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晓玲案法官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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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潘晓玲案-法官也成作者:日期:贵州凯里:取保候审案犯脱逃主审法官是否有罪?核心提示15年前,在贵州省黔东南州凯里市,该市法院在对一起贩毒案件审理后,决定以贩卖毒品罪对案犯陈志荣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2万元。次日,经该院分管副院长张学飞批准,又决定对陈志荣取保候审。之后,陈志荣脱逃。案发近两年,黔东南州人民检察院以该案主审法官潘小玲和担保人张继先犯徇私舞弊罪提起公诉。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潘小玲犯徇私舞弊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张继忠无罪。一审宣判后,黔东南州人民检察院以“原判对张继先宣判无罪不当”为由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潘小玲不服,以“系执行领导指令,没有徇私舞弊行为(应宣告无罪

2、)”为由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抗诉;维持对张继先无罪的一审判决;改判潘小玲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对于两级法院的判决,潘小玲始终认为自己无罪。为此,一直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等相关部门申诉,至今没有一个公正的结果。那么,作为主审法官的潘小玲是否应对陈志荣的脱逃承担责任?是否应当受到刑事处罚?为此,记者近日对此案进行了一番采访。案发:源于陈志荣贩卖毒品案件的审理1997年8月,潘小玲作为陈志荣贩毒一案的主审法官,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对该案进行了审理,决定以陈志荣犯贩卖毒品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2万元。8月12日,潘小玲将制作好对陈志荣的判决书交由时

3、任分管副院长的张学飞签发。次日,张学飞让潘小玲为陈志荣办理取保候审手续。根据张学飞的安排,潘小玲填写了陈志荣的取保候审决定书,张学飞当即在决定书上签字批准。据此,陈志荣得以取保候审。不久,陈志荣脱逃,不知去向,未能归案。事发近两年的1999年7月,黔东南州人民检察院以潘小玲涉嫌私放罪犯罪将其刑拘。次月,被逮捕。2000年1月,黔东南州检察院向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州检察院指控,陈志荣贩卖毒品一案起诉到凯里市人民法院,由时任审判员的被告人潘小玲审理。经开庭胜利后,凯里市法院于1997年8月12日决定以贩卖毒品罪,对陈志荣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2万元。此间,被告人张继先(时任黔东南州中

4、院审判员,陈志荣取保候审担保人)应陈志荣丈夫董林强的要求,到医院开具了一张陈志荣患有内耳眩晕症的疾病证明书,找到凯里市法院副院长张学飞、刑庭庭长李刚、审判员潘小玲等人,要求对陈志荣取保候审。李刚认为,该证明所称疾病不符合取保候审条件,要求张继先重新开证明。张继先遂到黔东南州人民医院开具陈志荣患有风湿性心脏病的疾病证明书交给张学飞,张学飞转交潘小玲。张学飞安排潘小玲为陈志荣办理取保候审。潘小玲于1997年8月13日填写取保候审决定书交张学飞,张学飞签字批准对陈志荣取保候审。8月18日,陈志荣获取保候审。次日,潘小玲对陈志荣作出宣判。之后,陈志荣外逃,未受到法律的制裁。州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潘小玲、

5、张继先的行为触犯了修订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88条之规定,构成徇私舞弊罪。一审:潘小玲犯徇私舞弊罪被判3年刑黔东南州中院审理此案时潘小玲辩称:“取保候审决定作出后由公安机关负责执行,陈志荣被取保候审后,我没有管理责任。在审理陈志荣贩毒一案中,我主观上无徇私舞弊故意,客观上没有颠倒黑白,法律中,我的行为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且陈志荣被取保候审是由分管领导批准的,我在送执行通知时已将陈志荣送看守所收监,她的逃脱不是我的责任。故检察机关指控我犯徇私舞弊罪不能成立。”潘小玲的辩护人认为,潘小玲在审理陈志荣贩毒一案时,定罪量刑和程序均无违法行为,潘小玲和张继先没有违法取保候审的共同故意,法律没有规定潘小

