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硕士专业基础课(刑法学)历年真题试卷汇编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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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硕士专业基础课(刑法学)历年真题试卷汇编7(总分:60.00,做题时间:90分钟)一、 刑法学(总题数:34,分数:60.00)1.刑法学本部分共30小题,满分。_2.单项选择题第1-20小题。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在答题卡上将所选项的字母涂黑。_3.(2009年真题)甲盗割正在使用中的通讯电缆致通讯中断,既符合盗窃罪的犯罪构成,也符合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的犯罪构成。甲的犯罪属于A.吸收犯B.连续犯C.牵连犯D.想象竞合犯本题考点为考试分析第七章第二节中的想象竞合犯。想象竞合犯,指行为人实施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罪名的情况。例如甲偷盗机场的照明灯装饰歌厅

2、,一个偷盗行为同时触犯盗窃罪和破坏交通设施罪。本题中,甲盗割正在使用中的通讯电缆致通讯中断,既符合盗窃罪的犯罪构成,也符合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的犯罪构成,属于想象竞合犯的情形。故本题选D。4.(2012年真题)下列情形中,属于结果加重犯的是A.聚众斗殴致他人死亡B.非法行医造成就诊人死亡C.强制猥亵妇女致其因羞愧自杀而死D.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致其死亡本题考点为考试分析第七章第二节中的结果加重犯。结果加重犯,指实施基本犯罪构成的行为,同时又造成一个基本犯罪构成以外的结果,刑法对其规定较重法定刑的情况。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聚众斗殴致他人死亡的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因羞愧自杀而死不是强制猥亵罪的加

3、重情节;遗弃行为只有情节恶劣的才构成犯罪,情节恶劣就包括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等情形,故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致其死亡的构成遗弃罪,而非遗弃罪的加重犯。故A、C、D选项错误。本题选B。5.(2013年真题)按照我国刑法理论,绑架罪属于A.继续犯B.结合犯C.状态犯D.连续犯本题考点为考试分析第七章第二节中的继续犯。继续犯,又称持续犯,是指作用于同一对象的一个犯罪行为从着手实行到实行终了,犯罪行为与不法状态在一定时间内同时处于继续状态的犯罪。最典型的是非法拘禁罪,即非法将他人拘禁,在释放之前,不法拘禁行为和他人身体遭受非法拘禁的状态处于同步持续之中。继续犯主要包括以下三类:(1)持有型犯罪,如非法

4、持有毒品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爆炸物罪,非法持有假币罪。有人认为,窝赃罪、窝藏毒品罪等也属于继续犯。(2)不作为犯罪往往具有继续犯的特点,如遗弃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战时拒绝、逃避兵役罪等。(3)侵犯人身自由的犯罪,如绑架罪,拐卖妇女儿童罪。关于重婚罪是否属于继续犯尚有分歧。故本题选A。6.(2013年真题)下列选项中,符合我国刑法关于罚金规定的是A.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B.不允许未成年人罪犯的监护人代为垫付罚金C.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不缴纳罚金的,应改判为有期徒刑D.由于不能抗拒的灾祸,确实不能缴纳罚金的,应免除罚金本题考点为考试分析第九章第二节中的附加刑。罚金是人民法

5、院判处犯罪分子或者犯罪的单位向国家缴纳一定金钱的刑罚方法,属于财产刑。我国刑法分则规定罚金的适用方式有四种:选处罚金,单处罚金,并处罚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故本题选A。7.(2016年真题)甲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因过失造成另一罪犯重伤。二年期满后,对甲应A.减为无期徒刑B.减为二十年有期徒刑C.执行死刑D.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本题考点为考试分析第九章第二节中的主

6、刑。根据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死刑的执行方法包括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和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2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2年期满以后,减为25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本题中,甲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因过失造成另一罪犯重伤,二年期满后,对甲应减为无期徒刑。故本题选A。8.(2010年真题)下列关于数罪并罚的表述中,正确的是A.数罪并罚时采用限制加重原则B.并科原则可以适用于附加刑和管制C.数罪中有被判处死刑的,对主刑应采用吸收

7、原则D.限制加重原则只适用于有期徒刑本题考点为考试分析第十章第三节中的数罪并罚。综观古今中外的刑事立法例,各国所采用的数罪并罚原则,主要可归纳为如下四种:并科原则,亦称相加原则,是指将一人所犯数罪分别宣告的各罪刑罚绝对相加、合并执行的合并处罚规则。吸收原则,是指对一人所犯数罪采用重罪吸收轻罪或者重罪刑吸收轻罪刑的合并处罚规则。限制加重原则,亦称限制并科原则,是指以一人所犯数罪中法定(应当判处)或已判处的最重刑罚为基础,再在一定限度之内对其予以加重作为执行刑罚的合并处罚规则。折中原则,亦称混合原则,是指对一人所犯数罪的合并处罚不单纯采用并科原则、吸收原则或限制加重原则,而是根据法定的刑罚性质及特

