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工伤案例[共2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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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6 年工伤案例 【篇一: 2016 年工伤案例】文 何咏絮 宋艺合肥经开区人事局1 为抄近路,攀爬卸货平台摔伤,能否算工伤?【案情简介】张某由某保安公司派遣至经开区某工业园洗衣机事业部从事保安工作。2016 年 9 月 17 日,张某在工业园洗衣机事业部巡检过程中,为抄近路,攀爬卸货平台上时,不慎摔下来受伤,诊断为:右侧桡骨远端骨折。2016 年 11 月 29 日,张某向区人事劳动局申请工伤认定。区人事劳动局受理后,向公司送达了举证通知书,公司反馈称,厂区规定行走卸货平台必须走楼梯,而张某违规攀爬,不应认定为工伤。经过区人事劳动局调解,双方达成赔偿会议,张某撤销了工伤申请。【复议诉讼】

2、双方均未提出行政复议或诉讼。【法律评析】现实生活中,因职工违反规章制度造成的事故伤害时有发生,但此行为应由所在单位给予相应的违纪处理,不能因为职工有违反厂纪厂规的行为就拒绝认定为工伤。2 收取停车费时被殴致死,能否认定工亡?【案情简介】杨某某系某物业管理公司员工,经单位安排,在合肥经开区某写字楼从事停车收费员工作。 2016 年 8 月 16 日晚,杨某某在向一辆苏 a牌照的轿车收取停车费用时,车主拒绝交费,并殴打杨某某致其重伤,诊断为:全身多处击打伤,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2016 年 8 月 25 日,公司为杨某某向经开区人事劳动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区人事劳动局受理后,根据莲花派出所出具

3、的证明等证据,确定事发经过后,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认定杨某某为工亡。【复议诉讼】双方均未提出行政复议或诉讼。【法律评析】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是指受到的暴力伤害与履行工作职责有因果关系。此处暴力伤害不仅包括他人对职工履行职责的行为不满而采取打击报复措施,也包括他人对用工单位不满,针对该单位不特定对象所实施的暴力伤害,应着重审查职工从事的工作是否出于维护用人单位利益为目的。3 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事故责任未划分,能否认定工伤?【案情简介】梁某系合肥经开区某重工公司的焊工, 2014 年 9 月 25 日,梁某下班参加部门同事聚餐后,骑摩托车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诊断为:

4、头部外伤,多发性面骨骨折,双眼挫伤,双眼神经损伤。2014 年 10 月 10 日,公司为梁某向经开区人事劳动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但缺少交通事故认定书;后梁某提交了肥西交警大队于 2014 年 11 月 5 日作出的 “交通事故证明 ”,该 “证明 ”未载明对方肇事者,也未划分事故责任;经开区人事劳动局做出了工伤中止决定,要求提供 “证明梁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不占主要责任的法律文书或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决 ”,梁某于 2015 年 11 月 12 日提交了一份 “申请 ”,表示 “无法提供新的证据,要求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后经开区人事劳动局做出了 “不予认定为工伤 ”的决定。【复议诉讼】梁某于 2

5、016 年 5 月向高新法院提出行政诉讼,高新法院作出了维持“不予认定为工伤 ”的判决。【法律评析】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未划分交通事故责任是否可以推定伤者在交通事故中 “不承担主要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人社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规定,对交通事故 “非本人主要责任 ”的认定,应当以有关机关出具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决为依据。本案中,梁某发生交通事故后,因没及时报警,导致沿线视频监控已过保存期限,记录不了事故真实情况,不能认定梁某在事故中负何种责任,故不能认定梁某为工伤。4 代表单位参加比赛时受伤,是否算工伤?【案情简介】

6、刘某系合肥经开区某小学的体育教师。 2015 年 10 月 30 日,刘某经单位安排,代表学校参加合肥市第八届 “体彩 ”杯县区篮球比赛过程中,不慎拉伤左腿,诊断为:左下肢肌肉拉伤。2015 年 12 月 31 日,学校为刘某向经开区人事劳动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区人事劳动局受理后,根据同事证言、参赛名单、比赛时间表等证据,确定事发经过后,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2016 年 2 月 10 日认定刘某为工伤。【复议诉讼】双方均未提出行政复议或诉讼。【法律评析】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认定为工伤。员工代表单位参加比赛,目的是为单位争取荣誉,应当认为是工

7、作原因。5 长期驻外员工发生交通事故,如何界定?【案情简介】王某某系合肥经开区某机械公司前往临沂招聘的焊工,其自 2014 年初入职开始,在合肥经开区某机械公司学习产品焊接, 2014 年 6 月初,单位安排其返回临沂某工程机械公司 (关联企业 )工作。6 月 27日晚,王某某从公司宿舍外出上网后,骑摩托车返回时,在公司门外发生交通事故,当场死亡。2016 年 4 月 5 日,王某某家属向经开区人事劳动局提出工伤申请,认为王某某经单位安排到临沂工作,是长期因工外出,期间发生的所有事故均应算作工伤。区人事劳动局受理后,向某机械公司送达了举证通知书,该公司反馈称,王某某交通事故并非上下班途中,不应

