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XX公司行政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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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办公规范管理制度编制:版本:登记人:日期:2011-7-11目录保密工作制度1第二章公司职员请假制度第三章会议室管理规定第四章用餐管理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固定资产的分类及折旧第三章固定资产购置第四章固定资产管理第五章固定资产报废第六章罚则办公室管理办法24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公文种类 第三章公文格式 第四章行文规则 第五章发文办理 第六章收文办理 第七章公文管理第八章附则第一章办公用品管理前言为使嘉川公司系统的办公工作实现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理顺公司内部关系,进一步 加强管理和协调,明确办公程序,提高办公效率,保障和促进嘉川公司战略目标的实现及 各项业务的发展,制定本制度。保密工作规定根据中华

2、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科学技术保密规定、关于禁止侵犯商业 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和关于加强科技人员流动中技术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见的精神, 结合我公司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定及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一条公司所有人员,包括技术开发人员、销售人员、行政管理人员、生产和后勤服 务人员等(以下简称为“工作人员”),都负有保守公司商业秘密的义务。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公司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 用性并经公司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本规定所称不为公众所知悉,是指该信息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的。本规定所称能为公司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是指该信息具有确定的可应用性, 能为公

3、司带来现实的或者潜在的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本规定所称公司采取保密措施,包括订立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及采取其他合理的 保密措施。本规定所称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应包括内部文件,包括设计、程序、产品方案、工 艺技术、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 内容等信息。其中技术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设计图纸(含草图)、试验结果和试验记录、工 艺、配方、样品、数据、计算机程序等等。技术信息可以是有特定的完整的技术内容,构 成一项产品、工艺、材料及其改进的技术方案,也可以是某一产品、工艺、材料等技术或 产品中的部分技术要素。第三条未经公司同意,任何工作人员不得将公司的商业秘

4、密披露给其它单位或个人。 第四条公司可以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与工作人员签订保密协议。该保密协议可以与劳动聘 用合同订为一个合同,也可以与有关知识产权权利归属协议合订为一个合同,也可以单独 签订。签订保密协议,应当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其主要内容包括:保密的内容和范围、双方 的权利和义务、保密期限、违约责任等。技术保密协议可以在有关人员调入公司时签订, 也可以与已在公司工作的人员协商后签订。拒不签订保密协议的,公司有权不调入,或者 不予聘用。承担保密义务的科技人员享有因从事技术开发活动而获取相应报酬和奖励的权利。公 司无正当理由,拒不支付奖励和报酬的,科技人员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变更或者终止技 术

5、保密协议。保密协议一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即发生法律效力,任何一方违反协议的, 另一方可以依法向有关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五条公司可以在劳动聘用合同、知识产权权利归属协议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工作人员协 商,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约定有关人员在离开公司后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或经 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其他单位内任职,或者自己生产、经营与公 司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业务。凡有这种约定的,公司应向有关人员支付一定数额的补 偿费。竞业限制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年。竞业限制条款一般应当包括竞业限制的具体范围、竞业限制的期限、补偿费的数额及 支付方法、违约责任等内容。但

6、与竞业限制内容相关的商业秘密已为公众所知悉,或者已 不能为公司带来经济利益或竞争优势,不具有实用性,或负有竞业限制义务的人员有足够 证据证明该公司未执行与员工所签相关协议条款,受到显失公平待遇以及公司违反竞业限 制条款,不支付或者无正当理由拖欠补偿费的,竞业限制条款自行终止。第六条公司工作人员离开公司时,必须将有关本公司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的全部资料 (如试验报告、数据手稿、图纸、软盘和调测说明等)交回公司。公司工作人员离开公司时,公司可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该人员重申其保密义务和竞 业限制义务,并可以向其新任职的单位通报该人员在原单位所承担的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 义务。在科技人员或有关人员调入公司

7、时,公司应当了解该人员在原单位所承担的保密义 务和竞业限制义务,并自觉尊重上述协议。第七条公司工作人员在离开公司后,利用在公司掌握或接触的由公司所拥有的商业秘 密,并在此基础上作出新的技术成果或技术创新,有权就新的技术成果或技术创新予以实 施或者使用,但在实施或者使用时利用了公司所拥有的,且其本人负有保密义务的商业秘 密时,应当征得公司的同意,并支付一定的使用费;未征得公司同意或者无证据证明有关技术内容为自行开发的新的技术成果或技术创新的,有关人员和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 法律责任。第八条在工作期间接触或掌握公司所拥有的商业秘密的离退休人员、行政管理人员以及其 他因业务上可能知悉公司拥有的商业

8、秘密的人员,可以依照本规定进行管理。第九条科技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和不侵犯公司技术权益、经济利益的前提下,业余兼 职从事技术开发和技术创新等活动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1 9 8 8年1月国 务院批准的国家科委关于科技人员业余兼职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正确处理本职和 兼职关系,不得在业余兼职活动中将公司的商业秘密擅自提供给兼职单位,也不得利用兼 职关系从兼职单位套取商业秘密,侵害兼职公司的技术权益。企事业单位可以参照本意见 对有关兼职人员进行管理。我公司的新产品开发和某些重要工作,属国家科技攻关和本公司重要任务,在这些岗 位上工作的人员兼职可能影响完成国家计划和公司任务。根据国家科委关于

