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审计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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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内部审计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明确内部审计的职责和权限,发挥内部审计在强化内部控制、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促进公司经营效率、经济效益的提高,确保内部控制持续有效实施,维护投资者的权益,实现内部审计的制度化和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国内部审计准则及其他相关法律和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章程。第二条本章程所称“内部审计”,是公司内部独立、客观的保证与咨询活动,它通过系统化、规范化的方法,评价、改进公司和下属单位等组织机构、人员及其经营管理行为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和公司治理过程中的效果,帮助公司实现其目标。本章程所称“审

2、计人员”,是指在公司和下属单位从事审计工作的人员,包括审监部专职审计人员、派驻下属单位审计专员以及从非审监部抽调、借用短期从事审计工作的人员。本章程所称“下属单位”,是指公司各职能部门和下属全资公司、控股公司、参股公司及设立的其他机构。第三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公司内部审计对公司董事会负责,在董事长和审计委员会的领导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依照公司规章制度,独立开展工作及行使内部监督权,发挥监督、评价和服务功能。第四条内部审计为管理层系统地提供分析、评价、建议、咨询和信息。其目标包括努力确保进行成本效益的监控,促进内部程序的合理性和资源利用的效率性,保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错误和

3、舞弊的发生,保证内部管理报告和外部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确保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与有关决议、可适用标准等得到遵守,进而保证经营的效果和效率。第二章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第五条审监部是公司专职内部审计机构,是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的执行机构。第六条审监部在业务上向董事会及审计委员会报告,在行政上向董事长或其授权代表报告。第七条审监部根据公司发展规划,逐步建立多层次、多功能等内部审计体系。公司下属单位可视情况设置内审机构或内审专员。下属单位的内审机构或内审专员接受公司审监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确保其规范、有效地发挥审计职能。第八条审监部应配备符合工作要求的内部审计人员,作为一个整体应该拥有或获取履行职责所

4、需的知识、技能和其他能力。审计人员应具备一定的政治素质、专业能力、审计经验及恰当地与他人进行有效沟通的人际交往能力,以保证有效地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内部审计人员应通过职业后续教育和培训来不断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水平和工作能力。第九条内部审计活动应该独立。内部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在经营上应没有利害关系;办理审计事项时,与被身计单位或被审计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内部审计在确定审计范围、实施审计及报告审计结果时,应不受干扰和控制。第十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并以专业熟练性和应有的职业审慎性开展审计业务。内部审计人员必须正直、客观、勤勉、保密和适任。必须依法审计,坚持原

5、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工作认真,仔细负责;廉洁奉公,不徇私情;保守秘密、忠于职守。第十一条审监室设立举报箱,收集审计监察的相关线索和信息,举报箱由审监部指定人员负责管理和定期收取。所有举报信件均应登记并作为档案资料进行保存。遇有重大举报线索时向董事长汇报。审计人员应恪守保密原则,对其为进行某项审计而收集到的任何信息的机密性予以尊重、保守秘密,并只应在进行审计所必须的情况下才适用该信息,不得利用其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第十二条审计人员不得向被审计单位及其人员或其他人员提供、展示、透露审计工作记录文件、其他审计人员的意见及未经认可的审计结论和审计意见等。第十三条审监部和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国

6、家法律和公司规章制度的保护,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内审人员执行职务,不得对其进行打击报复。第十四条 公司按照上市公司要求,审监部定期向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汇报内部审计工作情况。第三章内部审计职责和权限第十五条内部审计的职责是促成公司的有效经营管理并帮助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履行其所负有的责任。审监部应每年向董事会和董事长或其授权代表分别提交年度内部审计业务工作报告和行政工作报告。第十六条具体而言,内部审计应履行如下职责:(一)对公司内部监控机制的可靠性、有效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和评估;(二)对公司组织结构、系统和程序是否恰当进行审查和评估,以确保成果与既定目标一致;(三)对以确保遵守各项规章制度

7、和既定内部政策为目标的各项制度进行审查和评估;(四)对企业的人力、财政和物质资源的利用是否切实有效、厉行节约并有所保障进行审查和评估;(五)对资产的安全和完整进行审查和评估;(六)了解和评价公司出现重大风险的可能性,并帮助公司改进风险管理工作;(七)必要时,对属于内部审计任务规定范围内的涉及被指控的任何措施行为和渎职的案件进行调查;(八)进行特别调查,查明薄弱环节和故障所在;(九)确保内部审计、调查和检查报告的完整性、及时性、客观性和准确性;(十)除上述内容之外的其他内部审计工作。第十七条内部审计为履行职责而开展的活动,应该包括保证活动和咨询活动。第十八条保证活动是为了对公司的风险管理、内部控

8、制和治理过程进行独立评价而客观地审查证据的行为。保证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一)经营审计和管理审计;(二)绩效审计;(三)财务审计;(四)合规性审计(包括履约审计);(五)内部控制审核;(六)舞弊审计;(七)经济责任审计(包括离任审计);(八)重大事项审计;(九)各类审计调研及调查;(十)其他审计事项。第十九条咨询活动是指提供建议以及相关的服务活动,这种服务的性质与范围通过与客户协商确定,目的是增加价值并提高企业的运作效率。咨询活动包括但不限于:顾问服务、建议、协调、流程设计与优化、培训等。审监部应该考虑将要提供的咨询服务的类别,并为每种咨询业务制定专门的政策或程序:1、正式的咨询服务。属于计划内

