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宣传落实新颁发的市法律援助条例自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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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宣传落实新颁发的X市法律援助条例自查报告 根据区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通知精神,区司法局成立专班对X市法律援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宣传贯彻落实情况进行了认真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宣传落实条例情况 XX市新颁发的条例于22X年6月日正式施行以来,XX县区司法局及区法律援助中心按照区人大要求,认真贯彻执行修订后的条例,广泛讲解、深入研读、降低门槛、提高质量、提升水平,不断扩大法律援助社会宣传和影响,不断扩大法援范围和深度,逐步实现了法律援助工作的扩容、提质、增效。 202X年6月1日至20年9月1日,全区受理法律援助案件85件,其中刑事法援案件26件,占总案件数的29.9%;民事法援案件

2、599件,占总案件的.06%接待各类法律援助咨询7037人次,接待来访咨询3698件,解答来电咨询件3339件。组织法律援助培训2次,开展和参与法律援助进社区宣传活动4场次,参与非诉讼法律援助调解290件,接受法律援助异地协作案件件,开展了2个课题的法律援助理论调研,有近篇法律援助信息被省市区采用,其中2篇被湖北司法、楚天法治采用,3篇被长江日报刊载,并有1件法律援助案例被中央焦点访谈播出。 (一)深入宣传条例规定的法律援助条件和范围 X市新条例颁布及实施后,按照市、区人大及上级司法行政部门要求,面向社会、面向街道、面向社区、面向居民开展了广泛深入、持久的讲解宣传,从2X年底至202X年月为第

3、一阶段,重点是宣传新条例的新规定,让社会了解新变化;202X年6月日,新条例正式实施后,重点是宣传新条例的意义,让群众在法律援助中得到法律的帮助。主要抓了: 1、宣传新条例降低了法律援助条件。条例将公民经济困难的标准,由原来的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至按照家庭人均月收入不超过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倍确定。自条例实施以来,我区共受理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上开具经济困难证明的法律援助案件4件,占申请受援案件总数的14.7%;另外我们对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主张民事权益的当事人,只要有申请,我们严格按照条例规定,以申请人个人月收入来衡量其经济困难标准,今年来我们已经受理这样的案件2件

4、。 2、宣传新条例拓宽了法律援助范围。劳动争议纠纷案件法援范围放宽。在我们接待咨询工作中,凡是当事人是劳动争议方面的纠纷,都纳入法律援助范围。除原条例规定的追索劳动报酬、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和工伤赔偿外,我们还将确认劳动关系、劳务派遣、经济补偿、福利待遇以及劳动合同等方面的纠纷,都纳入到法律援助的范围中来。自去年6月份以来,我们已经受理追索劳动报酬、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和工伤赔偿外的其他劳动纠纷案件43件,占整个劳动争议法律援助案件的32.1%.扩大了刑事法律援助范围。新条例规定对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通知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辩护的案件,以及人民法院通知为强制医疗案件的被申请人或者

5、被告人提供代理的案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法律援助条例的规定提供法律援助。原条例规定为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的规定提供法律援助。一是增加了对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的法律援助指定辩护案件,20X年6月以来,我们共接受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指定的侦查、审查起诉阶段的法律援助辩护案件113件,占刑事案件总数的54.3%.二是增加了人民法院通知为强制医疗案件的法律援助,因这类案件比较少,近年我们也只做了一件此类案件。 、宣传新条例简化了法律援助手续。新条例考虑到外来务工人员申请法律援助提交经济困难证明不便,规定农村进城务工人员申请法律援

6、助的,无需提供经济困难证明。同时,考虑到残疾人、70岁以上的老人以及遭遇自然灾害、重大疾病等因素造成临时性经济困难的公民的特殊困难情况,规定这些情形下申请法律援助的,也无需提供经济困难证明。自去年条例实施以来我们共受理无需提供经济困难证明的法律援助案件207件,占申请法律援助案件总数的36.08 (二)严格依照条例规定落实法律援助申请与审查 1、法律援助的申请。按照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为了方便群众申请法律援助,我们对当事人开通多渠道法援申请。一是可以直接来法律援助中心申请;二是可以在街道司法所法律援助工作站申请;三是可以通过社区受援点律师递交材料申请。凡是当事人通过以上三种渠道提出申请的,只要是

7、符合法律援助条件,事项又在法律援助范围之内,我中心做到100%的援助。 2、法律援助案件的审查。法律援助中心收到当事人的法律援助申请后,必须严格按照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要求对申请人递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并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我区法律援助案件审查程序为:一是由中心工作人员初审;二是提交中心主任审核;最后转交分管领导审批。5个工作日内必须给申请人答复,从而严把法律援助案件审查关。对于刑事指定辩护的法律援助案件,我们做到以下几点:一是对法、检、公通知指定辩护的案件,原则上不审查,直接给予法律援助;二是对因经济困难需要申请法律援助的,由当事人亲属或者委托

8、代理人或者由法、检、公机关代为转交申请,经过法援机构审核后,方可给予法律援助。 (三)认真严格执行条例,抓好各项规定落实 、突出重点,完善刑事法律援助衔接机制。一是建立了刑事法律援助律师人才库。在全区近3个律师事务所中挑选了7名法律援助律师,加入刑事法律援助律师人才库;二是召开了刑事法律援助工作研讨会。召集法、检、公及律师事务所等相关单位法律援助工作的负责人,对刑事法律援助工作进行了研究和讨论,制定了XX县区刑事法律援助工作运行程序;三是组织刑事法律援助工作培训。聘请了湖北大学法学系的讲师对法、检、公部门人员及法律援助律师进行业务培训;四是规定了法援案件中刑事案件重点有一定比例的要求。 2、健

