伦敦协会定期船舶险条款(非中国利益船舶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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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伦敦协会定期船舶险条款(本保险受英国的法律和惯例管辖)1983年10月1日一、航行 1.任何时候,本船舶保险必须与本保险的各项规定,容许保险船舶在有或没有引水员的状况下开航、航行以及试航和协助、拖带遇难船只,但是被保险人必须保持保险船舶不得被她穿拖带,除有航行管理或者根据被保险人和船东、船舶管理人、租船人事先安排托至第一港口外,但本条()款应涉及与装卸有关的习惯拖带。 2.如果船舶在营运作业中,需要在海上装卸入另一船或从另一船装卸入本船,(但另一船不是港口或沿海驳船),那么由于这种装卸作业,涉及在两船驶近,并排停靠或驶离时,导致保险船舶的灭失或损坏,以及对另一船的责任,本保险不负责补偿。除非船

2、舶在从事这种作业前,已事先告知了保险人,并且双方批准修改承保条件和增长保险费。 3.如果船舶的开航(或有或无或未载货品)是有如下意图: . 拆穿;或者 为拆船而发售;那么,对船舶在开航后发生灭失或损坏的任何补偿,应限于船舶灭失和损坏时报废船舶的市场价值。除非被保险人已事先告知了保险人,并且批准为此而修改承保条款,重新商定保险价值和增长保费,本条(3)款不影响根据第8条或第1条提出的补偿。二、保险期的延续本保险到期时,如果船舶尚在海上,或在遇难中、或在避难港、或停靠在半途港,那么只要实现告知保险人,并按比例支付超期保险费后,本保险继续负责承保船舶,直至其达到目的港时为止。三、违背保证当任何有关货

3、品、航线、船位、拖带、救济服务或开航日期的保证被违背时,若被保险人街道批示后,立即告知保险人,并批准修改承保条款和增长保险费,则保险仍然有效。四、保险责任的终结本保险的任何条款,不管是打印的还是印刷的,与本条款相抵触时,均以本条款为准,除非保险人书面批准有相反的规定,本保险的责任将在下列状况下自动终结: 1. 当船舶的船级社变更,或者船舶的上述变更、暂停、中断、撤回或过期时。但是,如果船舶尚在海上航行,该自动终结或推迟至船舶达到下一港时。然而,由本保险条款第六条承保的危险所导致的灭失或损坏而引起的上述变更、暂停、中断、撤回,或者由目前伦敦协会船舶定期战争罢工险承保的危险所导致灭失或损坏的因素引

4、起的上述变更、暂停、中断或撤回,当船舶在下港未经船级社事先批准而开航时,本保险自动中断生效。 2 任何故意或无意的百年更船舶所有权或船旗、把船舶转让给新的管理人、或作光船租船、或征用船舶,那么当船上再有货品并从装运港起航、或在海上空载航行时,倘若已提出规定,船舶可按筹划继续航行,载货船的保险责任中断可推延到船舶达到最后卸货港时为止,空载船的保险责任终结可推延至达到目的港为止。但是,如果船舶的征用没有事先同被保险人签订书面合同,那么不管船舶是在海上还是在港内,保险责任的终结将在船舶征用后的1天后生效。保险费的净收入按日比例退回。五、转让对保险利益的转让,或应以金钱支付的利益的转让,保险人概不承认

5、,并不受这种转让的约束。但如果被保险人在这种转让告知书上注明了日期并签订,以及后来的转让人在保险单上背书这种转让,则保险人予以补偿。六、危险 1. 由下列因素致使承保保险标的灭失或损坏,本保险负责补偿。(1)海、河、湖或其她可航水域的危险;(2)火灾、爆炸;(3)来自外界的暴力盗窃;(4)海难抛弃;(5)海盗;(6)核装置和反映堆发生的故障或事故;(7)同飞机或类似物体及其从中跌落的物体,和同路上运送工具、码头,和港口设备或装置的接触;(8)地震、火山爆发和雷电;. 本保险还负责补偿由于下列因素致使承保的保险标的灭失或损坏:(1)装卸、搬移货品或燃料过程中所致的事故;(2)锅炉破裂、转轴断裂或