8、点兼采并科原则、吸收原则或限制加重原则,以分别适用于不同刑种和宣告刑结构的合并处罚规则。按照刑法第69条的规定,我国确立了以限制加重原则为主、以吸收原则和并科原则为补充的折中原则。基本适用规则如下:(1)判决宣告的数个主刑中有数个死刑或最重刑为死刑的,采用吸收原则,仅应决定执行一个死刑,而不得决定执行两个以上的死刑或其他主刑。(2)判决宣告的数个主刑中有数个无期徒刑或最重刑为无期徒刑的,采用吸收原则,只应决定执行一个无期徒刑,而不得决定执行两个以上的无期徒刑,或者将两个以上的无期徒刑合并升格执行死刑,或者决定执行其他主刑。(3)判决宣告的数个主刑为有期自由刑即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采取限制加

9、重原则合并处罚。故本题选C。9.(2011年真题)甲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在刑罚执行3年后,又发现他在判决宣告前还犯有放火罪,应判处有期徒刑7年。经数罪并罚决定执行10年有期徒刑。对甲还需要继续执行的刑期是A.12年B.10年C.9年D.7年本题考点为考试分析第十章第三节中的数罪并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69条的规定,根据“先并后减”的规则,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故本题选D。10.(2011年真题)甲因绑架罪被判处

10、有期徒刑12年。入狱后,甲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根据刑法规定,对甲A.既可以减刑也可以假释B.可以减刑但不可以假释C.可以假释但不可以减刑D.既不能减刑也不能假释本题考点为考试分析第十一章第一节中的减刑的条件、第二节中的假释的条件。减刑的对象条件,是指减刑只适用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可以减刑的实质条件,即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应当减刑的实质条件,即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甲入狱后,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刑。而根据刑法的规定,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

11、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甲因绑架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虽然入狱后,甲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但对甲不能适用假释。故本题选B。11.(2013年真题)下列情形中,符合假释的罪刑条件的是A.甲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B.乙因故意伤害罪被有期徒刑15年C.丙因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6个月D.丁因参加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无期徒刑本题考点为考试分析第十一章第二节中的假释的条件。假释是对犯罪分子附条件地提前释放,并在一定时期内保持继续执行未执行的部分刑罚的可能性。正是假释的这一基本特点

12、,决定了假释只能适用于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其他种类的刑罚,或因性质决定而不存在假释可能(死刑立即执行),或因执行方式决定而不能直接适用假释(死刑缓期执行),或因刑期较短而不具有适用假释的实际意义(拘役),或因仅在监外执行、限制部分自由而没有必要适用假释(管制)。另外,根据刑法的规定,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故本题选B。12.(2015年真题)甲17周岁时因运输毒品被判处3年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不久,又因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贩卖毒品被逮捕。甲属于A.再犯B.初犯C.一

13、般累犯D.特别累犯本题考点为考试分析第十一章第三节中的累犯。一般累犯,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并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犯罪分子。一般累犯的构成条件:(1)犯罪发生时,犯罪人已满18周岁,这是构成累犯的主体条件。依据刑法第65条的“除外”规定,即“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构成累犯者应当是前罪和后罪发生时犯罪人均已满18周岁,如果犯罪人前罪发生时不满18周岁,后罪发生时已满18周岁的,也不宜认定为累犯。(2)前罪与后罪都是故意犯罪。(3)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后罪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4)后罪发生在前罪的刑罚执行完

14、毕或者赦免以后5年之内。特别累犯,是指因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受过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犯罪分子。而一般意义上的再犯,是指再次犯罪的人,即两次或者两次以上实施犯罪的人。对再犯的后犯之罪实施的时间并无限制,既可以是在前罪刑罚执行期间实施的,也可以是在刑满释放之后实施的。累犯与再犯的区别主要体现在:(1)累犯前后实施的犯罪必须是特定的犯罪:而再犯前后实施的犯罪并无此方面的限制。(2)累犯一般必须以前后两罪被判处或者应判处一定刑罚为构成要件:而构成再犯,并不要求前后两罪必须被判处一定刑罚。(3)累犯所犯后罪,一般必须

15、是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的法定期限之内实施的;而构成再犯,对前后两罪之间并无时间方面的限制。本题中,甲因年龄问题不构成累犯,属于再犯。故本题选A。13.(2015年真题)甲涉嫌犯聚众斗殴罪,在2010年8月9日被抓捕时逃跑。2014年6月5日,甲抢夺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是A.甲所犯抢夺罪的追诉期限为5年B.甲所犯聚众斗殴罪因其逃跑而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C.甲所犯聚众斗殴罪的追诉期限从2010年8月9日起计算D.甲所犯聚众斗殴罪的追诉期限从2014年6月5日起计算本题考点为考试分析第十二章第二节中的追诉期限。根据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另外,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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