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村民委员会选举中的有关法律问题研究》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关于村民委员会选举中的有关法律问题研究(10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关于村民委员会选举中的有关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摘要:针对当前村委会的民主选举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认真分析了村委会民主选举的法律基础,认为有必要研究制定一部全国统一的村委会选举法,切实保障群众的民主权利,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党中央提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之后,这一观点在国内外引起了广泛关注,成为讨论研究的热点。和谐社会的构建具有非常丰富的内涵,其中有两个最主要的,一个是在经济方面有一个可持续发展的态势,另一个就是在政治方面应当能够保证公民有序的参与。从近年来城市的社会建设和农村的村民自治工作看,尤其在基层公共事务管理方面,推进的一个核心目标都是公民的有序参与。当然研究这个问题有很多内容,笔者不想展开。
2、本文选取村委会选举的角度来讨论,它在法律中间所遭遇的一些问题,它的法律基础以及应当采取的一些解决措施。因为在研究和实践农村村民自治时,涉及四个民主,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这里民主选举是最核心的理念,只有民主选举做好了之后,其他的几个民主才有支撑点,和谐社会的构建才有群众基础和工作基础。一、村委会选举的法律基础我们国家的村落作为最基层的组织单元,在整个中华民族几千年的发展历程中,经历了种种变迁。新中国成立后的1950年12月,政务院颁布了乡行政村人民代表会议规则和乡行政村人民政府规则,这些规则把村这一级作为一个小的政府来对待,行政村的概念由此而来。这时行政村村长、副村长由村这一
3、级人民代表选举产生,但受上一级政府的领导。1954年宪法规定乡是农村基层政权的行政区划,撤销了行政村,村长、副村长也相应取消。从1958年到l9B2年,是人民公社时期,下面有生产大队和生产小队,但生产大队和生产小队仅仅是个劳动者生产组织单位,没有任何群众自治和管理的内容。1982年宪法把村委会和城市居委会的法律地位明确下来,定位为农村基层群众自治组织。规定村民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应当由村民选举产生,任期三年。但是是直接选举还是间接选举,没有具体的规定。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经过1O多年试行,1998年重新修订通过。规定了很多新的内容,一是提出了直接选举概念;二是强调村委会主任和副主任合法权益不得侵犯
4、;三是村民选举日之前的20天之内必须公布选民名单;四是确定了选举委员会这个独立机构的法律地位;五是规定了差额选举和直接提名的原则;六是规定了50比例的当选原则;七是制定了秘密划票间的原则;八是当场公布选举结果;九是对罢免做了规定。村委会组织法还授权地方人大制定具体的选举程序、选举办法,目前。31个省、直辖市、自治区制定了规范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委会选举的地方性法规。这些地方性法规在选举时间、选举委员会的选民产生、竞争选举的方式、投票方式等等方面,制定得更为详细具体。此外各级政府的规范性文件对村委会选举也起到了一定的规范作用。总之,宪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地方性法规和政府的规范性文件共同构成了村委会
5、选举的法律基础。二、当前村委会选举中所遭遇的一些法律问题1998年,新村委会组织法颁布之后,农村的村委会选举进入了一个实质性操作阶段。这极大地调动了村民的参与热情,解决了许多社会矛盾和问题。但同时出现了不少新问题,也急需在法律上得到规范。一是选民资格认定的问题。村委会组织法对选民资格认定的规定是,只要满18周岁,本村的村民,没有被法律剥夺政治权利,就可以成为合法的选民。这三个条件,年龄、政治权利好界定,但“本村的村民”在实际操作中出现了界定不清的问题。由于村委会组织法没有具体规定,而按照一般通行的判定:在本村居住、本村生活就是本村的村民。这种判定在早期十分有效。但随着改革开放,城市化、工业化、
6、现代化的发展,户籍制度改革和村居整合等的普遍实施,村庄本身变化巨大,居民构成多元化,而且人口流动频繁,本村村民的内涵和外延非常模糊,在实际中各地有不同的解释,因此矛盾和纠纷不断,村委会的选举遇到挑战。二是关于候选人的资格审查问题。在村委会组织法里面规定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统一的,但在实践过程中,又会出现很多不太切合实际的地方。据调查,有一个村选举原党支部书记为村委会主任,但这位同志因为在维护村民利益的过程中触犯了法律。进了监狱,但没被剥夺政治权利,还有被选举权。于是老百姓选他,但是他不可能到村子里面履行职责。另外,一些地方政府在村委会选举过程当中,设定、利用候选人资格审查的程序,把很多他不
