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侵权论文浅析共同侵权行为之共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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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共同侵权论文-浅析共同侵权行为之共同性摘 要:共同侵权行为是侵权法中的一项重要的制度,而共同侵权行为的核心要件就是共同侵权行为的共同性。我国侵权责任法出台后,也对共同侵权行为做出了界定,本文从侵权责任法的角度将共同侵权行为的共同性进行了重构,即将其分为主观关联共同和客观关联共同。 关键词:共同侵权;共同性;关联性 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两人或者两人以上共同实施的导致的同一损害结果的行为。由于共同侵权行为的特殊性,民法学界都一致主张对共同侵权行为人课以比较严格的责任,要求加害人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责任。我国民法通则第三十条对共同侵权行为的概念作出了界定,新出台的侵权责任法也有相关的规定,但两个法条都只规定

2、侵权责任人应承担连带责任,而未对共同侵权行为的划分界定统一的标准,由于过于抽象化的概念描述,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同案异判的结果,这既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损害了司法的统一。且由于对于共同侵权人课以严格的连带责任,如果在司法实践中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在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中,对侵权人加以过重的责任,会显失法律上的公平;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则会对受害人保护不利。因此为了保护无辜受害人的权益和平衡加害人之间的利益,维护法律的权威,有必要对共同侵权行为的核心构成要件共同性进行进一步的界定。 一、共同侵权行为概述 我国的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对共同侵权行为作出了概念性的规定,其指出: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

3、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根据这一概念性的规定,我们可以得知共同侵权行为应当具有以下特征:第一,行为主体的复数性,即共同侵权的行为主体必须为二人或二人以上;第二,侵害对象及损害结果具有同一性;第三,侵权主体的加害行为具有因果联系,即具有关联共同性;第四,侵权行为人对造成他人的损害后果承担连带责任。但此条规定的过于模糊,无法厘清共同侵权行为的准确概念,在司法实践中无法据此统一裁判的标准。据此最高人民法院在2003年12月4日作出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共同侵权行为的概念和类型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该解释第3条第1款规定: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

4、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权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由于并未对直接结合和间接结合作出界定,这个模糊的概念仍无法给予一致的标准。直至侵权责任法的出台,其中第八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第十一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二、共同侵权行为中共同性学说的评介 对于共同侵权的本质,即对共同性的认识,学界上存在很多种学说,目前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主观共同说 主观共同说又分为两种学说,一种是共同故意说,另

5、一种是共同过错说。共同故意说认为,共同侵权行为只需加害人之间有共同的意思联络即可构成;共同过错说则认为,加害人之间不必须有意思联络,过失也可构成共同侵权行为。杨立新和王利明教授赞同主观说,认为决定共同侵权行为的最本质特征是主观原因,共同侵权行为的共同过错,不仅包括共同故意,而且包括共同过失。 主观共同说以过错原则为指导思想,害怕扩大连带责任的使用范围而加重加害人的责任,其认为对加害人课以连带责任的基础就在于各加害人之间具有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使数个行为人之间的行为成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笔者认为,主观共同说虽具有一定得合理性,尤其是主观过错说,它进一步扩大了共同侵权行为的适用范围,这实质上是对

6、主观说的一种修正。但随着社会的发展,社会分工越来越细致,社会主体之间的协作和配合也越来越密切,人们之间的共同行为或单独行为因偶然竞合致他人损害的可能性越来越大,如果再适用主观共同说,将很不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也违背了社会公平,因此其具有一定的缺陷性。 (二)客观共同说 客观共同说与主观共同说最大的区别在于其不以数个侵权人主观上的共同过错成立共同侵权之必要,即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也可以构成共同侵权行为。对于客观共同说学者所持的观点也分两种,一是共同行为说,一是关联行为说。共同行为说认为只有加害人直接存在共同的行为即构成共同侵权行为。关联共同说认为当事人直接无需意思联络,只要主体行为与同一损

7、害事实有因果关系,他们的行为就有关联性,从而也就构成了共同侵权,强调损害必须是同一而不可分离。笔者认为客观共同说的理论依据在于行为本身与客观后果的可责性,旨在最大限度的补偿受害人的利益,但也存在明显的缺陷,其扩大了连带责任的范围,对于某些因为偶然行为结合而造成较少损害的行为人也要承担连带责任,显然是不公平的。 (三)折衷说 折衷说认为,判断数个加害人的侵害行为是否具有共同性,应从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来分析。从主观方面而言,各加害人均有过错,或为故意或为过失,但并不要求有共同的故意或者意思上的联络,而只要求过错的内容应当是相同或者是相似的,从客观方面而言,各加害人的行为应当具有关联性,构成一个统一

8、的不可分割的整体,而且都是损害发生的不可或缺的共同原因。笔者认为,折衷说既着眼于补偿受害人的利益,同时也注重了保护加害人的利益,较好的平衡了加害人与被害人的权利与利益之间的关系,是比较公平、公正的。而且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和十一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或者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该规定也认为,即使加害人之间没有意思联络或共同过失,也可构成共同侵权,即采取主观和客观相结合的方式来认定共同侵权行为,比较接近于折衷说。 三、共同侵权行为构成要件之 共同性的建构 由于对共同侵权行为本质存在多种学说,致使在共

9、同侵权行为的成立要件、责任承担方式等问题多有争议,笔者认为,为了更好的保护受害人及平衡加害人之间的利益,以折衷说来定位共同侵权行为中的共同性是比较合理的。且法律对正义的追求并不必须依赖严格的逻辑法则,立法作为一种实践理性也不能拘泥于某种理论的逻辑,而是要超越理论的纷争,选择作出有利于问题解决的制度性方案。因此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的具体规定,结合司法实践的要求,本文认为将共同侵权行为的共同性依关联性进行重构,可分为主观关联共同和客观行为关联共同的数人侵权,其次,根据主观过错的内容的不同,又可以将主观关联共同分为,意思联络型数人侵权和过失关联型数人侵权。 (1)主观关联共同的数人侵权 主观关联共同的