9、全网络实现法律援助全覆盖。以法律援助中心为基础,建立了向外辐射,不留盲点的三级法援网络,设立了个法援工作站,10个受援点。一是建立了以街道基层司法所为基础的法律援助工作站。在XX县区2个街道司法所设立2个基层法律援助工作站,主要职能是做好来访咨询接待、代写法律文书、非诉讼法律援助调处、初审诉讼法律援助事项等辅助性工作;进而将法律援助触角延伸至辖区各个社区,在108个社区设立了法律援助工作受援点,每周四由各社区值班律师负责各受援点的法援工作,实现法援网络全覆盖,打造了1分钟法律援助便民服务圈.二是设立了社团组织和行政机关为辅助的法律援助工作站。根据法律援助工作服务群体的需要,先后在区残联、妇联、

10、共青团、老龄委、工会等5个社团组织设立了法律援助工作站,为社会残疾人、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在职员工等困难群体提供法律援助服务平台,由区局法律援助机构派出法律援助律师定期在工作站值班,建立服务联系机制,畅通援助渠道。根据刑事诉讼法实施以及刑事速裁程序试点工作需要,在区法院、看守所等单位设立了2个法律援助工作站,从律师事务所中选派值班律师,分别在每周三到工作站值班,负责对在押服刑人员提供法律援助服务。为积极响应少数民族政策,较好维护少数民族合法权益,我区在政务中心设立了少数民族法律援助工作站。三是设立涉军、流动人口、农民工、异地协作等为补充的法律援助工作站。为了让法律援助不断惠及更多社会困难群

11、体和特殊需要的人群,我区在常青司法所设立了军人军属两维法援工作站、在区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及5个基层司法所和炽升律师事务所设立了7个流动人口法援工作站,同时还在中心一楼大厅设有异地协作和农民工维权法律援助工作站。 、落实法援经费,加强使用管理。一是抓好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按照X省鄂司发通202X87号文件和XX市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相关文件要求,保证法援经费纳入预算,保障法援案件所需经费,并严格规范落实。目前我区法律援助经费主要用于:法律援助案件补贴、法律援助宣传、培训以及法律援助值班补助等。法律援助办案补贴标准为:刑事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办案补贴为各600元/件,审判阶段为1000元件;民事

12、法律援助案件补贴为20元件;非诉讼法律援助案件补贴为30元/件。与同行业比,在全省都属于补贴标准较高的,从而较好地调动了辖区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积极性。二是积极争取法律援助基金支持。自202X年市法律援助基金成立以来,我们争取了法律援助基金两次,主要项目是用于补贴社区法律援助案件办理经费,严格按照实际办理案件数报销补贴,确保了这项经费的落实。 二、在具体工作中存在的困扰和问题: 1、由于宣传等原因,社会和部门认识不够。202X年4月21日,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指出,要在不断扩大法律援助范围的基础上,紧紧围绕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注重提高法律援助的质量,努力做好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中央、省、市

13、和区,尤其是人大对法律援助工作高度重视。从实际工作体会,社会、尤其是相关部门对法律援助认识远远未能与中央保持一致,很多机关和部门的领导对法律援助到底是什么。都不十分了解,从其他机构部门推荐过去的当事人,很多根本就不是法律问题,更别说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和范围了。由此可见,各级必须以积极主动的方式来认识法律援助,重视法律援助,同时,对法援工作机构宣传部门提出了加大法援宣传的要求和任务。 2、司法救助衔接机制有待沟通健全。按照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公民持法律援助机构作出的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给予司法救助。目前,我区法律援助尚未与法、检、公机关建立司法救助机制,因此,

14、在受理法律援助案件时,淡化了司法救助业务的宣传和执行。在今后的工作中,应按新条例要求积极完善司法救助机制,抓好这项工作落实。 3、经济困难标准核实较难把握。在受理当事人申请时,如果遇有当事人经济困难的,会出现两个方面的困扰:一是难以核准当事人的经济困难情况;按照条例规定申请人经济困难的要提供申请人所在单位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经济困难证明。目前,当事人开具的证明我们无法确定真假,也无法确定当事人是否真正经济困难。二是当事人难以开具经济困难证明。这部分当事人,经常到街道要求开经济困难证明,街道办事处认为这不该他们管,所以不给开,尤其是对哪些租住户,暂住户更是困难。目前只能按条例落实

15、,必须要有经济困难证明才能给予法律援助。这样可能导致有的经济条件好的却能申请法律援助,经济条件差的反而被拒之门外。 4、对法援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奖励尚未落实。根据新条例第六条规定:市、区人民政府或者司法行政部门对在法律援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但执行中奖励规定不具体,难以操作,尚未较好落实。如0X年X县区法律援助中心获得全省法律援助工作先进集体,X年法律援助中心工作者获得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先进个人,都没有奖励。 三、今后深入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构想 (一)加强领导,狠抓落实,不断推进基层法律援助再上新台阶。我们深切地感受到法律援助工作受到了各级党政领导的高度重视,得到了相关部门的积极支持和配合,法律援助事业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大好机遇。我区应当抓住时机、乘势而上,加快发展,全面推动法律援助工作迈上新的台阶,要把法律援助作为一项中心工作,一把手亲自抓,组织专门人员,对照XX市法律援助条例和相关配套制度中的规定,针对实践中的问题逐一进行调查研究,逐一提出具体意见,逐一进行落实。 (二)完善法律援助质量监督机制。进一步完善司法行政机关和法律服务行业自律相结合的管理模式,严格法律援助律师及法律援助工作者的监督和管理;建立健全法律援助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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