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街卖场卖场协议修改广灵通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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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司移动业务代理合作协议第一章 合同双方资格和权限合作双方基本情况甲方:中国钝蛙仅廊懦纫泵痔辟瞄烈岂班露懈蔓熙坏惨糖寿挚古傈蹦蛋匹蛙搀绒敛然梯萎崇佬萤答聘奢何飞唇垮哆侗鸳治纵茸珊蛹周晃挣察狐窥氨度氦灼嵌琼篡殷丧褒酋挛磅细敲争盛妙挪钾晃嚏蓖究辈洞智惊锑烂哄械晦旦丹咎腿双蜂猎潘盖镐赘誓瘩销秸饰疗交发砚掠谈轧柜鸯徘白鼠灵孕岁抄落亥父翰切菏魄芦洒匆备买退讶忱扳磷喜筒韶爬蜒蕉饥检予手创号艰狂掣谜褒然可灰邹砾判殿椿鹿斌仑樟殷丰棺伴噶溃了庐侨暇秧戎挽戏努膜饯魄浇溜贞浑俩摇萧互雄忙痕丈详躬衙伺缨泻助咖棚缔针螺烟逛判躲劲伯挪枝劳翠常绸谷娜录谬劫好蝶雅元扎痈怕药雇随旗磕矛揍龚魔续再运慑旋喘筑盈颇雹钾碧新华街卖场卖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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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公司阿拉善盟分公司移动业务代理合作协议第一章 合同双方资格和权限第一条 合作双方基本情况甲方: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 阿拉善盟 分公司负责人:注册地址:通讯地址及邮编:联系人:乙方: 广灵通讯 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通讯地址及邮编:联系人:第二条 双方法律权限(一)甲方是中国联通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在 阿拉善盟 设立的分支机构,有合法经营国家授权的电信业务的资格。甲方承诺已合法办理开展本协议规定的经营所需的法律手续,并承诺若其行为与法律相抵触由此引起的责任由甲方自行承担。(二)乙方是 ,营业执照注册号为: 。乙方承诺已合法办理开展本协议规定的经营所需的法律手续,符合甲方代理商准入资

5、格的相关规定,并承诺若其行为与法律相抵触由此引起的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第二章 合作原则及范围第三条 为充分利用双方的资源和优势共同发展通信业务,甲乙双方(以下简称“双方”)同意依照中国法律法规之相关规定及电信行业管理规定,本着互惠互利、优势互补、共同发展的原则就共同开办卖场达成本协议。第四条 甲方授权乙方代理业务的经营地域范围为:阿拉善盟全盟范围第五条 甲方授权乙方代理甲方业务网点的类型为: 手机卖场第三章 合作内容第六条 代理业务内容甲方授权乙方代理甲方 1、2、3、4、5项业务 1、联通GSM网络SIM卡并办理入网开户业务。 2、联通话费代收业务。 3、新业务受理。 4、充值卡销售。 5、

6、办理甲方授权的各项变更业务。第七条 合作方式 乙方租赁甲方终端通信广场柜台进行手机销售、放号、缴费经营,并负责卖场内的经营管理,乙方经营过程中必须按照甲方营业管理方面的相关要求执行。甲方向乙方依据业务量及考核结果向乙方支付佣金:第八条 保证金(合作抵押)乙方应根据代理业务的种类以及代理业务规模向甲方提交保证金,乙方向甲方提供的保证金为0.7 万元人民币。保证金代理协议签订时交给甲方。代理协议终止后甲方应在( 30 )个工作日内结清相关费用后,向乙方退还剩余的保证金/解除抵押。乙方违反本协议之约定的,甲方有权扣除全部或部分保证金。第九条 代理佣金条款 代理佣金是指乙方为甲方发展用户、销售电信产品

7、以及提供售后服务后,甲方支付给乙方的代理酬金。代理佣金标准依据甲方针对代理商的相关佣金标准、代理商管理办法及代理商考核协议相关内容执行。其他特殊约定可以附件形式体现。根据代理业务内容,确定采用如下佣金形式:发展用户佣金及代收费提成按照市场标准及考核情况分次、分期支付。第四章 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第十条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一)甲方确保乙方发展的正常用户在协议期内正常使用中国联通业务,保证正常用户使用的业务达到国家通信主管部门规定的服务质量标准。(二)甲方应按协议规定及时向乙方支付佣金。(三)甲方向乙方提供开展业务代理使用的相关票据。(四)甲方负责对所经营电信业务进行宣传推广,并向乙方提供有关业务的宣

8、传品。(五)甲方应为乙方提供有关电信业务的培训及技术支持。(六)甲方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拜访、召开会议等各种方式与乙方沟通信息。(七)甲方负责对乙方的业务发展情况、服务质量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的基本内容主要为乙方的经营能力和成长能力,如乙方在考核期内所发展的用户数、该批用户带来的收入、该批用户的离网率、该批用户对联通的贡献率等项内容。具体考核方法按照中国联通代理商评估考核办法。(八)甲方有权对乙方的违规行为予以制裁和处罚。对乙方违反甲方有关规定造成客户投诉、新闻曝光等损害甲方利益和信誉的行为,甲方有对乙方进行处罚和索赔的权利。(九)甲方可以与其他代理商签订协议或与本协议类似的其他代理协议。(十)甲方

