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调价格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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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各委、办、局、行,市各建设、施工、咨询单位:现行采用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 0201 ) 是 1999 年 12 月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订的,与之配套的计价 模式是定额计价。2004 年 7月 1 日起苏州市建设工程实行了工程量清 单计价,与现行施工合同价款确定与调整、结算与支付等专用条款的不 适应矛盾越来越突出。为更好地贯彻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进一步规范建设 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秩序和发、承包双方 的合法权益,现就工程量清单计价施工合同价款的确定与调整、结算与 支付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合同价款的确定 发、承包双方签订施工合同时

2、,有关条款的订立应与招投标过程 中形成的要约与承诺保持一致,体现招投标活动的严肃性。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招投标工程,在施 工合同签订后另行签订补充协议的,应由发包人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 案,并且补充协议与原合同不得有实质性背离,否则不能作为竣工结算 的依据。(一)合同价款形式的确定 发包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拟采用的合同价款形式,以便投标人考 虑风险,合理报价。合同价款形式通常有以下三种:1固定单价合同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工程应当采用固定单价合同,以体现风险共 担的原则。发、承包双方必须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风险范围和风险费 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超出风险范围时的综合单价调整办

3、法。风险范围包括:工程量增减幅度在约定范围内,综合单价不调整;(2)主要材料价格变化幅度在约定范围内,材料价格不调整;国家有关政策性调整(如预算工资单价调整),原则上应予以调整,但需在合同专用条款中明确。工程量清单漏项、设计变更以及施工 条件变更不应包括在承包人的风险范围内,价款调整方法应在专用条款 中约定。2固定总价合同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工程,一般不宜采用固定总价合同。但工期 在一年以内,或合同总价在 100万元以内,并且施工图设计深度符合规 定的工程,可采用固定总价合同。采用固定总价合同的工程,招标人应给投标人提供足够时间(招标 文件发出后,一般不少于 7 个工作日),在投标前复核确认清

4、单工程量 的准确性,修正招标文件中的缺陷或错误,明确包干范围,否则,不得 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形式。同时,发、承包双方必须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 定合同价款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如果包干范围仅指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出现漏项属于招标人 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漏项,应当由发包人负责并补充计入相应费用;如果 包干范围是指完成该项目,出现漏项承包人应当及时提出,并与发包人 协商计入相应费用。风险范围包括:按包干范围计取包干风险费用,包干范围内不宜调整合同价款, 包干风险费用根据工程工期的长短,按合同价的3%8%计取;不计包干风险费用,主要材料价格变化幅度在约定范围内,材料 价格不调整;国家有关政策性调

5、整(如预算工资单价调整),计取了包干风险 费用,不宜调整,未计取包干风险费用,原则上应予以调整,但需在合 同专用条款中明确。合同包干范围外的设计变更、施工条件变更不应包 括在承包人的风险范围内,价款调整方法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3 可调价格合同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工程,一般不宜采用可调价格合同。确实需 要采用的,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综合单价和措施费的 调整方法。调整因素:(1)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省、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调整;经批准的设计变更以及清单漏项、误算和估算量的调整; 施工条件、工期变化等(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额外费用; 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6、二)其他项目费的确定1施工配合费:发包人单独分包的工程,总包单位按分包工程造价 的2%5%计取,具体百分比应在合同专用条款中明确。2工程按质论价:发包人要求工程质量达到垂虹杯、姑苏杯、扬子 杯、鲁班奖、国家优质奖等优质工程时,承包人增加的施工成本,根据 省费用计算规则规定的标准在合同专用条款中明确。招标文件中已明确 约定的,按招标文件约定。3工期奖: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提前工期奖的计 取方法,计算工期提前天数时,应以合同工期为准。二、合同价款的调整在合同专用条款中有关工程价款调整的条款不得简单填写为“按 文件规定”或“按实调整”,应明确调整的范围、内容和方法。(一)工程量的调整工

7、程量调整范围:清单漏项、计算误差、估算工程量、设计变更等。 工程量调整方法:1.采用固定单价或可调价格合同,清单漏项、计算误差、估算工程 量等均按实调整。2合同约定范围外的设计变更按实调整。3施工期间承包人完成发包人要求的合同外的零星签证用工等,由 承包人提出现场签证,发包人(监理)确认后,其费用列入零星工作项 目计价表。(二)综合单价的调整 综合单价的调整范围:工程量变更、材料价格变化、预算工资单价 等政策性调整、项目特征变更、暂定价等。综合单价的调整方法:1因工程量的变化调整单价因清单计算误差或估算量的调整以及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量的增 减在15%以内(含 15%),应执行原有的综合单价;超过

8、15%,其增 加部分的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 经发包人确定后,作为结算的依据。因清单漏项或设计变更引起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综合单价的 确定按下述方法进行: 合同中已有适用新增项目的单价,按合同中已有的价格; 合同中只有类似新增项目的单价,可以参照类似价格; 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新增项目的单价,由承包人提出,发包人 确认。双方不能协商一致的,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办法或计 价标准进行计价。2因材料价格的变化调整材料单价 施工期间主要材料价格涨跌幅度在10%以内(少数高价材料涨跌 幅度可适当降低),其价差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超过10%,超过部分 价差由发包人