7、满意的、不喜欢的候选人拿掉,剥夺某些村民的被选举权。因此现实存在着对候选人的资格进行一个界定、规范的法律问题。三是村委会选举的司法调整问题。在村委会选举中,有些地方出现了混乱和违法事件。如有的地方一部分村民推选的候选人如没有当选,就砸票箱,骂街,起哄,扰乱和反对选举,这种事情屡有发生。对这种行为的处理,目前在法律上是一个空白,因为没有太多的制约措施,顶多就是宣布选举结果无效,然后再重来一次,严重者按照治安处罚条例处理。刑法上有一些规定,但这条规定是针对人大代表和各级政府的选举,没有把村委会选举纳入到刑法的调整范围之内。四是村民选举受到侵害的救济问题。在现实选举中还会碰到一个问题:一个普通选民,
8、他不能正常履行他的权利,他的权利受到侵害了,该如何处理?按照目前的法律规定,可以找乡,到县,到人大或者政府机构来反映,但是处理程序和结果不明确、不具体,部门之间相互推诿,实质问题很难解决。民政部门曾经按照信访案例,督促解决过一些这类问题,但也只是一种临时举措。三、进一步规范选举推进社会主义和谐新农村建设以上提及的是村委会选举从法律上所碰到的一些棘手问题,这些问题和当前的中国稳定和社会发展是十分密切的,也是急需解决的。实际上村民自治是一个超出了关于法律政治学和社会学的问题,它需要和中国的三农问题联系在一起,而且需要把这个问题纳入到整个中国的工业化、现代化和城市化的过程当中,重新巩固或者使农村纳入
9、到整个和谐社会构建过程当中。但考虑到村委会组织法的实施大大推进了中国民主政治的发展,取得了很大的成就,村委会的民主建设成为中国民主政治最大的亮点。下一步规范村委会选举的行为还是应当通过法律的手段来解决,因为我们的目标是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和谐社会。一是要制定全国统一的村委会选举法。制定统一性的全国村委会选举法,是必要的和紧迫的。虽然我国地缘辽阔,农村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历史文化习俗存在差异,但是基层群众的参与意识、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基本政治权利是平等的,依法享有的,要对老百姓行使权利的渠道和方式依法加以保护。在制定选举法时,可以根据这几年选举当中所碰到的问题,所积累的一些经验以法律的
10、形式把它展现出来,把一些基本的选举规则、比较好的选举程序规范下来。二是建立比较完善的村民选举权利的救济机制。这个问题涉及到最基层的权利保障、民主参与、社会稳定,涉及和谐社会构建和社会发展。建立完善村民选举权利的救济机制,首要的是明确救济部门,如果按照现行民政部门负责村级组织的管理规定,就要相应的明确细化其职责,赋予民政部门更大的管理督察权力。其次是制定完善救济程序。按照程序规定逐步解决,保障村民权利救济的有序性。最后,还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解决。三是依法惩处破坏村委会选举的行为。这涉及民主和法制之间的关系问题,民主的外部表现实际上就是法制,它是把民主的规则法律化、规范化,法制是真正的现实民主的源头
11、。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保障基层民主建设是非常重要的,因为村民委员会的选举是中国民主政治的逻辑起点,对群众的参与热情、选举行为需要严格保护。针对选举贿赂和混乱现象,加强对选举违法行为的严肃处理。建议把破坏村委会选举的行为纳入到刑法调整范围之内,让破坏村委会选举的行为有一个彻底的纠正措施。四是正确定位基层政权和基层组织之间的关系。要减少县乡政权对村民委员会的过度干预,维护村民自治权,同时又要保证党的方针政策贯彻落实到基层,关键是处理好基层政权和基层组织之间的关系。根据宪法的规定,村民委员会和乡镇政权之间的关系是一种指导的关系,不是领导的关系。因此在这一基础之上,是建立一个解决利益冲突的协调和平衡机制,这个机制是法制化的机制,它和民主、政治是紧密联系的,是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参考文献1刘喜堂基层社会的民主建设与和谐社会北大法律信息网蔡定剑让选举列车运行在法制之轨20O2年9月28日在北京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的演讲.孙亚菲村长换届喜忧参半J中国新闻周刊,20O6,(9)唐贤兴论政府能力与社会进步J晋阳学刊,1994,(6)曾宪义主编中国法制史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OO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