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用合同条款(DOC 1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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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通用合同条款1. 定义和解释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含义。1.1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进行设计招标的工程。1.2 发包人:即合同协议书中的“甲方”,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执行建设项目投资计划的单位,或其指定的负责管理建设项目的代表机构,以及取得该当事人(单位)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3 设计人:即合同协议书中的“乙方”,指其投标文件己为发包人所接受,并与发包人签订了合同协议书承担本合同工程设计的法人,以及取得该当事机构资格的合法继承人,但不包括该当事机构的任何受让人(除非发包人同意)。若设计人为联合体,则设计人包括联合体所有成员单位。1.4 分包人:指从设计人

2、处分包合同中某一部分工程,并与其签订分包合同的法人。1.5 咨询单位:指受发包人委托对本工程设计文件进行审查或提供咨询意见的法人。1.6 设计负责人:指由设计人书面委任的负责本工程设计的组织管理者。1.7 分项负责人:指由设计人批准的、并经过发包人认可的各专业设计的负责人。1.8 设计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设计技术要求、报价清单,以及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其它文件。1.9 设计技术要求: 是设计工作的依据,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和工程所属行业颁布的关于工程设计方面的现行标准、规范、规程、定额和办法等,以及发包人有关设计的其他书面要求。1.10 设计:

3、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对工程所需的技术、经济、资源、环境等条件进行综合分析、论证,编制工程设计文件的活动。本合同包括的具体设计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11 勘察报告:指设计人按国家和工程所属行业相关标准、规范、规定提交的勘察成果,包括初勘报告、详勘报告。1.12 设计文件:指设计人按国家标准和工程所属行业标准、规范、规定提交的设计产品,包括方案设计文件、初步设计文件、技术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招标图纸及工程量清单等。本合同包括的具体设计文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13 签约合同价:指签定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包括了暂列金额的合同总金额。1.14 合同价格:指设计人按合同约定

4、完成了全部设计工作,发包人应付给设计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调整。1.15 暂列金额:指暂时未定的,包括在合同中,并在报价清单中以此名称标明的金额,用于进行本工程可能发生的额外设计工作或作为不可预见费用,按照合同条款第7.5款的规定使用。1.16 不可抗力:指发包人与设计人不能预见、或不能采取措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或社会政治因素等。1.17 发包人风险:因不可抗力或应由发包人单方承担责任而产生的风险。1.18 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2. 发包人的责任与义务2.1发包人

5、应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根据本工程的具体情况和技术要求,确定合理的设计工作量及合理的设计周期,并按本合同有关规定及时支付设计费。2.2 发包人应向设计人提供开展设计工作所需要的前一阶段(工可报告或初步设计)的全部勘察报告、设计文件、资料及附件、有关的协议、文件等,并对提供的原始资料的可靠性及时限负责。发包人向设计人提供的资料和时限见合同专用条款。2.3 发包人应组织专家或委托咨询单位对设计文件和为了满足设计需要而进行的各种研究试验成果进行审查,并负责设计文件的报审工作,向设计人提供工程主管部门对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后的批复意见。对设计人在贯彻落实审查意见时提出的有关问题应及时认真予以解答,但并不免

6、除设计人根据本合同规定应负的责任。2.4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发包人应保护设计人的投标文件、设计方案、计算软件和专利技术。未经设计人同意,发包人对设计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不得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以外的项目。2.5 发包人不应对设计人提出不符合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发包人不应随意压缩合同规定的设计周期。2.6 发包人应履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责任和义务。3. 设计人的责任与义务3.1 设计人的一般责任与义务3.1.1 设计人应根据本合同工程的具体情况,按照项目批准文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深度要求、工程所属行业要求以及设

7、计技术要求的规定,完成本合同工程的设计工作。3.1.2设计人编制方案设计文件,应当满足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和控制概算的需要;设计人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应当满足编制施工招标文件、主要设备材料订货和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的需要;设计人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满足设备材料采购、非标准设备制作和施工的需要,并注明建设工程合理使用年限。3.1.3 设计人必须接受发包人的指示,积极配合咨询单位工作。3.1.4设计人的初步设计文件必须接受发包人、咨询单位及发包人的工程主管部门的审查,凡审查意见中提出的问题,设计人应逐条给予认真贯彻落实,提交书面的反馈意见并免费修改初步设计文件。设计人应按批准的初步设计完成施工图设计工

8、作,并接受发包人、咨询单位及发包人工程主管部门对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然后按审查意见修改施工图设计文件。设计人应在发包人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施工图预算的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及施工图预算应按各施工标段进行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批复后,则作为编制施工招标文件的依据。3.1.5 在设计过程中,设计人应与本项目相干扰的相关建筑设施或特殊保护区域的主管部门进行协商,获得项目相干扰部门对工程设计方案的认同意见、协议、批准文件或纪要等,以确保本项目顺利实施。3.1.6 设计人在进行设计时,应采取相应的安全、保卫和环境保护措施,如设计人未能采取有效的措施,而发生的与设计活动有关的人身伤亡、罚款、索赔、损失赔偿、诉讼

