所内参考样式如下(左图为1个门面布局,右图为2个门面布局): 12、有用于记载农药购进、储存、销售等电子台账的计算机管理系统,有扫描枪、条形码打印机等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识别设备。13、有可靠的安防措施,场所内及外围监控设备齐全,能够对无关人员进入实行可控管理。14、有自动监测、记录库房温湿度的设备;有灭火器等消防设备,仓库照明应使用 LED防爆照明灯。15、有避光、通风、防潮、防虫、防鼠等设备。有淋洗水龙头、肥皂、口罩、防护手套、沙包等设施和用品。16、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还应有独立或隔离的销售专柜,标识“限用农药专柜”,并有防盗等安全措施。17、对有特殊温湿

5、度要求的农药产品,应配备符合其储存要求的设施设备。四、药品陈列18、货架货柜以绿色为佳,规格样式相对统一,整齐美观,搭配有序,稳固便利。货架货柜参考样式如下: 19、货架货柜干净整洁,无任何与陈列农药无关的物品。服务柜台台面不摆放药品和生活杂物。兼营药械及配件的设立药械专柜或专区。20、农药产品按杀虫剂、杀菌剂、除草剂等分门别类整齐摆放;或按照当地大宗农作物种类用药摆放,如水稻用药区、蔬菜用药区等。间距合理,有明显的分区标识。21、产品陈列把握上轻下重、先进先出、三分开原则。三分开:农药和非农药分开,一般农药和限用农药分开,串味及危险性高等特殊农药与一般农药分开。限用农药可以用代用品或空包装替

6、代。22、所有农药产品外包装和标签标识符合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等规定。包装破损、标签模糊不清,过期、假劣或退货农药,不摆上货架或货柜。23、价签与陈列农药一一对应,摆放整齐,横成行竖成线。字迹清晰,明码实价,且与电脑系统商品价格相符。五、档案记录24、进货台账。如实记录农药名称、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编号、规格、数量、生产企业和供货人名称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采购台账应当保存2年以上。25、销售台账。如实记录销售农药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企业、购买人、销售日期等内容。销售台账应当保存2年以上。26、进货查验记录。对照农药产品和送货凭证,查验产品包装、标签、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以及供货方主体

7、资格的合法有效证件及有关票据。查验记录可用表格形式,记载查验人、查验时间、查验内容、质量状况等内容。27、其他记录。人员教育培训档案;不合格农药清查处理记录;质量投诉、纠纷、事故、不良反应等记录;农药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情况记录等。六、从业人员28、农药经营单位责任人应当熟悉农药管理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具备相应农药专业知识。29、至少有一位在岗且不在外兼职的经营人员,经专业教育培训机构56学时学习并考核合格。熟悉农药管理规定,掌握农药和病虫草害防治专业知识,能够指导安全合理使用农药。30、经营人员有相对分工,至少有负责产品质量(或进货查验)、技术服务和安全储存保管的人员,且具有高中以上学历,并

8、有相应农药专业知识,熟悉农药管理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31、经营人员积极参加农药监管部门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每年至少一次,不得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从业禁止的人员。32、经营人员佩带统一的标有姓名、岗位等内容的工作牌,着装整洁统一,与行业服务特性相符。七、经营服务33、农药经营者不得向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或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其他农药经营者采购农药。34、农药经营者应向购买人询问病虫害发生情况并科学推荐农药,必要时实地查看,并正确说明农药使用范围、方法和剂量、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不得误导购买人。35、农药经营者不加工、分装农药,不在农药中添加任何物质,不采购、销售包装和标签不符合

9、规定,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未取得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的农药。36、农药经营者不上柜和销售标签模糊不清或者脱落的,外包装出现破损、封口不牢的农药产品,不销售假冒伪劣农药产品。37、农药经营者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防止农药污染环境和农药中毒事故发生。发生农药使用事故时及时报告当地农业主管部门。38、农药经营者注意收集农药使用信息,发现假劣、质量可疑或有较大风险的农药,及时停止销售、通知供货人和购买者,报告当地农业部门,并做好召回相关工作。39、农药经营者销售农药,包括批发和零售,都应主动开具有效凭证,做到有效凭证、账、货、记录相符。40、主动配合监管部门加强农药市场监管,按要求上传农药经营数据,不发生农药安全事故,无监管部门行政处罚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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