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代销业务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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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银行代销业务信托篇一:银行对代理信托发行的要求银行对代理信托发行的要求关于这个问题的我的理解有两个,针对两个方向对此进 行说明解释:一、银行代销信托产品的基础上,我们与银行合作,帮 助银行找到客户渠道,让客户到银行去买信托产品,在这种 关系的基础上,银行对我们(由我们帮助信托发行)的要求:关于规范信托产品营销有关问题的通知信托公司不 得委托非金融机构推介信托产品,而且在鼓励直销的同时, 对代销进行了规范,要求银行必须将全面、真实的客户信息 提交给信托公司,且信托公司必须与客户当面签订合同。这 条规定迫使银行把客户交给信托公司。但是银行也有解决的 办法。银行和信托公

2、司不签信托产品代销合同,而改签“代 理信托资金收付”合同,非代销之名,行代销之实。对于第三方财富管理公司代销信托产品,通知则重 申予以禁止。非金融机构可以向信托公司推荐合格投资者, 但不得以提供咨询、顾问、居间等方式直接或间接推介信托 产品。这意味着,第三方公司要么把客户带到信托公司,由 信托公司与客户签订合同,获得一点劳务佣金,要么选择不 再代销信托产品。推荐合格投资者与代销产品之间的界限本 就模糊,如果双方都有意愿,规避政策的方式也很多。二、银信合作时,银行作主导,银行在选择信托公司合 作的时候,需要信托公司提供的资料,以及银信合作的流程。信银合作 银信合作的主要形式传统的资金收付和结算及

3、代 售信托计划信托公司原结算资格取消后,只能作为一般企业在银行 开立结算账户,贷款、投资等业务资金往来通过银行账户结 算。资金信托业务开办后,必须在银行开立信托专户,银行 为信托公司代售信托计划,代理收付资金,代理兑付信托收 益。资金信托计划方面具体合作流程1签订协议,银行为信托代销信托计划该阶段银行与信托签订代理协议,约定银行收取一定的 代售手续费,且信托资金在该银行开立账户,信托公司得以 圆满发行信托计划承诺。代售信托计划的项目一般银行参与 考察或经过评估认可。2委托人加入信托计划及各方利益 该阶段银行为信托介绍客户(委托人),委托人与信托 公司办理信托合同等相关手续。银行表面上暂时让出客

4、户,但由于信托专户、信托项目 专户在其银行开设,信托资金没有运用前仍然在其行内,银 行客户资金并没有外流,银行又可获取代理收入;信托计划 一经发售成功,信托公司即开始取得信托手续费收入(一般 按年收取),进而发展其他信托业务。委托人的利益:闲置 资金存放银行利率 072(或 144),而加入信托计划 收益一般可达到 4以上。3委托人退出-转让信托计划 银行在代售信托计划时向信托公司承诺信托期间信托 资金的供应保证,向机构客户推介时承诺一定时间(如3个 月)后,客户可自主选择继续或退出,如果退出,提前(如 5 天)通知银行,银行承诺为其寻找受让方,如果在信托期 间客户需要短期资金,银行承诺可由信

5、托公司担保或信托合 同质押贷款,银行可以在不损失存款甚至扩大存款的同时, 扩大了贷款业务;信托公司在信托资金管理的过程中,不断 加深和委托人的联系,为其提供信托其他功能的服务,扩大 业务空间。银行和信托在委托人对信托计划退出转让时可以 收取不同比例的转让手续费。四、关于信托公司提供的资料, 在银行与信托公司业务合作指引中提到“信托公司委托银行代为推介信托计划的,信托公司应当向银行提供完整的 信托文件,并对银行推介人员开展推介培训;”详细文件我 还没有查找到。但是根据上文银行与信托公司签订的代理信托资金收 付合同,属于银行中间业务的一种,依据此项,我再详细查 找银行代理信托业务的详细流程和所需文

