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车辆损失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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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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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平安车辆损失险条款保险责任 第一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 碰撞、倾覆; 火灾、爆炸; 外界物体倒塌或坠落、保险车辆行驶中平行坠落; 雷击、暴风、龙卷风、暴雨、洪水、海啸、地陷、冰陷、崖崩、雪崩、雹灾、泥石流、滑坡; 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本条第项所列自然灾害。 第二条 发生本条款第一条规定的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为减少保险车辆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保险人按照本合同规定负责赔偿,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车险计算器 责任免除 第三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2、 地震及其次生灾害; 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罚没、查封、*征用; 核反应、核污染、核辐射; 本车所载货物的撞击、腐蚀; 自燃及不明原因火灾; 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 违反法律法规中有关机动车辆装载的规定; 被保险人或驾驶人故意导致事故发生的行为。 第四条 发生意外事故时,保险车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除非另有约定,发生保险事故时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合法有效的行驶证、号牌,或临时号牌或临时移动证; 未在规定检验期限内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或检验未通过; 保险车辆在竞赛、检测、修理、养护,被扣押、征用、没收期间; 保险车辆转让他人,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

3、保险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十五条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 第五条 发生意外事故时,驾驶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未依法取得驾驶证、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 驾驶人在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或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或记分达到12分,仍驾驶机动车的; 学习驾驶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的; 实习期内驾驶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的,或驾驶机动车牵引挂车的; 饮酒或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的; 未经被保险人同意或允许而驾车的; 利用保险车辆从事犯罪活动;

4、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保险车辆或者遗弃保险车辆逃离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 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保险车辆的其他情况下驾车。 第六条 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车辆的自然磨损、朽蚀、电气机械故障; 倒车镜单独损坏、车灯单独损坏、玻璃单独破碎、车身表面油漆单独划伤、车轮单独损坏; 保险车辆因遭水淹或因涉水行驶致使发动机损坏; 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以及在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期间或由于被盗窃、抢劫、抢夺未遂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 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

5、用,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 新车车辆出厂时的原厂配置以外新增设备的损失; 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损失; 被保险人因保险车辆不能使用所遭受的损失以及发生的费用; 因污染引起的损失或费用; 停车费、保管费、扣车费及各种罚款; 保险车辆的损失中应当由交强险赔偿的部分; 保险单约定的免赔额以及根据保险单约定的免赔率计算的被保险人应当自行承担的损失部分。 第七条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 第八条 保险车辆的保险金额可以按以下方式确定: 按投保时与保险车辆同种车型的新车购置价; 按投保时与保险车辆同种车型的新车购置价扣减折旧部分; 投保人与保

6、险人协商确定。 但保险金额不得超过投保时同类车辆新车购置价,超过部分无效。 赔偿处理 第九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付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 保险单; 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明、保险车辆行驶证、驾驶人驾驶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或法院等机构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及其他证明、通过交强险获得赔偿金额的证明材料; 被保险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方式处理交通事故的,应当提供依照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规定的记录交通事故情况的协议书; 应当由第三者负责赔偿但确实无法找到第三者的,在道路发生的事故,应提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并出具的证明;在其他场所发生的事故,应提供当地公安机

7、关出具的证明; 其他能够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第十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车辆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 第十一条 保险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保险人根据驾驶人在交通事故中所负事故责任比例相应承担赔偿责任。 被保险人或保险车辆驾驶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或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事故未确定事故责任比例的,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事故责任比例: 保险车辆方负全部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不超过100%; 保险车辆方负主要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不超过70%; 保险车辆方负同等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不超过50%; 保险车辆方负次要事故责任

