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我省农村低收入住房困难户住房改造建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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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我省农村低收入住房困难户住房改造建设工作的意见2011 年 03月 07日 17 时07分 247 主题分类 : 建设建筑 农业农村低收入”住房改造”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我省农村低收入住房困难户住房改造建设工作的意见粤府 201124 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农村低收入住房困难户住房改造建设事关广大农民切身利益,事关农村和谐稳定。 2004 年以来,在各级党委、 政府和各有关部门的推动和努力下, 全省共完成了农村 15 万户处于贫 困线以下的贫困农户危房改造任务,取得阶段性工作成果。但根据各地的全面核查统计,目 前全省仍

2、有 54.15 万户农村低收入家庭存在住房困难问题。为进一步解决这一突出问题,加 快推进我省农村低收入住房困难户住房改造建设,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 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将农村低收入住房困难户住房改造建设作 为实施我省“十二五”规划和建设幸福广东的重要工作,作为全省扶贫开发“规划到户责任 到人”(以下称“双到” )工作的重点内容,按照“因地制宜、统筹规划,整村推进、分类指 导,自力更生、多方支持”的原则,充分发挥广大农民的主体作用,加大各级财政扶持力度, 动员社会各方力量,帮助农

3、村低收入住房困难户建设或改造住房,切实改善农村居民居住条件。(二)目标任务。从 2011 年开始到 2015 年,用 5 年左右时间将全省农村 54.15 万户低 收入住房困难户的住房改造建设成为安全、经济、适用、卫生的安居房,让这部分低收入农 户实现“住有所居”目标。其中, 2012 年年底前,完成列入“双到”工作范围的 3409 条贫 困村低收入住房困难户住房改造建设任务。与名镇名村建设工程相结合,优先选择群众意愿 强烈、基层工作积极性较高、危房较集中的贫困村或老区村庄,实施整村改造,力争每年建 成一批具有岭南特色、生态宜居的示范村。二、实施对象和补助标准(一)实施对象。本次农村低收入住房

4、困难户住房改造建设工作的实施对象为:各地级 以上市人民政府按照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认真做好我省农村低收入住房困难户核查和 确认工作的通知 (粤贫明电 20091 号)的要求上报,并经省扶贫办核查确认的全省 54.15 万户农村低收入住房困难户。(二)补助标准。省财政从 2011 年开始至 2015 年共安排 54.15 亿元专项资金,按每户 1 万元的标准安排补助资金,扶持农村低收入住房困难户建设或改造住房。各有关市县两级 财政合计要按每户不低于 5000 元的标准安排地方专项补助资金。省级补助资金必须落实到 户,市县两级补助资金可由各有关县(市、区)在确保完成农村低收入住房困难户住房改造

5、建设任务的前提下,统筹用于有关村庄公共设施和村容村貌整治建设。三、多渠道筹集住房改造建设资金各地要按照农民自筹为主,政府补一点、银行贷一点、社会捐一点、帮扶单位助一点的 办法,多渠道多方式筹集农村低收入住房困难户住房改造建设资金。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 使广大农民充分认识到自己是住房改造建设的主体,引导农民树立自筹自建为主、外部扶助 为辅的观念,发扬自力更生、艰苦创业精神和亲帮亲、邻帮邻的良好民风,组织互助小组, 共同建设美好家园。针对低收入农户资金筹措能力普遍较低的问题,各地要因地制宜,指导 有改造建设任务的村逐步建立村级互助金,通过村民互助的形式为村民暂借建房资金。要鼓 励各类金融机构加大对

6、农户改房建房的贷款支持,积极开展住房改造建设小额贷款工作,有 条件的地方政府要积极筹集资金为农户住房改造建设小额贷款提供贴息。要依托“广东扶贫 济困日”活动等平台,开展“为贫困农民安居乐业添砖加瓦”募捐活动,调动社会各方面力 量支持农村低收入住房困难户住房改造建设。 积极引导保险机构参与完善农村住房保障建设, 按照农户自愿和市场化运作的原则,逐步将全省农民住房纳入政策性保险保障范畴。对列入 扶贫开发“双到” 范围的低收入住房困难户, 帮扶单位要切实把解决其住房困难问题作为 “双 到”工作的重要任务, 充分发挥单位和驻村干部的作用, 帮助低收入农户筹措改房建房资金, 做好住房改造建设工作,指导和