6、任何船壳和机器的潜在缺陷;()船长、高档船员、船员或引水员的疏忽;()修船或租船人员的疏忽,但她们并不是本保险的被保险人;(5)船长、高档船员、船员的不法行为,但这种灭失或损坏,并非由于被保险人、船东或经历缺少谨慎解决所致。 3. 根据本条款六含义,船长、船员或引水员对本船拥有股权时不得被觉得是船东。七、污染危险为避免或减少污染危险或由此产生的威胁采用行为而直接导致保险船舶的灭失或损坏,保险人负责予以补偿。当政府当局的这种行为不得是由于船舶被保险人、船东或经历缺少谨慎解决所致,根据本条款七的含义,船长、船员或引水员对本船拥有股权时不得被觉得是船东。八、四分之三的碰撞责任 1.由于被保险人的法律

7、责任而支付给第三者的损害补偿金额,保险人批准赔付该金额的四分之三,负责补偿的损害涉及:()任何其她船舶或船上财产的灭失或损坏。(2)任何其她船舶或船上财产的延迟或丧失使用。()任何其她船舶或船上财产的共同海损、救济费用或在合同下救济费用。这些费用应是保险船舶在无任何其他船舶碰撞之后,由被保险人所支付的。2.第八条所规定的补偿,除了本保险所规定的其她条件以外,还必须遵循下列规定:(1)如果保险船舶与另一船碰撞,并且双方互有过错,那么除非一方或双方的船东责任受到法律的限制,否则,根据第八条款补偿应按照交叉责任制的原则解决,就犹如每船的船东必须互相赔付给对方各自船舶的损失同样。在碰撞后,这种互相赔付

8、,是在拟定被保险人应得到或应支付的数额时所容许的。(2)在任何状况下,根据第()和第(2)款,保险人对每次碰撞事故负责补偿的金额,不得超过船舶保险价值的四分之三。(3)保险人还负责补偿经其书面批准后,被保险人为抗辩或限制责任而产生的法律诉讼费用的四分之三。除外责任(4)在任何状况下,第八条的含义不延伸到补偿被保险人在下列状况下支付的费用或与此有关的费用; a. 障碍、残骸、货品或任何其她物体的清除或解决; b 任何不动产或个人财产或诸如此类的东西,但其他船舶或其她船舶上的财产除外。.保险船舶装载的货品或其她财产,或应履行的债务; d 丧失生命,人身伤害或疾病; e.任何不动产或个人财产或诸如如

9、此类东西的污染(与保险船舶碰撞的其她船舶或其她船上的财产除外)。九、姐妹船如果保险船舶的所有或部分属于同一所有人所有,在于同一营运机构管理下的另一船舶碰撞,或接受该船的救济劳务,则被保险人所享有的权利,与另一船完全属于第三者时被保险人按本保险所享有的权利相似。但有关碰撞责任及救济费用数额的拟定,应呈交给由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双方批准的一种独任仲裁人进行仲裁。十、索赔告知和招标 1根据本保险船舶遭遇事故导致的灭失或损坏,被保险人可提出索赔,但必须在船舶检查之前告知保险人,如果船舶在国外,则应告知近来地区的劳合社代理人,以便保险人在人为需要时委派检查人员代表保险人进行检查。保险人有权决定受损船舶的修理

10、港口,而船舶必须在保险人指定的港口入坞或修理(由于按照保险人的规定,船舶驶往指定修理港所产生的额外航程费用,可由保险人补偿给被保险人)。保险人对于船舶修理地点或修理厂有否决的权利。 3保险人也可以通过招标或重新进行招标来修理船舶,经保险人此阿勇招标后,除非招标邀请发出后立即被接受,否则从发出招标邀请到接受招标为止所损失的时间,保险人按照船舶每年保险价值的30%的比例予以补贴,但这种时间损失必须是完全由于等待招标所引起的。在招标补贴期间或部分招标补贴期间,被保险人从有关燃料、物料、及船长、船员和船员的工资和给养方面获得的款项,涉及从共同海损和由于滞期而导致的从第三方给付的损害补偿。部分损坏修理费

11、用(扣除了制定的免赔额)不能由保险人补偿的状况下,上述补贴应按同样比例扣减。 .如果被保险人为按照本条款的规定办理,那么将从拟定的赔款额中扣除5%。十一、共同海损和救济1. 在局限性额保险下,本保险对救济、救济费用或共同海损的补偿,按比例扣除。但船舶在共损牺牲的状况下,可以得到所有补偿,而不必从第三方的分摊中获得。 2. 当运送契约中没有特别规定期,共同海损的理算应按照航程终结地的法律和惯例办理。但是,如果运送契约规定按照约克-安特卫普规则理算,则应按此规则办理。 . 非租船的保险船舶空载航行,共同海损的理算应合用14年约克-安特卫普规则(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一条除外),该船舶航程应视作从出发港或