8、的,事故责任比例不超过30%。 第十二条 根据驾驶人在交通事故中所负事故责任比例,车辆损失及施救费用实行相应的事故责任免赔率: 在交通事故中,保险车辆驾驶人负全部责任的,事故责任免赔率为15%;负主要责任的,事故责任免赔率为10%;负同等责任的,事故责任免赔率为8%;负次要责任的,事故责任免赔率为5%;单方肇事事故的事故责任免赔率为15%。 第十三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应当由第三者负责赔偿且确实无法找到第三者的,实行30%的绝对免赔率。 第十四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车辆违反法律法规中有关机动车辆装载规定,但违规装载并非保险事故发生原因的,增加10%的绝对免赔率。 第十五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

9、车辆实际行驶区域超出保险单约定范围的,增加10%的绝对免赔率。 第十六条 投保人在投保时可指定驾驶人或不指定驾驶人,并执行相应的费率。 指定驾驶人的,投保人应如实告知指定驾驶人的相关信息,包括驾驶人姓名、性别、年龄、准驾车型、初次领取驾驶证时间、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号码等。 指定驾驶人的保险车辆,由非指定驾驶人驾驶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或投保人提供的指定驾驶人的信息不真实的,赔偿时增加10%的绝对免赔率。 第十七条 本保险在实行事故责任免赔率和绝对免赔率的基础上增加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绝对免赔额在保险合同中列明。保险合同可约定绝对免赔额为零。 第十八条 发生保险事故造成保险车辆损坏的,应当尽量

10、修复。修理前被保险人须会同保险人检验,协商确定修理或者更换项目、方式和费用。否则,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因被保险人原因导致损失无法确定的部分,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根据保险车辆的损失情况,保险人按以下规定赔偿: 全部损失 保险车辆发生全部损失后,如果保险金额高于出险当时的实际价值,按出险当时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即: 赔款出险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事故责任比例绝对免赔额 保险车辆发生全部损失后,如果保险金额等于或低于出险当时的实际价值,按保险金额计算赔偿。即: 赔款保险金额事故责任比例绝对免赔额 部分损失 1保险车辆的保险金额按投保时新车购置价确定的,无论保险金额是否低于出险当时的新车购

11、置价,发生部分损失按照实际修复费用赔偿。即: 赔款实际修复费用事故责任比例绝对免赔额 2保险车辆的保险金额低于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发生部分损失按照保险金额与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比例计算赔偿。即: 赔款实际修复费用事故责任比例绝对免赔额 施救费用在保险车辆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施救的财产中,含有本保险合同未保险的财产,应按保险车辆出险时的实际价值占总施救财产的实际价值比例分摊施救费用。 1保险车辆的保险金额按投保时新车购置价确定的,施救费用计算公式为: 赔款实际施救费用事故责任比例绝对免赔额; 2保险车辆的保险金额低于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施救费用按保险金额与新车购置

12、价的比例计算赔偿,计算公式为: 赔款实际施救费用事故责任比例绝对免赔额。 第二十条 保险车辆在使用过程中与其他机动车辆发生碰撞造成保险车辆损坏的,对应当由其他机动车辆的交强险赔偿的金额,保险人先予以扣除,再依据保险车辆驾驶人在事故中所负事故责任比例,按照本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 第二十一条 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由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协商处理。如折归被保险人,由双方协商确定其价值,并在赔款中扣除。 第二十二条 下列情况下,保险人支付赔款后,本合同自动终止,保险人不退还车辆损失险及其附加险的保险费: 保险车辆在车辆损失险保险责任下发生全部损失; 保险人按车辆损失险保险责任承担的一次

13、赔款金额与免赔金额之和大于或等于保险金额的。 第二十三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重复保险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保险金额与各保险合同保险金额的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和垫付。 第二十四条 因第三者对保险车辆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其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

14、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车险计算器 第二十五条 发生的保险事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选择以自行协商方式处理的,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对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金额有权重新核定,并有权对其中无法核实的部分拒绝赔偿。 第二十六条 保险人受理报案、进行现场查勘、核损定价、参与案件诉讼、向被保险人提供建议以及对相关单证的出具和要求等行为,均不构成保险人对赔偿责任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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