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纪处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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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巴音郭楞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纪律处分规定(试 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校风校纪建设,维护学院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创建文 明和谐学院,根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中有关规定,结合我 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我院有学籍在校生。第三条 对违反校规、校纪的学生,学院应当坚持教育与纪律处分相结合的 原则,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纪律处分分五级:( 1)警告;( 2)严重警告;( 3)记过;( 4)留校察 看;( 5)开除学籍。在校学生的行为,触犯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除追 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外,应当依据本规定给予相应纪律处分。第四条 留校察看处分的

2、察看期从处分决定之日算起,一般以一年为期。在 留校察看期间无违纪行为的,可以按期解除留校察看处分;留校察看期间如有 显著悔过表现或立功者,经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所在系(部)签署意见,学工 部审核,报主管院长批准,可以提前解除留校察看;经教育不改或留校察看期 间又受到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五条 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从轻或者免予处分:(一)主动终止违纪行为,避免事态恶化者;(二)主动承认错误,有立功表现者;(三)受他人威胁或者诱骗违纪者。第六条 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从重或加重处分:(一)拒不交待违纪事实、隐瞒重要情节或者伪造情节者;订立攻守同盟 者;(二)同时违反多

3、项纪律者;(三)屡次违反纪律者;(四)对检举、揭发的人实行恐吓、威胁或者打击报复者;(五)违纪群体中为首者;(六)勾结校外人员参与违反校纪者; 第七条 凡受警告及以上处分者,取消以下资格及待遇:(一)当年(学年度)各种评奖、评优资格;(二)由学院提供的勤工助学资格(从处分之日算起);(三)原享有学院的缓、减免学费的资格(从处分之日算起);(四)学生干部自动免职;第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处罚,性质恶劣的;(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

4、用通讯设备作弊 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五)违反学院规定,严重扰乱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 所管理秩序,侵害他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六)屡次违反学院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七)剽窃、抄袭他人研究结果,情节严重的。第二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第九条 扰乱正常教学秩序和公共秩序,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分:(一)张贴非法宣传品,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不听劝阻,带头集会、游行、示威,视情节、 后果,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三)在餐厅、餐馆、公寓或其他公共场所吸烟、酗酒划拳、起哄滋事等 扰乱公共秩序的,视情节及后果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

5、处分;(四)在公寓内或其他公共场所故意摔砸酒瓶及其它物品,给予记过处分; 破坏公共秩序或造成人身伤害的,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五)对他人寻衅滋事,给予记过及以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 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六)故意阻碍学校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的,给予记过及以下处分;情节严 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七)故意隐匿、毁弃、私拆他人信件、邮件或私揭他人邮票者,给予记 过及以下处分;(八)故意撕毁、涂改学校党政部门发布文告的,给予记过及以下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九)非法私藏和携带管制刀具者;储存、出售易燃、易爆、有毒等危 险品者;违反规定藏匿、出售、服用

6、违禁类药品,够不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 安管理处罚法处罚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第十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受到有关部门处罚者,依据情节,分别 给予下列处分:(一)被治安警告或罚款者,根据情节及性质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记过 或留校察看处分。(二)被判处徒刑、拘役、管制或劳动教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三)被处以行政拘留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第十一条 有偷窃、诈骗行为的,给予下列处分:(一)偷窃,作案价值在 100 元以下者给予记过处分,追回赃款或赃物;(二)偷窃,作案价值在 100元以上 300元(不含 300 元)以下,给予记 过或留校察看处分;(三)偷窃,作案价值在 300

7、元以上,视情节、数额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 学籍处分;(四)偷窃,虽作案价值较少,但属于情节严重屡教不改者,给予开除学 籍处分;(五)采取撬锁、破窗、毁门等手段作案者,不管是否窃得财物,给予记 过、留校察看处分;()以各种行为诈骗钱财的,参照偷窃行为给予相应处分;(六)采用威胁、威逼等手段,勒索、抢夺少量财物, 给予严重警告、 记过、 留校察看处分;(七)经公安或保卫部门确认有盗窃行为者,但未窃得财物,给予严重警 告处分;(八)故意窝藏赃款、赃物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九)协同作案(参与谋划、提供信息、望风分赃、销赃等),视情节给 予记过以上处分。第十二条 故意损坏公共或他人财物,除赔偿外,

8、给予下列处分:(一)故意损坏公共或他人财物价值在 50 元以下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 处分;(二)故意损坏公共或他人财物价值 50 元以上者,视情节、性质轻重给予 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三)后果特别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十三条 有打架、斗殴行为的,给予下列处分,:(一)肇事者(不遵守秩序、不听从劝阻、用语言挑衅、用各种方式触及 他人):1 、虽未动手打人,但对打架负有一定责任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2 、动手打人但未致伤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3 、致他人轻伤者,视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4 、致他人重伤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二)策划者: 策划、怂恿、挑

