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社财务管理制度(参考8则)(精华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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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作社财务管理制度合作社财务管理制度(一) :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管理制度参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 ( 以下简称合作社 ) 的财务行为,促进合作 社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有关法规及合作社章程,制定本 制度。第二条:合作社财务管理工作要按照民办、民管、民受益原则,坚持自主经 营、自我服务、民主管理办社方针,真实、完整带给会计信息,加强经济核算, 提高经营效益,增加社员收入。第三条:合作社填制会计凭证、登计会计账簿、管理会计档案等要求,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 定执行。第四条:合作社会计核算办法参照企业会计制度 、小企

2、业会计制度的 规定执行。第五条:合作社是股份合作的经济组织,依法独立享有经济、社会活动的自 主权,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准侵占、平调、截留和私分 合作社的财产。第六条:合作社的财务工作要理解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定期向主管 部门报送财务和会计报表。第二章:资产管理第七条:合作社的资产按流动性分为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 资产和其他资产。第八条:流动资产,是指能够在 1年或者超过 1 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变现或 耗用的资产,主要包括现金、银行存款、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项等。第九条:合作社在银行开设现金结算户应严格执行国家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 用于日常零星支付和备用的

3、库存现金不准超过规定限额。第十条:合作社建立现金日记账和银行日记账,按照业务发生顺序逐日逐笔 登记,准确及时反映现金的收付、提存和结余状况,做到账款相符。第十一条:固定资产,是指合作社使用期限超过 1 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 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第十二条:合作社采用年限平均法进行固定资产折旧。第十三条:合作社建立固定资产登记、保管和使用制度,对固定资产的存量 及增减变动状况及时、准确、如实登记,建立固定资产明细账,定期清查盘点, 做到帐物相符。第十四条:合作社理解捐赠、补助的资产列入资本公积金。第十五条:合作社固定资产需要处置时,原值在1 万元以下由

4、理事会决定, 1万元 ( 含 1 万元 ) 以上由社员大会审议决定。第十六条:合作社不得以任何形式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带给经济担保。第三章:财会人员第十七条:合作社按照帐、钱、物相互独立分管原则,配置专职会计员、出 纳员和财产物资保管员,凡涉及款项和财物收付、结算及登记的任何一项工作, 由两人或两人以上分工办理。第十八条:合作社会计核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采用借贷记帐法。会计年 度自公历 1月 1日至 1:2月3:1日止。第十九条:财务负责人具体领导合作社的财务工作,负责制订各项内部财务 制度、编制财务收支计划和财务支出的限额审批。第二十条:会计员负责按规定设置账簿,开设账户,实行总分类和明细核算

5、。 正确运用会计科目,真实编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按期编制会计报表。做 好参谋作用,并依法实行会计监督。第二十一条: 出纳员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现金收付和银行结算业务, 设置现金日记账和银行日记账,做到序时登记,日清月结 ; 不得白条抵库现金,不 得挪用和坐支现金,严格控制签发空白支票。第二十二条:财产物资保管员负责合作社固定资产日常核算,根据会计凭证 登记固定资产帐卡,定期进行盘点核对,做到账、卡、物相符。第二十三条:合作社财会人员调动或离职时,务必办理交接手续,编制交接 清单,移交人、接交人、监交人签字盖章后存档。在未办清交接手续以前,财会 人员不得离职。第四章:财务收支第二十四

6、条:合作社开展生产经营,依法取得营业收入时,要手续完备,使 用统一的收款凭证和必要的内部凭证,并及时入帐。第二十五条:合作社开展生产经营,需要支付费用时,务必取得合法的原始 凭证。第二十六条:合作社财务支出执行一支笔审批原则,实行分档逐级审核,限 额授权,由合作社财务负责人审批。第二十七条:生产经营性开支。金额在2000 元以下 ( 不含的,由合作社财务负责人审批 ; 金额在 2000 元以上 10000 元以下 (不含 10000 元) 的,由合作社理事 会群众研究决定后, 由合作社财务负责人审批 ; 金额在 l0000 元以上的, 由社员代 表会议表决透过后,由合作社财务负责人审批。第二十

7、八条:非生产经营性开支。凡金额在1000 元以下(不含 1000 元)的,由合作社财务负责人审批 ; 金额在 1000 元以上 10000 元以下 ( 不含 10000 元的, 由 合作社理事会群众研究决定后,由合作社财务负责人审批 ; 金额在 10000 元以上 的,由社员代表会议表决透过后,由合作社财务负责人审批。第二十九条:合作社财务支出按下列程序进行:1、经办人出具合法的开支原始凭证,并注明事由、时间、经办人和证明人姓 名。2、出纳员和会计员审核原始凭证的真实性、规范性和合法性。3、合作社财务负责人根据审批权限负责审批。超出审批权限的,应签署审查 意见后,由合作社理。事会群众研究决定或

8、社员代表会议透过。4、对不规范且金额大于 300 元的支出原始凭证, 务必到税务部审核办理补税 手续,方可审批、支付。第五章:民主理财第三十条:合作社建立民主理财制度,保证社员对合作社财务的知情权、决 策权和监督权。第三十一条:合作社年初财务收支计划和重大财务事项务必透过社员会议的 形式,征得社员同意并记录在案。第三十二条:合作社社员对财务有下列民主管理的权利:( 一 ) 有权对所公布的财务帐目提出质疑( 二 ) 有权委托监事会查阅审核有关财务帐目 ;( 三 ) 有权要求有关当事人对有关问题进行解释或解答;( 四 ) 有权逐级反映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推荐。 第三十三条:监事会行使下

