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山东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规则试行起草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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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东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规则(试行)起草说明 一、授权制定规则的法律依据 根据2009年1月1日施行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04号)第四十六条第三款:“省级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具体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细则或者标准。”、2009年3月1日施行的山东省实施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确定交通事故责任的具体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制定,并向社会公布。”的规定,授权省级公安机关制定确定道路交通事故的确定规则。 二、制定规则的基本法律法规依据和基本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

2、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形成原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

3、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三、本规则的适用范围 本规则第二条规定:“本规则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道路上发生的,依照一般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 四、本规则确定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基本原则 本规则第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确定当事人责任的方法:通过定性分析,确定当事人的行为对道路交通事故起作用。通过

4、定量分析,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大小。 (二)定性分析: 本规则第四条第一款明确了定性分析的概念:定性分析是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当事人的行为进行调查、确定,并根据当事人的行为与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有无直接因果关系,确定该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是否起作用。 第四条第二款明确了本规则中过错行为的概念:过错行为是指与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有直接因果关系,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起作用的行为。而与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无直接因果关系,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不起作用的行为,不属于过错行为。第四条第三款规定:“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无直接因果关系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也应当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载明。” (三)定量分析: 本规则第五条

5、第一款明确了定量分析的概念:定量分析是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当事人的行为作出定性分析后,通过分析过错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大小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该过错行为属于严重过错行为还是属于一般过错行为。” 第五条第二款对过错行为的严重程度进行了分类,分为严重过错行为和一般过错行为。同时也明确了严重过错行为和一般过错行为的概念:严重过错行为是指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大以及过错程度严重的过错行为,当事人承担的事故责任大;一般过错行为是指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小以及过错程度一般的过错行为,当事人承担的事故责任小。 五、本规则过错行为形态特征分类 本规则第六条引入了过错行为形态特征的

6、概念:过错行为的形态特征是过错行为的外在表现形式,根据当事人的过错行为不同的外在表现形式将过错行为分为主动型、被动型、隐患型三种不同的形态特征: (一)主动型过错行为是指与对方临近时突然改变运动状态或者主动逼近对方,造成对方难以避让的过错行为,属于严重过错行为。 (二)被动型过错行为是指处于持续稳定运动或者静止状态,对方能够采取措施避让的过错行为。根据不同事故具体分析,被动型过错行为有可能是严重过错行为,也有可能是一般过错行为。难以被对方及时发现的属于严重过错行为;容易被对方及时发现的属于一般过错行为。 (三)隐患型过错行为是指人、车、路存在安全隐患的过错行为。 根据不同事故具体分析,隐患型过

7、错行为有可能是严重过错行为,也有可能是一般过错行为。导致应当避免的道路交通事故未能避免的,该安全隐患属于严重过错行为;导致无法避免的道路交通事故未能避免的,该安全隐患属于一般过错行为。 此处引入过错行为形态特征的概念是因为在实际工作中,存在同一种过错行为在不同事故中所起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不一样的情况,因而同一种过错行为可能在一起事故中属于本规则中的严重过错行为,而在另一起事故中属于本规则中的一般过错行为,如果直接套用过错行为来确定事故责任,无法涵盖所有可能的情形,也无法客观的反映过错行为在具体事故中所起作用大小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我们按照过错行为的形态特征将过错行为进行了

8、分类,民警在对过错行为进行定量分析的时候可以首先确定过错行为的形态特征,如果属于主动型过错行为,那么该过错行为属于严重过错行为,如果属于被动型过错行为或隐患型过错行为,那么民警可以根据本规则第六条关于被动型过错行为和隐患型过错行为的概念并结合本规定第五条定量分析的方法确定该过错行为属于严重过错行为还是一般过错行为,这样就涵盖了绝大部分可能出现的情形,保证了事故责任确定的客观、公正。 六、本规则的责任确定 本规则第七条规定的确定责任的原则,本规则确定事故责任是按照过错行为的严重程度和数量多少相结合的原则: (一) 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行为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确定为全部责任。 (二) 因两方当事人的

