泛珠角区域知识产权合作协议(2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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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泛珠角区域知识产权合作协议乙方:根据专利代理条例的规定,甲方聘请乙方担任常年知识产权法律顾问事宜,本着诚实信用原则,经协商一致,订立如下协议,共同遵守:一、乙方接受甲方聘请,指派专利代理人担任甲方常年知识产权法律顾问。二、合同期限:_年_月_日至_年_月_日。聘请期满,双方如未提出异议,则本合同有效期限顺延,如一方提出,则可重新修订或终止协议。合同到期前_日内甲乙双方另行协商续约事宜。三、常年知识产权法律顾问工作内容:3.1、随时解答甲方知识产权法律方面的咨询,具体指专利、商标、版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以及商业秘密领域;3.2、协助甲方作好产品开发过程中专利挖掘、专利布局工作;3.3、协助甲方

2、做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以及避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防范工作;3.4、应甲方要求,就甲方已经面临或者可能发生的知识产权纠纷,进行法律论证,提出解决方案。3.5、代理甲方知识产权诉讼和无效宣告案件。但需另行同乙方办理委托手续(另签委托代理合同),并向乙方经办代理人出具授权委托书,同时,甲方须另行向乙方支付代理费,乙方则在收费给予优惠。3.6、应甲方要求,就甲方提出的知识产权专题讲座,在本合同年度内安排二次;3.7、本条所说的“甲方”,包括甲方以_名义启动的知识产权业务,不包括甲方的关联企业。若延及甲方的关联企业,则在本合同顾问费的基础上追加25%的顾问费/一个关联企业。四、顾问费:人民币_万元整(¥)

3、,于本合同签订时由甲方一次性支付给乙方。办理本合同第三条第3.5项所列的事务时,每个知识产权诉讼案件的代理费均包括启动费和风险代理费二部分;前述顾问费未包含合同年度启动的知识产权诉讼案件的启动费及无效案件的代理费;于每个诉讼案结案_日内,甲方应一次性支付给乙方风险代理费,风险代理费按以下标准计算:获赔额_35%(甲方作为原告时);免赔额_25%(甲方作为被告时);上述获赔额是指生效法律文书认定的赔偿数额;上述免赔额是指原告起诉数额与生效法律文书所认定的赔偿数额之差额。五、专利代理人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直接发生的案件官费、交通费、差旅费、取证的官费等费用,按实际发生额由甲方负担。交通费、差旅费指东

4、莞、深圳行政区域以外发生的费用,取证官费指公证费、查询费、检索费等费用。由办案专利代理人向甲方预借,发生后及时向甲方报销。六、乙方应依照法律维护甲方的一切合法权益,按时出庭。如委派的专利代理人因故中途不能执行职务,经甲方同意,乙方可以另行委派同等资格的专利代理人接替。七、甲方必须认真地向乙方指定的代理人叙述案情,提供有关证据。乙方接受委托后,发现甲方有捏造事实,弄虚作假行为,有权终止代理,所收费用不予退还。乙方不得委托甲方从事违反中国法律的事项。八、甲方根据规定可以随时解除与乙方的委托关系,乙方已经收取的顾问费不退还,若已经启动了本泛珠角区域知识产权合作协议(二)_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为贯彻落实泛

5、珠三角区域合作框架协议,福建、江西、湖南、广东、广西、海南、四川、贵州、云南_个省(区)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部门决定加强合作,积极推动泛珠三角区域全面合作与发展,为增强区域整体实力和竞争力服务。现经各方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部门协商一致,制订本协议。第一条合作宗旨按照泛珠三角区域合作框架协议确定的宗旨,充分发挥各方的优势和特色,在知识产权领域加强交流与合作,提高知识产权创造、保护、管理和运用的水平,打破地区保护,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加快产业及技术转移,增进地区间投资增长,促进泛珠三角区域经济共同发展。第二条:合作原则(一)自愿参与。各方自愿合作,参与本协议全部或部分合作项目。(二)开放公平。各方在合作

6、框架中享有发展的平等地位和权利,坚持非排他性和非歧视性,打破地区封锁,促进区域开放。(三)互动互补。充分发挥各方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促进资源共享,加强优势集成与互补。(四)依法行政。坚持_方针和依法行政原则,努力营造规范、有序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第三条合作要求(一)各方应主动创造合作条件,落实合作措施,拓宽合作领域,提高合作效益和水平。(二)加强沟通协调,促进优势互补,协商解决相互关联的重大知识产权问题。(三)充分发挥政府的推动作用,动员和组织社会各界力量,共同推动泛珠三角区域提升整体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第四条合作内容(一)政策研讨。统筹协调各方资源和_优势,加强调研及学术交流与合作,实时

7、研究政府知识产权工作面临的共性问题、难点和热点问题及战略性问题,探索有效的解决渠道和措施,提高政府知识产权管理水平。(二)宣传与培训。加大知识产权宣传培训力度,加强培训课程和教材等方面资源和信息的共享,培养满足区域发展要求的知识产权_,提高区域知识产权意识。(三)中介与信息服务。消除地区障碍,加强规范和管理,统一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市场准入标准和从业纪律,提高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水平及服务质量;加强中介_交流与合作,促进中介市场规范和繁荣发展;开展知识产权信息公众服务领域的合作,促进信息资源共享和优势互补,切实提高信息服务和公众信息利用水平。(四)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管理。建立定期交流与考察学习机制

8、,及时交流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管理成功经验,提高企事业单位运用知识产权制度的能力和水平,增强区域技术创新水平。(五)知识产权保护。九省(区)间打破地方保护,加强区域内知识产权执法部门间的沟通与协调,形成统一、有效、规范的知识产权保护秩序,整体提高区域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六)专利技术转移与产业化。建立区域专利技术转移促进机制,推动专利技术产业化及区域间的合作与转移,充分发展各方的产业优势,促进产业优势互补,构建区域产业发展链条,提高泛珠三角产业的整体竞争力和创新能力。第五条合作机制为保证有效开展合作,各方同意建立以下合作机制。(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会议成员由协议各方省(区)级知识产权协调机构及相

9、关专利、_、版权管理部门负责人组成。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研究决定合作重大事宜,必要时可召开临时联席会议。会议由协议各方轮流召集和主持,每届会议确定下届会议的主办方、时间和地点。会议设会议_,由当年主持会议的省(区)知识产权负责人担任。(二)建立联络员制度。各省(区)确定一名联络员,负责联络、沟通和协调工作。联络员应加强跟踪、落实和情况反馈,畅通各成员单位信息交流渠道,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各项合作项目的顺利完成。(三)建立专题工作小组制度。根据每年联席会议确定的合作项目,成立相应的专题工作小组,开展具体的专项合作工作。专题工作小组成员由协议各方指定,对具体合作项目及相关事宜制订合作计划,提出工作措施,落实合作事项,并定期向联席会议报告合作项目落实情况。第六条联席会议视合作情况,经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可对本协议进行修订。第七条本协议一式九份,签署各方各执一份,_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在广州签署,自签署之日起生效。第八条各成员方代表签字。第3页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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