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市监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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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 县市监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目录序号权力类型事项编码权力名称权力依据责任事项责任事项依据承办机构追责对象范围备注1行政许可权限内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6、14、17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修订)第9、12、13、9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9、14、15、3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第16、2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2016修订)(1988年6月3日国务院令第1号发布,2014年2月19日国务院第648号令修改)第2、4、5、17、18、19、2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24日国务院令第15

2、6号发布,2014年2月19日国务院令648号修改)第2、4、7、26、38、42、47、48、4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14修订)(1997年11月19日国务院令第236号发布,2014年2月19日国务院第648号令第二次修改)第2、4、18、22、25、3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国务院令第59号)第14、15、20条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1月1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4号公布,2014年2月2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3号修改)第2、4、7、13、18、22、26条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工商企字199859号)第2、8、15、

3、16、19条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5.事中事后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

4、具体承办人2行政许可权限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16修订)第十七条 设立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或者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在报送批准前办理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并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公司名称报送批准。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2012修订)第三条企业名称在企业申请登记时,由企业名称的登记主管机关核定。企业名称经核准登记注册后方可使用,在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专用权。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2.

5、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5.事中事后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3行政许可个体工商户设立、变更、注销登记个体工商户条例(2016修订)第八条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应当向经营场

6、所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注册登记。申请人应当提交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和经营场所证明。第十条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第十二条个体工商户不再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 个体工商户的开业、变更和注销登记应当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2016修订)和本办法办理。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个体工商户的登记管理机关。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管全国的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设区的市(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辖区的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市辖区工商行政管理分局为

7、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负责本辖区内的个体工商户登记。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5.事中事后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

8、、四十四、六十一条。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4行政许可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六条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申请设立登记:(一)登记申请书;(二)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三)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四)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五)出资成员签名、盖章的出资清单;(六)住所使用证明;(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办理完毕,向符合登记条件的申请者颁发营业执照,登记类型为农民专业合作社。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申请变更

9、登记。 登记机关应当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信息通报同级农业等有关部门。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办理登记不得收取费用。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 第二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变更和注销,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 申请办理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机关。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工作。 农民专业合作社由所在地的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10、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5.事中事后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5行政许可权限内广告发布登记 广告法第二十九条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从事广告发布业务的,应当设有专

11、门从事广告业务的机构,配备必要的人员,具有与发布广告相适应的场所、设备,并向县级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广告发布登记。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第二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以下统称广告发布单位)从事广告发布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广告发布登记。申请办理广告发布登记,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广告发布登记申请表;(二)相关媒体批准文件: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提交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和广播电视频道许可证,报纸出版单位应当提交报纸出版许可证,期刊出版单位应当提交期刊出版许可证;(三)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四)广告业务机构证明文件及其负责人任命文

12、件;(五)广告从业人员和广告审查人员证明文件;(六)场所使用证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应当将准予登记决定向社会公布;不予登记的,书面说明理由。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5.事中事后责任:建立健全事中

13、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6行政许可权限内食品生产经营许可食品安全法(2015修订)第八条 第二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第三十五条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

14、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5.事中事后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5、加强监管。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7行政许可药品经营许可证核发药品管理法(2015修正)第十四条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凭药品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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