12、直至船舶达到启程后的第一种港或地、。避难港或加油港不作为启程后的第一种港口,但在任何一种半途港放弃原定航程时,航程即视作为在该地终结。. 在任何状况下,根据第十一条,对不是为了避免遭受承保风险的损失,或与避险无关的损失,保险人概不负责。十二、免赔额 1.在各次事故中,承保危险导致的损失补偿的合计金额(涉及第八、十一和十三条的补偿)不超过,保险人对此损坏不予补偿。在超过上述金额的状况下,该金额必须从补偿总额中扣除。但是,船舶搁浅后的船底检查费,若是专门为检查目的而合理发生时,及时经检查未发现任何损坏也应予以赔付。本条款对船舶的全损或推定全损的补偿不合用。也不合用于根据第十三条,由同一事故产生的全

13、损索赔之外的附加施救费用。 2.对于在两个练习港口之间的一种单航程之中,由于恶劣天气所导致的损坏索赔,应视作由于一次事故所导致的损坏索赔。如果这种恶劣天气延续的时间超过本保险承保的期限,那么合用于下面索赔的免赔额,应按照恶劣天气的保鲜期内的天数与该单独航程中的恶劣天气天数的比例,本条款的恶劣天气涉及与浮冰的接触。 在不计上述补偿的利益状况下,根据上述免赔额的任何索赔的追偿应所有计入保险人的贷方帐内,以达到这样一种数额,即因追偿引起的未扣除的索赔的累积数超过了上述免赔额。4.涉及在追偿赔款中的利息,在考虑到保险人已付赔款的数字和日期,应在被保险人和保险人之间分派,尽管加上利息后,保险人可追偿的数

14、额会不小于她们的已支付的赔款数额。十三、被保险人的义务 1.当发生灭失或劫难时,被保险人及其雇佣人员和代理人由义务采用合理的措施,避免或减轻应由本保险负责补偿的损失。 2.根据下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应合适地、合理地采用上述措施而产生的费用予以补偿,本条款不涉及共同海损、救济费用(第条中的规定除外)和碰撞中发生的抗辩或诉讼费用的补偿。.被保险人或保险人为拯救、保护和追偿承保保险标的而采用的措施,不得视作为任何一方对委付的放弃或接受,或者有损于任何一方的权益。4.对根据第十三条的规定而支付的费用,本保险的补偿责任,应按船舶的保险金额同本保险中商定的船舶价值的比例计算,如果发生事故而

15、引起费用时的船舶完好价值超过船舶的保险价值,则应按船舶的保险金额同这一完好价值的比例计算。如果保险人已经承认全损的补偿规定,而本保险中的保险财产又获救时,上述规定不能合用。但如果施救费用超过获救财产的价值时,则仅能合用该超过部分价值的费用。 5.当本保险承认全损的补偿规定,以及为拯救或企图拯救保险船舶和其她财产所支出的费用是合理的而又无残值,或费用超过残值时,本保险应按比例负责补偿该费用,或按比例补偿超过残值的费用,究竟哪种状况是保险船舶合理产生的费用,应视具体状况而定。但是如果船舶保险金额低于船舶发生事故时的完好价值,根据本条款可获得补偿的数额,应按其局限性额保险部分的比例进行补偿。 6.根据第十六条应补偿的数额,应加在本保险负责补偿的其她损失上,但在任何状况下不得超过保险船舶的保险金额。十四、新换旧应负责的补偿不作新换旧的扣减。十五、船底解决在任何状况下都不负责刮擦吹磨和(或)其她船壳表面准备或油漆船底的补偿规定,除对由承保危险引起的船底损坏的下列费用应作为部分合理的修理费用外: 1. 吹磨和(或)岸上新年的底板的表面准备和对此提供和使用任何“车间”。 2 在船舶焊接和修理期间,对紧靠新换或重新损坏钢板的钢板焊接头或其她周边区域的吹磨和(或)表面准备。 3.对第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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