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讲座之五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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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生产法讲座之五十三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 安全生产法第五章第七十条至第七十六条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和结案、生产安全事故的统计分析及公布等作了规定。关于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况: 1.生产经营单位内部的事故报告。 安全生产法第廿十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这里的“事故现场”是指事故具体发生地点及事故能够影响和波及的区域。“有关人员”包括事故的负伤者、事故具体发生地点有关人员和事故波及区域的有关人员。“立即报告”是指事故发生后即刻报告,报告可以是直接报告也可以是逐级报告。“本单位负责人”一般是指本单位主要负责

2、人,特殊情况下也可以是本单位的其他负责人。 2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报告。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死亡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如实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这里讲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是指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其中,煤矿事故指的是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发生重大、特大伤亡事故时生产经营单位应报告以下内容: ()事故发生的单位、时间、地点、类别; (2)事故的伤亡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直接原因的初步判断; ()事故后组织抢救、采取的安全措施、事故灾区的控制情况; ()事故的报告单位。 3.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事故报告。 负有

3、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死亡、重大伤亡事故、特大伤亡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当地政府,并按系统逐级上报。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一般死亡事故在事故发生后的4小时内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煤矿事故报至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重大伤亡事故在事故发生后的2小时内报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煤矿事故报至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特大伤亡事故在事故发生后的24小时内报至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煤矿事故报至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接到特大伤亡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国务院作出报告。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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