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对第三人民事责任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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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董事对第三人民事责任研究 摘要:本文以国外公司法理为依据,认为董事对第三人的民事责任应包括董事对第三人的侵权责任,和董事违反特定情况下对第三人信赖义务的责任这两种基本类型。在此基础上,本文分析了董事内部责任说和法定责任说的不足,并就我国董事对第三人民事责任法理进行了一定程度上的重构。 关键词:董事对第三人民事责任 内部责任说 法定责任说 信赖义务 董事对第三人的民事责任,是董事民事责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当今世界,多数国家公司法规定了董事对第三人即股东和债权人的民事责任。我国有学者认为,在董事管理公司事务致第三人损害时,董事与公司共负连带责任是现代公司法的发展趋势。1 与与其他国国家普遍遍规定

2、董董事对第第三人民民事责任任的法律律实践相相反,我我国公司司法几乎乎没有关关于董事事对第三三人民事事责任的的规定。不不少学者者认为,我我国公司司法排除除董事对对第三人人民事责责任的立立法,不不利于对对董事行行为进行行有效的的规制,不不符合市市场经济济条件下下保护股股东和债债权人利利益的客客观要求求。因此此,建议议公司法法修改时时增加董董事对第第三人民民事责任任的规定定。国务务院拟定定的中中华人民民共和国国公司法法(修订订草案)(以以下简称称公司司法修订订草案)顺顺乎民意意,一改改现行公公司法不不规定董董事对第第三人民民事责任任的作法法,在第第71条条规定“董事、高高级管理理人员违违反法律律、行

3、政政法规或或者公司司章程的的规定,损损害股东东利益的的,股东东可以向向人民法法院提起起诉讼。”笔者认为,公司法修订草案明确规定了董事对第三人(股东)的民事责任,与现行公司法相比,有了明显的进步。但是,公司法修订草案关于董事对第三人责任的规定还存在重大缺陷。比如:其没有关于董事对债权人民事责任的规定;而且,其关于董事对股东责任的规定也有不明确之处,例如所谓“损害股东利益的”,是指直接损害股东利益,还是间接损害股东利益,或者两者都可,从公司法修订草案本身无法找到答案。有鉴于此,本文即以国外公司法相关法理为基础,就董事对第三人的民事责任进行体系化的研究,希望能为我国公司法对此作进一步地修改提供理论参

4、考和立法建议。 一一、国外外(地区区)关于于董事对对第三人人民事责责任的类类型分析析 审审视国外外(地区区)董事事对第三三人民事事责任的的类型,有有助于我我们构建建完善的的董事对对第三人人民事责责任制度度。国外外(地区区)关于于董事对对第三人人民事责责任的类类型,基基本上可可分为两两类:即即董事因因职务侵侵权行为为而引起起的对第第三人的的侵权责责任,和和董事违违反特定定情况下下对第三三人的信信赖义务务的责任任。 11、董事事对第三三人的侵侵权责任任 目目前多数数国家(地地区)规规定,董董事在执执行公司司事务过过程中,故故意或过过失不法法侵害他他人利益益的,董董事和公公司应对对第三人人承担连连带

5、赔偿偿责任。即即确立了了董事个个人直接接对第三三人承担担侵权责责任的制制度。例例如,英英美判例例法认为为,任何何董事,只只要是公公司所实实施的欺欺诈行为为或其它它侵权行行为的一一方当事事人,即即要对侵侵权行为为的受害害人承担担个人责责任。 2 大大陆法系系国家关关于董事事职务侵侵权行为为而产生生的董事事对第三三人的侵侵权责任任一般都都在民法法典中作作出规定定。如日日本民法法典第第40条条就规定定:“法人对对于其理理事或其其他代理理人在执执行职务务时加于于他人的的损害,负负赔偿责责任。因因法人的的目的范范围外的的行为,有有损于他他人时,于于表决该该项时表表示赞同同的社员员、理事事及实施施该行为为

