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文明单位建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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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金华市文明单位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各级文明单位的建设和管理,提高文明 单位的水平,充分发挥文明单位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 文明和精神文明 (以下简称 “三文明 ”)建设中的 示范带头作用,使创建文明单位活动经常化、制度化、规范 化、科学化,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文明单位是在 “ 三个文明 ” 建设中 成绩突出,效益显著,经自我申报,群众认可和有关主管部 门的考核、评选,由地方党委和政府或上级党政机关批准的 先进单位,是综合性的最高集体荣誉称号。 (包括党政机关、 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具有法人资格、经济独立核算、能 独立开展社会

2、活动的企业,及驻金省部属单位。 )第三条 文明单位创建活动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 导下进行,纳入单位干部任期目标责任制,是考核领导班子 政绩的一项重要内容。各级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及其办事机 构,要做好规划协调、指导和组织工作。第二章 基本条件第四条 文明单位应同时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领导班子坚强,党风廉政好。坚持 “ 三文明” 协调发展的方针,既重视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建设, 又把精神文明建设放在突出地位。开拓进取、作风正派、廉 洁勤政、无违法乱纪现象; 艰苦奋斗, 团结协作, 以身作则, 密切联系群众,充分发挥党员的模范带头作用。(二)生产(经营)稳定发展, 工作

3、成绩好。 生产经营单位围 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建立适应现代企业制度,实行 科学管理,坚持质量第一,不断推进技术进步,经济效益居 全市同行业前列。非生产经营性单位内部管理严, 工作效率高, 服务质量优, 社会效益显著,贡献突出,达到同行业先进水平。(三)创建活动扎实,活动效果好。创建文明单位工作有 切实可行的规划,组织健全、制度完备、措施有力、阵地稳 固、经费落实。坚持开展文明科室、文明车间、五好家庭、 文明楼院、花园式单位、文明职工、区域共建等各种形式的 创建活动,并取得一定成绩。(四)加强思想教育,道德风尚好。认真贯彻公民道德 建设实施纲要 ,采取各种形式进行 “ 五爱&#

4、8221; 、 “四有” 、“三德” 教育,坚持正确 的政治方向,不断提高干部群众的现代文明素质。教育主题 鲜明、内容丰富、形式多样、效果明显。基本达到:国家、 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处理得当,行业作风端正,职业道 德高尚,社会公德良好。(五)重视教育科学文化,计划生育好。重视智力投资和 文化建设; 重视职工文化、 科技业务培训; 倡导文明、 健康、 科学的生活方式;文体活动丰富多彩;计划生育国策教育广 泛、深入,各项计划生育指标达到上级规定要求。(六)综合治理工作落实,内部秩序好。经常进行民主与 法制宣传教育;职工能遵纪守法;勇于同违法犯罪行为

5、作斗 争,无刑事案件;治安防范措施落实,发案率和事故低于规 定指标;民事纠纷少,赌博、封建迷信、婚丧事大操大办等 问题得到有效遏制。民事纠纷少,外来人员管理措施落实。(七)环境整洁优美,环保工作好。持之以恒执行卫生管 理制度,单位内外环境整洁,除害灭病,防止食物中毒等工 作成效显著。 “ 门前三包 ”落实,门内达标;制 度健全, 环卫设施配套齐全、 完好;重视绿化工作环境优美; 卫生工作,达到县 ( 市、区 ) 以上先进单位标准。环保工作达 到全市同行业先进水平。第五条 为适应各行业的不同特点,由市文明委办事机 构制定机关、农村、企事业单位、服务行业、学校等不同行 业文

6、明单位检查考核的具体细则,另行颁布穸施。第三章 建设第六条开展文明单位创建活动的单位,要根据文明单位 基本条件,结合本行业的特点和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创 建文明单位规划,由职代会或群众大会讨论通过,使之成为 本单位干部、群众的共同任务、共同责任和奋斗目标。第七条开展文明单位创建活动的单位,要采取各种形式 开展融宣传、教育、创建为一体的文明创建活动,不断提高 干部、职工的创建意识,把自己的本职工作纳入到整个创建 文明单位活动中去。第八条创建单位要始终抓好创建工作,开展经常性的、 富有成效的创建活动。要注重抓好基础建设。着重抓好文明 细胞建设,积极开展创建文明车间 (科室 )、文明班组、文明 岗

7、位、文明楼道、五好文明家庭以及争做文明职工等活动; 注重单位各项制度的建设和落实;同时,注重抓好各类创建 档案资料的管理工作。第九条积极开展同创共建活动。要本着 “ 自愿结 合,因地制宜,互助互惠 ” 的原则,广泛开展城乡共 建、区域共建、军民共建活动,由共建双方达成共建协议, 制定共建规划,落实共建措施。第四章 申报与命名第十条文明单位分为国家级、省级、市 (地 )级、县 (市、 区 )级四级,申报金华市级文明单位控数量、 保质量, 原则上 每年命名一次。第十一条文明单位的申报与命名必须坚持逐级晋升、提 档升格原则:金华市级文明单位必须在县(市、区 )级文明单位命名满

