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规民约修订中的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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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村规民约修订中的常见问题1,什么是村规民约?村规民约是村民共同约定的行为规范和村庄管理规则。村规民约不是政府的管理规 定,而是村民自治的具体体现。2,村规民约应包含哪些方面的内容?村规民约,顾名思义是由村规和民约两部分组成。村规,包括议事规则和村庄管理规则。议事规则是作出集体决定的规则。任何一项集 体决定,只要是在村民认同的议事规则之下作出的,村民就会心服口服,并遵守这项决定。 各村虽然地理环境和管理内容各不相同,但集体资源管理和分配问题是大致相同的。集体 资源管理和分配,核心是土地和宅基地的分配,或被征土地的钱款分配。分配公平与否, 重要的是首先要让村民认同分配的规则。如果分配规则是村民自己

2、制定和认可的,村民就 会认同分配的结果。村规民约就是要制定这种议事规则和分配规则。民约,是民众对自己行为的自我约定,包括民俗和习惯。这部分涉及改革旧俗、倡导 新风,特别是传统婚嫁习俗的改变。婚嫁习俗不仅仅是“风俗”,实质上,婚嫁方式和居住 模式直接关系到村民资格的认定,关系到村民能否享有村民待遇和集体资源的分配,与村 民个人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也牵涉到全体村民的利益。所以,这些规则的制定或修改必 须经由村民集体通过和认可,以村规民约的形式表达出来,村民才会自觉遵守,才不会引 发群众纠纷。3,村规民约的作用是什么?产生一部由村民自己制定的村规民约,对村民、社区(村庄)、政府三方面都是有利的。 对

3、于村民和社区(村庄),村规民约具有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功能。 有利于减少群众之间的纠纷,化解干群之间的矛盾,有助于村庄的和谐与稳定。而村庄管 理规则不透明,则容易产生群众之间的冲突,引发干群矛盾,使村干部经常处于夹在中间、 两头不讨好的尴尬处境。村规民约本质上是当代的群众路线,“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相信群众、依靠群众”,调动群众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现在的语言叫做村民自治。村规民约的制定过程,本身就是村民自我教育、互相教育和提倡新风的过程,也是村 民就村庄公共事务相互协商的过程。村民参与村规民约的制定,会产生强烈的参与感和主 人翁精神。而村干部维护和执行村规民约的行动,是代表

4、村民管理自己的村庄,而不是替 上级政府在管理。从这个意义上说,村干部与村民真正成为一个共同体,有利于化解干群 矛盾。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如果在村庄里生活的人们,每个人和每个家庭都依据 规则生活;发生冲突时,依据规则解决矛盾,这样的社区自然是一个和谐安定的社区。用 自己制定的规则管理自己,不会使被管理者产生强迫感和约束感。反之,村民会很好地遵 从,因为违反自己同意的规则,有违于做人的基本道德。“说话不算数”,不仅会受到自己 的道德自责,也会遭到周围群众的道德谴责,被村里人看不起。所以,真正由村民依据自 己的意志和意愿制定出来的村规民约,会产生一种内在的道德自律。但是,如果某种管理 规则

5、是由外部强力压下来的,村民会不由自主地产生对抗意识,会消极地不服从或积极地 反抗这种规则(包括这种规则下产生的决定)。一个安定和谐、自我管理的社区,不仅是一个村庄的福祉,更是上级政府的期望。政 府部门也不再是救火队,到处灭火。这样不仅能节省管理成本,政府也有更多的时间来提 供更好地公共服务。4,谁来制定村规民约? 村规民约是由村民自己制定的,既不能由村民委员会代表村民制定,也不能由上级政 府代替村民制定。村规民约的制定主体是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 法第二十条规定“ 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第二十一条规定 :“人数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

6、推选产生村民代表,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代表开会,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5,制定或修订村规民约时应把握哪些基本原则? 基本原则是程序民主、内容合法、政府监督。 程序民主最重要的是村民参与,男女平等。不符合民主程序的村规民约得不到村民的 认同,自然不会被村民自觉遵守,最终形同虚设。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村规民约,即使程序民主,其规定也是无效的。 村规民约制定过程中的程序是否民主、内容是否合法,除了村民的自我约束和自我监 督之外,政府也要起到指导、帮助和监督作用。6,制定村规民约的村民(代表)会议由谁来召集? 制定村规民约的村民(代表)会议可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或者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 提议召集

7、村民(代表)会议。“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七条)。“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五户至十五户推选一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一条)7,制定村规民约的法定程序是怎样的? 召开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过半数参加,或者由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 代表参加,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必要的时候,可以邀请驻在本村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组织派代表列席村民(代表) 会议。8,是不是只要符合法定程序,村民(代表)会议就可以随意规定村规民约的内容? 不可以。即使程序合法,如果制定的内容违反了国家法律,这种规定就是无效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条规定:

8、“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人身权是指与人身不可分离的权利,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姓名权、荣誉权等。民主 权利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各种民主权利和自由,如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 的自由,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财产权利是指公民对合法取得的财产占有、使用、处分和 收益的权利。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要保护和尊重村民的这些权利,要正确处理个人与个人、个 人与集体、集体与国家、本村与邻村之间的相互关系。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民法通则、物权法都明确规定公民合法的私