9、科技人员业 余兼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的规定,不允许这些人员从事业余兼职活动。第十条对违反本规定的人员,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教育、经济处罚和纪律处分。情节特 别严重的,公司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十一条、本规定未尽事宜,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 规定(1995年11月23日)、国家科委关于加强科技人员流动中技术秘密管理的若干意 见(1997年7月2日)规定办理。第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附:国务院批准国家科委关于科技人员业余兼职若干问题的意见(节选)(一九八八年一月十八日)二、科技人员业余兼职可以由本单位安排,也可以由技术市场中介机构或者科技人员根据 技术

10、市场的情况,特别是广大乡镇企业的需要自行联系。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科技人员 所在单位可以决定科技人员暂不兼职:(一)不认真做好本职工作或者不积极承担本单位分配的任务的;(二)担负的工作涉及国家机密,从事兼职活动可能泄露国家机密的;(三)承担国家科技攻关或者本单位重要任务,在此期间兼职可能影响完成国家计划和本 单位任务的;(四)因与兼职单位存在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办事的情形,应当回避在该单位兼职的。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第二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公司固定资产管理,规范固定资产借款报销行为,合理购置、正确使用各类固定资产并提高使用效益,确保公司财产的安全完整,特制订本管理制度。第二条:本制度的

11、具体内容划分为固定资产的分类及折旧定资产的购置制度、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固定资产报废制度、罚则和附则六部分。第三条: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公司各部门,公司所属各事业部,工程研究院。第三章固定资产的分类及折旧第四条:固定资产系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办公 及电子设备、运输设备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经营设备。不属于生产经营 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亦列为固定资产。第五条:固定资产按成本(适用于本公司成立至目前的新增固定资产计价) 或评估值(适用于白沙川江汽车厂重组投入的固定资产于本公司成立日起的计 价)减累计折旧及减值准备列记。第六条:固定资

12、产成本包括购买及将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必 要的支出。具有未来经济效益的重大的固定资产改良及更新支出予以资本化。 日常的维修及保养支出则列为当期费用。第七条:固定资产的折旧以原值/评估值减去3% 10%的预计残值后在 预计可使用年限内以直线法计提。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如下:类别预计可使用年限房屋建筑物17-29年机器及电子设备2-9年运输设备3-5年第八条:固定资产处置收益及损失以净处置款扣除账面净值后列记于利润 表。第九条: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按单项分析法对由于市价持续下跌或技术陈 旧、损坏、长期闲置等原因导致固定资产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部分计提 减值准备,并计入当年度损益。第十条

13、:下列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一)房屋、建筑物以外的未使用、不需用固定资产;(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三)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四)按规定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第十一条:公司按月提取折旧,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提折旧,从 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照提折旧,从下月起不提折旧。第十二条: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不论能否继续使用,均不再提取折旧; 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也不再补提折旧。所谓提足折旧,是指已经提足该项固 定资产应提的折旧总额。应提的折旧总额为固定资产原价减去预计残值加上预 计清理费用。第三章固定资产购置第十三条:固定资产购置实行预算管理。年初

14、由各部门,公司所属各事业部, 工程研究院编制本部门年度固定资产购置预算,列明拟购置固定资产的名称、 型号、生产厂家、具体配置、购置的数量、单价、金额,成套资产应按各组成 部分分别编制预算,固定资产预算由总经办、经营财务部负责审核,工程研究 院的固定资产预算还须技术管理部共同审核,经公司总经办公会批准后生效。 批准后的预算作为当年的资产购置依据。第十四条:总部各职能部门(含市场部)、公司所属各事业部的固定资产 购置及工程研究院办公设备的购置,在预算控制额度内由总经办统一办理,由 经营财务部负责审核;工程研究院专用设备的购置,因其技术要求较为特殊, 由工程研究院在预算范围内自行购置,由技术管理部负

15、责购买申请的审批、购 买实施过程中的监督及审核,总经办负责资产购买的备案和登记。资产购置过 程中各部门如有特殊需求,应及时与总经办沟通或共同参与购置工作。第十五条:资产购置应坚持多方询价不少于三方的原则,保证资产购置价 格的经济合理。单批购置固定资产的价值在30万元?以上,应公开招标,招标文件及成交合同应报经营财务部备案。为保证资产购置价格的合理,方便公 司员工的监督,总经办、工程研究院购置设备的相关信息应在公司内部网上公 开、透明。第十六条:预算内固定资产的购置,由使用部门填制固定资产购买申请单” 一式三份,交总经办或技术管理部询价、经营财务部审核、最终交总经办或技 术管理部办理。申请单一份由使用部门留存,一份由总经办留存,一份由总经办交 到经营财务部作为报销凭据。第十七条:公司所属各部门的固定资产购置及工程研究院办公设备的购 置,由各职能部门(含市场部)、事业部、工程研究院负责人批准后,到总经 办办理审核、购买手续;主管副总经理审批后,再由总经理批准,到总经办办 理审核、购买手续。第十八条:预算外资产购置,应上报“预算外资产购置申请报告”,经公 司经营财务部、总经办会签后报总经理批准方可按上述第十六条至第十八条程 序进行购置。第十九条:固定资产购置应办理验收登记手续。各部门(含市场部)、工 程研究院、事业部的固定资产验收由采购部门、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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