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高度不同区域的限定

上传人:s9****2 文档编号:510618231 上传时间:2023-04-18 格式:DOC 页数:1 大小:11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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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高度不同区域的限定地区建筑应按规划和有关专业部门规定限制高度:1.城市总体规划有要求的城市各用地分区按区控制建筑高度;2.市、区中心临街建筑按面临路宽控制建筑高度;3.航空港、电台、电信、微波通信、气象台、卫星地面站、军事要塞工程等周围建筑,当其处在各种技术作业控制区范围时,应按有关净空要求控制建筑高度。局部突出屋面的楼梯间、机房、水箱间、烟囱等,在城市一般地区可不计入控制高度,但突出部分的高度和面积比例应符合当地规划实施条例规定(如北京市规定突出高度以4m为限,面积比例以20%为限);当处在历史、文化、文物、风景保护区建筑控制地带及上述有净空要求的技术作业控制区时,上述突出部分仍应计入建筑控制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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