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法制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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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同志们:地方立法是宪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 民政府组织法、立法法赋予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及政府的一 项重要职权,在保证国家法律实施、管理地方性事务、促进 地方各项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近 年来,自治区政府法制办在自治区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在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的指导、支持和监督下,始终坚持以邓小 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 展观,以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紧紧围绕自治区工作大局, 不断强化地方立法工作,在创新地方立法机制,坚持科学立 法、民主立法,不断提高地方立法质量上取得了一定成效。 自治区政府法制办决定召开这次全

2、区地方立法工作座谈会, 其目的就是总结交流近年来我区地方立法工作所取得的成 绩和经验,探讨如何进一步提高少数民族自治地区地方立法 质量的办法和措施。之前,听了相关盟市、旗县、相关部门 和专家的发言,见仁见智,讲得很好,深受启发。国务院法 制办法制协调司青峰司长,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乔小南 主任也分别做了重要讲话,对我区地方立法工作提出了更高 的要求。借此机会,我就进一步做好我区地方立法工作谈三 点意见。一、充分认识加强地方立法工作,提高地方立法质量的 重要性和紧迫性地方立法是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国 家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既是对国家法律的细化和补充,又 可以在一些领域为国家立法

3、先行积累经验,对于发展社会主 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充分发挥地方的积极性、主动 性和创造性,把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党和国家的方针 政策与本地区的具体情况相结合,推动本地区经济、社会、 文化等各项事业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根据宪法和 法律规定, 在我区地方立法实践中, 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 呼和浩特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包头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 制定地方性法规,自治区人民政府、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和 包头市人民政府可以制定政府规章,自治区和 3 个少数民族 自治旗的人民代表大会可以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近年来,自治区党委、人大、政府高度重视法制建设, 按照“围绕中心、服务大局、 突出

4、重点、急需先立、体现特色、 注重质量”的原则, 用科学发展观来统领地方立法工作, 始终 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立法理念,地方立法工作取得了 一定的成绩,立法效率逐步提高,立法质量不断改善。近五 年来,自治区政府提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 共计 36 件,呼和浩特、包头市人大常委会提请自治区人大 常委会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共计 29 件,“三少”民族自治旗人大 制定并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的单行条例共计 11 件,自 治区人民政府、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和包头市人民政府制定 的政府规章共计 72 件。此外,在加快制定与法律、行政法 规相配套的地方性法规、单行条例、政府规章的同时,我们 及时清

5、理并修改与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与上位法 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政府规章。这 些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规章的颁布实施,为 自治区改革、发展和稳定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制保障。但是, 在充分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应当清醒地认识到,我区的地 方立法工作还存在一些不能完全适应自治区经济发展和社 会全面进步客观需要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一些法规、规章 反映经济规律、社会发展规律不够,重管理,轻服务;一些 法规内容比较原则,可操作性还不够强;一些现行有效的法 规、规章需要进行清理、修改和完善;地方立法的公开性、 透明度需要进一步增强,公民参与立法的程度需要进一步提 高;一些部门和

6、地方的领导同志对立法工作重视不够,或者 在指导思想上还存在着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的倾向;有立法 审查权的各级政府法制机构特别是“三少”民族自治旗政府法 制机构立法人员力量薄弱等。这些问题处理不好,将直接影 响到我区地方立法质量的进一步提高和自治区经济社会全 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应该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并认真加以解 决。二、认真总结自治区地方立法工作的基本经验,不断提 高地方立法工作的质量和水平多年来,在我区地方立法工作实践中,我们始终坚持解 放思想,实事求是,开拓创新,积累了一些行之有效的经验 和做法。这些经验和做法对于今后我们做好地方立法工作, 努力开创地方立法工作的新局面,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7、一)始终坚持服从和服务于自治区工作大局,促进和 保障自治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地方立法涉及自治区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的各 个方面,关系到各项事业的兴衰成败。多年来,我们不断强 化大局意识,按照自治区党委、政府的统一部署,不断加强 和改进地方立法工作,坚持立法与中心工作相协调,立法与 改革发展稳定重大决策相结合的原则,抓住经济社会发展的 突出问题、事关全局的重大问题和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 问题,积极开展立法工作,在不同的发展阶段,有针对性地 制定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政府规章,为自治 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制保障。党的十七大以来, 围绕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

8、社会的要求,我们在突 出经济领域立法这个重点的同时,加大了发展社会事业、完 善社会管理等方面的立法力度,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劳动 保障监察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就业促进条例、内蒙古自 治区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等多部法规、规章,注重 及时用立法来解决社会的一些难点问题,消除影响经济社会 发展的不利因素,为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我们深 刻体会到,地方立法只有紧紧围绕自治区工作中心,服务自 治区发展大局,坚持立法与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决策相结合, 自觉地把每一项立法、每一条规定都放在自治区经济社会发 展的大局中加以审视和把握,才能做到有的放矢,更好地发 挥立法对经济社会发展的规范、引导和保障作用。

