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大本科商法期末复习重点考试小抄考试题型含单选多选判断名词解释简答题论述题案例分析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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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大商法复习题考试小抄(考试题型含单选、多选、判断、名词解释、简答题、论述题、案例分析题,本资料不含前三种题型)一、名词解释1. 公司分立:是一家公司依照法定的程序和条件,在清偿外债或者对债务作出债权人认可的安排之后分成两家或者多家公司的法律制度。2. 有限合伙:是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并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并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债务承担责任的合伙组织。3. 重整:是在企业无力偿债的情况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保护企业继续营业,实现债务调整和企业整理,使之摆脱困境,走向复兴的再建型债务清理制度。4. 证券期权交易:是指证券交易

2、当事人为获得证券市场价格波动带来的利益,约定在一定时间内,以特定价格买进或卖出指定证券,或者放弃买进或卖出指定证券的交易。5. 保险利益:是投保人和受益人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定利害关系的利益,也是可以通过金钱给付确定的利益。6.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7. 法定退伙:是合伙人因出现法律规定的事由而退伙。8. 票据关系:是基于票据行为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或称权利义务关系。9. 内幕信息:是指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10. 再保险:指保险人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

3、以承保的形式, 部分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的保险类别。11.累积投票制: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12.合伙企业分支机构: 是指合伙企业在自身营业场所以外设立的 以合伙企业的财产从事本企业核定经营范围内的业务活动的,从属于合伙企业的经营机构。14.内幕交易:以获取复兴或者减少损失为目的,利用内幕消息进行证券发行和交易活动。15.再保险:指保险人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 以承保的形式,部分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的保险。16.商法:是以商事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18.破产抵销权:是破产债权人在破产宣告前对破产人负有债务的,

4、不论债的种类和到期时间,得于清算分配前以破产债权抵销其所负债务的权利。20.责任保险:指保险人承保被保险人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的险种。21.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是指公司行使民事行为能力的组织机构和管理模式。22. 别除权,是指在破产程序中,债权人不依破产程序, 而由破产财产中的特定财产单独优先受偿的权利。24. 票据的保证,是指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人,为担保特定票据债务人票据债务的履行, 以负担同一内容的票据债务为目的所为的一种具有独立性的附属票据行为。25. 最大诚信原则,当事人在主张自己权利的同时承认对方的权利, 当自己表述错误、有重大遗漏或者有隐瞒误导情节时,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6. 公司

5、债券: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未付息的有价证券。27债务人财产:指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 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28. 公司的注册资本:是公司设立时所有的资产,是投资者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际出资额的总和。29. 特殊普通合伙企业:是指以专门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门服务机构。比如说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30. 回头背书:又称为还原背书或逆背书,系以汇票上已有的债务人为被背书人所为的背书。31. 期后背书:是于汇票所载到期日届至后所为的背书。32.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33. 保险金额:指

6、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在保险事故或事件发生时,保险人应当赔偿或交付的最高限额,是计算保险费的依据。34. 虚假陈述: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信息披露义务,对证券发行、交易及相关活动的事实、性质、前景等事项作出虚假、严重误导或者有重大遗漏的陈述。二、简答和论述:1. 简述合伙人当然退伙的情形。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2. 简述保险人的主要

7、义务。 (1)告知义务。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须将合同中印制的保险标的、保险金额、保险责任范围、免责范围、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应尽的告知义务详尽地向投保人讲解。(2)赔付义务。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对被保险人的损失予以赔偿,或向受益人支付保险金,保险赔偿或给付须满足以下条件:必须是保险标的受到损失; 财产损失或人身灾害必须是在保险合同中规定的危险引起的;财产保险损失的赔偿不能超过保险金额;财产损失应当发生在合同约定的地点或范围; 与人身保险中保险金的给付以保险金额为准。(3)附随义务。保险人须承担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为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而付出的施救费用、诉讼费用和理赔费用。3. 简述我国破产法规定的破产财产

8、清偿顺序。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2分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人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4. 简述票据抗辩。 (一)票据抗辩的概念。票据债务人对于票据债权人提出的请求(请求权),提出某种合法的事由而予以拒绝,称为票据抗辩。(二)票据抗辩的种类。一般票据法理论把票据抗辩分为物的抗辩和人的抗辩两类:物的抗辩基于票据本身的内容(票据上记载的事项以及票据的性质)发生的事

