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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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 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告知书 各有关单位: 为了规范质量监督工作程序,明确质量监督工作内容,提高质量监督工作效率,增加质量监督工作透明度,使质量监督工作科学化、规范化,现根据工程建设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现将政府对工程质量监督的要求告知如下: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是指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实体质量以及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简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是指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

2、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情况实施监督。 工程质量行为监督,是指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履行法定质量义务的情况实施监督。 1 工程质量责任主体行为 1.1建设单位的质量行为要求 (1) 施工前,按规定委托监理,施工图设计文件送审图机构审查并取得合格证书,办理质量监督注册、施工许可(开工报告)手续; (2) 组织图纸会审、设计交底; (3) 设计有涉及强制性条文和相关规定变更的施工图设计文件重新报审; (4) 组织工程质量竣工验收; (5)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它影响工程质量的行为。 1

3、.2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行为要求 (1)参加地基验槽、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和工程竣工验收,出具工程质量验收意见; (2)按规定进行勘察、设计变更; (3)参加有关工程质量事故(问题)的处理; (4)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它影响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的行为。 1.3 施工单位的质量行为要求 (1)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项目经理部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质检员、主要专业工种操作上岗资格应符合要求并配备到位,现场质量检查员应当由施工单位派驻,并对施工单位负责; (2)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并依法落实相关责任; (3)施工单位必

4、须按照审查合格的设计图纸、施工技术标准和经审批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4)施工单位必须按照设计和相关标准要求,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抽样检测,未经检验(抽样检测)或者检验(抽样检测)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5)及时对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单位(子单位)工程的质量和隐蔽工程进行验收,及时签署自评意见,按规定报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署验收意见; (6)对工程质量监督意见和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整改通知、提出的质量问题落实整改,整改结果应满足设计和相关标准的要求; (7)工程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归

5、档、电子档案的建立应符合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档案资料管理规范DGJ32/TJ143-2012 的要求,不得弄虚作假,工程资料的文本格式应从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网下载,以保证资料满足现行标准的要求,分项工程检验批验收记录中应反映工程质量情况,按引导文字填写相关内容,不需要的文字应删除。 (8)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它影响工程施工质量的行为。 1.4 监理单位的质量行为要求 (1)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按照规范和合同的约定配备项目监理机构的人员、相应的检测仪器; (2)监理单位应按照审查合格的设计图纸、施工技术标准和经审批的监

6、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的要求实施监理; (3)对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进行审查; (4)材料、构配件、设备投入使用或安装前按照设计和相关标准要求进行检验,落实见证取样送检制度; (5)对分包单位的资质依法进行核查; (6)按相关规范和监理规划(实施细则)实施旁站监理,按规定进行平行检验; (7)对工程质量监督站抽查发现的问题落实整改,复查验收,并保存相关资料;发现的质量问题应及时签发通知单,并对整改结果进行复查; (8)按照相关验收规范的规定,及时组织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及时在质量验收记录上签署验收意见、参与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的竣工验收; (9)监理资料的收集、整理、

7、归档、电子档案的建立应符合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档案资料管理规范DGJ32/TJ143-2012的要求; (10)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它影响工程质量的行为。 1.5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以及预拌混凝土、砂浆供应单位的质量要求 (1)在资质或者营业执照范围内供应合格的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以及预拌混凝土、砂浆; (2)对影响建筑主体结构质量安全和使用功能的主要建筑材料,供应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到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3)供应的预拌混凝土、砂浆应当符合技术标准要求; (4)及时提供真实的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以及预拌混凝土、砂浆的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和检测报告; (5

