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制度

上传人:新** 文档编号:510020772 上传时间:2022-09-12 格式:DOCX 页数:8 大小:10.29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制度_第1页
第1页 / 共8页
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制度_第2页
第2页 / 共8页
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制度_第3页
第3页 / 共8页
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制度_第4页
第4页 / 共8页
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制度_第5页
第5页 / 共8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制度》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制度(8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制度(市)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预防与治理地质灾害,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缺失, 保护人民生命与财产安全,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质灾害,是指由于自然产生与人为诱发 的对人民生命与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地质现象,要紧包含倒塌、 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第三条中华人民共与国境内地质灾害的防治管理,适用于本 办法。但地震灾害的防御管理除外。第四条防治地质灾害,实行预防为主、避让与治理相结合的 方针。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 区域内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实行统一管理。第六条从事生产、建设活动的单位与个人,应当采取

2、必要措 施,防止诱发或者者加重地质灾害。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鼓励在地质灾 害防治中运用先进适用科学技术,开展地质灾害防治知识的宣传 教育,提高防治地质灾害的能力。第二章规划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害调查。第九条国务院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全国地质灾 害防治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上一级 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害防治规划跨行政区域的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 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第十条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应当包含下列内容:(一)地质灾害现状;(二)防

3、治目标;(三)防治原则;(四)易发区与危险区的划定;(五)总体部署与要紧任务;(六)基本措施;(七)预期效果。第十一条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务必根据实际情况划定地质灾 害易发区与地质灾害危险区。地质灾害易发区是指容易产生地质灾害的区域。地质灾害危险区是指明显可能发生地质灾害且将可能造成 较多人员伤亡与严重经济缺失的地区。第三章预防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按 照国务院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年度 地质灾害防灾预案,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组织实施。地质灾害防灾预案的内容包含:(一)地质灾害监测、预防重点;(二)要紧地质灾害危险点的威胁对象、范围;(三)要紧

4、地质灾害危险点的监测、预防责任人;(四)要紧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预警信号、人员与财产转移路 线。第十三条对地质灾害应当实行动态监测。国务院地质矿产行 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监测规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地质矿产 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地质灾害监测网络。负责监测任务的单位与个人,务必按照监测规范开展监测活 动。第十四条县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在地质 灾害危险区边界上设立明显标志。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禁止从事容易诱发地质灾害的各类活动 第十五条城市建设、有可能导致地质灾害发生的工程项目建 设与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在申请建设用地之前务 必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评估结果由省级以上

5、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不符合条件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建设 用地审批手续。第十六条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包含下列内容:(一)工程建设可能诱发、加剧地质灾害的可能性;(二)工程建设本身可能遭受地质灾害危害的危险性;(三)拟采取的防治措施。第十七条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实行预报制度。预报内容要紧包 含:(一)发生时间;(二)发生地点;(三)成灾范围;(四)影响强度。 第十八条地质灾害的预报分为长期、中期、短期与临灾预报。 地质灾害长期预报,是指五年以上的地质灾害危险性的预报 包含地质灾害区划与易发区的圈定。地质灾害中期预报,是指几个月到五年内将要发生地质灾害 的预报。地质灾害短期预报,是指几天到几

6、个月内将要发生地质灾害 的预报。地质灾害临灾预报,是指几天之内将要发生地质灾害的预报 第十九条地质灾害长期预报与重要灾害点的中期预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省、自 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布。地质灾害的短期预报与通常灾害点的中期预报,由县级以上 地方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同级人民政府公布 地质灾害的临灾预报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 政主管部门提出,报同级人民政府公布。群众监测点的地质灾害预报,由县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 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组织公布。鼓励单位与个人提供地质灾害前兆信息。第四章治理 第二十条地质灾害治理责任,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

7、质矿产 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界定。第二十一条要紧由自然作用形成的地质灾害,由当地人民政 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治理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 组织实施。第二十二条要紧由人为活动诱发的地质灾害,由诱发者承担 治理责任。地质灾害治理责任应当包含下列内容:(一)提供地质灾害治理所需经费;(二)制定或者委托制定地质灾害治理方案;(三)向有关部门报送地质灾害治理方案;(四)承担或者委托承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 治理责任人拟定的地质灾害治理方案,应当符合国务院地质 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规范,按规定的 程序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治理方案有重大改变的,务必报原审批机关

8、重新审批。 第二十三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施工,应当根据经批准的治 理方案。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务 必对已有的地质灾害险情进行监测,制定出现突发性异变情况时 的应急措施。第二十四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后,务必经治理方案的审 批机关组织验收。禁止侵占、损毁或者者破坏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施。确有必 要变动、关闭或者者拆除的,务必征得原验收机关的同意。第二十五条承担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及监理 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资格,领取资质证书。第五章奖励与惩处 第二十六条对在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 单位与个人,由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向当地人民政

9、府提出建议 给予表彰与奖励。(一)在执行地质灾害防治管理任务时,组织严密,指挥得当,防治得力,出色完成任务者;(二)从事生产建设时,防治措施有效,防止诱发或者者防 止加重地质灾害成绩突出者;(三)使用先进科学技术,防治地质灾害成绩突出者;(四)提供地质灾害前兆信息取得显著防灾效果者;(五)保护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施成绩显著者;(六)在抢险救灾工作中,保护国家与人民财产、抢救群众 有功者;(七)有其他特殊奉献,成绩显著的。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视不一致情节处以警告或者 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数额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 中华人民共与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从事容易诱发地质灾害活动的;(二)有意公布虚假的地质灾害预报信息造成缺失的;(三)侵占、盗窃、毁损或者者破坏地质灾害监测、治理工 程设施的;(四)阻碍防治地质灾害工程施工的;(五)不按防灾预案要求承担监测预防任务的;(六)人为诱发地质灾害的责任者,不履行治理责任的;(七)负责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 滥用职权或者者玩忽职守的;(八)其他危害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工作的。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学术论文 > 其它学术论文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