9、由而为的抗辩。人的抗辩物的抗辩以外的抗辩,主要由债务人与特定债权人之间发生的关系而发生因而只能向特定的债权人行使。三)票据抗辩的限制第一,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所有的基于人的关系的抗辩对抗持票人。第二,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所有的基于人的关系的抗辩对抗持票人;第三,但持票人取得票据出于恶意(明知对债务人有损害)时不适用前两项规定; 第四,持票人取得票据是无代价或以不相当的代价的,也不适用前两项的规定。5.简述公司类型 (一)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是指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外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二固有独资公司: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

10、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委托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三)一人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四)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公司的全部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有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外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五无限责任公司:无限责任公司是欧洲近代产生的一种企业形式,它名为公司,实质上仍然是一种合伙企业,合伙企业是一种古老的企业,其最主要的特征是出资人(企业的所有人、合伙人、老板)对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无限责任。(六)两合公司:两合公司是指某种公司的出资人既有承担有限责任的

11、股东,也有承担无限责任的股东,承担无限责任的股东以自己的无限连带责任能力从社会上获取较高的商业信誉,可以争取更多的商事合同机会;而承担有限责任的股东不用担心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可以放心大胆的对两合公司进行投资。6.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 涉及债务人财产的哪些行为, 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答案: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时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无偿转让财产的; 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认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认放弃债权的.7. 简述商法与民法关系。 (1)民法和商法都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

12、系。民法是包括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在内的一般社会生活的普遍性规则,而商法则是市场经济领域的特定财产关系的特殊性规定。民法对商法来说,具有统领和指导的意义,而商法对民法来说,具有补充、变更或限制的作用。从立法角度看,商法要遵循民法的基本原则。(2)民法处于基本法的地位,商法处于特别法的地位。民法提供了市场经济运行的基本制度框架,商法提供了市场经济运行的具体操作工具。二者相辅相成,构成了实现市场秩序和经济效率的重要支柱。从法律适用的角度看,按照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的原则。(3)从法律的体系结构看,民法有一个逻辑严密和内部和谐一致的封闭体系,而商法所包括的各种法律之间没有严格的逻辑联系。8.简述特殊的普

13、通合伙与有限合伙的区别。(1)有限合伙人对合伙人的责任限制属于人的区分,即以是否具备有限合伙人身份为依据,而特殊的普通合伙对合伙人的责任限制属于责任的区分,即不论身份,只问对引起债务的发生是否有过错。(2分)(2)有限合伙中的普通合伙人对全部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丽特殊的普通合伙的合伙人享受一定范围的有限责任保护。(2分)(3)有限合伙中的有限合伙人对所有合伙债务都承担有限责任,而特殊的普通合伙中的合伙人必须对某些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3分)9. 简述合伙企业的外部关系。答:(1)合伙人对外行为的效力:合伙人或事务执行人只要在正常业务范围内,按通常方式处理属于该合伙企业业务范围的事务

14、,其对外实施的法律行为对合伙企业具有约束力。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不知情的第三人。 (2)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 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 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应承担元限连带清偿责任。但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对合伙企业主张抵销权,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的权利,但可以依法追索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收益和财产份额。10.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殊性。答案1)、最低为注册资本10万元; 2)、只能有一个自然人或一个法人股东; 3)、不设股东会; 4)、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5)、的自然人股东不能再次投资设立新一人有限责任

15、公司。 的规定: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12、破产程序适用范围。 (1)一般规定根据企业破产法第2条的规定,本法的适用范围为企业法人,这其中不仅包括国有企业法人,同时包括承担有限责任的其他所有制的企业法人。(2)特别规定国有企业破产。企业破产法第133条的规定z在本法施行前国务院规定的期限和范围内的国有企业实施破产的特殊事宜,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这里所说的有关规定,目前主要指1994年到19 97年国务院和中央有关部门通过发布一系列文件所建立的一系列特别规定。金融机构破产。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应该适用本法所规定的程序。对金融机构启动重整或破产清算程序需由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合伙企业破产。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的合伙人、出资人应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13、简述合伙企业的出资形式。合伙人的出资,可以是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合伙人对于自己用于缴纳出资的财产或者财产权,应当拥有合法的处分权c (3分)对于非货币的出资,是否需要评估作价,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3分)实物出资有两种情形:一是转移所有权,二是不转移所有权,只提供使用权或者使用收益权。 (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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