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盗交叉获取非法利益行为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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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骊盗交叉获取非法利益行为的认定乔金学诈骊案关键词盗窃诈骊证明标准裁判规则在犯罪实施过程中,行为人同时采取了秘密窃取和诈骊 行为时,对犯罪行为性质的认定,关键是要看被害人对财产 作出的处分是否基于行为人的欺骊而陷入的错误认识。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案件索引一审: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2015)简阳刑初字第118 号刑事判决书基本案情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乔金学在2013 年至2014年5月期间,先后在四川省资阳、峨眉山、自贡、 德阳等地,向经营烟酒的商行、超市声称其所在单位将在附 近的酒店、餐馆请客吃饭,需要购买大量品牌香烟及酒水, 并要求将所购物品送至指定的酒店、

2、餐馆,随后以需要调换 酒水为由,趁送货人员回店换货之机,盗走香烟并予以销赃。被告人乔金学辩称,其行为不构成盗窃罪。辩护人张平以被告人乔金学的行为应认定为诈骊罪为 其辩护。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乔金学在 2013年至2014年5月期间,先后多次在四川省资阳、峨眉 山市、自贡、德阳等地,向经营烟酒的商行、超市声称其是 某单位的工作人员,其单位将在某酒店请客吃饭,需要购买 品牌香烟及酒水若干,定好货后,乔金学要求商家将所购物 品送至指定的酒店里。被害人将乔金学所购物品送至酒店的 指定包间后要求其付款。此时,乔金学以需要调换酒水为由 支开前来送货的被害人,并趁被害人回店换货之机迅速逃离

3、 现场,随即前往成都将香烟销赃。经查证,被告人乔金学多 次违法所得的香烟价值共计人民币75760元。裁判结果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7日作出(2015) 简阳刑初字第118号刑事判决:被告人乔金学犯诈骊罪,判 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责令被告人乔金 学对上述被害人经鉴定的损失予以退赔。一审宣判后,被告 人未提起上诉,公诉机关也未提起抗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效 力。裁判理由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乔金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骊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的行为,已触 犯刑律,构成了诈骊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简阳市人 民检察院指控的事实及量刑情节成立,本院予以支

4、持;但指 控被告人乔金学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罪名不当,被告人乔金学 的行为符合诈骊罪的构成要件,应当认定为诈骊罪。被告人 乔金学及辩护人均认为其行为应当构成诈骊罪的辩解、辩护 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案例注解本案审理的关键在于盗窃与诈骊交叉情形下,对被告人 犯罪行为性质的认定。笔者以及一审法院合议庭多数人认 为,被告人采用隐瞒真相、虚构事实的方法,谎称其单位需 要购买香烟等商品,并要求送货至指定的地点,随后支开送 货人员,从而拿走香烟达到非法占有之目的,构成诈骊罪。 尽管被告人在犯罪实施过程中亦采取了一些秘密手段,但这 并不影响本案采取欺骊方法骊取被害人钱财的诈骊犯罪性 质,故应以诈骊罪论处。理由

5、如下:诈骊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 真相的方法,骊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1从刑法分则 条文可以看出,构成诈骊罪需要具备:欺诈行为(虚构事实 或者隐瞒真相)他人陷于错误(信假为真)他人基于错误自愿咬付(处分)财物(财产性利益)一一取得他 人财物等系列连锁行为,其各构成环节之间有内在的逻辑结 构。也就是说,诈骊罪要求被害人基于行为人的欺骊行为对 事实真相产生错误认识,进而出于真实的内心意思而自愿处 分财产,是一系列的因果关系。在这个因果链条上,欺骊行 为是起因,错误认识是中介,处分行为是结果。2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1参见张军主编:刑法【分则】及

6、配套规定新释新解(下),人民法院出版社2013年版, 第1061页。2张军、江必新等主编:刑事审判实务教程,中国法制出版社2013年版,第530-534页。 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 行为。窃取是指以非暴力胁迫手段,违反财物占有人意志, 将财物转移为自己或者第三人占有。本罪的行为方式主要是 在被害人不知情的情况下秘密窃取,当然并不限于秘密窃 取,事实上也完全可能存在公开盗窃的情况。参见张军主编:刑法【分则】及配套规定新释新解(下),人民法院出版社2013年版, 第1048页。综上所述,诈骊罪和盗窃罪在实施犯罪的手段上是有明 显区别的:盗窃罪是行为人直接窃取财物,其指

7、向的对象是 财物本身;诈骊罪是行为人用欺骊手段使受害人上当受骊, 基于这种错误认识而将财物处分给诈骊人。事实上,虽然诈 骊罪和盗窃罪都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侵犯财产型犯罪, 但盗窃罪属于违反被害人意志取得财产的犯罪,而诈骊罪属 于基于被害人有瑕疵的意志而取得财产的犯罪,犯罪手段的 差别决定了盗窃罪和诈骊罪的不同性质。通常情况下,诈骊 罪和盗窃罪是比较容易分辨的,审判实务的难点在于诈骊与 盗窃行为交织的情形下,被告人犯罪行为性质的认定。这种 情形下,关键是要看行为人使用欺骊方法是否意在使对方陷 入错误认识,进而对财产作出处分,造成了损失,即被害人 处分财产的行为应当与其产生的错误认识有直接因果关系。本案中,被害人将货物送至指定的地点后,被告人以需 要调换酒水为由支开被害人并拿走香烟的行为与秘密窃取 极其相似。但是,事实上被告人的根本意图在于虚构订餐购 货的事实,使被害人错误地认为按要求调换酒水后即可收到 货款,而自愿咬付了香烟等商品。确定本案定性的关键在 于,被告人并不是通过秘密手段直接窃取被害人钱财,而是 被害人基于被告人的欺骊行为产生了错误认识并交付了财 产,完全符合诈骊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因此,被告人虽然在 犯罪实施过程中采取了一些秘密手段,但亦应定性为诈骊 cm 非。署名一审承办法官:审判长陈晓英、代理审判员文飞、人民 陪审员李均华编写人:文飞(资阳中院刑一庭助理审判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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