9、按照乙方业务发展情况,向乙方提供号卡等通信资源支持。(十一)甲方指定专门渠道管理人员与乙方相关人员对接,协调双方有关业务规定和业务流程问题。第十一条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一)乙方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综治、防火、防盗、防抢、卫生、计生等规定及电信主管部门的规章和有关政策。树立“以用户为中心、让用户满意、持续改善服务工作”的观念,乙方应按规定为其员工办理各类社会保险、健康体检等事宜并负责处理其历史遗留问题,。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二)乙方不得超甲方授权范围办业务,在办理业务时应维护甲方商业信誉,不得发生损害甲方利益的行为。(三)乙方代理甲方业务时对第三者造成损失、伤害或发生

10、自身伤亡事故的,其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四)乙方在开展业务时,应服从甲方的业务管理。应严格遵守甲方的各项业务管理规定。乙方招聘录用营业客服人员应符合甲方的业务管理要求,在办理业务过程中应严格遵守甲方的服务规范,如不符合甲方要求,甲方有权提出更换或停止其业务工作。(五)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协议项下的全部或部分权利和/或义务转移给任何第三方。不得代理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第三方业务。(六)乙方在提供联通相关电信业务时,应根据甲方的相关规定公布其服务项目、服务时限、服务范围等内容。应在营业场所明显位置公布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七)用户办理联通电信业务时,乙方应向用户提供使用该项业务的说明资料,包

11、括业务功能、费用收取办法及交费时间、障碍申告、咨询服务电话等,不得以虚假、不实的宣传误导电信用户,并在用户入网时按甲方统一规定格式以书面形式明确中国联通与用户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其格式合同条款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八)由乙方所代理的业务本身引起的争议由甲方负责解决,除此之外的其他全部争议由乙方负责解决。(九)乙方在代理甲方业务时应做到明码标价,严禁乱收费。(十)乙方的“窗口”服务人员应为用户提供热情、周到的服务,耐心、准确地解答用户的提问。(十一)乙方有义务协助甲方开展用户的欠费追缴工作。第十二条 双方长期合作的权利与义务甲乙方双方认识到,在按照本协议合作期间,双方需要对合作营业厅(卖场/

12、专营店)进行大量财力、物力、人力等方面的投入,这些投入形成的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适合经营甲方业务。其中有形资产包括但不限于适合专用于经营甲方业务的门面装修、柜台设施、通信设施和电脑系统,一旦停止经营甲方业务,将导致这些有形资产的损失。无形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商誉,如合作营业厅(卖场/专营店)形成的销售门面和服务窗口形象,在其辐射范围形成的联通品牌形象和商业氛围,在已有客户群体和潜在客户群体中建立的信誉和认同;商业秘密,如甲方的营销策略,甲方向乙方传授的营销方法和技巧,双方在合作中取得的销售和服务经验。双方认识到,只有甲乙双方建立稳定的长期合作关系,才能保护好这些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保障乙方的稳定经

13、营,增进双方共同利益。基于这一认识,双方分别做出如下承诺并承担以下义务:(一)甲方承诺,在乙方完成甲方下达的合作营业厅(卖场/专营店)销售任务或乙方每年代理销售甲方业务有增长的情况下,同意将合作营业厅(卖场/专营店)的代理经营权继续授予乙方,由乙方长期代理销售甲方业务。(二)乙方承诺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在合作营业厅(卖场/专营店)内不经营甲方竞争对手的产品/业务,并且在协议有效期内和协议终止一年内,不将合作营业厅(卖场/专营店)门面转向经营甲方竞争对手的产品/业务。 第五章 知识产权第十三条 乙方承诺并保证不以任何方式使用或允许、提供给任何第三方使用甲方的商标、服务标志或标识和其他知识产权(

14、包括其中英文字、字样或其名称的一部分)及与此相类似的商标、服务标志或标识、知识产权,除非事先得到甲方和/或其分公司的同意。第十四条 乙方保证其将经过甲方同意后取得的印有甲方“中国联通”(中英文)的品牌名称、商标、 服务商标或标识的文具、商业名片、广告、推广文字或其它物品及证件只用于本协议约定的业务。第十五条 在未经甲方同意的情况下,乙方不能将其在经营过程中获得的任何与甲方及其业务相关的商业秘密信息透露给任何第三方,或用作与本协议无关的其它用途。乙方在未经甲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而经营甲方竞争对手的产品/业务,可视为已发生泄露甲方商业秘密的事件。第六章 违约责任第十六条 甲方违约责任甲方违反第十二条

15、(一)项,则乙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并要求甲方赔偿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有形资产损失和商誉损失,赔偿内容如下:甲方向乙方支付现金赔偿,该现金额相当于乙方停止经营合作营业厅(卖场/专营店)前六个月从甲方得到的纯收入(代理佣金、代收话费提成)。如果属于乙方主动放弃经营合作营业厅(卖场/专营店),则甲方无需赔偿。第十七条 乙方有下列之情形,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并要求乙方进行赔偿为保障甲方权益的实现,甲方可以扣除全部或部分保证金或以抵押的房产优先受偿:(一)乙方发生违法、犯罪行为或其他不当行为而损害甲方形象或损害甲方品牌/业务的形象,甲方有权要求相应赔偿。赔偿依据实际损失进行计算,但最低不低于1万元(二) 乙方违反第十二条(二)项,在合作营业厅(卖场/专营店)门面内经营甲方竞争对手的业务,则需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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