9、列监督权:( 一 ) 有权对财务收支状况检查和监督 ;( 二 ) 有权代表社员查阅审核有关帐目,反映有关财务问题;( 三 ) 有权对财务管理中发现的问题提来源理推荐;( 四 ) 有权向上一级部门反映有关财务管理中的问题。 第六章:利润分配第三十四条:利润,是指合作社在一个会计年度期间的经营成果,包括营业 利润、利润总额和净利润。( 一 ) 营业利润, 是指主营业务收入减去主营业务成本和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加上其他业务利润,减去营业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后的金额。( 二 ) 利润总额,是指营业利润加上投资收益,减去发生的投资损失和计提的 投资减值准备金的净额。( 三 ) 净利润,是指利润总额

10、减去所得税后的余额。 第三十五条:合作社按月计算利润。第三十六条:合作社当年实现的净利润按以下顺序分配:(一)按 10%比例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 ;( 二 ) 剩余部分:(1)60%按成员及有关方面与本社产品的交易量 ( 额)比例返还。(2)其余 40%按社员投资股和身份股及量化后的公积金份额和其它属于量化给 社员的份额分红。第三十七条:合作社聘用职员计划及其工资标准,需经理事会批准,所付工资计入服务成本。第三十八条:对社员和职员的物质奖励,其金额计入服务成本。第三十九条:合作社如有亏损,以公积金、股金依次弥补 ; 因补弥亏损所减小 的资金,社员大会应酌情规定恢复补充的办法和期限。第七章:附:则

11、第四十条:本制度由合作社负责组织实施。第四十一条:本制度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国家 规定执行。第四十二条:本制度自合作社章程透过之日起实施。合作社财务管理制度(二) :专业合作社财务管理制度参考一、为了规范合作社财务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结合合作社实际,制定本制度。二、理事会负责合作社的财务管理工作。三、合作社资金来源包括成员出资、每个会计年度从盈余中提取的公积金和 公益金、未分配盈余、国家扶持补助资金、他人捐赠款和其他资金。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平调和挪用合作社资产。五、合作社财务管理坚持增收节支、勤俭

12、节约的原则,各项支出务必用于合 作社的生产、经营、服务活动以及日常管理等相关事项。六、合作社费用支出由理事长负责审批,一般经费开支在 元以内,由理事长直接审批 ;- 元,经理事会群众审核后,由理事长审批 ;元以上及重大项目建设、投资,由社员( 代表) 大会讨论透过后,由理事长例行审批手续。办理各项支出,要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凭证务必有经办人、审批人签 字方可入账。经群众审核透过的,需有会议记录或构成的决议作为依据入账。七、合作社年度收益分配顺序依次是:(1) 弥补上年度亏损:(2) 计提积累,包括提取公积金、公益金、风险金。提取比例按章程规定(3)向社员进行盈余返还 ;(4)向投资者分利。八、

13、合作社设会计和出纳各一名,会计负责建立总账和明细分类账,作好财 务收支、成本费用核算、会计报表编制和会计档案管理工作。出纳负责建立现金 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以及合作社资金收支、账款划转和支取。支票和印鉴不 得由同一人保管。九、合作社银行帐号、账户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不得将公款外借,禁止 以合作社名义为其他单位和个人带给担保。十、合作社实行财务公开、民主监督,每季度将财务收支状况张榜公布于办 公地点。每年 1 月底前向社员 ( 代表 )大会汇报上年度财务决算状况、盈余分配方 案和本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十一、合作社购销产品的价格确定,做到公开、公正、公平,实行透明化管 理。购销价格的确定及变更要

14、经理事会透过。 购销价格确定后, 要将购销价目表 ( 如 果有变化,原因要注明 ) 张贴在办公地点明显位置,便于社员了解。十二、合作社要建立社员账户,详细记载社员的出资额、应享有的公积金份 额、国家财政扶持资金和理解捐赠份额、交易量和交易额。社员与非社员要单独 核算。十三、合作社财务要理解执行监事 ( 监事会 ) 的监督指导和业务主管部门的审 计监督。十四、本制度从 年 月日起执行。合作社财务管理制度(三) :农村合作社财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农民专业合作社 ( 以下简称合作社 )的财务行为,促进合作社 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合作社章程,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合作社财务管

15、理工作要按照民办、民管、民受益原则,坚持自主经营、 自我服务、民主管理办社方针,真实、完整带给会计信息,加强经济核算,提高 经营效益,增加社员收入。第三条合作社填制会计凭证、 登计会计账簿、 管理会计档案等要求, 按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执 行。第四条合作社会计核算办法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执 行。第五条合作社依法独立享有经济、社会活动的自主权,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 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准侵占、平调、截留和私分合作社的财产。第二章资产管理第六条合作社的资产按流动性分为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 产和其他资产。第七条流动资产,是指能够在 1 年或者超过 1 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变现或耗 用的资产,主要包括现金、银行存款、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项等。第八条合作社在银行开设现金结算账户, 库存现金的最高限额为 2000 元,用 于日常零星支付和备用的需要。第九条合作社建立现金日记账和银行日记账,按照业务发生顺序逐日逐笔登 记,准确及时反映现金的收付、提存和结余状况。定期清点备用金和银行对帐, 做到账款相符。第十条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合作社成员有权参与合作社盈余及 财产分配,并以出资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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