6、玲的行为构成犯罪,且潘小玲对陈志荣取保候审是执行当时分管领导的指令,故潘小玲的行为不构成徇私舞弊罪。州中院审理查明,陈志荣贩毒一案由潘小玲负责审理。经审理,凯里市法院于1997年8月12日决定以贩卖毒品罪对陈志荣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2万元。此间,陈志荣丈夫董林强找到张继先,帮忙对陈办理取保候审。张继先找到潘小玲,潘表示尽力而为。之后,张继先先后两次到医院开具的疾病证明书。将陈志荣患有风湿性心脏病的一张证明书交给潘小玲,并自当保证人。8月13日,潘小玲填写对陈志荣的取保候审决定书交副院长张学飞签发批准。8月18日,潘小玲对陈志荣取保候审。次日,潘小玲将判决书送达陈志荣而未对其收监。后陈志荣

7、外逃,未受到制裁。州中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潘小玲身为国家司法人员,无视国法,在审理陈志荣贩毒一案时,明知陈志荣不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为徇私情,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对陈志荣变更强制措施,致使陈志荣逃脱刑法制裁,其行为构成徇私舞弊罪。潘小玲虽为主办陈志荣取保候审,但没有最后决定权,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张继先虽然在办理陈志荣取保候审时提供了虚假证明并担任保证人,但不负有对陈志荣一案的侦查、检察、审判或监管职责,且无证据证明张继先与潘小玲共同犯罪。2000年1月31日,州中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一审判决:一、被告人潘小玲犯徇私舞弊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二、被告人张继先无罪。二审:潘小玲犯滥用职权罪被

8、判3缓4一审判决后,州检察院以“原判对张继先宣告无罪不当”为由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潘小玲因不服,以“为陈志荣办理取保候审系执行领导指令,没有徇私舞弊行为”为由向省高院提出上诉。潘小玲的辩护人以“潘小玲系执行领导指令,并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也没有授意张继先开具虚假证明,应宣告无罪”为其进行辩护。省高院审理查明,1999年7月10日(注:应为1997年7月10日)潘小玲担任陈志荣贩毒一案主审法官。之后,陈志荣丈夫董林强托请时任黔东南州中院审判员的张继先为陈志荣办理取保候审手续。张继先找到潘小玲,请潘小玲帮助办理取保候审。张继先先后两次到医院开具的疾病证明书。将陈志荣患有风湿性心脏病的一张证

9、明书交给潘小玲,并自当保证人,请求对陈志荣取保。潘小玲收到疾病证明书后,未经合议庭讨论,即于8月13日制作了对陈志荣取保候审决定书交给时任副院长张学飞签发。在此以前即8月12日,陈志荣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的判决书已有潘小玲拟写并交张学飞签发。陈志荣取保候审后外逃,未受到法律制裁。省高院审理认为,上诉人潘小玲明知陈志荣不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不经合议庭讨论,擅自变更强制措施,造成罪犯陈志荣外逃,未受法律制裁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犯罪。潘小玲主观上并无希望或放任有罪的人免受刑事处罚的故意,故其行为不符合徇私舞弊罪的主观要件,不构成徇私舞弊罪。但潘小玲不正确履行审判职权,违法变更强制措施,造成严

10、重后果的行为符合滥用职权罪的要件,构成滥用职权罪。原判徇私舞弊罪定性不当,应予改判。鉴于潘小玲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经考察确实不致危害社会,可适用缓刑。被告人张继先在为陈志荣办理取保候审过程中,未利用自身职权,不能证明其与潘小玲有共同犯罪故意,其行为不构成犯罪。2001年5月140,省高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终审判决:一、驳回抗诉。二、维持被告人张继先无罪。三、改判上诉人潘小玲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申诉:潘小玲认为自己无罪一直在申诉对于两级法院的判决自己有罪,一审判决徇私舞弊罪,二审判决滥用职权罪,潘小玲始终不服,她认为自己无罪。为此,一直向贵州省高院等相关部门申诉。潘小玲申诉

11、的理由有三点:其一、导致罪犯陈志荣脱逃,不被法律追究的主要责任在于时任分管副院长张学飞,而非申诉人自己。因为,在1997年8月13日张学飞指令自己为陈志荣办理取保候审,并签发批准取保候审的前一天,即8月12日,自己已拟好对陈志荣犯贩卖毒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2万元的判决书已交由张学飞签发。其明知已对陈志荣作出判决,还利用职权指令下属的申诉人对陈志荣办理取保候审,其行为才是真正的滥用职权。其二、陈志荣被取保候审脱逃,公安机关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根据规定,公安机关要同时收到取保候审决定书和取保候审通知书后才能对被取保对象进行取保。而法院只制作了取保候审决定书,并为向公安机关送达取保候审通知