9、的工作,且有书面协议规定;2、非正式的咨询服务。日常性的活动,如参加常务委员会、周期有限的项目、专门会议、日常的信息交流等;3、特别咨询服务。参加兼并或收购小组或系统转化小组;4、紧急咨询服务。参加为维护营运而建立的小组,或为满足特别要求提供临时帮助而建立的小组。第二十条内部审计履行职责所必须的经费和预算,经审计委员会审定后报董事长批准,由公司财务予以保证。第二十一条审监部对董事长或其授权代表和审计委员会负责,在履行职责时,享有业务上的独立性。内部审计必须接受董事长或其授权代表及审计委员会提出的要求,但内部审计有权启动、采取和通报内部审计认为系履行其职责所必需的任何行动。第二十二条为有效地履行

10、内部审计职责,董事会授予内部审计如下权限:(一)审监部可以根据董事会批准的年度审计计划,在职责范围内,自主确定审计项目和审计对象;(二);审监部可根据需要委派审计人员对有关单位或特定的事项实施内部审计。实施审计过程中,除特别限定外,受委派的审计人员具有与委派其工作的审监部同等的审计权限;(三)在履行职责时,内部审计可以不受限制地任意、直接、立即查阅属于公司的所有文件与记录,包括但不限于:1、规章制度、会议记要、工作计划和总结等内部文件资料;2、凭证、账册、报表、对账记录、实物等会计资料;3、签订的各类合同、招投标活动纪录、材料物资核价单、供应单位及人员信息档案等资料;4、工程计划、施工图纸、预

11、算、结算、决算等文件资料;5、行政管理、人力资源管理、档案管理等文件资料;6、其他与审计工作相关的资料。(四)进行内部审计时,被审计单位应当按照审监部规定的期限和要求,向审监部报送、提供与审计内容相关的原始文件资料或其复印件。如有必要,报经批准,审监部可以暂时封存会计账册、凭证、档案等原始文件和资料;(五)根据需要,审监部参加公司有关的会议,会签有关文件。公司其他部门、各下属公司召开财务、经营、管理等工作会议,重要合同、协议的洽谈与签订,应当邀请审监部参加。审监部是大额采购、发包工程等事项的招标、评标工作小组的成员单位之一;(六)公司有关部门和下属公司编制的经营、财务等计划和执行结果报告,应当

12、抄送公司审监部;(七)审监部进行审计工作时,有权实地察看、盘点或监督盘点实物;有权进行工作流程测试;(八)审监部履行职责时,有权就审计事项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书面或口头调查、询问,公司下属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向审监部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口头询问应作笔录,并由审计人员和被询问人员签署;(九)审计人员应根据预定的审计目标,在预定的审计范围内实施内部审计。如有必要并经批准,可调整审计目标,扩大审计范围,或进行追溯、延伸审计;(十)内部审计可以直接受理工作人员个人就可能存在的欺诈、浪费、滥用职权、不遵守行政、人事和其他制度或与内部审计的任务规定相关的其他不规范活动提出的投诉或提供的信息;(十一)

13、董事会保证所有工作人员均有权与内部审计进行秘密接触和向其提供信息,而无打击报复之虞。但明知信息不属实或故意无视其真实性或错误性而向内部审计提供的,将不影响公司有关内部举报政策中的有关措施;(十二)内部审计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对被审计单位的下列行为,有权作出制止的决定,提出改进经营管理的建议,并报告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1、阻挠、妨碍审计工作的行为;2、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账簿、报以及其他与经济活动和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3、截留、挪用公司资金,转移、隐匿、侵占公司财产行为;4、其他违反公司内部规章、侵害公司经济利益的行为。(十三)审监部向董事会或公司管理层提交的审计报告和其他汇报材料,可

14、以不抄送、抄发相关单位和个人;(十四)对阻挠、妨碍内部审计工作以及提供虚假信息和拒绝提供资料的单位、部门或人员,经审计委员会同意并经董事长批准,审监部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十五)审监部认为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应当对有关责任人给予处分、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向董事会或公司管理层提出处理建议;(十六)对遵守和维护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的部门和个人提出表彰和奖励的建议。第四章内部审计工作程序第二十三条审监部审计任务包括1、根据公司整体发展规划,拟定并经审计委员会审定后报董事长批准执行的内部审计工作中长期规划,2、根据审计工作规划和公司年度总体计划拟定并经审计委员

15、会审定后报董事长批准执行的内部审计工作年度计划,3、群众举报的公司内存在的违法违纪行为,并经董事会受理立项后委托审计部进行的审计,4、其他部门认为有需要进行审计并报经董事长或其授权代表批准后立项的审计工作,所有委托审计项目需提交经批准的委托书至审计部后方可正式立项进行审计。第二十四条审监部按照审计工作计划或接受委托实施审计时,应当对被审计单位进行审前调查,确定审计人员,制定审计方案,明确审计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第二十五条审监部应在实施审计工作前三天向被审计单位发出书面的审计通知书,或在实施审计时现场送达。被审计单位应当配合审监部门的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第二十六条审监部实施审计时所采取的方式,可以是就地审计、报送审计、网上及时审计等方式,也可以几种方式结合进行。第二十七条审计人员可以用检查、观察、询问、盘点、监盘、计算、分析性复核等方法实施审计,及在了解内部控制状况的基础上进行符合性测试和实质性测试,通过规范方法获得必要的证据材料。审计人员应对所获得的相关证据进行整理、分析、研究、判断并相互验证,评估各种证据的重要性、可靠性及与审计事项的相关性,依据有关证据对具体的审计事项做出审计结论。第二十八条审计人员可要求被审计单位或有关人员在其提供的书面证据上签章。如其拒绝签章,内部审计人员应注明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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