8、两年后方可评选推荐;省级文明单位须在市级文明 单位命名满两年后方可推荐评选;全国各行业的文明单位一 般在省级文明单位中产生,各行业、各系统申报时应事先征 求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事机构的意见。第十二条坚持 “ 当年申报,次年验收 ” 和 “属地管理 ” 的原则。凡积极争创市级文明单位 的单位,须在当年年初到各县 (市、区 )精神文明建设主管部 门领取申报表,经本行业上级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各县 (市、区 )精神文明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次年方能列入考核、验收对象。市和各县 (市、区 )精神文明 建设主管部门应对申报单位创建工作进行指导。第十三条文

9、明单位在单位自我申报基础上,采取单位主 管部门和单位所在地党委 “ 双推荐 ” ;精神文明 建设主管部门平时动态考核和本行业上级主管部门 “ 双考核 ” ;单位内部公示和向社会双公示 ” ,文 明委与有关部门 “双联评 ”的办法, 对申报市级 文明单位的单位进行评选,严格把好质量关。 第十四条市级文明单位由市委、市人民政府联合命名表彰。 第十五条 市级文明单位坚持每年复评,不搞终身制。对在 复评中符合条件的,继续保留称号;不符合条件的视情给予 处理。按照市级文明单位的标准,由各县 (市、区 )精神文明 委员会办

10、公室组织复查,各县 (市、区 )精神文明委员会联评 审核,上报金华市文明委,并进行抽查,综合后,在市级有 关部门联评,报市文明委联评审核、公布。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十六条凡被命名为市级文明单位的,分别由命名机关 授予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和匾牌。第十八条 文明单位发生重大问题违反基本条件的,应 视情节轻重和整改情况给予警告 (限期改正 )、撤销荣誉称号 的处分。对工作退步,无创建积极性以及机构撤并的文明单 位,作不予保留文明单位称号的处理。文明单位被撤销荣誉 称号,改变名称或隶属关系,应重新申报考核命名。第十九条 申报单位弄虚作假、骗取荣誉、一经发现, 立即撤销其荣誉称号,收回 “

11、; 文明单位 ” 牌匾, 追回所发奖金,并建议有关部门追究其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人 员的责任。第六章 管理第二十条文明单位由各级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事机构和有关主管部门双重管理。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加强对文明单位创建活动的领导。被命名的文明单位要再接再厉,在巩固中发展,在发展中完善,不断提高文明单位水平,各级精 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要做好文明单位创建活动 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工作和文明单位的检查、验收、 评选、表彰及日常管理工作。第二十一条文明单位的管理原则上实行条块结合,分级 管理。市级文明单位委托所在县 (市、区 )的精神文明建设委 员会及其办事机构管理。第二十二条文明单位

12、的日常管理包括:(一)建立文明单位档案制度。档案包括:创建单位概况、 创建活动规划、文明单位审批表、检查考核记录、重大问题 报告记录、奖惩记录、年度工作总结、群众及社会各界反映 意见、日常创建活动简报。(二)对文明单位采取动态管理。实行定期与不定期检查 考核相结合;明查和暗访相结合;评议和舆论监督相结合; 动态考核情况每半年综合通报一次。(三)建立对文明单位重大问题报告制度。文明单位开展 重大创建活动以及发生重大问题时,须主动及时报告精神文 明建设主管部门。(四)各级精神文明建设主管部门要经常指导基层单位建 立创建活动组织机构,督促制订年度计划、创建规划、有针 对性地进行分类指导,对不符合文明

13、单位标准或发生严重问 题的单位,给予批评或帮助整改;监督、检查文明单位创建 活动的进展情况,总结推广文明单位先进经验和先进典型, 组织培训、研讨活动,不断扩大创建面,提高文明单位创建 水平。第二十三条建立对文明单位社会监督机制。要建立文明 单位义务监督员队伍;邀请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视察文明 单位;设立监督电话和联系点。文明单位要自觉接受社会各 界和群众监督,主动听取、收集群众意见,对存在的问题要 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整改。第二十四条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及办事机构对各级 文明单位有检查监督权,发现有不合格的情况,有权进行通 报批评直至建议给予处分。第二十五条撤销市级文明单位荣誉称号权,分别由相应

14、 的命名机关行使。市级文明单位撤销程序:对需要撤销文明单位称号的单 位,由各县 (市、区 )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提出撤销文明单位 称号的依据和理由,以书面形式上报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 会,经委员会研究审 核后,通报撤销。被撤销文明单位荣 誉称号的单位要认真整改、重新创建,条件成熟后,可继续 申报文明单位。第二十六条各县 (市、区 )可根据本办法的精神制定实施 细则。第二十七条市各部门、各系统对精神文明建设成绩显著 的单位,可以文明车站、文明医院、文明税务所等具体名称 命名,但不得冠以 “文明单位 ” 称号。凡不符合 本办法命名的文明单位,由原命名机关负责清理。附则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如有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金华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二 00 三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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