7、帮助贫困村做好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和村容村貌整治工作。四、加强规划编制和建设指导(一)科学编制建设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坚持规划先行,认真编制农村低收入住房困 难户住房改造建设总体规划,帮助农户做好房屋结构设计。对实施整村改造示范村建设的, 要对整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进行规划设计和技术指导,使整治后的村庄成为村容整洁、居住 安全、生活方便、环境优美的新农村。各地级以上市政府要根据本地区的实际,制定本市农 村低收入住房困难户住房改造建设工作总体方案, 并按年度编制工作计划,报省扶贫办备案。(二)按农户不同类型分类指导。各地要在征得农户同意的基础上,分类开展农村低收 入住房困难户住房改造建设工作。对有劳动

8、能力和一定自筹资金能力的贫困农户,应鼓励其 使用新型建筑材料,建造结构牢固、经济实用、具有岭南特色的安居房。对主体结构尚好且 具有当地建筑文化保留价值的泥砖房可采用加固维修方式进行改造。对长期借用他人住房的 无房农户,可由村委会提出宅基地调整方案,按规定建设安居房。对家庭没有劳动力和自筹 资金能力的五保户、低保户等农户,可由镇政府统筹建设(扩建)敬老院、社会福利院等设 施,或以行政村为单位,分片集中建设产权归村集体所有、面积适当的公益性住房进行妥善 安置。(三)选择有条件的地方实施整村改造。各地可以自然村为单位,选择村民聚居和危房 分布较集中或不具备生产生活条件需集中搬迁安置,且群众建房积极性

9、较高、地方政府和农 户筹资能力较强的村庄,组织开展整村改造示范村建设。示范村建设要把住房改造建设与旧村改造结合起来,把村庄环境整治与农村“五改” (改路、改房、改水、改厕、改灶)以及宜 居新农村建设结合起来,切实把示范村建设成为具有地方特色、 生态宜居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四)合理安排使用农房建设用地。严格执行“一户一宅基地”政策,改造建设住房时 或先拆旧屋后建新房,或建新房后必须拆旧屋。对确需搬迁异地重建的,要从有利于防灾抗 灾、方便群众生产生活出发,严格勘察地形地质情况,避让山洪、地质灾害危险区域。合理 规划用地,并合理避让基本农田。对实施“整村改造”所腾出的拆旧地块,由村集体统筹使 用。鼓

10、励地方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出让方式,提高农村拆旧建新节余建设用地的市场价 值。五、强化保障措施(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农村低收入住房困难户住房改造建设工作的责任主体为市、 县两级政府。省政府将根据各地上报农村低收入住房困难户数量,与各地级以上市政府签订 工作目标责任状(书),落实政府主要领导问责制, 确保工作责任落到实处。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农村低收入住房困难户住房改造建设工作的重大意义,把其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解决 民生问题、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举措,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形成各地、各有关部门上下 联动、齐抓共管、合力推进的工作机制。各市、县政府要切实履行责任,做到目标到县、任 务到县、责任

11、到县、资金到县,并落实工作经费,确保工作顺利开展。全省农村低收入住房 困难户住房改造建设工作由省扶贫办牵头负责组织实施,省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和城乡建 设、国土资源、民政、残联、妇联、金融等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 共同做好帮建促建工作。(二)加强管理,完善制度。一是实行项目专档管理。省扶贫办要建立全省农村低收入 住房困难户住房改造建设基本信息管理系统和年报制度,对各地的工作动态情况实行信息化 管理跟踪。各级扶贫部门要建立专项档案,逐户登记造册。二是加强资金专账管理。各级财 政部门要制定资金管理办法,县级财政部门要把补助标准和办法逐一细化,做到相关资金专 账专户、专款专用,

12、确保扶持资金落实到户。三是加强资金拨付管理。各级要建立项目资金 公示制度,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根据各地住房改造建设工作进度,由省扶贫办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验收,经省财政厅审核确认后,及时拨付省级补助资金。(三)严格监督,强化考核。省扶贫办要牵头会同省有关部门,对各地区落实农村低收 入住房困难户住房改造建设工作的目标任务情况,每年组织专项督查和逐村检查验收。审计 和监察部门要加强对资金(含社会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防止违法违纪行为发生。要 按照广东省市厅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落实科学发展观评价指标体系及考核评价办法 (试行)(粤发 20089 号)和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省委组织部广东省扶贫开发“规划 到户责任到人”工作考评办法 (粤贫 20101 号)的要求,把各地每年完成住房改造建设任 务的情况作为各市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落实科学发展观考核, 以及各级政府扶贫开发 到”工作考核的重要考核指标。在改造建设任务完成后,省政府将对成绩显著的市、县政府 给予通报表扬,对扶持政策不落实、工作不得力、完成工作任务较差的市、县政府给予通报 批评。广东省人民政府 二O一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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