6、件。篇二:简析商业银行代理信托产品的风险点及控制措施 简析商业银行代理信托产品的风险点及控制措施 【摘要】代理信托业务曾经是商业银行维护客户融资需 求和投资收益的重要产品之一,也是商业银行盈利模式从传 统息差收入向中间业务收入转型的重要渠道。但是自 20XX 年起,多款信托产品出现的兑付风险,引起了商业银行的高 度关注和警惕,以防止信托风险向银行体系蔓延。本文旨在 从商业银行角度,分析信托计划的风险点和防控措施,对代 理信托计划的选择提供参考,以确保银信合作的健康发展。【关键词】商业银行;代理信托;风险;控制1.银行代理信托产品的现状20XX 年我国金融市场迎来了第一个信托产品集中兑付 期,曾

7、经占信托资产总规模比例达 17.24%的房地产信托(不 含基础产业),在国家限购政策不变、房地产销量下滑、房 价拐点隐现的情况下,开始逐渐降温,多款房地产信托产品 出现兑付困难,不得不选择债务重组或延期兑付。一叶知秋,从房地产信托的大起大落,可以看出信托产 品超常规发展后,所必经的理性回归,信托产品的刚性兑付 面临巨大挑战。各商业银行纷纷调整代理策略,特别是四大 国有商业银行率先上收审批权限,压缩代理规模,以防范信 托产品风险向银行体系蔓延。然而信托行业是我国唯一横跨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和产 业市场的金融子行业。在目前我国经济增长仍依靠大规模投 融资拉动的时候,信托产品以宽泛的融资渠道,丰富的投

8、资 方向继续受到追捧。据中国信托业协会统计,截至 20XX 年 二季度,信托资产总规模已超过 9万亿元,超过保险业成为 仅次于银行业的金融子行业。信托产品在满足银行个人客户 的投资需求和企业客户的融资需求方面有得天独厚的优势, 对银行而言,银信合作仍然不可或缺,但是代理过程中的风 险是银行必须正视的。2.信托产品的风险体现总体而言,信托公司拥有比较严密而有效的风险防范和 项目审批机制,每一款信托产品均设计相对有效的避险方案 尽可能将信托投资的风险降到最低。但由于每一单信托项目 不同,各个信托公司的发展战略不同,信托经理人的能力、 经验不同,所以每一款产品隐含的风险来源、大小各异。信 托产品所涉

9、及的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保管人和代理银 行等各个利益主体所面临的风险也各不相同。2.1 投资人的风险2.1.1 兑付风险如果委托人不能按期足额偿还本息,受托人或者要求保 证人偿还,或者提请司法程序对抵(质)押物进行处置,无 论何种方式,都将不同程度地影响信托产品的按时兑付,影 响受益人的投资收益甚至是本金安全。2.1.2 信托合同提前终止的风险信托计划一般会根据委托人的资金状况,约定提前终止 条款,允许委托人在达到一定条件时,提前偿还信托贷款。委托人的提前还 款行为,必将打乱信托受益人的资金安排,而无法取得预期 的收益。2.1.3 信托产品不生效的风险信托产品资金募集完成之后成立之前,可能

10、因监管部门 风险提示或其他某种原因,无法向委托人发放信托贷款,则 信托受益权面临不生效的风险。20XX年末,某信托公司为湖 南某项目发行信托计划,资金募集成功后,根据监管要求向 银监会进行成立前报备时,银监会以涉嫌房地产而提出风险 警示,导致该信托项目下马。根据合同约定,受益人仅能获 得募集期的同业活期存款利息补偿。2.1.4 信托产品缺乏流动性,不能有效分散、转移、对 冲风险根据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信托投资公司不得发 行委托投资凭证、代理投资凭证、收益凭证、有价证券代保 管单。这意味着现有的信托受益权只能以合同而不是信托受 益凭证方式成立,且不能标准化分割,受益权转让时,受让 人必须符合信

11、托产品“合格投资者”标准。这使得信托产品 受益人没有通畅的渠道进行受益权转让,无法有效分散、转 移、对冲风险。2.2 受托人的风险2.2.1 信用风险指委托人和/或保证人因主、客观原因未按时、足额履 行或不能履行借款合同、保证合同项下的还本付息义 务或保证责任,可能导致信托财产面临损失的风险。市场形势的恶化或宏观政策调控的影响,可能导致委托 人偿债能力丧失。预先设定的风险缓释措施,如常规性的保 证、抵(质)押,及较常用的股权类或结构类产品等,也会 因执行程序周期较长,超出产品兑付期,或出现不可预见风 险,导致信托财产遭受损失。2.2.2 监管风险根据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信托公司开展的每 项

