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台科技大学学生课外活动奖惩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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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台科技大學學生課外活動獎懲規定民國 85 年 11 月 25 日學生事務會議通過民國 98 年 6 月 19 日學生事務會議修正通過一、南台科技大學 (以下簡稱本校 )為鼓勵學生參加課外活動,提高學生自治精神,培養學生服務能力,樹立良好校風,特依本校學生課外活動有關規定,訂定南台科技大學學生課外活動獎懲規定(以下簡稱本規定)。二、本校學生參加課外活動之獎懲,除學生獎懲要點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規定辦理之。三、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獎勵:(一) 擔任社團幹部負責盡職,對於樹立優良校風有特殊貢獻者。(二) 辦理學生報刊熱心工作,成績特優者。(三) 代表學校參加校外各項競賽及愛國活動,服務工作等有

2、優異表現,爭取校譽,足為同學楷模者。(四) 踴躍參加活動,有優良成績表現者。(五) 對於指派之課外活動工作,能任勞任怨,達成任務,爭取校譽者。(六) 參加各項競賽,獲得優勝者。(七) 對於校內外舉辦各項競賽踴躍參加,並有優良成績表現者。(八) 其獎勵標準由指導老師、課外組,依本校學生獎懲要點辦理議獎。四、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懲誡:(一) 對於學校規定參加之課外活動,故意規避或活動不力者。(二) 對於指派工作敷衍塞責或態度傲慢者。(三) 不服師長指導及缺乏服務熱忱者。(四) 擔任社團工作,不盡責任,致產生不良影響者。(五) 破壞校譽或違反法令之行為者。(六) 破壞學校秩序,危害學校安全或有滋事行為者。(七) 私自組織非學校法令規定之團體者。(八) 其懲誡標準由指導老師、課外組,依本校學生獎懲要點辦理議處。本規定經學生事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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