10、数人侵权即二人以上基于共同过错侵害他人权利的行为,由于加害人在主观上有共同的过错。 意思联络型数人侵权,主要是指数个加害人之间有通谋,他们的侵权行为不是单独发展或偶然竞合的。各行为人的侵权行为因为意思联络的存在而凝结成一个整体。在此种情况下,各加害人之间有共同故意,具有较大的主观恶意性,所有的损害后果也系其所追求的,它使主体的意志统一为共同的意志,是主体的行为统一为共同的行为,主观上的意思联络已经将加害人的行为结合为一个较强的整体。因此,如果可以确定共同侵权人直接的共同的意愿,每一加害人对加害行为的参与意味着愿意对他人的行为负责,至于他是否亲手造成了某个具体的损害,以及他对该损害起了多少作用,

11、并不重要。相对于其他参与人而言,某人即使是较少的亲手完成了直接损害的行为,但共同参与行为的意图消除了他与其他参与人的差异。因此加害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基础在于其主观恶意性,这符合侵权行为法上的自己责任原则和正义公平观念。 过失关联型数人侵权。共同过失,无论是共同的疏忽还是共同的懈怠,都属于消极的共同意思状态。由这种消极的共同意思状态,产生出不作为或者消极作为的共同行为状态,从而由这种共同行为状态造成损害后果,这就是基于过失的共同侵权行为。它主要是指进行在共同的生产、经营和其他活动中,人们相互协作、联系而产生共同行为,因而数行为人均负有相同的注意义务,由于数行为人都未尽到其该义务而导致侵权损害发生的

12、情形。比如说两人共同搬一块大石头,两人间相互协作,都应该认识到此行为的危险性,负有注意的义务,如果他们没做好相当的保护措施,而导致石头滑下砸中他人,那么他们具有共同过失,则该属于共同侵权行为,对被加害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客观行为关联共同的数人侵权 客观行为关联共同的数人侵权是指数行为人之间事先既无共同故意,也无共同过失而因偶然的原因而导致同一损害的行为。其只是因为加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某种不可分割的因果联系,正是因为这种因果联系而将加害人的行为连成一个整体,因而课以加害人承担连带责任。基于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范围伴随着社会生活的多样化,共同侵权行为能够涉及的范围广泛而深刻,因此,对于

13、一般侵权行为,依据相当因果关系说损害赔偿的范围得到限定,同样地对共同侵权行为,也有必要从因果关系这一角度出发限定共同侵权行为的范围。对于行为关联共同的数人侵权来说,各加害人首先必须构成一般侵权行为,再根据各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来确定其是否构成共同侵权。实质上就是将数个行为之间的共同性问题,用因果关系来加以判定,正是因为这种共同性,把数个加害人栓在一起,使得他们共同承担连带责任,而任何的共同侵权行为,其连带责任赖以成立,离不开统一的因果关系,正是它们把数人栓在一起的,使共同侵权数人承担共同侵权责任。可以说是统一的因果关系主宰着行为关联的共同侵权,以相当因果关系对客观共同性进行解释

14、,可以在加害人公平与自由和受害人保护之间取得良好的平衡;一方面,某些场合应当适用连带责任,给予受害人必要的、充分的保护,以使其受到损害的法定财产权或人身权得到全面的补偿;另一方面,也应当考虑到过于滥用连带责任可能带来的消极作用,从而以相当因果关系的解释在加害人与受害人之间取得实质上的公平。根据这种因果关系可以将行为关联共同的数人侵权归为两种,强行为关联的数人侵权和弱行为关联的数人侵权。 强行为关联。侵权责任法第十一条指出,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数侵权行为人的行为的相互结合,构成同一整体加害于受害人的。它们之间的每一个行为

15、都是导致损害发生的不可欠缺的条件,他们的数个行为相互结合成一个整体,共同构成损害发生的原因。因果关系上的整体它主要是指在数侵权行为人中,部分的侵权行为人的行为并未直接加害于受害人,但是其行为是其他行为人加害于受害人的另一个重要原因,对于这数个侵权行为人的行为我们就可以认为它具有因果关系上的整体性。这数个侵权行为人行为之间的这种因果联系的强弱性是判断是否构成共同侵权行为的一个重要标准。比如说如甲、乙无意思联络,甲在丙宅前门放火、乙在丙宅后门放火,共同造成丙宅烧毁。甲、乙的行为均足以造成损害结果的发生。加害行为相互结合造成损害结果发生的情形。如甲、乙两化工厂同时分别超标排污,共同流入附近渔塘,造成

16、鱼苗死亡。就排污量而言,若甲、乙不同时排污,则不会导致损害的发生。此种行为的结合造成的损害亦有人称之为多因一果的侵权行为。他们之间具有很强的因果关联行,则可以认定他们为共同侵权人。 弱行为关联。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指出,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在这种侵权行为中,各加害人之间的行为只是由于偶然竞合致害,它们本身并没有必然的联系,因此其只并不成立共同侵权行为,只能要求各加害人分别承担责任。例如,侵权行为人甲开车撞了乙,把乙送到医院治疗,结果因为医生丙的过失耽误了治疗,直接导致丙死亡。在这个例子中,从相当因果关系判断,甲的行为与丙的行为和乙的死亡之间都有因果关系,是两人行为结合导致乙的死亡,但是两人行为本身并无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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