9、过错行为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 1.一方当事人具有严重过错行为的,另一方当事人仅有一般过错行为,有严重过错行为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主要责任,另一方当事人承担次要责任。 2.两方当事人同时具有严重过错行为的,严重过错行为数量多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主要责任,另一方当事人承担次要责任。严重过错行为数量相同的,一般过错行为数量多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主要责任,另一方当事人承担次要责任。 3.两方当事人只有一般过错行为的,一般过错行为数量多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主要责任,另一方当事人承担次要责任。 4.两方当事人具有相同程度和数量的过错行为的,承担同等责任。 (三) 因三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行为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比照上述规则

10、确定当事人责任。” 七、特殊案件的责任确定 (一)意外事故责任确定(第八条) (二)故意造成事故责任确定(第九条) (三)推定责任确定(第十条) 本条确定了对特殊案件适用责任推定的认定方法,并明确了适用责任推定的几种具体情形:1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驾车逃逸的当事人承担主要责任,弃车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同等以上责任。2双方当事人同时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承担同等责任。3.其他无法明确列举逃逸的具体情形。 (四)教练员责任确定原则(第十一条) 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 (五)无法查清事故成因责任确定(第十二条) 八、不适用本规则的责任确定 对适用本规则无法正确确定责任的复杂疑难案件、或不

11、能适用本规则的,按照有法依法,无法循例的原则参照案例。无案例参照的,上报审核。 本规则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适用本规则无法正确确定当事人责任的复杂疑难案件,或者当事人过错行为分类表未列入的过错行为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应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典型案例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道路交通事故典型案例未列举的,由办案单位集体研究,提出意见,报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核决定,并报山东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备案。”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道路交通事故典型案例由设区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编写、上报,由山东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适时组织修订、印发。” 九、因果关系的判断 本规则第十四条规定:“本规

12、则中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中的直接因果关系,是指以当事人的过错行为作为原因,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作为结果,在它们之间存在的前者引起后者,后者被前者所引起的客观的、直接的联系。”判断当事人的过错行为与道路交通事故发生之间有无直接因果关系,可以使用以下直接因果关系分析法: (一)行为替换法 把行为人的过错行为替换成一个与此行为相对应的无过错行为,或者把他的不作为替换成一个与之相对应的作为行为,交通事故及损害结果仍然会发生,则行为人原来的行为就与事故不存在因果关系;反之则存在因果关系。案例:甲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汽车在机动车道上行驶,其行车路线正常。甲在行驶过程中被乙驾驶的汽车追尾。经查:甲除了无证驾驶外

13、无其他违法行为,乙存在驾驶车辆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的违法行为。 上述案例中,如果把甲实施的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汽车的行为替换成有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汽车的行为后,显然交通事故和损害结果仍会发生,因此甲的行为与事故无因果关系。注意,进行行为替换时不是无序的替换,而是替换成与之相对应的行为,如: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汽车 只能替换为有驾驶证驾驶汽车,不能替换为不驾驶汽车上路, 超速行驶只能替换成不超速行驶,并非替换成不驾驶车辆上路行驶。驾驶车辆未系安全带只能替换为系安全带,未戴安全头盔只能替换为戴安全头盔。 (二)直接分析法 行为足以必然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为直接原因;行为不足以必然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不为

14、直接原因。例如:丙指使丁驾驶车辆超速行驶导致交通事故,则丙实施的指使他人超速行驶这一行为应认定为不足以必然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行为;丁超速行驶的行为才是足以必然导致交通事故的行为。因此,丁的行为是事故的直接原因。如果当事人的行为经过上述两个方法分析均成立的,其行为属于与事故有直接因果关系的行为,反之则不是。 十、对施行以前的事故责任确定 本规则第十六条规定:“本规则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在此之前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未作出事故认定的,依照本规则确定当事人责任。”山东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规则(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工作,促进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执法公正,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

15、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山东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条例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道路上发生的,依照一般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 第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第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当事人的行为进行调查、确定,并根据当事人的行为与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有无直接因果关系,确定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是否起作用,做出事故成因的定性分析。与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有直接因果关系的行为,属于过错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起作用;与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无直接因果关系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不起作用。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无直接因果关系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也应当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载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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