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培训学校章程、合同、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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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业培训学校章程、合同、承诺固原亚东职业培训学校章程第 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 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 法 实 施 条 例 、 民 办 非 企 业 单 位 登 记 管 理 暂 行 条 例 和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制订本章程。第二条 本学校名称:固原亚东职 业培训学校 地址:固原市文化街紫薇花园第三条 本学校的性质是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 费,自愿举办的、 从事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且不实施军事、警 察、政治等特殊性质教育的非学历教育学校。第四 条 本 学校 的宗 旨:遵守 国家 宪法 、法律 法 规和 国家 政策 , 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国家的职业教育方针,保证培

2、 训质量,致力于培养初(中)级技工类人才。第五 条 学校 规模 :基 本办 学规 模 200 人。第六条 学校办学形式:业余培训,中 短期培训。办学 目的: 为社会培训道德素质较好、有一定理论基 础、动手能力较强的初(中)级专业技能人才。 招生对象: 面向社会招收有培训需求的劳动 者。第七条 本学校的业务主管部门是 固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第八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 法规、规章不符的,以 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规范第九条 本学校的法定代表人是:王 堃第十条 本学校资产是40万元,其中固定资产30万元;注册资本: 10万元。第十一条: 本学校的业务范

3、围:根据国家职业标准和社会实际需 要,从事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一)缝纫专业;培训等级:初(中)级(二二)建筑专业;培训等级:初(中)级(三)焊工专业;培训等级:初(中)级(四)电工专业;培训等级:初(中)级(五)财会专业;培训等级:初(中)级(六)服务专业;培训等级:初(中)级(七)绘画专业;培训等级:初(中)级(八)礼仪专业;培训等级:初(中)级(九)美容美发;培训等级:初(中)级(十)家政专业;培训等级:初(中)级(十一)营销专业;培训等级:初(中)级第十二条 本学校培养的学员,经考试考核合格后,发放结业证 书;属国家准入控制工种(职业)的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合格者颁 发人力资源和

4、社会保障部印制的职业资格证书。第十三条 本学校与学员签订培训协议,明确培训目 标、教学内 容、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第 三章 组织 管理第十四条 本学校设理事会,其成员为 5 人。理事会是本学校的决 策机构。首 届 理 事 会 由 举 办 者 依 法 推 选 。以 后 各 届 理 事 会 由 法 定 代 表 人 、职 工 代表推选产生。理事会每届任期 3 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第十五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 决定权;(一)审核并修改学校章程、制定学校的规章度 ;( 二) 制 定发 展规 划和 业 务 活 动计 划;( 三) 审 核年 度财 务预 算 、 决 算方 案;( 四) 审 核是 否增

5、加注 册 资 本 的方 案;( 五) 决 定学 校的 分立 、 合 并 或终 止;( 六) 聘 任或 者解 聘校 长 、 副 校长 及财 务负 责人 ;( 七) 罢 免、 增补 理事 。( 八) 审 批内 部机 构的 设 置 ;( 九) 决 定从 业人 员的 工 资 报 酬、 校长 的工 资报 酬( 十) 决 定其 他重 大事 项 。其 中 第 一 项 中 修 改 学 校 章 程 ,第 五 项 、第 六 项 中 变 更 学 校 校 长 ,第 七 项 须 提 前 15 天 向 固 原 市 劳 动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提 出 申 请 , 经 审 核 同 意 备 案后才能实施。第十六条 理事会每

6、年召开至少一 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 及时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 ) 1/3 以 上 理 ( 董 ) 事 联 名 提 议 时 ; (三)其它亟待决定的事项。理事会 议 事规 则:实 行少 数服 从多 数 的原 则。出 席理 事会 的 人 数 须为全体董事人数的二分之一以上,会议决定必须超过参加会议人数 二分之一时通过的决议方可有效,但讨论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经三分之 二 以 上 组 成 人 员同 意 方 可通 过 :1、聘 任 、解 聘校 长 ;2、修 改 学 校 章 程 3、制 定发展规划;4、审核预算决算 5、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 、 终止;6 学校章程规定的

7、其他重大事项。理 事对理事会的决议承担责 任 。理 事 会 会 议 应 当 制 作 会 议 记 录 。形 成 决 议 的 ,应 当 当 场 制 作 会 议 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成员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 法 规 或 章 程 规 定 ,致 使 本 学 校 遭 受 损 失 的 ,参 与 决 议 的 理 事 成 员 应 当 承 担 责 任 。但 经 证 明 在 表 决 时 反 对 并 记 载 于 会 议 记 录 的 ,该 理 事 成 员 可免除责任。理事会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第十七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一名,副 理事长一名。理事长、副 理事 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8、或罢免。第 十八条 董 事长 行使 下列 职权 :(1) 召集 和主持理事会会议;(2) 检查 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3) 代表 单位签署有关文件;(4) 法律 、法规和单位章程规定的其它权利。第十九条 本学校校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学校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二)组 织 教 育 教 学 、科 学 研 究 活 动 ,实 施 学 校 年 度 业 务 活动计划,保证教学质量;(三)拟定学校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四)拟定内部管理制度、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算;(五)提请聘任或解聘本学校副校长、教师和财务人员;(六)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第二十条 根据情况可设置监事会 ,监事会负