9、承担或受益。3 因人工工资单价的政策性变化调整单价 为方便计算,不对所有清单项目中的预算工资单价进行调整, 而是只增加一项总人工费补差,并按中标价中的管理费率和利润率计算 随人工费增加而增加的管理费和利润。工日数的确定: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工日数以中标价中的工日 数为准。预算工资单价价差按调整后的预算工资单价减去调整前的预 算工资单价。4因项目特征的变化调整单价清单项目中减少一项或几项子项内容,则直接减去该项子目单 价。清单项目中增加一项或几项子项内容,则相应增加该项子目单 价。子目单价的确定同因工程量的变化调整单价方法。清单项目中减少一项或几项子项内容的同时增加一项或几项子 项内容,则重新组价,

10、按上述两种方法确定。清单项目中某项子目数量发生变化,则数量按实调整,子目单价 不变。清单项目中某项子目材料规格不变,品牌改变,则只需调整材料 价格;规格改变,单价重新确定。5 暂定价的调整暂定材料价格,结算价按实际价调整。暂定项目费用,结算时能参照计价表的,按计价表计价后调整, 不能参照计价表的,按实际费用调整。(三)措施费的调整 措施费的调整范围:工程量变更、施工条件改变、工期改变等。 措施费的调整方法:1 因工程量变更:脚手、模板、支撑等工程量应随清单项目中的砌 筑、砼(钢筋砼)等工程量的调整而调整,单价按中标价中的价格,新 增的措施项目单价确定同新增的清单项目综合单价的确定方法。安全文明

11、施工措施费、临时设施费、二次搬运费等以分部分项工程 费为基础计取的措施费,随分部分项工程费调整而调整。2因施工条件改变:承包人因施工条件的改变(非承包人原因)调整施工方案(经发包人同意),由此引起的措施费变化,由发包人承担: 修改原有的施工方案,其措施费的增减按实调整;改变原有的施工方案,则重新计算措施费,由承包人提出,发包 人确认。3因工期改变:因设计变更、施工条件变更(非承包人原因)引起施工工期的改变,由此造成的垂直运输机械费的增加或减少,按实调整。(四)施工条件改变造成的额外费用施工条件、施工方法改变因素:施工场地不符合开工要求、地质地 基条件变化、水文气候条件变化等。费用计算原则和方法

12、:非承包人原因引起施工条件改变造成的额外 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应顺延。1.施工场地不符合开工要求,由施工单位帮助通路、通水、通电, 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2地质地基条件与发包人提供的情况不符,必须调整原有的施工方 案,由此造成的额外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涉及工程量调整的按工程量调 整办法处理,涉及措施费调整的按措施费调整办法处理。(五)工期延误造成的额外费用 工期延误因素:设计变更、施工条件变更、甲供材料(设备)供应拖延、预付款、进度款拖延等。费用计算原则和方法:非承包人原因引起工期延误造成的额外费用 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应顺延。1因工期延误,导致脚手、模板、支撑等租赁费、机械设备停

13、臵费、 施工排水降水费的增加,由发包人承担。2因工期延误,遇到材料价格上涨,增加的材料费发包人应给予补 偿,具体由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3停工期间造成的误工费,由发包人承担。(六)变更价款调整方法1变更确定后 14 天内,变更涉及工程价款调整的,由承包人向发 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监理)审核同意后调整合同价款。2变更确定后 14 天内,承包人未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则发包 人可根据所掌握的资料决定是否调整合同价款和调整的具体金额。3重大工程变更涉及工程价款变更,其报告和确认的时限由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4. 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一方,应在收到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 或者提出协商意见,自变更工程价

14、款报告送达之日起 14 天内,对方未 确认也未提出协商意见时,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5. 确认增(减)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和工程进 度款同期支付。三、工程价款结算与支付(一)工程预付款 预付金额、支付时间、抵扣方式应在合同专用条款中明确。(二)工程进度款 工程进度款支付方式通常有:1 分段结算支付 采用分段结算支付,合同专用条款中应明确支付节点和金额。2 按月计量支付 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工程进度款宜采用按月计量支付。合同专用条款中应明确每月提交前期工作量报告的时间,以及每月支付前期工程 款的比例和累计支付进度款所占工程总价(合同价加变更价款)的比例。(三)工程竣工价款

15、结算 1提交工程竣工结算文件 合同专用条款中应明确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完整的竣工结算文件的期限。竣工结算文件的种类和内容,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其中涉 及工程造价的文件应签署编制人员姓名,加盖单位印章、编制人员的编 审资格章。2工程竣工价款结算审核 工程竣工价款结算审核应当遵循苏州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 暂行规定(苏建价200512号)。结算审核方式的确定 结算审核方式通常有: 由符合条件的发包人自行审核。 发承包双方共同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进行审 核。有财政性资金投入的政府投资项目,由财政部门组织审查。政府另 有规定的按政府规定。审核费用支付方式的确定审核费用支付方式通常有:由发包人支付。由发、承包双方共同支付,具体支付方法在合同专用条款中明确。3 工程竣工价款结算根据确认的竣工结算报告,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支付工程竣工结算 款。发包人应在收到申请后 15 天内支付结算款(按合同约定保留质量 保修金),到期没有支付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在工程量清单计价执行过程中如遇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吴江市工 程建设定额站联系。附件:工程量清单计价施工合同价款确定与调整、结算与支付的格 式条款(可作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补充条款)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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