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厂房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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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业厂房买卖合同合同双方当事人:出卖人:注册地址:营业执照注册号:企业资质证书号: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邮政编码:委托代理人: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委托代理机构:注册地址:营业执照注册号: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邮政编码:买受人:【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国籍【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注册号】【_】: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委托代理人】【_】姓名:国籍:地址:邮政编码:电话:买卖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下列土地及工业厂房买卖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1 条 转让标的1.1卖方拥有位于的工业用地,土地信息如下:土地使用证号:;地号:;土地使用权面积:平方米。(其他信息详见土

2、地使用证)卖方在其上建有工业厂房,并办有房地产权证,其中:;(其他信息详见房地产权证;本合同交易土地及厂房以下简称为转让标的)1.2 买方购买转让标的用于生产经营(包括关联公司的生产经营)第2 条 转让标的概况2.1 卖方保证,上述土地及厂房的产权清晰,卖方对其享有完全的物权, 有权出售,转让标的不存在任何债务纠纷,未使用转让标的进行任何抵押,不 存在查封,不存在任何欠缴地价款、房价款或税款的情形。2.2 转让标的现已空置,原则上按照现状转让。具体的现状及交付标准详 见第九条。第3 条 转让价款转让标的成交价为人民币元。成交价不含本合同第八条所列之各项税费,因本次交易所产生的相关税费根 据本合

3、同第八条之约定承担。第4 条 交易定金买方应在本合同签署生效当日向卖方支付定金人民币元。卖方应向买方出具定金收据。第5 条 付款方式5.1双方应于定金支付完成后日内共同至开立资金监管账户。账户开立完成后日内,买方应当将 支付至上述资金监管账户。5.2 转让标的全部过户至买方或买方指定第三方名下后5日内,双方应共 同至银行、持新的登记证书原件(包括土地使用证、房地产权证或 不动产权证书)办理监管资金解付手续,即由银行将监管资金支付至卖方 指定账户。5.3剩余 作为交房保证金(其中 为房产税清缴保证金),在下述文件齐备的前提下,卖方应当在 10 日内将交房保证金支付给卖 方:5.3.1 本合同第九

4、条所述之交接确认文件;5.3.2本合同第8.1.2条所提及的房产税的清缴凭证。(根据 市现行规定,该房产税由财产所有权人按年度申报清缴,且该税费并非交易税种,为 此,卖方应当向买方出具房屋过户登记完成之日前房产税已经足额缴纳的文件/ 证明。)5.4 若卖方未能按第九条要求完成全部交接义务,或者存在房产税欠缴情 形,则自交房保证金中扣除相应款项,剩余部分由买方支付给卖方。第6 条 卖方指定代理人6.1卖方指定作为本次交易卖方的全权委托代理人,代理权限为享受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甲方权利、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甲方义务,即 包括而不限于办理资金监管手续、代为收取转让价款、办理交接手续,等等。6.2代理

5、人身份信息如下:,身份证号:住址:联系电话:6.3 本合同第 3、4、5条的全部转让价款应当支付(或由银行解付)至以 下账户之一,即买方支付至任何一个账户即视为已完成了付款义务。具体按照 银行及土地、税务等部门的要求办理。账户一:开户银行:账号:账户二:开户银行:账号:6.4若支付至代理人 之收款账户,则其与卖方之间的账务结算支付与买方无关。第7 条 过户7.1 买方向卖方支付定金之当日,卖方应当将本合同第一条所述之土地 使用证、房地产权证原件提供给买方。7.2 卖方收到定金后,双方即开始办理转让标的的过户登记手续,包括签署用于过户登记的买卖合同(以市政府规定的名称为准),至国土、房产部门签署

6、相关文件,等等。7.3 买方应于本条 7.2 款约定的合同义务履行完毕后的十日内,依据第五条 之付款方式向指定银行资金监管账户付清全部合同价款。7.4 过户登记手续原则上由买方主导办理,卖方应当提供协助义务。即卖 方应当在根据买方的要求积极配合。若卖方怠于履行义务而致使过户手续期限 延误或者导致过户登记手续无法完成,则应当按照本合同第 11 条约定向买方承 担违约责任。7.5 过户登记手续完成后,由买方负责新的不动产权证书的领取。第8 条 税费承担8.1 转让交易所产生的各项税费除(公司)所得税外,由买方承担,即:8.1.1 契税、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交易服务 费、评估

7、费(若有)、公证费等等,均由买方全部承担。具体税种、税率依照 国家规定。(公司)所得税由卖方自行承担。8.1.2 此外,转让标的过户登记至买方名下前的房产税由卖方承担。8.2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因法律、法规和政策原因所新增的税费,由买卖 双方届时协商解决。第9 条 交接9.1双方应于:买方付清部分合同价款/或买方付清第期合同价款/或转让标的全部过户至买方或买方指定第三方名下后 3 日内,共同至现场开始办 理交接手续,交接手续原则上应当在20 日内完成。9.2 转让标的全部过户登记完成之前的水、电、燃气、通讯、网络、有线 电视、物业管理等等各项费用由卖方承担。9.3 在根据9.2 条约定结算各项

8、费用的同时,双方应当办理水、电等过户手 续。9.4 卖方应当按照附件一清单将相关附属设施设备交付给买方。9.5 转让标的如果存在需要和其他相关部门结算的款项,应当一并在9.1条 约定的期限内由卖方结算并支付完成9.6 上述过户、清点交付(以及可能存在的其他全部结算事项)手续全部 办理完成之日,即视为交接完成,买卖双方应当签署交接完成确认文件。第10 条 合同解除及变更10.1 双方确认,根据现行政策及客观情况,转让标的过户登记所需的时间 预估为最长不超过5个月。因此,本合同第5.2 条之监管资金的监管期限亦为 银行收到全部监管资金后 5 个月。若非因买卖双方任何一方的原因,转让标的 无法在上述