9、责对 理事会成员及其 它管理人员进行监督。第四章资产管理及用人制度第 二十一条 本学 校经 费来 源:(一)开办资金;(二)政府资助;(三)在业务范围内培训收入;(四)利息;(五)捐赠;(六)其他合法收入。第二十二条 依照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 核算, 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自觉接 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监督。第二十三条 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 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 ,每年制作年度会计报告并审计 第二十四条 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 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二十五条 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 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在每 个 会计年度 结 束时 ,公司 依据

10、 股东 的入 股 比例 分红 ,同时 按照 不 低 于 年 度 净 资 产 增 加 额 或 者 净 收 益 的 15%的 比 例 提 取 发 展 基 金 ,用 于 学 校 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资人不得取得回报:(一) 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招生广告 ,骗取钱财的;(二)擅自增加收取费用项目、提高收 费标准,情节严重的;(三)非法颁发或者伪造职业资格证书 的;( 四 ) 骗 取 办 学 许 可 证 或 者 伪 造 、变 造 、买 卖 、出 租 、出 借 办 学 许 可证的;( 五 ) 未 依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会 记 法 和 国 家 统 一 的

11、 会 记 制 度 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记报告,财务、资产管理混乱的;( 六 )违 反 国 家 税 收 征 管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的 规 定 ,受 到 税 务 机 关 处 罚 的;(七)校舍或者其他教育 教学设施、设 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未及时采取措施,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八)教育教学质量低下 ,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九)出资人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不 得取得回报。 第 二十六条 执行 国家 会 计法 ,依 法进 行会 计核 算, 编制 财 务会 计 报 告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会 计 监 督 制 度 ,保 证 会 计 资 料 合 法 、真 实 、准 确、完整 第

12、二十七条 本学校按照民办教育 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 法实 施 条 例 、 劳 动 保 障 监 察 条 例 、 民 办 非 企 业 学 校 登 记 管 理 暂 行 条 例 等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自 觉 接 受 业 务 主 管 部 门 和 登 记 管 理 机 关 组 织 的 监 督 检查。第二十八条 本学校的用人制度:与 聘任教师签订聘任协议, 与管 理 人 员 、工 作 人 员 签 订 劳 动 合 同 ;其 社 会 保 险 制 度 按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及国务院人力资源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第 五章 章程 的修 改和 学校 终止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符 合本章程第十四条、

13、第十五条的 规定。第三十条 本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终止:( 一) 完 成章 程规 定宗 旨 的 ;( 二) 无 法按 照章 程规 定 的 宗 旨继 续开 展活 动的 ;( 三) 被 吸收 合并 的;( 四) 理 事会 决定 解散 的 ;( 五) 被 依法 撤销 的;( 六) 其 他应 依法 终止 的 情 况 。第三十一条 本学校办理终止前,应 当在业务主管部门、登记管理 机关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 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 余财 产,完成清算工作。第三十二条 学校终止时由理事会表 决通过, 经固原市劳动保障部 门审查同意,报相关管理局核准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第 六章附 则 第

14、 三 十 三 条 本 章 程 经 2012 年 01 月 15 日 理 事 会 表 决 通 过 , 自 审批机关,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第 三十四条 本章 程的 解释 权属理 事 会 。理事会成员签字:规范办学承诺书为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加强行业自律,共同维 护培训市场秩序,促进我市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郑 重承诺:一、全面贯彻国家职业教育方针,严格遵 守民办教 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坚持依法办学,诚信办学, 切实规范办学行为。二、认真执行广告(简章)备案制度 ,依法组织开 展 招 生 活 动 ,确 保 招 生 宣 传 内 容 合 法 、真 实 、有 效 ,杜 绝 虚 假宣传

15、和夸大宣传,维护招生秩序。三、严格执行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 认真履行培训 承 诺 ,按 规 定 开 齐 课 程 、开 足 课 时 ,确 保 培 训 质 量 ,切 实 维 护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四、严格按照批准的培训类别、专业 和层次开展培 训 ,不 擅 自 变 更 办 学 地 址 ,杜 绝 超 范 围 培 训 、违 规 异 地 培 训 , 不以任何形式参与或实施学历教育。五、认真执行国家职业技能鉴定的有 关规定,不组 织或参加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异地 考核鉴定,杜绝买卖、伪造 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行为。六、认真执行收费备案制度,严格按 照备案的收费 项 目 和 标 准 收 费 ,并 予 以 公 示 ,使 用 规 定 的 统 一 票 据 。对 中 途退学学员,按规定退还学费。七、依法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按规定理和使用办学经费,不将办学经费违规转往学校帐户以外的资金帐 户 ,杜 绝 存 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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