12、信托业务都需要占用一定比例的资本金。办法明确规 定信托公司净资本不得低于各项风险资本之和的 100%;且净 资本不得低于净资产的40%。对于20XX年高速扩张后的部分信托公司而言,上述标准成为一个难以逾越的鸿沟,甚至曾 迫使某些信托公司不得不延缓业务的发展,以满足监管的需 要。2.2.3 政策调控风险根据国家宏观调控要求,监管部门会单独对某些信托产 品类型或投入行业板块提出监管要求。如要求房地产信托必 须具备“432”,即房地产公司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 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开工 许可证4证齐全;至少要有 30%的自有资金;至少有 2级 或以上的资质。2.2.4 政策法律

13、风险无庸置疑,某些信托产品本身就是为规避监管、利用制 度缺陷进行创新而设计出来的,最为典型的就是某些股权投 资类的房地产信托产品,在股权资金进入的同时,即约定溢 价回购条款,以掩盖其融资类产品的实质,且由于股权资金 用途灵活,而备受借款人和信托公司的青睐。在 20XX 年至 20XX 年上半年,大量的股权类信托计划投入到房地产行业, 用于缴纳土地出让金,帮助房地产商实现了“空手套白狼” 的第一步,此种名为股权实为债权的产品设计,已被监管部 门严重关注。2.3 代理银行的风险2.3.1 客户资金的损失信托产品募集不成功,或到期不能兑付,直接影响到受 益人的资金收益。追索无果之时,受益人或多或少都

14、会迁怒 于代理银行。虽然按信托合同的法律关系,银行仅负责代理 信托产品的资金收付,不承担任何风险,不垫付任何资金, 也不与受益人签署信托合同,但信托产品客户可能同时也是 代理银行自己的客户,客户资金受损,进而引发客户投诉, 法律纠纷甚至群体事件,银行不可能独善其身,置身事外, 难免会受到信誉及资金方面的波及。2.3.2 客户资源的流失银行作为渠道条线,客户资源是其命脉,关系到银行的 实力及发展潜力,银行在代理信托产品时,客户信息的专享 是第一位的。20XX年10月17日,银监会下发的关于规范 信托产品营销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第十六条规 定,“最近一年监管评级三级以上、受托管理集合资金信

15、托 计划达到一定资产规模的信托公司可在公司注册地之外设 立总数不得超过 5 个的异地营销中心”;第二十四条和二十 五条分别规定,“信托公司委托金融机构代理推介信托产品, 应签署代理推介协议,明确约定代理推介事项、代理费用、 双方权利和义务等。代理推介机构应向信托公司提供全面、 真实的客户信息,确保提供的客户信息能够满足信托公司甄 别合格投资者的需求,并能够在产品存续期间及时有效地履 行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后续服务等职责。客户信息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身份证、职业、居住地、联系方式等。” 这一规定将从政策要求上强迫银行和代理第三方向信托公 司交出自己的客户。2.4 保管人的风险保管人相对而言风

16、险压力较小,主要体现在操作风险层 面,如在资金划拨时,未严格按照信托计划说明书和资 金保管协议进行审查,一旦出现违规挪用资金等问题,造 成损失,则很有可能承担连带赔付责任。3.代理银行的应对之道上述风险点可以看出,信托产品跨机构跨市场,形成了 一个较长的金融产品链,涉及诸多利益主体,环环相扣,信 托风险很容易将其中一环的其他主体和市场产生的信用风 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法律风险、政策风险传染到信托 产品的其他环节。代理银行不应也不可能简单地以仅负责代 理资金收付为由置身事外,而应抱有对客户负责,对银行商 誉负责的态度,加强内控管理,加强事前预防,审慎选择代 理项目,积极主动地帮助客户规避风险。面对风险点如此纷 繁复杂,而又极具创新发展力的金融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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