9、期限内完成过户,则在上述期限届满之次日银行自动将监管资金及 所产生的利息转回买方账户。此时,本合同自动解除,买方已经支付的定金卖 方应在三日内退还。10.2 当然,双方可经协商一致对上述期限予以延长,并在期限届满前通知 银行。延长的期限届满后仍未能办理完成的,依照10.1 条办理。第11 条 违约责任11.1 若买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支付价款,卖方有权要求买方以逾期 应付款项按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11.2 若卖方怠于履行过户登记之配合义务,则自收到买方协助配合通知之 日应以转让总价款按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直至卖方履行协助配合义务之 日。11.3 若转让标的无法过户是由于卖方的原因,则买

10、方除有权解除合同,要 求卖方立即退还全部款项(包括银行监管资金)外,还有权要求卖方支付转让 总价款 30%作为违约金。11.4 若转让标的存在任何卖方未披露之争议、债务、纠纷,致使买方的购 买目的无法实现,则买方有权在任何时候解除合同,此时卖方应退还收取的全部款项并向买方承担转让总价款 30%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买方损失 的,卖方还应赔偿买方的实际损失。第12 条 法律适用与管辖因本合同发生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向买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第13 条 合同数量及效力本合同一式份,买卖双方各执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以下无

11、正文)卖方:(盖章)买方:(签字/盖章)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附:买卖双方首先与银行签订账户监管协议,明确账户监管的期限、内容,以 及监管账户的使用规定和付款流程,然后凭监管协议以及其他开户资料向银行 申请开立资金监管账户,银行凭监管协议的约定在系统中进行监管功能设置, 开始履行监管职责。银企共管账户业务监管协议编号:甲方(委托人付款人)营业执照号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地:邮编:电话:传真:乙方(委托人收款人):营业执照号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地:邮编:电话:传真:甲方和乙方合称为“委托人”。丙方(受托人):负责人:住所地:邮编:电话:传真:鉴于:甲方与乙方于年月日签订了编号为【

12、】的交易合同(下称“基础合同”,见附件1),就该基础合同项下资金的支付,双方同意共同委托丙方提供“单位共管账 户”产品服务,由丙方对基础合同项下的资金支付提供监控服务。【使用说明:此处填空可依据业务实际情况填写为订金、预付款、货款、 土地转让款、劳务费、股权收购款、项目资金等。】本协议所称“单位共管账户业务”是指丙方作为甲乙双方支付中介,受甲乙 双方的委托,代为监控基础合同项下的交易资金,在满足本协议约定付款条件 的情况下,丙方根据本协议将所监控资金支付给乙方,或退回到甲方原划出款 项的银行结算账户。甲乙丙三方在遵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及监 管规定的前提下,本着平等互利、诚

13、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 议。第1 条 监控资金1.1 甲方依据本协议存入监控账户内的资金即视为监控资金。自本协议生 效之日,至本协议有效期届满,或本协议终止(以二者先发生者为准)(下称 “监控期间”),对于实际存入监控账户的监控资金由受托人进行监控。1.2 本协议的监控资金为:监控资金金额:人民币(大写) (元)。甲方应在本协议生效后【】日内将监控资金一次性全额缴存至监控账户。第2 条 监控账户2.1 委托人一致同意,指定以下甲方在受托人处已开立的账户作为本协议项下的监控账户(下称“监控账户”):账户名:,账号:,甲方承诺该账户不开通网银、不开办通兑业务。2.2 监控账户应采用下述

14、预留银行印鉴,不得使用支付密码印鉴:预留银行印鉴由甲方财务专用章或公章、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被授权 人名章和乙方财务专用章或公章组成。甲方或乙方变更预留银行印鉴,应提前至少5个工作日书面通知丙方,并 办理变更手续。变更印鉴的生效日期以三方书面确认的印签变更生效日期为 准。甲方或乙方预留银行印鉴发生变化未办理印鉴变更手续的,所造成的一切 后果由该方自行承担甲方或乙方挂失预留银行印鉴,应提前至少 1 个工作日书面通知丙方,并 办理挂失手续。挂失印鉴的生效日期以三方书面确认的印签挂失生效日期为 准。2.3 监控账户只能用于受托人向委托人提供监控服务之目的。2.4 监控账户变更,由甲乙双方共同办理

15、,丙方根据账户管理制度办理账 户变更事项。2.5 监控账户在本协议有效期届满之日或本协议终止之日(二者以先发生 者为准)起,由甲乙双方办理账户撤销手续。第3 条 监控服务在监控期间,除非受托人依据本协议规定的付款条件将监控资金支付给乙 方,或退回到甲方原划出款项银行结算账户,受托人不能根据任何一方的请求 提取、划付监控资金,但受托人依法向有权国家机关提供协助而冻结、扣划监 控资金的除外。第4 条 监控资金的支付4.1 委托人一致同意,满足以下付款条件,受托人可对监控资金进行支 付:4.1.1 甲方申请将监控资金支付给乙方的,应向受托人提供支付凭证,并加 盖预留银行印鉴,经受托人审核支付凭证的印鉴与本协议第 2.2 条约定的预留 银行印鉴相符后,受托人据此将监控资金支付给乙方。4.1.2 乙方申请支取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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