9、(二)始终坚持以人为本、立法为民,切实维护好人民 群众的根本利益民生问题,是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 问题,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根本问题。坚持以人为本、立法 为民,体现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我们始终坚 持以人为本、立法为民的理念,注重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 根本利益,统筹兼顾整体利益和局部利益、长远利益和眼前 利益,尊重人民的主体地位, 不断打牢社会和谐的法制基础。 在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发展社会事业、保障和促进民生等方 面,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 法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基本草原保护条例、内蒙古自 治区城镇供热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饮用水供 水办法、

10、内蒙古自治区全民健身条例 等多部地方性法规, 妥善处理了许多利益关系,切实维护了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多年来,我们始终 把以人为本作为指导地方立法工作的核心理念,把实现好、 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地方立法工作的 出发点和落脚点。一是体察民情、顺应民意,使所立法规真 正体现人民的意愿和要求。二是为民分忧、为民解难,及时 解决人民群众最现实、最关心、最直接的问题。三是保护民 利、维护民权,妥善处理各方面的利益关系。统筹兼顾各阶 层各方面的具体利益,既注重了激发社会活力,又注意了保 护弱势群体的权益,使立法较好地发挥了表达、平衡、调整 各方面利益关

11、系的作用。在实际工作中,我们深刻体会到, 广大人民群众对于地方立法项目的关注程度不尽相同,与其 利益密切相关的地方立法,人民会投入极大的关注热情。因 此,这就要求我们要区别对待不同的立法项目,对与民生息 息相关的地方立法项目要更加重视,条件不成熟时不要急于 出台,出台晚一点、成熟一点,集各方之所长,会更加贴近 r-f民意。(三)始终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不断提高地方立 法工作的开放性和透明度地方立法工作必须坚持开门立法,走群众路线,这是增 强地方立法民主性和科学性的重要途径,是维护地方立法有 效性和权威性的重要基础,也是提高地方立法质量的必然要 求。多年来,我们不断提高对人民群众参与地方立法

12、重要性 的认识,将其视为提高地方立法质量,体现人民群众主体地 位,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的重要 方式,不断加强对民主立法、科学立法的探索和实践,积极 拓宽人民群众参与地方立法的渠道。我们在立法中广泛征求 社会各方面的意见,主要采取的方式为:一是在互联网上公 开文本征求意见;二是尽可能多的向委办厅局、盟市和专家 学者征求意见;三是召开包括管理相对人在内的利益群体参 加的座谈会、协调会。这些举措有效地调动了包括行政机关、 管理相对人等在内的社会各方面参与地方立法的积极性和 主动性,促进了实际工作者、专家学者、立法工作者和利益 相关方的有机结合,有效地促进了地方立法质量的提高。(

13、四)始终坚持从实际出发,突出民族特点和地方特色, 不断提高地方立法的实效立法是为实践服务的,必须符合实际的需要。国家立法 如此,地方立法也是如此。看一部地方立法质量的高低,除 了看它是否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外,还要看它是 否体现民族特点和地方特色,是否符合地方的实际情况。多 年来,在我区地方立法实践中,我们始终坚持“不抵触、有特 色、可操作、重实效”的原则,在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前提下, 特别注重法规制定后在实际生活中的实施效果,注重法规对 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所产生的作用。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并不 是要把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政府规章的内容 局限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的既有规定,也

14、不是要照抄国 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而是要在坚持“不抵触”的前提下, 尽可能地突出民族特点和地方特色。例如“三少民族”自治旗 均出台了自治条例和民族教育条例、旅游条例等多部单行条 例,就很有民族特点和地方特色。多年来的地方立法实践告 诉我们,地方立法工作必须立足于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和实际 需要, 通过有针对性地选择立法项目 ,精心设定法规内容, 解 决实际问题,才能更好地发挥其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推动和 保障作用。三、明确任务,把握重点,为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 律体系做出新贡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一个动态的、开放的、与 时俱进的体系,地方立法作为这个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 要随着形势发

15、展不断加强。在去年召开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四 次会议上,吴邦国委员长在作常委会工作报告时郑重宣布,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如期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 律体系的形成不仅标志着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进入 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同时也对地方立法工作提出了新的更 高的要求。今年 7 月 23 日,胡锦涛总书记在省部级主要领 导干部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提出,必须毫不动摇以邓小平理 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毫不动摇走党和人民在 长期实践中开辟出来的正确道路;必须毫不动摇推进改革开放。“三个毫不动摇”充分表明我们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认 识更加深

16、化,信心更加坚定,实践更加自觉,这对于统一全 党思想认识,动员和带领全国人民满怀信心地为全面建成小 康社会而奋斗,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近期,自治区将 组织各相关部门研究起草 法治内蒙古建设纲要,这个纲 要的出台必将推动自治区尽快地走上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进程,提高整个自治区的法治化水平。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们的主要任务就是要在坚持“三个毫 不动摇”的前提下,不断地补充、丰富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 义法律体系,通过立法及时解决我区改革发展中出现的新问 题、新矛盾、新挑战,以保障和促进自治区经济社会文化等 各项事业蓬勃发展。(一)牢牢把握好地方立法工作的指导思想地方立法工作必须始终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紧紧围绕自治区工作大局,把保障和促进自治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 展,维护和发展好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工作准则。一要坚持 党的领导。这是不可动摇的重大政治原则,也是做好地方立 法工作的根本前提和保证。我们要紧紧围绕中央和自治区党 委重大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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