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专卖稽查中队会议学习培训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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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烟草专卖稽查中队会议、学习培训规定 烟草专卖稽查队伍管理规定 烟草专卖稽查队伍管理规定(试行) (国烟专0221号文件22X年4月12日实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烟草专卖稽查队伍(以下简称稽查队伍)建设,使稽查队伍管理规范化、制度化,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稽查队伍,是各级烟草专卖局为加强专卖管理工作建立的专门从事专卖执法检查工作的队伍。稽查队伍由本级烟草专卖局专卖管理部门领导,接受上级烟草专卖局专卖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三条稽查队伍的基本任务是。依法对本辖区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护合

2、法经营,打击非法经营,维护正常的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秩序。 第四条稽查队伍在专卖执法检查时,应当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五条烟草专卖稽查人员(以下简称稽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稽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不得打击报复稽查人员。 第二章稽查队伍的设置及职权 第六条稽查队伍的设立,由各级烟草专卖局根据专卖管理任务的需要,提出组建方案,报省级烟草专卖局批准。省级烟草专卖局需组建稽查队伍的,报国家烟草专卖局批准。 第七条省级烟草专卖局设烟草专卖稽查总队;市(地)级烟草专卖局设烟草专卖稽查支队;县级烟草专卖局设烟草专

3、卖稽查大队。 第八条烟草专卖稽查队队长的任免,必须征求上一级烟草专卖局专卖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九条稽查队伍的职责: (一)监督、检查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及规章的执行情况; (二)受理对烟草专卖违法行为的举报; (三)调查烟草专卖违法案件; (四)协调与有关执法部门的关系; (五)培训稽查人员; (六)完成上级和本级专卖管理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稽查队伍进行专卖执法检查时,可以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查阅、复制当事人的帐册、票据、单证等有关证据; (二)进入当事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货物存放场所进行检查; (三)询问当事人与专卖执法检查有关情况; (四)对涉嫌烟草专卖违法案件,可以先行登记保存

4、有关证据; (五)对烟草专卖违法行为提出行政处罚建议; (六)对行业内违反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及其他规章制度的人员,提出处理建议;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稽查队伍不得擅自跨辖区执法检查。因特殊情况需跨辖区执法检查的,必须报经上级烟草专卖管理部门同意并由其统一指挥、调遣。 第三章制度建设及人员管理 第十二条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度。稽查人员应当按照岗位职责、工作程序开展工作。不履行职责,出现工 作失误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三条建立健全内勤制度。各类文件和案卷等资料应当及时登记归档;认真处理群众举报;严格遵守内务规定。 第十四条建立健全培训制度。各级烟草专卖局负责稽查人员的日常培

5、训工作,有计划地进行政治思想、专卖管理业务、法制等教育培训,全面提高稽查人员素质。 第十五条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对稽查人员定期进行考核,并将考核情况作为奖惩的主要依据。对工作中表现突出,取得显著成绩的稽查人员和集体应当给予表彰、奖励;对不胜任稽查工作的,应当及时调整,实施动态管理。 第十六条稽查人员录用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一定的法律基础知识; (二)身体健康,品行端正,遵纪守法; (三)具有与专卖执法检查相适应的工作能力; (四)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五)经省级烟草专卖局统一培训,考试合格。 第十七条稽查人员主要从烟草行业内部选用,原则上不从系统外调入。 第十八条各级专卖管理部

6、门根据稽查工作需要,经省级烟草专卖局批准,会同人事部门可从社会上招聘稽查人员;招聘稽查人员时,对优秀复转退伍军人予以优先。招聘的稽查人员的劳动合同、工资待遇、劳保福利等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稽查人员工作纪律 第十九条稽查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行业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二十条稽查人员从事执法检查时,应当按照规定佩戴国家烟草专卖局制发的执法标志,并出示省级以上烟草专卖局签发的检查证件;稽查人员离开工作岗位的,应当交回烟草专卖行政执法标志和检查证件。第二十一条稽查人员从事执法检查时,应当有两人以上共同进行。招聘的稽查人员只能协助执法检查。第二十二条稽查人员

7、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泄露工作秘密; (二)弄虚作假,隐瞒案情,包庇、纵容烟草专卖违法行为; (三)贪污、受贿或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四)敲诈勒索,乱扣乱罚; (五)截留、私分罚没款物; (六)接受当事人的请客送礼; (七)其他违法乱纪行为。 稽查人员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按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稽查队伍保障 第二十三条各级烟草专卖局保障稽查队伍所需的经费。 第二十四条各级烟草专卖局应当为稽查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障稽查人员的人身安全。第二十五条各级烟草专卖局应逐步为稽查队伍配备下列办案工具、器材: (一)执法检查专用车辆; (二)举报电话、移动电话、对讲机、传呼机等通讯工具; (三)摄像机、照相机、微机等办案器材; (四)防护用品。 第二十六条各级稽查队伍应当建立健全对办案工具、器材的使用和管理制度。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由国家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 1 页 共 1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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