9、唆他人打架未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 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三)伪证者:1 、故意为他人作伪证,对调查造成困难者,视情节、性质轻重程度给予警 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2 、肇事者犯此款加重处分。(四)在打架过程中持械伤人(刀、棍、凳子、石块等器物)视后果程度, 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五)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者:1 、未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后果,则视后果轻重, 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2 、向他人提供凶器且参与打架者,视后果程度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 分。(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从重处分; 聚众斗殴、酒后滋事、先动手打人者;(七)凡因打

10、架(肇事、打架、参与、策划、提供凶器者)致伤他人者, 依法承担被打人的医疗费和其他经济损失。第十四条 有侮辱、诽谤他人行为的,给予下列处分:(一)侮辱、诽谤他人,给他人的人格和名誉造成损害者,情节轻微的, 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二)侮辱、诽谤他人,情节严重并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 除学籍处分。第十五条 凡有赌博,酗酒,吸毒、贩毒行为者,一经发现,视其情节、 性质分别给予下列处分:(一)参与赌博者,给予记过以下处分。1、首次参与赌博,给予警告处分;2 、两次参与赌博,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3、多次参与赌博,屡教不改,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

11、分。(二)赌博活动的组织者,为他人提供赌具、赌资者从重处分;(三)酗酒滋事,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危及他人人身、财物安全,或扰乱公 共秩序,影响他人正常学习、工作、生活者,视其情况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 开除学籍处分;(四)凡吸毒、贩毒或引诱他人吸毒、贩毒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移交 有关部门处理。第十六条 对旷课者,视情况不同给予下列处分:(一)旷课累计达 20 学时,给予警告处分;(二)旷课累计达 21 学时以上 40学时以下,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三)旷课累计达 40 学时以上 60学时以下,给予记过处分;(四)旷课累计达 61 学时以上 90学时以下,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五)旷课累计达 91

12、学时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学时以实际所授课时计算,班会、实习、设计、军训、劳动、运动会等集 中教育环节每天以 10 学时计算。第十七条 对考试违纪、作弊者,给予下列处分:第一条 考试违纪,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下处分; 考试违纪认定。考生不遵守考场规则,不服从监考老师安排与要求,有下 列行为之一者,认定为考试违纪:(1)携带规定允许范围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未放在指定位臵的;(2)未到规定的考场或座位参加考试的;(3)在开考信号发出前答题或在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的;(5)在考场及考区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试秩序的行为的;(6)

13、在考试过程中,未经监考老师同意擅自离开考场的;(7)将试卷、答卷、草稿纸等带出考场的;(8)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范围以外的地方书写姓 名、学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9)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的。(二) 考试作弊,情节轻微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有下列作弊行为的给予开除 学籍处分:1、替他人参加考试者或由他人代替考试;2、有计划有组织的作弊;3、使用通讯设备作弊;4、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第十八条 对违反学生公寓管理规定的,给予下列处分 :(一)在公寓内违规使用电器者给予记过及以下处分;(二)因违规使用电器引起火灾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人员伤亡或

14、 财产重大损失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责任人承担,触犯 刑法的交由有关部门处理。(三)学生宿舍内严禁留宿外人(迎新生期间送新生的亲属除外),违反 规定的给予以下处理:1、每发现一次,给予当事人警告处分;2、男、女生未经许可不得互串寝室,不听劝告、情节严重者;给予严重警 告处分及以上处分3 、明知其是在逃通缉犯仍留宿不报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并交公安机关 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4、凡留宿异性者 , 视情节、性质轻重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四)住校生禁止晚归 , 严禁夜不归宿,违犯规定的作如下处理:1 、学生公寓晚上正常熄灯后仍未回宿舍者视为晚归。一次晚归,给予通报 批评,两次以上

15、晚归者,给予警告处分;2 、夜不归宿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屡次夜不归宿者,给予记过直至开除 学籍处分;3、因晚归、夜不归宿而造成的后果,由学生本人承担;4、在宿舍、教室等公共场所吸烟喝酒,经屡教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 分;酗酒闹事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5 、凡未经学院批准,擅自在校外租房居住的,给予留校查看处分,严重者 开除学籍处分;(五)学生公寓、教学楼、馆等场所的公有物品、设施,出现人为损坏、 私自拆卸、挪用,属于非故意行为的 ,除按工本费现价赔偿外 , 给以批评教育 ; 属故意行为的 , 除赔偿外,视情节、性质轻重给予以下处分:1 、价值100元以下的给予警告处分;2 、价值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3 、价值20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给予记过处分;4 、价值300元以上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 对其他违反校纪者,给予下列处分:(一)参与非法经商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严重,经教育不悔改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二)伪造、涂改证明、证件,骗取证件者,给予记过以下处分;情节严 重,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三)散布封建迷信、淫秽言论和传看封建迷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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