6、的理事事或代理理人,负负连带赔赔偿责任任。”大陆法法系的瑞瑞士、韩韩国和我我国台湾湾地区的的民法典典也都有有董事对对第三人人承担侵侵权责任任的类似似规定。 22、董事事违反特特定情况况下对第第三人的的信赖义义务的责责任 传传统公司司法理论论认为,董董事仅对对公司本本身承担担信赖义义务,而而不对公公司股东东和债权权人承担担信赖义义务。但但是,如如果严格格贯彻这这项原则则,可能能助长董董事滥用用职权的的行为,不不利于债债权人和和股东利利益的保保护。有有鉴于此此,英美美法系国国家规定定,董事事在特定定情况下下,对债债权人和和股东负负有信赖赖义务。例例如美国国判例法法认为,董董事在公公司丧失失偿债能能

7、力的情情况下应应当对公公司债权权人负有有信义义义务,董董事在处处置公司司资产时时必须尽尽最大努努力首先先保障公公司债权权人的利利益,不不得作出出有损于于公司债债权人利利益的行行为。3英英国 119866年破破产法第第2144节也对对董事在在公司接接近资不不抵债时时对公司司债权人人所承担担的法定定义务作作出了明明确规定定。44董事事违反其其对公司司债权人人信义义义务的,应应对公司司债权人人承担损损害赔偿偿责任。同同样,各各国公司司法也都都规定了了董事在在特定情情况下对对股东的的信赖义义务。例例如,董董事必须须对股东东承担信信息披露露义务,如如果董事事违反该该义务的的,应该该对受到到损害的的股东(

8、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 大大陆法系系国家公公司法虽虽然没有有关于董董事对第第三人信信赖义务务的立法法和理论论,但是是也有与与英美国国家公司司法相类类似的制制度,即即董事对对第三人人民事责责任的法法定责任任制度。例例如韩韩国商法法典第第4011条规定定:“董事因因恶意或或重大过过失懈怠怠其任务务时,该该董事对对第三人人承担连连带损害害赔偿的的责任。”关于该条董事责任的性质,韩国通说认为系一种法定责任,即商法认定的另外的损害赔偿责任的发生原因,而与董事的侵权行为无关。5日本商法典第266条之三作了与韩国商法典第401条类似的规定,日本通说也认为该条董事对第三人责任的性质是特别的法定责任。6 可见,

9、尽管大陆法系的学者不承认董事对第三人的信赖义务,但是大陆法系商法典或公司法关于董事对第三人民事责任的特别规定,在责任类型上与英美法系关于董事对第三人的信赖义务的规定是一致的,都是不同于董事职务侵权责任的特别责任。 二二、我国国董事对对第三人人民事责责任法理理的缺失失 前前文已述述及,国国外董事事对第三三人民事事责任的的基本类类型包括括董事对对第三人人的侵权权责任,和和董事违违反特定定情况下下对第三三人信赖赖义务的的责任。这这两种不不同类型型的责任任,其制制度理念念不同,构构成要件件也存在在较大差差异。但但是,审审视我国国的公司司法理,我我们却发发现,我我国很多多公司法法学者并并没有区区分这两两

10、种不同同类型的的董事责责任,因因此在研研究中经经常把这这两种责责任混同同。而国国外普遍遍承认的的董事对对第三人人的侵权权责任,由由于受早早期民法法学中的的内部责责任说的的影响,在在我国未未得到广广泛的认认同。另另外,由由于国内内很少有有对英美美法中董董事在特特定情况况下对第第三人的的信赖义义务进行行系统的的研究,学学者们几几乎在没没有任何何对比的的情况之之下,就就选择了了大陆法法系的法法定责任任说。以以上这些些现实导导致了我我国董事事对第三三人民事事责任法法理存在在严重的的缺陷。不不克服这这些缺陷陷,就无无法保证证公司法法修改能能就董事事对第三三人民事事责任制制度作出出科学的的规定, 11、内

11、部部责任说说的不足足。 我我国现行行公司法法没有关关于董事事对第三三人承担担侵权责责任的规规定,其其理论基基础就在在于内部部责任说说。依据据内部责责任说,董董事执行行职务造造成第三三人损害害的,公公司应该该对第三三人承担担赔偿责责任。公公司承担担责任后后,可根根据具体体情况,请请求公司司机关担担当人即即董事赔赔偿,但但是董事事不直接接对第三三人承担担赔偿责责任。其其逻辑是:公司董董事的行行为即公公司的行行为,董董事在执执行职务务时,不不存在其其自身的的人格,因因此责令令董事直直接对第第三人承承担侵权权责任在在法理上上是矛盾盾的。内内部责任任说在相相当长的的时间里里在我国国民商法法理论中中处于支