8、)建筑构配件以及预拌混凝土、砂浆生产单位的试验室应当符合质量管理的相关要求。 1.6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的质量行为要求 (1)在资质范围内从事检测活动,不得转包检测业务; (2)按照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规范进行检测,检测数据应当按照规定实时上传; (3)按照规定出具检测报告,检测数据必须准确真实,不得弄虚作假; (4)不合格检测报告,应当在24小时内报送当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5)负责核对单位工程工程质量检测报告汇总表,核对人应在工程质量检测报告汇总表上签字,并在工程质量检测报告汇总表上加盖单位公章。 1.7质量行为监督 (1)监理(建设)单位应根据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质量行为资料内容核对加盖相应

9、单位法人章的相关资料复印件,装订成册统一保管,并注明原件存放地点,以备抽查;若有变化,应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2)质监人员在第一次进入现场时根据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质量行为资料内容要求进行抽查,在日常监督时随机抽查。 (3)抽查中发现有违规行为的,将签发工程质量监督整改通知书或工程局部停工(暂停)通知书,责令改正;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依法应当实施行政处罚的,监督机构将提出行政处罚建议,由有管辖权的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 2 工程实体质量 2.1 工程实体质量要求 (1)施工单位应按经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施工。 (2)工程实体质量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 2.2

10、进度告知点的设置 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作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施工单位应及时对工程质量进行验收,并根据要求告知进度。 监督人员可结合工作安排及工程实际状况决定是否到场进行监督,无论监督人员是否到施工现场监督抽查,经监理单位等相关责任主体检查、验收合格后,可自行进行隐蔽或下道工序施工。 2.3 工程实体质量监督 (1)监督抽查 抽查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 抽查进入施工现场的主要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以及预拌混凝土、砂浆质量。 抽查参建各方工程技术资料。 (2)监督抽测 在工程质量监督过程中,监督人员将采用检测仪器对工程实体质量

11、进行监督抽样检测(简称监督抽测)。抽测的重点是涉及工程结构安全的关键部位和重要使用功能。 抽测一般采取随机的方式进行,并结合监督检查发现的质量隐患和缺陷进行重点抽测,由监督人员根据监督工程具体情况确定抽测项目,在对工程项目实施监督时,对工程项目中不同单位工程的同一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及同一商品混凝土供应单位的抽测项目可统一安排有代表性的部位进行抽测。检测过程中,有关责任主体应做好相应的准备和配合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安全措施。 (3)监督抽检 工程质量监督过程中,当发现责任主体有影响工程质量的违法违规行为、工程质量存在明显问题或缺陷、监督抽测结果不合格或对工程质量有怀疑时,监督人员应签发工程质量监

12、督抽检通知书,责令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抽检。监督抽检的部位、数量,由监督人员根据实际情况和按有关标准确定。监督抽检结果不合格的,应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的规定进行处理。 监督人员根据抽查结果,填写工程质量监督抽查(巡查)记录,提出明确的抽查意见;对违反相关法规、影响结构安全及使用功能的质量问题,应签发整改通知书或局部停工(暂停)通知书或行政处罚建议书。 2.4工程质量事故的报告 施工过程中若发生质量事故的,事故发生单位应在24小时内(一般性以上的质量事故应在1小时内)向监督机构及有关部门报告;工程质量事故的书面报告应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

13、部建质2010111号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有关要求。 3 工程质量竣工验收 3.1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应符合下列条件 (1)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工程竣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3)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4)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

14、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了检查,并提出质量检查报告。质量检查报告应经该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5)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6)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以及工程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 (7)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8)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9)对于住宅工程,进行分户验收并验收合格,建设单位按户出具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 (10)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2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程序 (1)工程

15、完工后,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实行监理的工程,工程竣工报告须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 (2)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工程,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组成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对于重大工程和技术复杂工程,根据需要可邀请有关专家参加验收组。 (3)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前将验收的时间、地点及验收组名单书面通知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4)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汇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审阅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工程档案资料; 实地查验工程质量; 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安装质量和各管理环节等方面做出全面评价,形成经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 参与工程竣工验收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应当协商提出解决的方法,待意见一致后,重新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4 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前应提交的资料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提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建设单位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的评价,工程竣工验收时间、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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