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讲座之六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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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生产法讲座之六十七 违反安全生产法的刑事责任(一) 刑事责任概述 刑事责任是国家刑事法律的规定犯罪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也就是说,任何公民法人实施了违反刑事法律的行为,都要承担因其行为所造成的法律后果。犯罪与刑事责任是紧密联系的,认定犯罪的目的,就是为了追究行为的刑事责任。凡是犯罪行为都是应当负刑事责任的。 1.犯罪的概念 我国刑法规定,犯罪是指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

2、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犯罪行为具有以下的特征: (1)具有很大的社会危害性。行为对社会的危害性是犯罪的最本质特征。所谓社会危害性,是指行为侵害了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即对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危害性。如果行为虽有危害性,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也不认为是犯罪。 (2)具有刑事违法性。犯罪是对社会有危害的行为,但并非任何对社会有危害的行为都是犯罪,只有那些违反了刑法规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即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才是犯罪行为。 (3)具有可罚性。只有对社会造成了危害,又违反了刑法规定,而且是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才是犯罪。如果某人的行为虽然损害了

3、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而且对社会造成了一定的危害,具有犯罪的前两个特征,但是刑事法律没有规定应受到刑罚处罚,则不认为是犯罪。 由此可见,任何一种犯罪必须同时具备危害性、违法性和可罚性。这三个基本特征紧密相联,缺一不可,缺少其中任何一个都不是犯罪行为。 2.犯罪的构成 犯罪构成是指我国刑法规定的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要件的总和,或者说是构成犯罪的主观条件和客观条件的总和,也就是犯罪必须具备的条件。用来衡量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标准,就叫犯罪构成,这是承担刑事责任的基础。犯罪构成包括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四个因素。 (1)犯罪的主体。是指实施违法行为并且依法应当承担责任的人。我国刑法规定,只有达

4、到一定年龄,并且精神正常的人,才能成为犯罪的主体。达到一定年龄,就是法律规定的应当对自己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的年龄,刑法规定应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的人为已满16周岁的人。但是,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也应承担刑事责任。精神正常的人,是指具有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人。刑法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的犯罪,应负刑事责任。 犯罪主体包括自然人犯罪和单位犯罪。犯罪主体根据身份的不同,还可以分为一般主体和特殊主

5、体。一般主体,是指具备构成任何犯罪所必须具备的条件的人。特殊主体,是指根据法律规定,行为人除了具备一般主体的条件外,构成该类犯罪还必须具备一些特定的身份和职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就是特殊的犯罪主体。 (2)犯罪的主观方面。又叫犯罪的主观要件,是指行为人对其危害社会的行为所引起的危害结果所持的故意或过失的心理状态,包括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如果行为人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但主观上既没有故意,也没有过失,则不构成犯罪。故意犯罪,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的心理态度。如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就是一种故意犯罪行为。故意犯罪可分为直

6、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两种。 过失犯罪,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过失犯罪可分为两种:一种是疏忽大意的过失;另一种是过于自信的过失。 (3)犯罪的客体。是指犯罪行为所侵害的、受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任何犯罪,都必然侵害一定的客体,即在不同程度上侵害我国一定的社会关系。没有犯罪客体,就意味着行为没有侵害刑法所保护的任何社会关系,也就是说行为不具有社会危害性,也就不构成犯罪。 (4)犯罪的客观方面。是指危害社会的行为和由这种行为引起的结果,以及行为和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如果行为人没有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则不构成犯罪,也就不承担刑事责任。危害后果是指危害行为对社会产生的损害,包括直接损害和间接损害。犯罪行为是指刑法所规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是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除此以外,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也是犯罪客观方面的重要因素和内容。犯罪的客观方面与犯罪的客体是紧密联系的,这说明犯罪客体是在什么条件下,通过什么样的行为受到侵害的。所以,犯罪的客观方面是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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