9、有财 产受法律保护。私人合法财产包括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 动产和动产享有。所以,村规民约不能随意规定处罚条款,处置村民合法的私人财产。9,哪些情形属于“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 一般认为,以下几种情况属于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1)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规定相反;2)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精神和宗旨相违背;3)超越了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的权限范围;4)规定了不适当的处罚措施。10,村规民约为什么不能随意规定处罚条歀? 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具有该项权力的法定机关依法实施。村规民约不能搞“土政策”,不 能制定不合法的处罚措施,

10、用以限制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财产权利。11,村里已经有了村规民约,为什么要重新修订? 现在是一个急遽变化的时代,社会环境、人的观念、村庄的社会经济条件已经和正在 发生着巨大变化。比如,城镇化、工业化、土地流转使一些村庄的经济结构发生非常大的 变化;计划生育政策实施几十年,村庄的人口结构也发生了很大变化。作为村庄管理规则 和村民行为规范的村规民约,应该与时俱进,适应这种变化。村规民约,是村民自治的结果、要体现村民的意志。有的村规民约,只有一些大而空 的“官话”,得不到村民的真正认可,只是“墙上贴的”、“给领导看的”,不入脑不入心, 没有实效。有的村规民约,类似于管理条约,基本上是以“惩罚”

11、和“打击”为主,违反村民自 治的基本精神。更有一些村规民约,含有明显违背法律规定和法律精神的内容。例如,对出嫁女、离 婚(丧偶)回村妇女,以及上门女婿的不公平对待,都属于性别不平等,甚至是性别歧视 的规定,必须更改。12,修订“村规民约”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条规定:“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13,乡镇政府在村规民约的制定/修订中有什么责任?乡镇政府虽然不是制定/修订村规民约的责任主体,但乡镇政府有指导、支持、帮助和 监督的责任。在村规民约的制定/修订过程中,乡镇政府既是支持系统又是纠错机制。村民委员会

12、组织法第四条规定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一方面,乡镇政府在制定/修订村规民约的行动中,应成为坚强的支持力量,事前指导, 事中帮助,为村规民约的制定/修订提供支持性的外部环境。各村在制定/修订村规民约的 过程中,也要主动争取乡镇政府的支持。另一方面,不干预,并不意味着不管不问。“不干预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是指政府行为的边界线,是政府止步的地方。在这条界线之外,政府应当积极作为。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条规定:“村民会议制定的村规民约需报乡、民族乡、镇 的人民政府备案。”即使一部完全符合法定程序,以少数服从

13、多数的方式制定出来的村规民 约,仍可能侵犯少数人的合法权益,乡镇政府的备案要起到审核和纠错的作用。因为政府 的责任是不偏不倚地保护所有公民的合法权利和利益,侵犯少数人利益/权益的村规民约 是不合法的,政府有制止和纠错的责任。只备不管、放任自流的做法,是政府的失职。所以,政府既不能越界,也不应消极不作为。就村规民约的制定/修订而言,乡镇政府 虽然不能干预村规民约的制定/修订过程(这属于村民自治范畴),但如果村规民约的内容 违反了法律规定,超出了村规民约可以约定的内容,乡镇政府就应该干预。14,为什么在制订/修订村规民约时,一定要注意妇女的参与?宪法 第四十八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

14、、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二条规定: “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 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妇女是村庄成员,依法享有管理村务的权利和义务,依法享有村集体的所有收益,并 履行相应的义务。村规民约是全村人共同制定和共同遵守的行为规范,所以,村规民约的 制订/修订一定要充分听取妇女的声音,维护妇女的利益。如果在制定/修订村规民约时, 忽视或漠视妇女的参与和妇女的利益,却要求妇女必须服从不符合自己利益的村规民约, 是不公平的。只有服从的义务,却没有参与的权利,这说明妇女并

15、没有真正成为村庄的主 人,也不符合中国法律的规定和现代的平等精神。一部没有妇女参与制定的村规民约,只是体现了一半人的利益。即使在制定程序上“合 法”,其实质也是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精神、宗旨相违背的,同样属于“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的情形。15,村规民约规定出嫁女不得享有土地流转之后的各种收益,是否合法?可以肯定地说:不合法。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农村土地案件若干 问题的解释规定出嫁女等在外村尚没有承包土地的,其在原村的承包经营权继续享有, 征地补偿款依法可以获得。16,村规民约能否硬性规定出嫁女必须迁移户口?不能。因为村规民约的规定不

16、能与国家法律的规定相抵触。婚姻法第九条规定:“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 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在这里,法律明确赋予男女双方自主选择结婚居住 地的权利,村规民约如果硬性规定出嫁女必须迁移户口,或者限制她们继续享有分配集体 资源的权利,是与法律相违背的。17,出嫁女参与村庄集体资源分配,大多数村民都反对怎么办?村民资格是享有村庄集体资源分配的前提条件。出嫁女能否参与村庄集体资源分配,归 根结缔的问题是:出嫁后的女儿能否保留娘家村的村民资格?首先,村规民约不能限制出嫁女婚后选择居住地,也不能硬性要求出嫁女迁移户口、 迁离本村。同样的道理,村规民约不能限制离婚后的出嫁女回村的自由,也不能限制因离婚 回村的妇女落户。不能用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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