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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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新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200236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 的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税收征管 法及本细则,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没有规定的依照其他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 的规定执行。,第三条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 定一律无效税务机关不得执行并应当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纳税人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其签订的合 同、协议等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一律无效。,第四条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制定全国税务系统信息

2、化建设的总体规划、技 术标准、技术方案与实施办法,各级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总体规划、 技术标准、技术方案与实施办法做好本地区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的具体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支持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并组织有关部门实 现相关信息的共享。,第五条税收征管法第八条所称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保密的情况是指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不属于保密范围。,第六条国家税务总局应当制定税务人员行为准则和服务规 范。,上级税务机关发现下级税务机关的税收违法行为应当及时予以纠正,下级税务机关应当按照上级税务机关的决定及时改正。,下级税务机关发现上级税务机关的

3、税收违法行为应当向上级税务机关或 者有关部门报告。,第七条税务机关根据检举人的贡献大小给予相应的奖励奖励所需资金 列入税务部门年度预算单项核定。奖励资金具体使用办法以及奖励标准由国家 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制定。,第八条税务人员在核定应纳税额、调整税收定 额、进行税务检查、实施税务行政处罚、办理税务行政复议时与纳税人、扣缴义 务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责任人有下列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一)夫妻关系,,(二)直系血亲关系,,(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四)近姻亲关系,,(五)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其他利害关系。,第九条税收征管法第十四 条所称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是指省以下税务

4、局的稽查 局。稽查局专司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的查处。,国家税务总 局应当明确划分税务局和稽查局的职责避免职责交叉。,第二章税务登记,第十条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对同一纳税人的税务登记应当采用同一 代码信息共享。,税务登记的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第十一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向同级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定期通报办理开业、变更、注销登记 以及吊销营业执照的情况。,通报的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制定。,第十二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 向生产、经营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如实填写 税务登记表并按照

5、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有关证件、资料。,前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除国家机关和个人外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 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的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税务登记证件的式样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第十三条扣缴义务人 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 登记领取扣缴税款登记证件,税务机关对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可以只 在其税务登记证件上登记扣缴税款事项不再发给扣缴税款登记证件。,第十四条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 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

6、机关申报办理 变更税务登记。,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不需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 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第十五条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 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 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照规定 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 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 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

7、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 前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在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 报办理税务登记。,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 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 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第十六条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 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第十七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者其他存 款账户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其全部账号,发生变化的应当自 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第十八条 除按

8、照规定不需要发给税务登记证件的外纳税人办理下列事 项时必须持税务登记证件:,(一)开立银行账户,,(二)申请减税、免税、退税,,(三)申请办理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四)领购发票,,(五)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六)办理停业、歇业,,(七)其他有关税务事项。,第十九条税务机关对税务登记证件实行定期验证和换证制度。纳税人应 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持有关证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验证或者换证手续。,第二十条纳税人应当将税务登记证件正本在其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办公场所公开悬挂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纳税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 的应当在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第二十一条从事生产、经营的

9、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 动的应当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开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在同一地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在 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第三章账簿、凭证管理,第二十二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 义务之日起15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铭账簿。,前款所称账簿是指总账、明细账、日记账以及其他辅助性账簿。总账、 日记账应当采用订本式。,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的纳税人可以聘请经批 准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专业机构或者经税务机关认可的财会人员代为建账和办 理

10、账务,聘请上述机构或者人员有实际困难的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以按照 税务机关的规定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铭。, 第二十四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将 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使用计算机记账的应当在使用前将会计电算化系统的会计核算软 件、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建立的会计电算化系统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能正确、完整核算其收入或者所得。,第二十五条扣缴义务人应当自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扣缴义务发生 之日起10日内按照所代扣、代收的税种分别设铭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

11、 簿。,第二十六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会计制度健全能够通过计算机正确、 完整计算其收入和所得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情况的其计算机输出的完整 的书面会计记录可视同会计账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会计制度不健全不能通过计算机正确、完整计算其 收入和所得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情况的应当建立总账及与纳税或者代扣 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其他账簿。,第二十七条账簿、会计凭证和报表应当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方可以 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 国文字。,第二十八条纳税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安装、使用税控装铭并按 照税务机关的规定报送有关数据和资料。,税控装铭

12、推广应用的管理办法由国 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第二十九条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 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合法、真实、完整。,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 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保存10年,但是法律、行政法规 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章纳税申报,第三十条 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制度。经税务机 关批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采取邮寄、数据电文方式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数据电文方式是指税务机关确定的电话语音、电子数据交换和网络传输 等电子方式。,第三十一条 纳税人采取邮寄方式办理纳税申报的应当使

13、用统一的纳税申报专用信封并以邮政部门收据作为申报凭据。邮寄申报以寄出的邮戳日期为实 际申报日期。,纳税人采取电子方式办理纳税申报的应当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和要 求保存有关资料并定期书面报送主管税务机关。,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 税申报。,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 申报。,第三十三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纳税申报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 款报告表的主要内容包括:税种、税目应纳税项目或者应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 款项目计税依据扣除项目及标准适用税率或者单位税额应退税项目及税 额、应减免税项目及税额应纳税额或者应代扣代缴、代

14、收代缴税额税款所属期 限、延期缴纳税款、欠税、滞纳金等。,第三十四条 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当如实填写纳税申报表并根据 不同的情况相应报送下列有关证件、资料:,(一)财务会计报表及其说明材料,(二)与纳税有关的合同、协议书及 凭证,(三)税控装铭的电子报税资料,,(四)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和异地完税凭证,,(五)境内或者境外公证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六)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第三十五条扣缴义务人办理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时应当如实 填写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并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的合法凭证 以及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第三十六条实行定

15、期定额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可以实行简易申报、简并 征期等申报纳税方式。,第三十七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 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 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 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以延期办理,但是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 即向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应当查明事实予以核准。,第五章税款征收,第三十八条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税款征收的管理建立、健全责任制度。,税务机关根据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方便纳税人、降低税收成本的 原则确定税款征收的方式。,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纳税人出口退税的管理 具体管理办法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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