9、费用及其他一切责任应由设计人负责。对于设计人在设计过程中发生的人员伤亡,或者造成第三方的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或由此而引起的其他一切损害和损失,发包人均不承担责任。3.1.7 设计人为实施本项工程,应参加发包人风险以外的其它有关的雇主责任保险,以使本项工程顺利进行。设计人应将全部保险费计入合同报价中,发包人将不另行支付。3.1.8 设计人在设计过程中,如果因其采用的技术方案等方面发生侵犯专利权的行为而引起索赔或诉讼,则设计人应承担全部责任,并保障发包人免于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害和损失。设计人采用未中标人投标文件中技术方案的,应当征得该投标人的书面同意,并支付合理的使用费用。3.1.9 发包人向

10、设计人提供的所有资料均为保密资料,设计人除在履行本合同下义务时可向受雇于设计人的相关研究人员透露外,不能在任何情况下(包括本合同有效期内及之后)向第三者透露。3.1.10 发包人及咨询单位、工程主管部门对设计文件的审查并不免除设计人的责任。3.1.11 设计文件中关于工程建设材料、配件和设备的选用,应当注明其性能及技术标准,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但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和产品品牌。3.1.12 本项目设计变更的设计由设计人承担,设计人应及时完成设计,提交设计变更文件,并对设计变更文件承担相应责任。由于不可预见因素或发包人增加的设计项目或者发包人原因造成的设计变更,由发包人与设计人另

11、行协商支付费用;除此之外的设计变更,其费用应视为已含入合同报价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3.2 履约担保3.2.1 在签订合同前,设计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金额和形式向发包人提交履约担保。如履约担保采用银行保函,则应符合招标文件第四章规定的格式并由满足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级别的银行开具。执行本款规定所需的费用由设计人承担。在发包人签收最后一批设计成果文件之前,设计人应保证履约担保一直有效。3.2.2 联合体的履约担保由联合体牵头人提交或出具。3.2.3 发包人对履约担保提出的任何索赔要求,均应在履约担保有效期内提出。3.3 转包和分包3.3.1 设计人不得将本合同规定的设计任务转包。3.3.2 设

12、计人不得将工程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经发包人同意,设计人可将工程设计中跨专业或者有特殊要求的设计工作进行分包。3.3.3 分包人的资质和能力均应与其承担的工程规模和标准相适应,分包人不得再将该分包项目再次分包或转包。3.3.4 即使发包人同意分包,也不应解除设计人根据合同规定应承担的全部责任和义务,设计人应对其分包人的工作负全部责任。3.3.5 任何分包合同应报发包人备案。3.3.6 发包人对设计人与各分包人之间的法律和经济纠纷不承担任何责任和义务。3.4 人员保证与变更3.4.1 设计人应安排投标文件中承诺的人员投入工作,并在设计过程中内保持人员的相对稳定。在项目设计期间,未经发包人

13、批准,设计负责人、分项负责人不得更换。3.4.2 如果设计人员不能胜任工作、渎职或从事其他违法活动,发包人有权以书面形式提出更换要求,设计人应立即派出不低于原设计人员相应资历的人员替换;若非因上述原因,设计人有权拒绝。设计人在事先取得发包人的同意后可以更换其所派驻现场的人员,但应符合合同规定的资历要求。3.4.3 设计人的工作进度没有达到设计人投标文件中承诺的进度计划时,发包人有权提出要求增加设计人员,设计人应立即安排,其费用被认为已包含在合同价格之中。3.4.4 由于发包人提出加快设计进度,提前完成设计工作而增加人员时,其费用应另外计列。3.5 联合体3.5.1 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

14、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承担连带责任。3.5.2 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3.5.3 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发包人就本合同工程向联合体牵头人发布的任何指令、指示、通知等均对联合体其他成员具有同等效力。3.5.4 联合体牵头人应按本合同规定代表联合体向发包人提交全部合格的设计文件。3.5.5 未经发包人事先同意,联合体的组成、结构与业务分工均不得变动。3.6 其他义务设计人应履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义务。4. 设计周期及提交成果4.1 设计周期及提交成果设计人应根据

15、发包人要求分批、分阶段提供所需设计成果资料。本工程设计周期安排及设计人需提交的设计成果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4.2 设计人应在每月月底向发包人提供进度报告,说明该月工作进展情况及下月计划安排,并根据发包人要求,参加发包人组织的月度工作例会。5. 违约与赔偿 5.1 发包人的违约5.1.1 由于发包人变更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未按合同规定提供设计必需的资料,而造成设计的返工、停工、窝工或修改设计,发包人应按设计人实际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费用;由于发包人要求提前完成设计工作而导致增加的人员和费用,应另行计列。5.1.2 发包人超过合同规定的日期支付费用的,应偿付逾期的违约金。偿付办法与金额按本合同条

16、款第7.2款的规定办理。5.1.3 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的(但并非设计人原因造成),发包人除应按设计人完成的实际工作量支付费用外,还应按合同专用条款的规定向设计人支付违约金。5.2 设计人的违约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均属设计人违约:(1)设计人将设计任务转包,或者未经发包人同意私自分包;(2)设计人未按照本合同规定的强制性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进行设计,或未根据勘察成果资料进行工程设计,或设计人在设计文件中指定或变相指定工程建设材料或设备生产厂、供应商;(3)设计人未能按期提交设计文件 (发包人同意延长期限的除外);(4)在收到发包人或咨询单位或工程主管部门提出的审查意见后,设计人未在专用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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