12、支配地位位,至今今还有学学者力主主内部责责任说。7 我我们认为为,内部部责任说说存在着着以下不不足:首首先,严严格贯彻彻内部责责任说,不不利于对对董事行行为进行行监督。现现代社会会中,董董事在公公司机关关中处于于核心地地位,董董事往往往可能就就是由大大股东担担任的,再再加上股股权的高高度分散散,从公公司内部部追究董董事责任任困难重重重。但但是,如如果法律律直接规规定董事事对第三三人承担担侵权责责任,一一旦董事事实施了了侵权行行为,第第三人就就可以直直接追究究董事的的责任,这这样就可可以对董董事形成成有效的的监督。 其其次,内内部责任任说也不不利于对对第三人人提供充充分的保保护。的的确,采采取内

13、部部责任说说,在公公司资信信充足的的情况下下,不会会对第三三人造成成任何不不利影响响。但是是,如果果在公司司陷入资资不抵债债或者破破产的情情况下,仅仅由公司司对第三三人承担担侵权责责任,董董事不直直接对第第三人承承担责任任,将会会对第三三人利益益造成重重大损害害。 第第三,内内部责任任说存在在着对董董事身份份的重大大误解。内内部责任任说认为为,董事事的职务务行为不不能既是是公司的的行为,又又是董事事个人的的行为,如如果要求求董事和和公司对对第三人人承担连连带责任任在法理理上是矛矛盾的。这这种认识识是将公公司机关关理论绝绝对化的的结果,是是对董事事身份的的重大误误解。事事实上,董董事除了了公司机

14、机关这一一身份外外,还具具有多重重身份,诸诸如董事事在公司司中的代代理人身身份、受受任人身身份、受受托人身身份,以以及公司司雇员的的身份和和合伙人人的身份份等。8因因此,董董事的职职务侵权权行为实实际上一一方面为为公司的的行为,他他方面亦亦为董事事自己的的行为,故故董事和和公司同同时对第第三人承承担侵权权责任,无无任何理理论障碍碍。 第第四、内内部责任任说与公公司法的的发展趋趋势不符符。无可可否认的的是,大大陆法系系早期有有民法典采采用内部部责任说说,例如如德国民民法典。但但是,220世纪纪以来,随随着公司司在社会会生活中中的重要要性日益益突出,董董事侵害害第三人人利益的的情况也也越来越越严重

15、,较较晚制定定民法典典的国家家,如日日本、韩韩国和我我国台湾湾地区,都都明确规规定了董董事须直直接对第第三人承承担侵权权责任。因因此,董董事直接接对第三三人承担担侵权责责任代表表了董事事责任的的发展趋趋势。我我国法律律如果仍仍然采取取内部责责任说 显然与与这一趋趋势背道道而驰。 综综上可见见,内部部责任说说存在着着严重不不足。因因此,我我国公司司法修改改应该摒摒弃内部部责任说说,确立立董事和和公司共共同对第第三人承承担侵权权责任的的董事责责任制度度。这样样不仅有有助于防防止董事事滥用其其权限损损害第三三人行为为的发生生,并且且也有助助于使受受害人多多获得赔赔偿机会会。 22、大陆陆法系法法定责

16、任任说的不不足。 如如前所述述,法定定责任说说来自于于大陆法法系国家家。其核核心观点点是,董董事若对对其业务务执行有有恶意或或重大过过失,即即使缺乏乏一般侵侵权行为为所要求求的加损损害于第第三人的的故意或或过失,董董事也要要对第三三人负责责。99 我我国一些些学者主主张在引引进董事事对第三三人民事事责任时时,应采采大陆法法系的法法定责任任说。10我们认认为,法法定责任任说还存存在着重重大缺陷陷,因此此这一主主张值得得商榷。其其缺陷主主要是:首先,法法定责任任说与传传统的董董事信赖赖义务理理论相矛矛盾。传传统的公公司法理理论认为为,董事事仅对公公司承担担信赖义义务,对对公司以以外的其其他人包包括公司司股东和和公司债债权人则则不承担担信赖义义务。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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