纵向垄断的文献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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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纵向垄断的文献综述摘要纵向垄断协议作为垄断协议的一种,与横向垄断协议在行为主体、协议目的及其协议存 在的方式等方面均存在不同。我国现行的反垄断法虽然规定了纵向垄断协议,但条款过 于抽象,司法操作性不强。我国应借鉴和吸收英美及欧盟国家在这方面的经验,在纵向垄断 协议行为的列举、协议合法性判断的标准以及协议的法律责任等方面完善对其的规制。关键词:纵向垄断协议;搭便车;合理原则;搭售协议正文一、纵向垄断协议概述在不同的学术文献中,纵向垄断协议有不同的称谓,如被称作垂直限制协议、垂直协议、 纵向限制、纵向协议,等等。它是指在同一产业中两个或两个以上处于不同经济层次、没有 直接竞争关系但是有买卖关系的经

2、营者(如供应商与销售商之间、批发商与零售商),通过 明示或者默示的方式达成的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一般来说,处于前一阶段的经营者,常 被称为“上游经营者(upstream party);而处于后一阶段的经营者,则常被称为“下游经营 者” (downstream party)。欧盟欧共体条约第81条规定:“凡是可能影响成员国间贸易,并以阻碍、限制或 扭曲共同市场内的竞争为目的的或有此效果的企业协议、企业联合组织的决定或一致行动, 均视为与共同体市场不相容而被禁止。”作为欧盟成员国签订的高位阶法律规范,其对所有 成员国调整共同市场内涉及垄断协议的贸易关系有着统摄作用。美国谢尔曼法第1条规定:“任何

3、人以契约、托拉斯形式或其他形式的联合、共谋, 限制州际或与外国之间的贸易或商业,是非法的。任何人签订上述契约或从事上述联合或共 谋,是严重犯罪。”虽然说美国是判例法国家,对于垄断协议的认定并不仅仅依靠成文法典 条款的解释,而是要结合法院具体所适用的原则,但在反垄断审查领域,法官们在判决时往 往声称其依据该条适用原则。克莱顿法也有类似的作用和重要性。张婧(2008)在论对纵向垄断协议的规制提出作为垄断协议的一种表现,纵向垄断 协议与垄断协议的另一种表现即横向垄断协议相比,无疑具有鲜明的特征。首先,相对于横 向垄断协议的行为主体是相互对立的竞争方来说,纵向垄断协议的行为主体具有明显的互补 性,即这

4、些经营者之间并不存在真正意义上的竞争,只是存在交易关系。更确切地说,这纵 向垄断协议中的垄断,是上游经营者对下游经营者经营自由的限制。其次,纵向垄断协议对 竞争的限制,一般通过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协议,要求交易相对人实施特定行为来实现。 这有别于横向垄断协议中经营者共同实施市场行为,达到排除、限制竞争的目的。一般来说, 横向垄断协议具有一致对外性,经营者有共同的目的,而达成纵向垄断协议的经营者和交易 相对人之间则具有一定的限制关系,不存在共同的目的。再次,纵向垄断协议一般体现为明 示的方式,并多附随于经营者和交易相对人的交易合同中;而相比之下,达成横向垄断协议 的经营者则通过订立协议的方式,

5、如协议、决定和其它协同行为,并多为默示方式。赵星(2011)在反垄断法中纵向垄断协议规制的研究中对纵向垄断做出了解释。纵 向垄断协议,是指处于不同生产经营环节或者链条上的企业间达成的排斥其他竞争者竞争的 一种协议。在早期反垄断法理论和实践中,认为纵向垄断协议会减弱品牌内部的竞争,对竞争 产生消极效果,因而与横向垄断协议一样采取比较严厉的态度。随着理论研究的深入经济学 家们逐渐发现相对于横向垄断协议而言,纵向垄断协议对竞争的影响更加复杂,虽然纵向垄断 协议对竞争产生了限制作用,但同时产生的积极效果却比横向垄断协议明显的多。纵向垄断 协议在阻碍品牌内部竞争的同时,却促进了品牌之间的竞争,并用能够提

6、高商品的售后服务和 经济效率,因而不能简单地运用本身违法原则去规制。纵向垄断协议限制竞争的方式可以分 为纵向价格限制和纵向非价格限制,它们对竞争的影响效果存在差异,需要我们在反垄断法框 架下具体分析,比较消极效果和积极效果,根据协议产生的效率来决定是否给予豁免。许光耀教授的欧共体竞争法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中指出,“对市场经济 的有效运行来说,重要的是维护不同产品之间的竞争。而纵向协议对不同产品间的竞争不一 定有直接影响,它一般只会影响同一供应商的不同销售商之间的竞争。”正是由于纵向垄断协 议的当事人之间并不是直接的竞争者,因此其对竞争的影响相比横向垄断协议来说要间接的 多。“对大

7、部分纵向限制来说,只有当不同品牌的产品之间的竞争不足时,即在供应商环节,或 购买商环节,或这两个环节上均出现一定程度的市场力量时,才会引起竞争问题。因此,纵向协 议虽然是协议关系,但对其进行调整时,却同时要关注当事人的市场力量是不是因为协议得到 增长。”书中第四章“关于纵向协议的竞争法规制”对纵向垄断协议有较为详细的阐述虽然 是立足在欧共体条约第81条基础之上,但对本文的写作有着极其重要的参考价值。孔祥俊的反垄断法原理(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中把纵向垄断协议称为“非竞 争对手之间的游戏”,指出“处于不同经营领域的经营者,尽管其相互之间不是同业竞争对手, 也可以通过协议限制其经营活动,对竞

8、争产生损害”。“与同业竞争之间的水平协议相比,垂直 限制协议对竞争的危害性通常不太直接或者明显,特别是其突出的特点是减少品牌内部的竞 争而加剧品牌之间的竞争”。书中还对纵向垄断协议的类型,利赞进行分析,对其他国家和地区 有关立法和执法概况进行阐述,给本文写作以重要的启示。包锡妹的反垄断法的经济分析(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中指出,“横向协议 和纵向协议尽管在某些方面有所差异,但也有共同点,所以他们对于市场经济秩序的破坏和阻 碍作用也有共同性”。书中对硕士学位论文纵向垄断协议进行的经济分柝值得本文借鉴。李学科(2009年)的纵向垄断协议的法律规制研究中对纵向垄断做出这样的定义。纵向垄断协

9、议则是限制并非处于同一竞争层面的竞争,限制的层面是垂直的,纵向垄断 协议的主体往往具有上下游企业的关系,例如生产商与分销商、批发商与销售商等。认为纵 向垄断协议是指处于不同竞争层面的市场主体达成合意,通过协议排除、限制、歪曲竞争的 行为。参考文献【1】张靖.论对纵向垄断协议的规制.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8,(6):84【2】赵星.反垄断法中纵向垄断协议规制的研究.湖南大学2011.【3】许光耀.欧共体竞争法.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 211【4】许光耀.反垄断法中垄断协议诸条款之评析.法学杂志,2008, (1 ): 19【5】孔样俊.反垄断法原理.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472【6】李学科.纵向垄断协议的法律规制研究华东政法大学,2009【7】马歇尔*霍华德著,孙南申译,美国反托拉斯法与贸易规则M,北京:中国社 会科学出版社1991: 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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