12、书的情况下,就擅自将陈志荣释放。况且,在公安机关对陈志荣释放10天后的1997年8月30日,法院向公安机关送达了陈志荣的刑事案件执行通知书,公安机关已经签收。如果公安机关依照法律在释放陈志荣后,指定其住所地派出所对其实施监管,在法院送达刑事案件执行通知书后即对其实施收监,也不至于造成陈志荣脱逃。因此,陈志荣的脱逃显然不是申诉人的行为所致,在法律上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其三、申诉人虽有一定过错,但不致构成犯罪。首先,申诉人无权决定对陈志荣取保候审,只有作为主管副院长的张学飞才有审批决定权;其次,申诉人之所以填写对陈志荣的取保候审决定书是受张学飞的指令;第三,公安机关没有依法对陈志荣取保候审、进行监

13、管、及时收监,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第四,高院认定申诉人犯滥用职权罪,又认定申诉人“主观上并无希望或放任有罪的人免受刑事处罚的故意”,显然自相矛盾,更不符合滥用职权罪要求须有主观故意的构成要件。因此,申诉人不构成滥用职权罪。第五,申诉人的过错在于畏惧领导职权,担心受到打击报复,没有坚决抵制副院长张学飞的错误决定。据此,申诉人的行为只应受到纪律处分,不致于触犯刑律被判刑。案卷:记录着本案一些比较关键的细节在采访过程中,记者有幸从黔东南州中院审理该案的卷宗里看到一些关键细节。州中院审理此案的刑事审判笔录记载:“审(判长)问:张继先,先由你对起诉书指控你的事实进行陈述?张(继先)答:董银祥(注:应为陈

14、志荣丈夫董林强)为陈志荣取保,张学辉(注:应为市法院副院长张学飞,以下同)要我担保,我才担保的。公(诉人)问:为什么要交第二张疾病证明书?张答:杨保和说李刚(注:时任市法院刑庭庭长)讲第一张不行,叫重新开一张,我才打电话到州医院开具第二张疾病证明书。公问:担保书和第二张疾病证明书是不是同时交的?张答:担保书是在疾病证明书之后交的,担保书是交给张学辉的。罗辩(潘小玲辩护人):第二份疾病证明书是不是先交给张学辉看后才交给潘小玲的?张答:是的。罗辩:你在喊张学辉吃饭,潘小玲参加没有?张答:没有参加吃过饭。罗辩:在请张学辉吃饭时,就商量好取保候审的是不是:张答:是的。审问:第二份(疾病证明书)什么内容

15、,交给谁的?张答:风湿性心脏病。先交给张学辉看,张学辉交给潘小玲。”州检察院对张继先的讯问笔录记载:“检问:你找李刚(注:时任市法院刑庭庭长)多少次?张答:从那次吃饭后,我还去办公室找过李刚,多次电话与李刚联系,请李刚为董林强爱人的案子抓紧时间办理,让他爱人早日取保出来。隔上次吃饭时间约十来天左右,我和李刚约了市法院的张学飞(注:时任市法院刑庭主管副院长)出来,到张学飞弟弟的饭店吃饭,有李刚、我、张学飞,还有董林强。约张学飞出来吃饭的目的就是为了董林强爱人贩毒的事,要求张学飞取保。张学飞答应帮忙,张学飞说可以的,但要我出面担保,我也答应了。捡问:讲一下担保书的内容?我写好担保书的第二天,就将担

16、保书交到张学飞的手中。交担保书是在张学飞办公室交的,就我和张学飞两人。关于病历(注:应为疾病证明书,以下同)的事,是我叫杨保和去找胡显贵开的,第一次开的是美尼尔综合征,我拿给李刚时,李刚说不行,我又叫杨保和去开了第二张,是患肝病(注:应为风湿性心脏病)的,李刚说可以了。捡问:你交病历和担保书是一起交的吗?张答:表示一起交的,担保书是交给张学飞,病历是交给李刚,我是先交病历后交担保书的。”法官:潘小玲不构成犯罪应受行政处分就本案潘小玲是否对陈志荣的脱逃承担责任?该承担什么责任?是否应当受到刑事处罚?记者采访了几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法官。据他们介绍,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逾越职权或者不执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根据刑法规定,成立滥用职权罪,首先必须有滥用职权的行为,如果行为人没有滥用职权,完全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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