8、认定为工伤。区人事劳动局对王某某家属提供的两名证人及王某某的两名同事分别做了询问笔录,确认事发经过后,决定不予认定为工伤。【复议诉讼】王某某家属向高新法院提出行政诉讼,高新法院作出了维持 “不予认定为工伤 ”的判决。【法律评析】本案争议的焦点是,长期驻外员工是否能视作因工外出。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二)第五条规定,王某某因工作原因驻外,有固定的住所、有明确的作息时间,工伤认定时应按照在驻在地当地正常工作的情形处理,不应理解为因工外出。6 物业维修工 (也是小区业主 )回自家修吊灯途中受伤,是否算工伤?【案情简介】尤某系经开区某物业服务公司电工,公司安排其在

9、省烟草专卖局及烟草小区的物业处工作。 2015 年 4 月 24 日,尤某从专卖局配电房骑电动自行车前往烟草小区,准备维修自家吊灯 (尤某也是烟草小区业主)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诊断为:左胫骨骨干粉碎性骨折,左腓骨骨折。2016 年 3 月 29 日,尤某向经开区人事劳动局提出工伤申请,区人事劳动局受理后,向某物业服务公司送达了举证通知书,该公司反馈称,尤某提前离岗,发生交通事故,不应认定为工伤。区人事劳动局对尤某的两名同事做了询问笔录,了解到:电工平时在专卖局配电房值班,有电话要求维修时,就去现场干活,当天尤某骑车带同事一起前往烟草小区维修吊灯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确认事发经过后,依据工伤保

10、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认定尤某为工伤。【复议诉讼】双方均未提出行政复议或诉讼。【法律评析】尤某家住该物业公司服务的小区,维修自家吊灯也是其工作范畴,故其前往烟草小区回家修吊灯可视为因工外出,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认为工伤。7 超龄农民工受伤能否算工伤?【案情简介】袁某某(65 周岁)系合肥经开区某高速公路服务区水电工。 2015 年 10月 27 日,袁某某在服务区水泵房修理顶灯时,不慎从人字梯上跌落受伤,诊断为:右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2016 年 7 月 12 日,袁某某向经开区人事劳动局提出工伤申请,区人事劳动局受理后,向某高速公路服务区送达了举证通知书,该单位反馈称,袁某

11、某来单位工作时,已经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应组成劳务关系,不应认定为工伤。区人事劳动局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 工伤保险条例 请示的答复,认定袁某某为工伤。【复议诉讼】某高速公路服务区向合肥市人社局提出行政复议,市人社局维持了工伤认定决定。【法律评析】符合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 工伤保险条例 请示的答复 ”情形的,应该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工伤认定,已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除外。8 工作中突发疾病怎么认定?【案情简介】吴某某系合肥经开区某股份公司销售经理,公司安排其在山东分公司

12、工作。 2016 年 6 月 22 日,吴某某在办公室工作时,突发不适,送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 (感染性休克、呼吸循环衰竭 )。2016 年 7 月 4 日,公司为吴某某向经开区人事劳动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区人事劳动局受理后,对山东分公司两名员工做了询问笔录,确定事发经过后,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认定吴某某为工伤 (视同工亡 )。【复议诉讼】双方均未提出行政复议或诉讼。【法律评析】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 “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 48 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为工伤 ”,其中对于造成死亡的疾病种类、起因均未作限制,但是认定职工是否属于在工作时间、工作

13、岗位 “突发 ”疾病,以及 “发病 ”的起始时间却仍然是审查重点。9 去单位食堂吃饭途中摔伤算不算工伤?【案情简介】徐某某系合肥经开区某人力资源管理公司的职员。 2016 年 5 月 31日,徐某某去单位食堂就餐途中,在过道处不慎跌倒摔伤,诊断为:右肱骨骨折。2016 年 6 月 23 日,公司为徐某某向经开区人事劳动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区人事劳动局受理后,根据同事证言、工作打卡记录等证据,确定事发经过后,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认定徐某某为工伤。【复议诉讼】双方均未提出行政复议或诉讼。【法律评析】劳动者在日常工作中用餐是其必要的、合理的生理需求,是从事劳动工作的前提条件。就本案而言,

14、徐某某在通往单位食堂的过道处摔伤,是公司能够进行有效管理的区域,属于工作场所的合理延伸,与工作有间接的关系。从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应视作“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 ”。10 在境外工作时受伤,可否认定工伤?【案情简介】罗某某系合肥经开区某建设集团公司木工。 2015 年 10 月 5 日,罗某某在单位承建的刚果 (金)金沙萨fikin现代城项目工地工作时,不慎从 3 米高外架上坠落摔伤,诊断为:第 1 腰椎压缩性骨折。2016 年 9 月 26 日,罗某某向经开区人事劳动局提出工伤申请,区人事劳动局受理后,向某建设集团公司送达了举证通知书,该公司在法定时间内未提供书面反馈意

15、见。区人事劳动局依据诊断证明、出国劳务合同、项目部出具的工伤情况说明等证据,确定事发经过后,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认定罗某某为工伤。【复议诉讼】双方均未提出行政复议或诉讼。【法律评析】“一带一路 ”建设战略的实施,促成了劳务大军走出国门的 “淘金热”,境外工作中受伤的情况也时有发生。在境外发生的工伤事故,是否受国内法律的保护?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 “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 不能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不中止。 ”劳务人员在境外发生事故,未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可以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认定工伤。典型案例发布背景2016 年,合肥经开区人事劳动局共受理工伤认定申请771 起,认定(或视同 )工伤768 起,现筛选出十起典型案例,通过评析,探索有关工伤的法律适用问题。“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有权机构出具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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